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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合社章程10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经济联合社章程 章程 联合 经济

经济联合社章程10篇经济联合社章程 1白水县XX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组织建设,保障总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联合社章程10篇,供大家参考。

经济联合社章程10篇

篇一:经济联合社章程

白水县 XX 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组织建设,保障总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白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及《白水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白水县 XX 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白水县 XX 镇(街道)。

 第四条 本社于

 年

 月

 日由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批准成立,经白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登记,为本辖区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办社宗旨,以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联合、合作为纽带,提高集体经济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 第八条 本社的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 本社的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成员社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社在 XX 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授权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受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管理,接受县、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一条 本社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等自然资源,兴办的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

  3 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各级财政拨付到本社的专项资金、扶贫资金、设施设备等形成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股权 第十二条 本社依据《白水县 XX 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白水县 XX 镇(街道)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

  4 设置集体股

  %、成员股

 %,其中成员股设置基础成员股

  %,扶贫优先股

  %。

 第十三条 本社股权登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本社可享受基础成员股的为全镇(街道)各村级成员社登记的集体成员,共

  户

  人;可享受扶贫优先股的为各村级成员社集体成员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共

 户

 人。

 第十五条 总社股权分配到村,确股到户,折股到人;分配的股权只作为享受本社收益分配的依据,不能折股提现、分配资产。

  第十六条 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固化管理。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予(限于本社成员社集体成员家庭内部)。

 第四章

 成员及成员社

 第十七条 本镇(街道)各村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界定登记的集体成员为本社成员;各村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与本社签订入社协议后,成为本社成员社。

 第十八条 成员及成员社享有以下权利:

 1、年满 18 周岁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 5、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6、享有购买其他成员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7、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权利; 8、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9、按有关规定享有联合总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及成员社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 五 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各成员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设成员代表

  人,其中镇(街道)总社代表

  人,村级成员社代表

 人。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6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涉及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社管理执行机构,设理事

 人,由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或执行理事)

 人,由理事会理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7 (四)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决定经营经济事项;审议涉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五)管理资产和财务,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保障财产安全;

  (六)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七)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十)履行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为本社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

 人 ,由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设监事长 1 人,由监事会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15 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8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向理事会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必要时提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连选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作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无涉黑涉恶、刑事处罚问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监事长由镇(街道)党(工)委提名,通过组织程序选举。

 第 六 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对本社集体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通过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

  9 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与成员社之间实行以县级联合社为主导、基层成员社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行业管理体制,即县联社管理服务镇(街道)总社,镇(办)总社管理服务村社,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运转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行业管理职责:

 (一)协调县级联合社、村级成员社各项事务,收集掌握情况,参与重大问题的研讨,起草文件及组织调研工作,组织筹备有关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文书事务及后勤服务; (二)规划区域集体经济产业项目,整合集体资源资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发展规范,拓展业务经营,指导村集体经济进行产业联合、合作经营等; (三)负责对成员社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管理指导,规范成员社开展生产经营、土地管理、产业管理、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运行等,研究和指导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总结提炼典型发展模式,统计集体产业规模,加强成员社体系建设,协调内部关系;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务、信贷及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各种财务报表,托管集体资产台账及股权,监测成员社资产运营状况、财务运转状况、收益分配状况,监督集体投资股权,开展检查审计,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0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各村党支部及村民自治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 七 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代理,资金账户接受监管。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

 第三十七条 总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总社、成员社和成员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支出;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成员股分红主要用于成员收益分配和贫困户群众分红。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 10%;提取公益金 20%; 2、提取后收益总社分配 30%,成员社分配 70%; 3、成员社分配收益按照各村集体经济股权设置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收益核算,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批准,进行收益分配。

  1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并报备白水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联合社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对联合总社及其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XX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经济联合社章程

望 望 箜 露 贾蠢 瓯

 关于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修订草案 )》的说 明 各 位代表 :

 我受省联社第三届理 事会的委托 ,向大会 作关 于 《广 东省 供 销 合作 联 社 章 程 (修 订 草 案 )》 的说 明 ,请大会审议 。

 一、 关于修订章 程的指导思想 《广 东省供销 合作 联社 章程 》是 规 范省 联 社 行 为 的纲 领 性 文 件 ,也 是 处 理 省 联 社 与 社 员 社 关 系 的重 要 依 据 省 联 社 章 程 是 1997年 l1 月 6日广东省 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 大会讨论 通过 的 五年来 ,它对发挥理事会 的职能 ,指 导各级供销合作 社的改革与发展 ,以及加强监 事会 的监督 工作 ,都起到 了积极作用 。过去 的 五年 ,我 国政 治 、经济和社会形势发 生 了许多 重大 变化 :党 的 “十 五 大 ” 确 立 了邓 小 平 理 论 的指 导思想 地位 ,制定 了把建 设有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事业 全 面推 向 2l世 纪 的发展 战 略 ;党 的十五届三 中全会 、四中全会 又分别对农村经 济 、国有 企业 跨 世 纪 的改 革 与 发展 指 明 了方 向 ;《国务 院关于解决 当前供 销合作社 几个突 出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9]5号),在 1995 年 中央 5号文件的基 础上 ,对供销合作社 的改 革与发展 做了进 一步的部署 ;世纪之交我 国加 入世 界贸易组 织 ,我 国对外开放进入 了一个新 的历 史 阶段 ;进 入新 世 纪 党 的 “十 六 大 ” 的胜 利 召开 ,进 一步 确 定 高举 邓 小 平理 论 伟 大 旗 帜 ,全 面 贯 彻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全 面 建 设小康社 会 ,加快推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 的宏伟 蓝 图。面对这样的形势 ,我省供销合作社如何 适应我 国农业 和农村经 济发展 新 阶段 的要 求 , 与 时俱进 ,加快 自身的改革与发展 ,承担起引 导 农 民进入市场 ,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的历史 重任 ,实 现 真 正 办成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目 标 ,就成 为一个亟待 回答和解决 的重大 问题 。

 销 合作社 解决 其本 身难 以解决 的困难 和 问题 , 为供 销合作 社改革与发展创造 良好 、宽松 的外 部 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支持 供销合 作社改 革和 发展 。

 (六)深入探 讨 开展供 销 合作 社监 事 会 工 作 的途径 、办法 ,开拓监 事会工作新局 面 在供销 合作社改革和 发展 的新形势下 ,供 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还处 于探 索阶段 ,没有 现 成模 式可以遵循 。随着改革 的深入 ,供销合作 社越来越进入市场化 ,供销 合作 社承担 国家政 策性 的任务逐步减少 ,在 这样的情况下 ,监事 会的职能 、任务 、和开展 工作 的途径和方法 都 在变化。

