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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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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6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关于2022年度消防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6篇,供大家参考。

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6篇

篇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2022 年度消防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结束。

 二、抽查范围

  本次抽查的范围为 2022 年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监督抽查范围 (一)监督抽查的重点单位为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加工企业; 10.高层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除重点单位外在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一般单位。

 (三)广泛参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2022 年,积极参与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四、监督抽查内容 (一)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五、监督抽查的工作量化标准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方案》及上级相关规定,2022 年度的抽查量化标准为:按照每日每 2 名执法人员检查 1 家单位、每年220 个工作日、检查日按工作日的 70%计算,确定每年每名执法人员的最低抽查单位数不应低于 77 家。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年应监督抽查一遍,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应检查一遍;对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在抽取对象环节关联信用规则。每月末在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设置下一个月的检查计划。依托政务服务网等,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前,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的依据、主体、范围、比例、内容;监督抽查结束后,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既是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更是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

 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手段,要引起高度重视,把监督抽查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中。

 (二)依法抽查,重点整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消防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采取高压态势,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经论证后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提请政府进行挂牌整治,认真抓好遗留火灾隐患以及新检查发现隐患的督改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将及时公开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同时,加大《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社会单位加强“四个能力”“户籍化”等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控能力。

 XX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 年 1 月

篇二: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dash; 1 — 附件 1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2 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范围 抽查时间: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抽查范围: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2 号)要求,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 2 — 《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方式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行政人员 2 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2 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人员 2 人参加对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检查组设组长和领队各 1 人,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领队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从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并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三)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较多的监测机构直接纳入检查名单。

 — 3 —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3),不符合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及时立案查处。

 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问题进行处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上级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

 — 4 — 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四)被检查的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5 — 附件 2

 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机动车年检服务“舒心车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检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组织环检视频检查和安检视频检查。

 第二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省

 — 6 —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视频检查情况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二、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车辆;是否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检测流程、检测方法、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做好数据、档案的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地址、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三、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视频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抽测检测的超标车辆情况,负责本市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

 — 7 — 检查工作;各市公安局负责本市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视频检查工作。检查 15 个工作日(3 月 25 日—29 日、4 月 24 日—28 日、5 月 26 日—30 日)的上线检验车辆检测历史数据,包括:检验过程视频、过程数据、曲线图、检验结果和对应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在 8 月 15 日前完成本市视频检查,并填写视频检查情况表(见附件 4、5)。8 月 15 日后,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视频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现场联合检查。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3 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 6 人,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3 人。检查组设组长 1人,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由系统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四、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检验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负责对机动

 — 8 — 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同时,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变

 — 9 — 更手续等。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6),不符合问题描述应详细准确。

 (二)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印发结果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通报中涉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及时立案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报中问题进行处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处理完成后 1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各自上级部门。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 10 — (四)被检查的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机动车检验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1 — 附件 3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被检查机构名称:

 资质认定证书号:

 有效期:

 环境检测项目类别:□水和废水、□污泥、□土壤、□环境空气和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生物、□辐射、□油气回收、□其他。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

 检查日期: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1 基本情况及变更

  2 体系文件

  3 人

 员

  4 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

  5 分

 包

  6 能力验证

  7 信息上报

  8 证书标志使用

  9 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

  10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1 关注公正性情况

  报告12

 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 12 —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规范性 13 报告是否规范备案

  14 报告的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

  原始记录符合性 15 是否支撑结果报告的原始记录

  16 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是否一致

  17 原始记录的有效性

  质控措施 符合性 18 准确度(质控样、加标情况)

  19 精密度(平行样检查情况)

  20 标准曲线(线性、斜率等检查情况)

  21 空白(实验室空白、全程序空白等检查情况)

  22 校准情况(需现场校准的校准情况)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签字:

 被检查机构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签字:

 被检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记录页数在 2 页(含)以上的,应加盖骑缝印。

  2. 本记录一式 7 份。被查机构 1 份,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 1 份,被查机构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各 1 份,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份。

 — 13 — 附件 4 各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检查情况表 所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名称:xxx 机动车检测时间 当天所检测的机动车数量 视频检查机动车数量 检查发现问题数量 未插管 检测 冒黑烟 车辆替检 检测结果和过程数据不一致,并且无法溯源 采样管插入深度 不足 400mm 其他 3 月 25 日

  3 月 26 日

  3 月 27 日

  3 月 28 日

  3 月 29 日

  4 月 24 日

  4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4 月 27 日

  4 月 28 日

  5 月 26 日

  5 月...

