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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社会》看布洛赫对其比较史学理论的实践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布洛赫 对其 封建社会 史学 实践

摘 要:在《封建社会》中,布洛赫系统地贯彻了他在《论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一文中所阐述的比较史学理论的主旨。他把对封建制度的理解建立在对一个特定的历史空间(即处于穆斯林、拜占庭和斯拉夫三大集团包围中的罗马-日耳曼社会)和一个特定的历史时间(9世纪中叶到13世纪前几十年)的历史现象所作的一系列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从而获得了考察封建制度的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宽广视野,展现了封建制度在欧洲社会中呈现的普遍特征和区域的独特性。这样的理性认识不仅有助于我们对其封建主义认识的深化,而且为中世纪史的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局面。尤其是他将西欧和日本的封建主义相比较,使得后来许多历史学家力图从比较入手来研究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以论证封建主义在全世界的存在。本文就旨在论述布洛赫比较研究所使用的方法之一“一般的比较”。以期能够更加深入的理解方兴未艾的比较史学。

关键词:封建社会 马克·布洛赫 比较史学

中图分类号:G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7(a)-0154-01

在《封建社会》一书中,布洛赫并没有广泛的运用“一般的比较”这种方法,只是在将中世纪的欧洲与锁国时期的日本的封建制度进行简单的对比的时候用到过。但欧洲与日本在空间上相隔遥远、中世纪(布洛赫主要描述的是9~13世紀)与日本锁国时期也是一段相隔久远的时期,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似点显然既不能解释为相互间的影响,也不能解释为出于一个共同的根源,因此,这无疑是他阐述“一般的比较”的最好的例子。

布洛赫将日本与西欧相比较,源于这样一个疑问:“在其他的时代和世界的其他地区,是否存在其他一些社会形态,其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与我们西欧的封建主义具有充分的相似性,从而使我们可以将‘封建的’这一词语同样地运用于这些社会呢?”①

经过比较,布洛赫认为日本和西欧一样经历了封建主义社会,不过“二者存在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别”①。一方面,日本的君主政体与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结构联系较少,日本的天皇与欧洲的国王一样是个被神化的人物,而且他比欧洲的国王更接近于神。但是他们绝对掌握的权力却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的天皇在法律上仍是全体人民的君主,但是他只是作为所有权力的理论来源而存在,实际权力都被幕府将军架空。而欧洲各国的君主却能够将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巨大的区别呢?布洛赫认为是日本的“封建主义与王权这两种制度并存却没有相互渗透”①,各级附庸的最高首领是幕府将军而非天皇,附庸制的链条在到达天皇之前就终止了,这必然导致幕府将军垄断所有的权力。而欧洲各国的君权虽然比附庸制更为古老,其性质与附庸制也不相关,但欧洲各国的君权却始终居于附庸制之首,而且各国君主还能避免将自己纳入依附关系的系统中。尽管有时候国王也会遭到附庸违抗、反叛、侮慢乃至拘役的事例不胜枚举,但弑君之例却十分鲜见,而附庸丧生则不计其数①。此外,国王与其封臣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还表现为:国王以继承的方式将教、俗领地变为王室领地时,虽接受了某种义务,但不举行效忠礼,“因为国王不可能承认自己是其臣属的附庸”。另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没有阻止国王从他的臣民(这些人都是受国王保护的人)中挑选出某些特权人物,国王依臣服礼的仪式对这些人实行特殊保护”①。西欧封建制度的这些特点使得君主们拥有绝对地统治各级附庸的权力,也避免了自身权力被架空的危险。

另外,布洛赫还详细地比较了日本与欧洲各国附庸制的区别。布洛赫认为,日本的武士与首领的关系比欧洲的“委身制”有着更为显著的等级特点。在欧洲,附庸们是按等级组织起来的,他们服从其领主的条件是,领主认真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这种“双向契约”,产生了特定的“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这种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双向契约也为坚固的社会结构提供了黏合剂。连国王也要因此在政务上要听从附庸的意见,“最骄横的君主也必定在其特许状中追溯这种必要的政治协商”①。甚至附庸可以依照这种“契约”来反叛君主。附庸们与其领主之间的这种不平等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是欧洲附庸制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不仅使它区别与古代的奴隶制度,而且也深刻地区别于其他文明(如日本),甚至还区别于毗邻这一封建地带的其他依附形式。日本的附庸制比欧洲附庸制的从属程度要高得多,但契约性却少得多。

在欧洲,领主支付附庸役务的报酬有两种方法,即授给附庸采邑或者将其豢养在家中。豢养家中的附庸被称为“私家附庸”。他们与接受采邑的附庸实际上代表着两种鲜明不同的类型。但在10世纪以后,采邑的数量不断增加。在日本,当这些武士必须被领主豢养时,他们也被授予非常类似西欧采邑的佃领地,但由于土地实际上是属于所谓授予者的祖传地,因此这些武士们很自然地越来越不愿意耕种这块土地,而是像在欧洲一样把土地租给他们的农民“陪臣”们耕种。这样,武士们就主要依靠从其佃户那里征收的地租过活。但是,由于他们人数众多且力量弱小分散(与欧洲相比较而言),不易于建立符合他们自己利益的、对庄园上的人有着广泛权力的真正的庄园,因此,除了贵族与寺庙之外,庄园的数量屈指可数且处于零星分布的状态。这些庄园只能使人联想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萌芽状态的庄园,而不是欧洲真正庄园化地区的庄园。

布洛赫根据对欧洲与日本封建制度的简单比较的结果指出:“对这两种社会的对比的评价非常简略,也太绝对,但在我看来,这一概述能使我们得出一个相当可靠的结论。封建主义并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像欧洲一样,日本也经历了这一阶段,尽管带有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别。其他社会也同样经历过这一阶段吗?果真如此,原因何在?这些原因对所有这类社会可能是相同的吗?”①

布洛赫在这里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他似乎认为,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类型,它在某个历史时期具有普遍性似乎是可能的,尽管它也许并不是同时存在于同时代的人类社会中。不过,布洛赫也明确指出:“(在西欧)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①。”

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一书是其比较史学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在这本书中,布洛赫分别运用“一般的比较”和“历史的比较”这两种方法,对欧洲各国封建社会以及欧洲和日本封建社会进行了比较。布洛赫力图通过比较这种方法,在探究封建制度在欧洲社会中所呈现的普遍特征与区域的独特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封建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得出了封建社会并不是只发生一次的事情,欧洲和欧洲以外的世界都曾经历过,只不过不是同时出现,而且即使在欧洲,各国的封建制度也存在各自的独特性的结论。

注释

①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M].商务印书馆,2004:30,615,616,655,70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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