 同时 ,不 同层 次 、不同类型 的合作 社 组织 ,它 的监事会 的工作 任务和工作方法应该 有所不 同。为 此 需要 我们 在 实 践 中不 断 地 研 究 、探 索 、改革 、创 新 ,以 适 应 新 形 势 新 变 化 ,适应整个供 销合作 社改 革 和发展 的需 要 , 使监事会 的改革创新成为供销合作社 体制创新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位 代表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第 四次代表 大会 ,是世界跨人新世纪 、我 国加入 世贸组织 后我省供销合作社 的一次重要会议 ,大会 回顾 总结过去 的工作 ,研究部署 了今后 的工作 ,必 将对我省供销合作社今后一个 时期工作 产生深 远影响 。我们坚信 ,在省委 、省政府 和全国总 社领导下 ,在我省全体社员 的支持下 ,新一届 省 社领 导班 子 一定 能 带领 供 销合 作 社全 体 职 工 ,努力拼搏 ,抓好改革 ,促 进发展 ,把我省 供销合作事业推 向新的高度 ,为我省农村经济 发展做 出新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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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篁 篁 竖 篁 篁 篁 四 代 会誉 琵 因此 ,有必要适时地修 改 和完善现行 章程 ,进 一步 明确供 销合 作社在 新 时期 的职能 和任务 ,

 并通过加强供销合作社 组织管理 制度建设 ,增 强凝聚力 ,实现体制 的全面创新 。

 这次社章 的修 订工作 ,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党 的 “十六 大”精 神 、党 中央 和 国 务院两个 5号 文件 以及 《中华全 国供销合作总 社章程》为依据 ,坚持把供销合 作社办成真正 农 民合作经济组织 的 目标 ,总结 汲取 了五年来 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 展的经验教 训和 “四项改 造” 的成果 ,认真 分析 了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 ,尤其是我 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后 ,供 销合作社所 面临的新情况 、新问题 、新任务而 修订 的,力求 修订的章程更符合 我省 的实际情 况 ,有利于我 省供 销合作社 的改革与发展。

 二 、章 程修订 的主要 内容 修订草 案与现行章程 比较 ,在 内容 和篇幅 上作 了一定程度 的修改 ,章程 草案 由原来 的 9 章 53条改为现在 的 9章 50条 。章程修订 内容 主要体现在 :

 (一 ) 突 出 了 省 联 社 作 为 “联 合 组 织 ” 的 特 性 原章程 规 定 省联 社 是 全 省供 销 合作 社 的 “联合组 织”和 “最高管理 机构”。这次修订没 有保 留 “最高管理 机构” 的提法 ,这样有利于 恢复省联社作 为群 众性 “联合组 织” 的本来面 貌 ,更好地 体现对 社员社行使指 导 、协调 、监 督 、服务 的职责 ,也有利于各级 联合社进一步 转变观念 ,转换 职能 ,淡化行政 管理色彩 ,树 立服务意识 ,将 中央 5号文 件提 出的上级社为 下级社服务 ,各级联 合社为基层 社服务 的要求 落到实处 。

 (二 )充实 了省联社 宗 旨的 内容 当前 ,我 国农业 和农村经济进 入 了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 ,对农业 和农村经济结 构进行战略 性调整 ,发展农业 产业 化经营 ,提 高农业的组 织化 、专业化 、市场 化程度 ,是 实现农业可持 续发展 ,增 加农 民收入 的一 条主要途径 。参与 农业产业化经 营 ,引导 千家万户农 民进入千变 20 万化的市场 ,帮助农业增效 、农 民增收 ,是党 和政府赋予供销合作社 的一项 重要任务 ,也是 供销合作社加快 自身发 展的一 次新 的机遇 。充 实后 的省联社宗 旨是新形 势下对供销合作社在 农村经济发展 中更为准确 的定位 ,也反 映出供 销合作社在新时期 的历 史责任。

 围绕新修订 的 办社宗 旨,社章修订草 案把参与农业产业化经 营 ,发展专业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和村级综合 服务站 ,加强农村综合 服务体系建设 ,开拓城 乡市场等 内容 ,直接体 现在省联社 的职能和任 务 中,作为今后工作 的重点 和方 向。

 (三)合理 确 定 了省联 社 与理 事会 的职 能 和 任 务 在新修订 的省联社 职能和任务 中,按 照“四 项 改造 ”的 要 求 ,主要 增 加 了 四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是强调 以参与农业产业 化经 营和专业合作社 改造基层社 。这一点在 省联社 宗 旨说 明中已经 提 到。二是 明确省联社理 事会行 使本级社社有 资产出资人代 表职 能。

 中央 1995年 5号文 件 规定 ,各级供 销合 作社 理事会 是本 社集 体财产 (包括 所 属企 事 业 财 产 )的 所有 权 代 表 。1999 年 国务 院 5号文件 又进一 步 明确 ,理 事会行 使 本级社社有资产 出资人代表 职能。省联社依法 具有 独立 的法 人地位 ,具有行 使 出资人代 表的 权利。这个问题 在社 章 中加 以 明确 ,是 当前 深 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的需要 。省 联社建立 出资人 代表制度 ,有 利于实行社企职能分开 ,建立社有 资产管理 、监 督 、营运 的 体制 和机制 ,确 保社 有 资产 的保值 增 值。

 同时 也 有 利 于搞 活 社 有 企 业 ,加快 实现扭 亏 增盈 ,不 断壮 大经 济实 力 ,扩 大联合与合 作 ,更好 地为 “三农 ”服务。三是 强 调 以发 展为第 一要务 ,加快 以现代 流通方式 改 造供销合作社经营 网络 。只有发 展才能解决供 销合作社前进 中的问题 。在我 国加入 世界贸易 组织 ,我 国经 济更进 一 步融人世 界经 济体 系的 情况下 ,以现代流 通方式 改造供 销合 作社经 营 网络 ,发 展连锁经 营 ,构建我省供销合作社农业 生产资料 、农 副产 品和 日用 消费 品等三大经 营 网络 ,开拓城乡市场 ,提高我省供销合作社及其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分重要 。四是强化常务理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望 望 望 望 望 . 燃

 露 兵 事会 的职权 。按惯 例 ,理 事会 全体 会议 每年 只 举行一次 ,临时会议也 很少召开 ,为 了提高理事 会 的工作 效率 ,本 章程借 鉴 中华全 国供销 合作 总 社 新 章 程 ,将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单 独 在 第 二 十九条列 出。