篇三: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严格执行计划

  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1 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2021 版)》)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我办组织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了《2022 年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抽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原则上计划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请在每个季度末前向我办提出申请。各市州在完成省级部门下派的联合抽查任务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二、规范实施过程

  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非市场主体抽查结果信息可同时通过各部门官网等其他平台公示。对具体抽查任务有疑问的,请咨询任务发起部

 门。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熟悉省级平台操作,全程通过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

  三、强化部门联合

  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发起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具体内容。

  抽查任务启动后,发起部门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配合部门要积极与发起部门对接,按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的任务,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 年 3 月 14 日

  2 2022 年 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 计划 编号 抽查 计划 名称 抽查 任务 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 查事项 抽 查对象范围 抽取 比例 实施主体 实施 期限 发起 部门 配合部门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1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个抽查类别所有抽查事项 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 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 1%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 用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社保局)、湖南省商务 厅(投资管 理处)、湖南省统

 计 局(执法监 督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稽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

 分 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长沙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2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不定向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抽查 全 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 70户 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由各市州组织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湖南省教育 厅(体卫艺处)、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城管局)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03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不定向 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使 用 管理;按规定全 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2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查工作计划 上报统计数据信息;机构 从 业 规范、检测能力、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遵法守纪等事项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不定向 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使 用 管理;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信息;机构 从 业 规范、检测能力、规范出具检验检测全 省建筑材料检测机构 1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报告、遵法守纪等事项 430000 2022 3002 湖南省教育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430000 2022 0314 3005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定向 中小学教学仪器、校服检查 公 办中小学 省级抽取 1 至2 个 市州,每个被抽取市州抽查 1个县市区省本级实施 12月底前 湖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 督处)

 计划 的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各1 所 430000 2022 3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430000 2022 0314 3006 人力资源服务检查 定向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 的 情形,是否存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抽取名单5月 至 7 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发起处室:人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湖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 格 的 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 派发至市县二级实施 资源流动管理处;参 与 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430000 2022 3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7 劳务派遣监督检查 定向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用 人 单 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劳 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抽取名单派发至市县二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 检5月 至 7 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发起处室:劳动关系处;参 与 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湖南省税务局

 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稽查局)

 430000 2022 300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8 测绘资质巡查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不定向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省 内注册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省外驻湘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及上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确定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 测处)

 430000 2022 300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对 全省 30 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核查 2%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省市场监督管 理 局(认可检验 检 测处)

 湖南省公安 厅(省森林公安局)

 430000 2022 300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0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执法检查 定向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 HCFCs 年度 生 产 配额、使用配额(100 吨及以上)和使 用 备 案(100 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 ODS 企业1.氢氯 氟 烃(HCFCs)的生产、使用企业; 2.销售 ODS 企业和单位; 3.含ODS 的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 2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处室:执法局;配 合 处室:大气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和单位备案情 况 的 检查; 3.对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火 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企业,生

 的单位备案情 况 的 检查; 4.副产CTC 的甲烷氯化物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的检查,生产和 副 产HFC-23 、HFC-32 、HFC-134a、产和副产HFC-23 、HFC-32 、HFC-134a、HFC-125、HFC-152a、HFC143a、HFC-227ea的企业; 5.使用 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

 HFC-125 、HFC-152a、HFC143a 、HFC-227ea的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上述物质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 企 业 的ODS 采购和企业。

 使用情况的检查。

 430000 2022 300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1 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抽查

  已办结施工图审查项目(含消防、人防)抽查 2022年以来已办结施工图审查项目(含消防、人防)。

 1%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 理处)

 430000 2022 3007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2 车辆超限超载监督检查 定向 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情况,以及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信息与治超信息平台联网情况 政 府公示的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5% 省本级实施 8月 至12 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厅公路养护处、省公路事务中心)

 湖南省公安 厅(公安交警部门)

 430000 2022 3008 湖南省水利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3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的监管 不定向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计量设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 效 率 控制、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技术和设备使用情况、用水管理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在 省本级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纳入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单位或个人 20%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 用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

 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430000 2022 3008 湖南省水利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1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定向 对检测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在 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业的乙级质量检测单位 10% 省本级实施 4月至 6月 湖南省水利厅( 建 设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

 查工作计划 规定开展检测活动进行检查 处)

 430000 2022 3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430000 2022 0314 3015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定向 1.农作物种子企业检查;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种 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40 家)

 50%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由3月 至12 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

 作计划 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430000 2022 3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6 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定向 1.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符 合 兽 药GMP 要求,检查兽药经兽 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10家兽药生产企业,20 家 兽药经营企业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由企业所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 兽 医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

 营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 GSP 要求;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430000 2022 3010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30000 2022 0314 3017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定向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抽查类别湖 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0 月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 所有抽查事项 督处)