 (四 )强调开放 办社 的思想 当前 ,我 国农 村 实行 以家 庭承 包 经营 为基 础 ,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就为农村合作 经济 的发展 提 供 了客 观必 然性 。近几年 ,随着 农村 商 品经济 的发展 ,各类 合作经 济组织 应运 而生 。面对这种 形势 ,我们 必须 打破 供销 合作 社 原有的封闭格局 ,按照市场经 济的要求 ,实行 开放 办社 。这 一 主要 思想 体 现 在 省 联 社 的宗 旨、职能 和 任 务 中,并 在 社员 社 资 格 中反 映 出 来 。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特 别 是 在 开 放 办 社 和 社 属 企 业 产 权 多 元 化 改 造 的 新 情 况 下 ,为 界 定 省 联 社与 社员 社及 社员社 之 间的财产 关 系,社 章 修订 草案强调 了有关 “社 员社 的资 产归其 社员 社所 有 ,实 行 自主经 营 、自负盈 亏”的规定 。此 外 ,还 增 加 了取 消 社 员 社 资格 的 几 项 规 定 。

 (五 )进一 步规 范 了省联社 与直属企 事业单 位 的 关 系 按中央和 国务 院两 个 5号文 件 的要 求 ,社 章修 订 草 案对 原 章 程 相关 部 分作 了较大 的 修 改 ,进 一 步规 范 了省联 社与 直属 企事业 单位 的 责权关 系 ,在 重 申省联 社理 事 会是直 属企事业 单位社有 资产 的所 有权代 表的 同时 ,明确提 出 省联社理事会行使社有 资产 的出资人代表 的职 权 ,对直 属企业 享有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 和选择 管理者 的权利 ,但 不 干预直属企 业 的具 体业务 活动 ,并 以其 出资额 为限对直 属企业 的债务承 担有限 责任 。直 属 企事 业 单位 则 是 独 立 的法 人 ,享有 法人财 产权 ,以其全部 财产 独立 承担民 事责任 。由于直 属企事业单位 是省联 社为我省 供销 合作社 服务 和为农 服务 的重要依托 ,社 章 修订草案要求直 属企事业 单位要 为合作经济发 展提供服务 ,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 村 经 济 的 繁 荣 ,助 农 增 收 。

 (六)坚持 了合 作制的基本特征 本章程修订 草案仍 保留了社员社 股金和合 作发 展基金 的有关 规定 ,是基 于坚持合 作制基 本特征的需要 。社员社 交纳股金是其 加入省联 社 ,取 得 社 员 社 资 格 的标 志 之 一 ;建立 合 作 发展 基 金也 是 体 现合 作 社互 助特 征 的一 种重 要方 式 。尽 管 目前 暂 时 做 不 到 ,但 从 长 期 发 展 来 看 , 是 有 可 能 而 且 必 须 做 到 的 ,这 是 合 作 社 不 同 于 一般性商业组织 的区别之所在。

 此 外 ,因省 联 社 机 关 实 行 依 照 公 务 员管 理 , 故对“财务”一 章的 内容也作 了相应 的修改。

 各位代 表 ,修订好章程是规范省联社行为 , 指 导各级联 合社 建设 和发展 的一 件大事 ,是 这 次 大会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讨论 ,提 出修改意见 ,使其更加完善 ,更具操 作性。

 (上 接 第 58页 ) 完善 ,切 实做 好 固定 资 产管 理 的各 项 基 础 工 作 ,奖罚分 明 ,有 效地 堵 塞漏 洞 ,防微杜 渐 , 在前进的道路上 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进 一步 防止 固定 资产流失 ,牢 固树立全心 全意为 人 民服务 的思想 ,真正珍惜 和用好企业 每一分 钱 ,促使企业 固定资产不断发展 和壮大 。

 四是坚 持 资 本 运 营 和关 心 职 工 生 活 相结 合 ,提高企 业的凝聚力。该社 在推进企业 资本 运营 的过程 中 ,时刻把干部 职工的根本 利益挂 在心头 。他们针对职工住 房紧张这一难题 ,想 方设法 ,筹集 资金 ,分别于 1992年 和 1994年 新 建职工 宿舍楼 5栋 ,职工住房共 122套 ,总 建筑面积 8800平方 米 ,妥善解 决 干部 职工 及 职工家属 500多人的住房难问题 ,同时为企业 新增 营业 面积达 360平方米。这一举措 ,以实 际行 动赢得 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赞赏和支持 ,企 业 对于部 职工产生 了实质性 的巨大凝聚力和 向 心力 ,从而 保证 了该社总体上 的运行质量和竞 争 实力迅速提 高 ,又为企业持续 、稳定和发展 奠定 了坚 实的基础 。

 (作者为 本刊特 约通 讯 员、普 定 市供销 合 作 社 办公 室 主任 ) 2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三:经济联合社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经分离”,强化社会管理服务,规范经济联合社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经济社)。

 第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成员集体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应配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按财务预算计划提供村(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区农业局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联社、经济社的指导、监督、服务。

 第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镇(街道)挂点领导、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的“五会”管理制度。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经村(社区)党组织批准,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经联社按上一届村(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级财政补贴(助)资金的余额的年平均值作为参考,每年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资金作为村(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镇(街道)、村(居)根据本地实际审定。经联社应当将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列入下年度经联社财务预算计划,并依据财务预算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拨到村(居)银行账户。年度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需增加时,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增拨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议定后,提交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停止划拨给村(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

 经济社集体资产收益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服务费和集体福利费后,实行分红分配。

 第七条

 经联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XX 策的规定制订本社组织章程,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报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济社须依法修订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XX 策的规定,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并报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主要职能

  2

  第八条

 经联社职权、权利和义务 (一)经联社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服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 XX 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制订本社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集体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和成员收益的增长。

 3、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自行按程序规定组织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在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确定方案。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自觉接受村(居)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村(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本社分配和福利,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经联社的权利:

 1、拥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经联社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

 2、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依法进行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镇(街道)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和社会的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经济社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经济社的主要职责:

 1、召集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2、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3 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3、组织开展本村(居)建设,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道路、整顿辖区环境卫生、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成员健康水平。

 4、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管理本社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

 5、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纳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定期向成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本社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公共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分配和福利,为成员提供服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经济社的权利:

 1、拥有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经济社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2、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依法进行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和社会的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经联社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经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农业户籍成员组成。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一条

 经联社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成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决定或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各本村(居)经济社成员代表、本村(社区)两委成员、本村(居)各经济社的理事长组成。

 第十三条

 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4 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成员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受托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理事 XX 事长、监事会成员。

 (二)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减免、集体资产出售和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

 (七)审议、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八)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成员代表会议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表决。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具有联系成员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XX 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联社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成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 XX,热心为成员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五条

 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 XX 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联社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落实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主持由村(社区)党组织批准召开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牵头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四)按预算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划拨给村(居)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经费。

 (五)定期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

 (七)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

  5 审查本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

 (八)执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经联社设理事长一名,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内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为本经联社的当然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主持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

 (三)组织拟订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方案,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合约、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

 (四)协助搞好村(居)建设。

 (五)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商请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委托或指定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职责。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

 经联社设置 3 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其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

 (三)对不合理开支行使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四)对建设工程...

篇四:经济联合社章程

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一个在院团委领导下的一个学生组织, 该组织的主要工作是“三个服务”:

 1. 服务社团:

  负责传达有关社团工作的各方面要求, 党员推优, 干部评优等工作。

 2. 服务学院:

 传达并落实院团委对学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积极配合学院的相关工作。

 3. 服务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参加有关社团活动的各种会议, 并认真传达会议精神, 积极落实相关事情, 为学校整体社团活动的发展添砖加瓦。

 第二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宗旨是:

 为社团, 为学院, 为学校提供最好的服务。

 第三条:

 为加强社团管理, 使社团走上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轨道, 更好的实现本社团宗旨, 特制作本章程, 作为全体社团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

 第二章

  协会概况 第一条:

 本协会由院团委领导, 意在为所有挂靠学院的社团、 学院、 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条:

 该协会下设主席、 副主席、 社团部、 科技部、 办公室、 文化艺术中心。各部门详细分工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条:

 本协会挂靠 经济管理学院。

 第四条:

 本协会工作理念:

 我服务, 我开心。

 1. 本协会在发展中不断吸收具有为大家服务精神的同学, 不断壮大自己的队伍, 并不断学习, 提高自身、 完善自身。

 2. 本协会将充分发扬“三个服务” 精神, 并努力为成员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一条:

 凡是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不分系别、 专业

 和年级,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愿意遵守本协会的纪律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的, 均可以按规定程序, 申请加入本协会, 加入时需要填写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条:

 协会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

 协会成员在会议表决及协会改选时拥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协会成员拥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享受协会提供给每一位成员的各种优惠。

 3.

 协会成员拥有监督本社团工作, 并提出批评、 建议, 以及向相关负责人反馈活动意见的权利。

 4.

 协会成员可以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5.

 协会成员有参加本协会优秀会员评选的权利。

 6.

 协会成员若有任何不满, 可以直接向部长以及部长以上的负责人反映, 对协会和部门的经费开支情况有权要求加以公开。

 7.

 协会成员有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 阅读协会相关书籍与资料, 接受协会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的权利。

 8.

 协会成员有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三条:

 协会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 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形象。

 2.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关心本协会的发展。

 3.

  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以及本人职责, 认真思考并出谋划策, 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 积极认真完成任务。

 4.

  致力于共同营造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积极扩大本人的人际关系和锻炼个人的社会交往能力。

 5.

 每位成员, 不论职务高低, 都必须接受本协会内外同学的监督。

 6.

 重视协会及非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批判地吸收, 并积极解决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协会成员奖惩条例:

 1.

 每年进行优秀成员的评选工作, 对为协会做出贡献的成员给予表彰。颁发由院团委盖章的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2.

 对于不履行协会章程, 不完成协会本职工作, 损害协会形象, 妨碍

 或阻挠协会开展工作的成员, 给予内部通告批评; 情节严重者, 劝其退出协会或强制其退出。

 第六条:

 协会成员退会:

 1.

 协会成员退会自由, 但是需要提前提交退会申请, 经协会相关负责人同意后, 方可退会。

 2.

 协会成员如果有违反校纪校规或是受到校级处分的, 将被直接除名。

  3.

 破坏协会形象的成员将由相关负责人商议后决定是否将其除名。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负责组织是理事会, 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有权决定一些有关协会发展的方向性问题, 并报院团委老师批准。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本协会设主席、 副主席、 社团部、 科技部、 办公室、 文化艺术中心。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一名, 副主席两名, 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

 (一)

  主席 1.

 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商讨协会日常工作, 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负责全协会的运作。

 2.

 领导和协调协会的整体运作, 做好干部思想工作, 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 促进干部工作能力的提高, 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3.

 做好与校大学生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沟通工作, 促进学生活动的发展。

 4.

 负责向校团委、 院分委以及相关指导老师请示和汇报工作, 争取学校有关部门对本协会所开展的活动的最大支持, 使协会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5.

 负责召集协会成员开会, 向各部门部署工作, 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

  副主席 1. 负责协助主席的工作。

 2. 负责协调与其他各部的各项工作 3. 协助会长, 负责办理活动费用的报销工作。

 ( 三)

 办公室:

  1. 负责本院科协的日 常行政工作及档案财务管理。

  2. 协调各部门关系, 配合全局。

  3. 监督并执行本院社联的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主持有本院社联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负责材料准备及整理, 并对会议记录。

  ( 四)

 科技部

  1. 负责学院的本科生创新计划大赛的各项工作, 与校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在经济管理学院的学术科技类社团交流与合作。

  2. 负责科技学术文章、 报告的整理、 编辑, 负责科普宣传工作。

  ( 五)

 社团部 1. 负责本院社团学期初的注册工作。

 2. 负责与学校各社团以及其他学校的沟通交流 3. 负责与社会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合作开展院活动。

 4. 负责社会人士以及评委老师的沟通工作。

 ( 六)

 文化艺术中心

 1. 负责各项活动的宣传准备以及制作宣传板等宣传工作。

  2. 协助科技部, 做好科协的日 常宣传工作, 以求树立本院科协良好的形象。

 (七)

 协会活动 1. 协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 利用各种条件, 开展相关活动。

 2.

 活动内容应健康丰富, 并且实际有用, 每次活动都应有明确的目的,

 每个阶段都应有详细的活动计划表。

 3.

 协会的活动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核。

 4.

 协会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做出宣传, 扩大学校与协会的影响力。

 5.

 开展活动过程中应保障账目的公开透明。

 6.