 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水生态环 境处、生态环境执 法局)

 430000 2022 3011 省统计局2022 年度部门430000 2022 0314 3018 企业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及涉外调定向 1.企业涉外调查资格; 2.涉外营 业范围中含有统计、统计调查等1%-5%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6月 至12 月 省统计局(执法 监 督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查项目检查 调查项目; 3.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内容,但未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企业 及公示信息检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信用处)、湖南省商务 厅(投资管 理处)

 430000 2022 3012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430000 2022 0314 3019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定向 1.涉税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省 级重点稽查对象 20% 省本级实施(有无按规定报送3月 至12 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事 人 的 检查; 2.有无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检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处)

 430000 2022 3013 长沙海关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20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定向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2.食品生 产 许 可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3% 长沙海关(委托星沙海关 实7月 至12 月 长沙海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

 查工作计划 证。

 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施)

 生 产处)

 430000 2022 3014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 队2022 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21 年度消防产品质量抽查 不定向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人 员密集场所 560家 省本...

篇四: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市教育局关于公布青岛市教育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根据《山东省 2022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制定 2022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青双随机办函〔2022〕2 号)

 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公布青岛市教育局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教育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青岛市教育局

  2022 年 7 月 12 日

 附件

  青岛市教育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发起 部门 配合部门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1 学校中小学教随机抽取配备各类一般现场检查 教育市场监管市、县级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全年

 办学情况抽查 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学校 检查事项 部门 部门等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 6 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

 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2 学校 中小学 普 一 现场 教 民 市、 1.《山东省 全

 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道德法治、思想政治课是否按规定开设;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通中小学 般检查事项 检查 育部门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 11 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年

 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课后服务;小学一、二年级是否布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 255 号)

 置书面作业,是否有作业时间统筹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有保障中小学生睡眠时间的具体措施;学校是否出台手机管理规定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

 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中小学校是否存在根据考试成绩分班、开设重点班或实

 验班 3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对象、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 年 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全年 4 对学校采光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部市、县级相关部门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全年

 照明的检查 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频闪、蓝光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项 门 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篇五: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蔚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略)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安执法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进行查处,确保领域内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公安机关根据蔚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依法核发的“执法资格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将辖区内所有执法监管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 2 次。上级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一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 1—3 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蔚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 2019 年底,全面启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检查,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全覆盖,使用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比例占全部检查数的 80%以上。到 2020 年底,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 2022 年底,市场监管

 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执法更加便捷、高效、精准、全面,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以企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守信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营商环境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依托平台支撑,实现互联共享。

 1.全面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统一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实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统称“两库”)建立、名单抽取、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存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系统要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整合融合。

 2.构建“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体系。依托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打通行政全链条监管信息,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双随机抽查中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将数字化监管向末端延伸,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

 (二)统一基础标准,规范有序监管。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统筹确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

 容、方式等。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针对跨部门联合检查,区级各牵头部门应按照省、市级对口部门要求,确定检查事项。对上级未有要求但实际需要的,各相关部门要提出由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形成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4.建立随机抽查“两库”。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一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5.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区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部门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编制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对本部门清单包含的各类随机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操作方法与要领,统一检查结果判断标准和后续处置措施。

 跨部门联合检查要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动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牵头部门要根据事项清单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就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从任务设置到监督考评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组织实施,推进公正监管。

 6.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区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省、市级对口部门的抽查计划,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重点、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形成区级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各类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7.科学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各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合理整合同一对象涉及的抽查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

 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问题线索抄告、交办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已送司法机关。

 8.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其他重点检查之间的关系,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及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结果运用,推动信用建设。

 9.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运用。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在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录入后,将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和处

 置,或者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0.推进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研判。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检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多次被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等记录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11.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体系,加大各类涉企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力度,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产生的涉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认互用机制,全面落实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举措,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效制约机制。积极推广“小微企业信用宝”等应用,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守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征信服务。

 12.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接信用建设“531X”工程,鼓励在其他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中借鉴、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手段和方式,有效减少任性执法、任性管理,提升治理水平。扩大公共信用数据开放,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公共信用产品研发,推动公共信用数据在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授信、社会管理等领域全面应用。加快培育信用服务经济,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推进信用社会共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工作落实。将推进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对区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工作责任,在推进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制定、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等市

 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本系统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以及部门联合抽查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职责。

 (三)明确责任边界。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免责的依规依法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2.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 2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二、监管工作平台 第三条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各部门自建有相关监督检查业务系统的,要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整合融合,共享监管结果数据,原则上停止应用原系统,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四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进行,由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实际,在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形成全区统一的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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