 协会所开展的活动, 需提前向相关负责部门递交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活动前应做好全面的宣传工作,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一条:

 任用原则:

 能者任之, 优胜劣汰。

 第二条:

 各干部由成员选举产生, 任期为一年, 一年内原则上不作调 整, 大会选期一般在六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

 协会的会长, 部长在拥有领导权力的同时, 需要承担一下义务:

 1. 认真思考并且策划具有协会特色的活动, 实现本协会宗旨。

 2. 带头履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给广大成员起到表率作用。

 3. 各部门干部应密切与其下属的关系, 经常沟通, 做好会员的 思想工作。

 4. 合理配置部门成员, 尽力做到“物尽其用, 人尽其才”。

 第四条:

 各机构和部门的干部, 一律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如有上述情况者, 一律除名并且不再录用。

 对于不称职的干部, 经协会成员讨论后, 可以予以除名。

 第六章

  会

 议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社团现状及成员动态, 更好地达成社团内部的共识, 形成团队精神, 社团需要定期召开会议。

 每学期全体大会至少两次, 部门会议建议每周一次。

 第二条:

 例会召开一律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 杜绝无故 迟到、 早退、 缺席等现象。

 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例会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上者, 视为缺席; 无故缺席 3 次或是 3 次以上者, 将取其例会资格并作严肃处理。

 第三条:

 会议流程:

 会议通知——召开例会——会议记录——总结会议内容——部长级会议讨论——形成书面资料——会长审议——实施——总结。

 第四条:

 各部门应做好活动资料保存工作。

 相关资料及时上交, 若有必要则投稿刊登。

 第五条:

 会议召开期间, 各与会成员应保持安静, 不交头接耳, 不嬉戏打闹, 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如有问题则举手发言。

 第六条:

 每位与会会员需对会议内容做好详细记录, 以便顺利开展和及时总结工作。

 会议结束之前, 每位会员均可就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后期工作的设想和打算提出自己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财

 务

 第一条:

 经济来源:

 经费以学校支持为主, 同时通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1.

  学校的行政拨款 2.

  各类各级的奖励经费 3.

  社会、 团体和个人所提供的物资或有偿赞助 第二条:

 经费管理:

 协会的经费将由协会的主席与副主席共同集中管理, 寻求社会资助前需提前获挂靠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经费使用:

 1.

  按照先立项审批, 再使用的原则使用经费。

 2.

  尽可能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文档的整理和归类的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条:

 起草或审核各类文件, 负责各种资料、 文件的收集、 分类存档。

 第三条:

 会议记录管理, 做好会议记录与考勤记录, 已便于会员工作考核。

 第四条:

 做好会员的年度注册, 同时成员的考核工作都要进行整理备案。

 第五条:

 每名成员将会有自己对应的人事档案, 在其协会工作结束后, 需得到 一次认证, 即将其打印出来, 经审核后加盖校团委的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批准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第二章:

 本章程为试行章程, 将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 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修改,并不断完善。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成员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成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充分发挥广大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每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制定以下成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任职条件

 一、 思想作风正派,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响应党的号召, 积极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二、 具有领导工作所必须的能力, 要有领导风范, 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决策能力,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 有较高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在工作中认真负责, 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做好领导工作, 积极进取, 勇于创新;

 四、 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以身作则, 礼貌待人, 诚实大方, 谦虚好学,关心部员, 团结同学, 能够积极维护大学生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团结和稳定;

 五、 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 严守校规校纪, 服从管理, 自觉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六、 具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 勇于承认错误, 善于总结;

 七、 具有正义感, 敢于提出工作中的坏人坏事, 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八、 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中各方面不断完善, 学习成绩优良;

 九、 能够很好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 遵守大学生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的任免

 一、 干部选拔聘用 (一)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副主席、 办公室主任、 部长。

 (二) 干部产生程序:

 1、 由上一届各理事长和部长推荐或个人推荐;

 2、 干部公开竞聘;

 3、 向候选人所在专业调查情况;

 4、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综合评议审核;

 5、 由主席提名, 经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经校团委批准。

 (三) 具备以下条件者, 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1、 党员或预备党员;

 2、 工作能力特别突出, 曾参与策划组织重大活动;

 3、 在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优异成绩, 具备某方面特长;

 4、 在学校其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四) 向候选人所在专业调查, 调查核实内容:

 1、 思想品质;

 2、 学习成绩;

 3、 在院内的工作情况;

 4、 工作能力及实践;

 5、 班级同学评议。

 (五) 在正式确定干部人选前, 常务理事会以公开信形式向全院同学征求意见, 一周内同学们可以提出质疑, 常务理事会将酌情给予答复和处理。

 二、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免职 (一)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免职采取辞职和罢免两种方法;

 (二)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自动辞职;

 1、 干部本人写辞职报告, 并附本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报告情况汇报, 提交常务理事会;

 2、 常务理事会研究后, 由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宣布除名并备案。

 (三)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罢免

 学生干部的同级或上级提出罢免意见, 上交常务理事会, 经常务理事会查询有违反相关规定, 有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 宣布除名并备案。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予以罢免:

 1、 违反校规校纪, 出现重大问题, 受校、 院纪律处分, 损害集体利益, 以权谋私、 徇私舞弊者; 2、 思想作风不端正, 不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者; 3、 学习不努力, 成绩较差, 有多门课程不及格者; 4、 工作中作风散漫, 工作拖拉, 不负责任, 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 受常务理事会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5、 经考核, 多次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任务, 或所做工作时效性者, 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6、 在工作中缺乏纪律...

篇五:经济联合社章程

县永胜乡 胜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刘士军等 5 人发起,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龙江县兴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100 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本社住所:肇州县永胜乡胜利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 主经营,自 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是:玉米种植、 销售, 玉米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 新品种引进,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 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 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

 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三个月 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六个月 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三月 内(不应超过三个月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3 个月 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

 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也不设监事会, 设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 150 人以上,每 20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 经营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 的 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 向成员通

 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 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 六条 理事长为 本社的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

 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理事、 监事、 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 加工包装、 储藏运输、 贸易、 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 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 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

 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 中介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

 施有关农业项目 建设。

 第三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 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 月 的 25 日 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 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 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 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

 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 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 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 100 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 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七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 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 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1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 本社的...

篇六:经济联合社章程

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 年 8 月 18 日召开设立大会, 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贺川等 6 人发起, 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____________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120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贺川。

 本社住所:

 贵州省安龙县新安镇海庄村, 邮政编码:

 552400。

  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 加工、 运输、 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 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

 (二)

 农产品及中药材的种植; 养殖;

  (三)

 开展所需的运输、 贮藏、 加工、 储藏、 销售、 包装等服务;

 (四)

 引进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有关的技术进行推广及后续服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 公积金、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依成员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

 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本社业务范围的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凡符合前条规定, 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 成员名册、 成员大会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 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 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 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 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 团体成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 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 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 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 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

 (三)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

 审议批准理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对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 报酬和任期;

 (十一)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

 理事会提议;

 (四)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 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设理事会, 对成员大会负责, 由 3 名成员组成, 设副理事长 1 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 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 答复、 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 退社、 继承、 除名、 奖励、 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 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 经理 3 名成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 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 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

 情况;

 (八)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本社现任理事长、 理事、 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社理事长、 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 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 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理事、 监事、 经理。

 理事长、 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

 项至第(四)

 项规定所得的收入, 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作为按交易量(额)

 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

  会计年度终了时, 由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 盈余分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 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益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他人捐赠款;

 (六)

 其他资金。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库房、 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 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 技术、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 须在 1 个月内缴清。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 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 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形成决议, 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 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0%的公积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0%的公益金, 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 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 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 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 50%。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 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 作为本社的资金(产)

 , 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

篇七:经济联合社章程

MBA (定稿) 2001 年 3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 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MBA 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英文名称 MBA Association of UIBE)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MBA 组成的学生组织, 服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及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的领导, 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社团管理条例》 开展工作及活动。

  宗旨:

  联合会的宗旨是:

 加强交流, 团结合作, 携手并进, 共同发展。

 基本任务

  1. 代表全体 UIBE MBA 的利益, 广泛联络 UIBE 各界 MBA, 加强交流,建立务实进取、 共同发展的人才和资源的网络。

 2. 作为会员与学校的联系纽带, 沟通学校和广大 MBA 的联系, 有组织地协助学校开展在校 MBA的教育工作; 加强与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的广泛联系,提高 UIBE MBA 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展示 UIBE MBA 的时代风采, 积极向企业界举荐 UIBE MBA 学员, 努力为会员提供信息、 咨询、 策划等服务。

 3. 举办务实的专题讲座、 学术交流、 社会实践等活动, 定期组织 MBA 年会, 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和文体活动; 促进和保持会员间的联系和友谊, 培养和造就会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4. 加强与国内外 MBA 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推动全国 MBA 共同事业的发展, 树立 UIBE MBA 的国际品牌形象。

  入会条件:

  1. 凡 UIBE MBA 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履行义务者, 均可成为联合会会员。

  2. 凡为联合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承认本章程, 经主席团批准,

  2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主席”。

  会员权利:

  1. 会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向主席团反映意见, 提供建议。

  3. 有权对联合会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批评和建议。

 4. 有权获取联合会的各类信息与资料。

  会员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遵守联合会章程。

  2. 执行联合会决议, 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维护联合会的形象和声誉。

  3. 积极为联合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努力完成联合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定期交纳会费。

  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联合会全体大会为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 联合会主席团为全体大会的代表机构, 联合会顾问委员会为主席团顾问机构, 主席团执委会为常设执行工作机构。

  联合会全体大会由主席团召集, 每两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审议并通过主席团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

  2. 听取并审议主席团财务报告;

  3. 修改联合会章程;

  4. 通过新一届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5. 讨论并决定新一届联合会的机构设置;

  6. 讨论并决定新一届联合会的中心任务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

 联合会主席团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条

 主席团执委会是主席团的常设工作机构, 经校各班推荐, 主要由主

  3席团成员中的在校 MBA 组成, 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席团执委会下设若干职能部和专业委员会, 各职能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 每年召开—次, 选举主席团主要成员, 包括主席、 副主席、 主席团执委会委员; 根据联合会全体大会决议确定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各 MBA 班级(包括新疆、 海南的 EMBA班)

 推荐组成, 原则上每个班级推荐 2-3 名成员。

 联合会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 原则上由校内外知名的 UIBE MBA 学生担任; 设名誉主席若干名, 聘请社会有名望的各界人士担任。

 联合会设执行主席一名, 原则上由在校 MBA 二年级的同学担任; 设副主席若干名, 从主席团成员中的在校 MBA 担任, 其中包括一年级在校 MBA 1-2 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MBA 联合会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职责:

 1. 主席团职责

  (1) 提议并修改联合会章程;

 (2) 研究确定联合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

 (3) 研究确定主席团的机构设置, 负责人人选及其工作目标;

  MBA 联合会全体大会 主 席 团 主席团执委会秘书处 联络推广部学术交流部网络信息部 发展策划部 顾问委员会 行业协会

  4

  (4) 选举确定主席团执委会成员, 监督主席团执委会工作;

 (5) 研究通过主席团工作计划及工作汇报;

 (6) 研究通过主席团财务报告;

 (7) 对以联合会名义举行的活动, 活动前研究确定活动计划, 活动后讨论通过活动报告 (含活动中的财务收支情况);

 按期组织、 召开联合会代表大会 (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8) 与联合会相关的其他事宜。

 2. 主席团执委会职责:

  (1) 执行联合会主席团的有关决议;

 (2) 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3) 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4) 负责协调与校内各学生社团及兄弟院校 MBA 联合会的关系。

 3. 各部门职责:

  (1) 秘书处:

  1) 负责联合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 负责联合会财务管理。

  3) 承担联合会文秘工作。

  4) 组织建立 MBA 通讯录及人才档案。

  5) 向会员提供就业信息,

 向社会各界推荐高级管理人才。

  (2) 发展策划部:

  1) 策划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2)制定 MBA 联合会的新一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联合会发展规划。

  (3) 学术交流部:

  1) 组织举办专题讲座、 学术研讨及其它各类学术活动。

  2) 向学校反馈学员对教学的意见, 协助学校搞好在校 MBA 的教学工作。

  (4) 联络推广部:

  51) 负责对外联络。

 2) 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 媒体的交流合作, 宣传和推广 UIBE MBA。

 3) 搜集有关信息。

  (5) 网络信息部:

  1) 负责建立和维护 MBA 联合会网站。

  2) 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3) 信息发布。

  经费来源:

 1. 会费。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 50 元。

  2. 捐赠、 赞助、 活动收入及其它收入。

  经费管理:

 1. 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经费使用计划由主席团会议审批。

  2.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财务核算。

  3. 主席团执委会负责向联合会全体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章 会 标

 第十五条 会标图案:

 MBA 联合会的会标为由外框四边形和八边形, 内框圆形以及圆形中的青藤组成的图案。

  第十六条 会标含义:

 外边框为四边形和八边形, 象征着 UIBE MBA 与四面八方的各界 MBA 广泛联系; 中间的圆形, 象征着本联合会是 UIBE 的各届MBA 的核心组织; 圆形中的常青藤, 象征着本联合会将不断吸收新鲜血液, 永远保持活力。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联合会全体大会, 解释权归联合会主席团。

  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MBA 联合会

  二 OO 一年二月四日

篇八:经济联合社章程

 明 一、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二、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三、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四、【】内文字为制订要求和说明;()内文字为制订选择性内容,请选择适合本社团的情形,并保持全文一致。

 五、 本文档共有4 4 个章程模板:第一个为常规社团模板;第二个为异地商会章程模板;第三个为行业协会章程模板;第四个为慈善类社会团体章程模板。

 六、最后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时使用。

  社会团体章程 示范文本 (常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 XX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XX 省 XX 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只能两者选一,全文表述应一致】: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

  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注:以下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八条为可选条款,适用于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的社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会须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

  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

篇九:经济联合社章程

规名称】

 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24 【正

 文】

 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第 1 条

  囗囗生产劳动信用利用公用

 本社定名囗囗囗。

  责任供给消费运销运输保险合作社

 第 2 条

  本社以加强各社员生产上之联合, 共谋生产技术之增进, 与生产收益之增加为目的 (生产合作社)

 。

  本社以共同运销社员产品, 改进运销技术, 并增进其收益为目的 (运销合作社)

 。

  本社以置办□□等物, 供社员之需要为目的 (供给消费合作社)

 。

  本社以承揽土木建筑工程, 增加社员之利益为目的。

 (劳动合作社)

 。

  本社以置办运输工具, 便利货运施运为目的 (运输合作社)

 。

  本社以处理存款、 放款, 融通社员间资金之需要为目 的 (信用合作社)

 。

  本社以办理财产保险, 减轻社员损失为目的 (保险合作社)

 。

  本社以自设□□, 供社员□□为目的 (公用利用合作社)

 。

  第 3 条

  本社为保证责任组织, 各社员之保证额为其所认股额之五倍, 并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为限,负其责任。

  本社为无限责任组织, 于本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由各社员连带负其责任。

  本社为有限责任组织, 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 负其责任。

  第 4 条

 本社以□□为业务区域。

  第 5 条

  本社社址设于□□内。

  第 6 条

  本社社员以在本社业务区域内, 或附近居住之人民, 年满二十岁。

 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有正当职业, 而无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 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之情形者为合格。

  第 7 条

  凡愿加入本社者, 应先填入社愿书, 经社员二人之介绍, 或直接以书面请求, 由“社务会提经社员大会, 出席社员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 始得入社” 。

 (在保证有限责任合作社则, “” 内为“经理事会之同意, 报告社员大会” )

 。

  第 8 条

  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为出社。

  一违反第六条所规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 请退社。

  第 9 条

  本社社员得于年度终了时, 自请退社、 但应于三个月前, 自理事会提出请求书, 经理事会核准。

 第 10 条

  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 予以除名, 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人, 并报告社员大会。

  一不遵照本社章则及社员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誉之行为者。

  第 11 条

  出社社员, 对于出社前本社所负之债务, 自出社决定之日起, 经过二年, 始得解除, 但本社于该社员出社后六个月解散时, 该社员视为未出社 (此条仅适用于无限及保证责任之合作社)

 。

  第 12 条

  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 “但本社得以货物, 偿付出社社员之退还股金” ,

 (在供给合作社, 则“” 内文字应删去)

 。

  前项股款之退还, 于年度终了结算后决定之。

  第 13 条

  本社社股金额, 每股银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十元)

 , 社员每人认购□股(至少一股)

 , 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 但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 14 条

  社员认购社股, 分□期缴纳, 第一次所缴股款, 不得少于所认股金总额四分之一。

  前项社员欠缴之社股金额, 本社得将其应得之股息及盈余拨充之。

  第 15 条

  社员不得以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权, 抵销其已认未缴之社股金额; 亦不得以其已缴之社股金额, 抵销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务。

  第 16 条

  社员非经本社同意, 不得出让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第 17 条

  凡受让或继承社股者, 应继承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 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 应适用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

  第 18 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及社务会。

  第 19 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之最高权力机关, 由全体社员组织之。

  第 20 条

  理事会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 候补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二分之一)

 组织之。监事会由监事□人 (至少三人)

 , 候补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过监事人数二分之一)

 组织之。

 理事及候补理事, 监事及候补监事, 均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举之。

 理事会、 监事会并设主席一人, 由

 理事监事分别推选之。

  前项理事之任期为□年 (一年至三年)

 , 监事之任期为一年。

 均得连选连任。

  第 21 条

  社务会, 由理事监事共同组织之。

  第 22 条

  本社为促进社务健全, 得于社员大会, 推举评议员若干人, 组织评议会, 督促理监事及其他职员执行职务。

  第 23 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及评议员。

  二审核并接受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

  三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划。

  四通过社员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种章则。

  六规划社务进行。

  七处理理事监事评议员及社员之提议事件。

  第 24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拟订业务计划。

  二聘任职员。

  三处理社员提出之问题。

  四调解社员间纠纷。

  五处理社员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六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务。

  第 25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查本社财产状况。

  二监查本社业务执行状况。

  三当本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之行为时, 代表本社。

  监事为执行前项职务, 认为必要时, 并得召集临时社员大会。

  第 26 条

  本社设经理 (于必要时得设副经理)

 、 文书、 司库、 会计、 各一人, 由理事会任用之。

 助理员、见习生若干人, 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

 理事得兼任经理或经理以下之其他职员。

  第 27 条

  本社因业务之需要, 得分部经营, 各部设主任一人, 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 受经理之督导,进行专司之业务。

  第 28 条

  本社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 (如信用合作社设信用评定委员会; 消费合作社设物价评定委员会等)

 。

 委员会委员, 由理事会聘任之。

 各种委员会章程另定之。

  第 29 条

  理事、 监事、 评议员、 各种委员会委员, 皆属义务职。

 但有必需公务费用时, 由理事会之认可支付之。

 惟理事兼任经理以下其他职员时, 得酌支薪给。

  第 30 条

  本社出席联合社之代表, 由理事提出于社员大会推选之, 其任期为一年, 但出席联合社被选为理监事时, 以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

  第 31 条

  社员大会分通常社员大会及临时社员大会两种。

 通常社员大会, 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集之, 临时社员大会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会、 监事会、 评议会, 于执行职务上认为有必要时。

  二社员全体四分之一以上, 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 请求理事会召集时。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日内, 理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 社员得呈报主管机关自行召集。

  第 32 条

  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之出席, 始得开会; 出席社员过半数之同意, 始得决议, 但解除理事监事职权之决议, 须由全体社员过半数的决议, 解散本社或与其他社合并之决议, 应有全体社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 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33 条

  社员大会以理事主席为主席, 理事主席缺席时, 以监事主席为主席。

  监事会召集大会时, 监事主席为主席。

  评议会召集大会时, 由评议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社员自行召集大会时, 临时公推一人为主席。

  第 34 条

  社务会每三月召集一次, 由理事主席召集之, 其主席由理监事互选之。

  社务会应有全体理事、 监事三分之二出席, 始得开会; 出席理事、 监事过半数之同意, 始得决议。

  社务会开会时, 经理、 副经理及事务员、 技术员, 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 35 条

  理事会、 监事会、 评议会, 每月 召集一次, 理事会、 监事会由各该会主席召集之。

 评议会由评议员互推一人召集之, 开会时之主席, 由评议员轮流担任之。

  理事会、 监事会及评议会, 应各有理监事、 评议员过半数之出席, 始得开会; 出席理事、 监事、评议员过半数之同意, 始得决议。

  第 36 条

  本社业务如左:

  一榨豆油及豆饼;

  二制酱油;

  三酿酒;

 四酿醋。

  (运销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一棉花、 小麦、 稻米、 茶叶、 花生之运销。

  二土布、 草帽辫等之运销。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籽种、 肥料、 农具、 家畜、 家禽、 树苗等之供给。

 (供给合作社)

  米、 面粉、 杂粮、 酱、 醋、 糖、 杂、 货、 布匹、 文具等之供应。

 (消费合作社)

  前项物品, 本社得购进原料, 自 行加工或制造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洗澡、 理发、 膳食、 诊疗、 讬儿等公用设备之利用。

 (公用合作社)

  电力、 水力、 机器等生产设备之利用。

 (利用合作社)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修缮、 筑路、 开河、 修堰、 挖塘、 造船等工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旅客运送、 棉花、 小麦、 稻米、 茶叶、 桐油、 布匹、 棉纱等之运输。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一存款;

 二放款;

  三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合作社用)

 (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 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业务如左:

  牛、 羊、 猪、 稻麦、 棉花、 高粱、 甘薯、 农艺品、 工艺品等损失保险。

  第 37 条

  前条业务上所需原料, 由各社员以其生产物供给之。

  前项社员之生产物, 由本社依契约之规定征集之。

  (运销合作社)

  本社对社员委讬运销之物品, 得征收手续费, 于本社支付其代价时扣除之。

  前项手续费之数额, 由理事会定之。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理事会得按照社员之特约, 购进货物, 或自行制造。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社员利用本社之设备时, 须缴纳利用费。

  各种设备之利用费, 于社员大会决议之范围内, 由理事会定之。

  利用各种设备有损坏时, 须规价格赔偿。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经营前条业务所需工具, 除利用社员自备者外, 本社得置备公共必需之设备。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经营前条业务, 得由社置备运输工具。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以贷放生产上或制造上之必要资金于社员为限。

 (保险合作社用) (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 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承办前条各种业务, 对要保社员, 以契约行之, 保险契约以保险单为之, 保险单应记明左列事项, 由理事主席经理署名盖章。

  一保险种类。

  二保险金额。

  三保额费数目及保险期间。

  四要保社员姓名。

  五填发保险单年月 日及该单之记号及号数。

  六保险契约期满年月日。

  第 38 条

  本社征收社员之生产品时, 按其品质、 数量, 付以当时之市价。

  (运销合作社用)

  社员已交产品者, 得请求预借代价, 其预借额须在该物品时价十分之七以内。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社员非得理事会承认, 不得向社外购买本社经售物品, 违反前项规定者, 得征收相当之违约金,其情节重大者, 得按照第十条之规定予以除名。

  前项违约金征收规程, 由社员大会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利用费除有特别规定外, 须于利用前缴清。

  赔偿费自决赔偿之日起, 一个月 内缴清。

  不按期缴纳利用费或赔偿者, 应征收月 利○分○厘之延期息。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对于委讬修建各种工程, 须由本社供给器材时, 得由本社代办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办理客运时, 旅客对本社旅行规则, 有遵守之义务 (客运用)

 。

  本社承受委讬人委讬运输各种物品, 以由委讬人自行包扎紧密为原则, 如有包扎不善。

 及容易损坏物品, 本社得拒绝收受 (货运用)

 。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得收非社员存款, 但不得兼营修正合作法第三条第四款以外之业务。

 前项存款额, 以不超过社员已缴股额及公积金之总额为限。

 (有限责任用)

  前项存款额, 以不超过已缴股额, 保证金额及公积金之总额为限。

 (保证责任用)

  前项存款, 以不超过社员已缴股额之五倍及公积金之总额为限。

 (无限责任用)

  (保险合作社用) (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 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遇保险标的物灭损时, 要保人应立即向本社报告, 由本社派员查验。

  要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之灭损, 不立即报告, 致本社无从查验者, 于请求给付保险金额时, 须觅具保证, 证明标的物之灭损。

  第 39 条

  本社技术事项, 得聘用专门人员担任之。

  (运销合作社用)

  社员委讬运销之物品, 如须加工精制者, 本社得由其代价中扣除加工费, 其标准由社员大会...

篇十:经济联合社章程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1 年 3 月 11 日修订)

  作者: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

 4891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 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 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 继续解放思想, 坚持改革开放,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服务会员,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 经济性、 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

 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 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 特色鲜明、 机制健全、 服务高效、 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 全面加强思想、 组织、 作风、 制度建设, 不断增强凝聚力、 影响力、 执行力。

 坚持团结、服务、 引导、 教育的方针, 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

 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

 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树立义利兼顾、 以义为先理念, 学习、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 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 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 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 爱国、 敬业、 诚信、 守法、 贡献, 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致富思源、 富而思进,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热心公益事业, 投身光彩事业。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 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 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积极参政议政。

 (一)

 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 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 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 政策环境、 法治环境、 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

 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 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 法律、 融资、 技术、 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 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 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

 积极开展民间外交, 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

 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内部管理、 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发挥宣传政策、 提供服务、 反映诉求、 维护权益、 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

 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 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 生活福利、 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

 (三)

 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 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 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 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 团体和个人, 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 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 主要包括私营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乡 镇企业协会、 行业协会、 行业商会、 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 入会申请经批准后, 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等, 入会申请经批准

 后, 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 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 可以通过协商, 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 退会手续的办法, 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 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 要求和建议,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

 接受本会监督;

 (六)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 地级市(地区、 自治州、 盟、 直辖市的区)

 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

 组织; 县级(县、 市、 旗、 省辖市的区)

 工商业联合会和各类商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 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它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 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 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其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

 选举主席、 副主席、 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 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 履行委

 员的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

 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 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

 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

 广泛联系会员,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 副主席、 常务委员组成, 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

 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

 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

 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 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 旗、 省辖市的区)

 工商业联合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 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 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

 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 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常务委员会通过。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 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经常工作, 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是本级常务委员会、 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 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 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 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 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 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

 任, 会长、 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 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一支政治强、 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 现代科技、 现代管理、 法律等方面知识,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 政策、 业务水平;

 (二)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 解放思想, 勇于创新, 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 增强工作能力;

 (三)

 坚持求真务实、 调查研究, 树立良好作风, 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

 严于律己、 勤政廉洁、 顾全大局、 遵守纪律, 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 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 活动场所、 会议会场悬挂; 可作为纪念品、 办公用品上的标志; 未经授权, 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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