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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 招聘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

篇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 6 号

  各市、 州、 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风险为主, 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省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 受省政府委托, 承担为省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代理省政府法律事务、 指导和协助省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项任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室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主任、 副主任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兼任。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处为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省政府的重大决策、 重大民事(含经济, 下同)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省政府委托, 代理省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省政府委托, 代理省政府参与涉及省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四)受省政府委托, 参与省政府招商引资、 项目投资、 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 草拟、 修改、 审查以省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受省政府指派, 参与、 指导、 协调、 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法律顾问室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室主任兼任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工作, 分管和指导法律事务处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省政府建立专、 兼职法律顾问制度, 设立法律专家数据库。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 法律顾问室经商人事、 编制等部门同意后, 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雇员制专职法律顾问。

 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报请批准后, 由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签订、 变更或解除, 由法律顾问室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根据具体工作需要, 法律顾问室可在法律专家数据库中临时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结束后, 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随之结束。

 第十一条省政府法律专家数据库的专家从法学理论、 法律实务、 政府法制、 经济建设、社会管理、 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中选录。

 第十二条省政府部门和市(州)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报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 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专、 兼职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 专题咨询、 商务洽谈、 委托代办或代理等形式, 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对省政府拟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等需要进行调查研究、 专题咨询的, 专、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 并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省政府招商引资、 项目投资、 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 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法律顾问室, 并提供相关材料, 由法律顾问室指定专职法律顾问或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参加。

 拟以省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 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给法律顾问室后, 专、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及时、 准确地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 审查。

 第十七条经省政府同意, 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 仲裁或非诉讼事项, 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专、 兼职法律顾问根据委托, 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省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 参与涉及省政府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专、 兼职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 可提出书面建议, 提交法律顾问室, 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向省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查并签批, 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 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省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

 各市(州)

 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室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 仲裁、 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室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的, 按程序报批后, 使用省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 维护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 准确、 客观、 全面, 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 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省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省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 可阅读上级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法律顾问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协助的, 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法律顾问室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后, 可就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等事项与受聘方进行协商、 确定。

 第二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篇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大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是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市人民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上,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在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回顾过去,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我们已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展望未来,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中,同样要一马当先、走在前列,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这是新时代要求,是党和人民赋予北京的历史责任。” 新时代首都发展,本质上是首都功能的发展。全部要义就是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本要求是高质量发展。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北京科技和人才优势,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把“四个中心”“四个服务”中蕴含的巨大发展能量充分释放出来。我们知道,北京的城市战略定位是“四个中心”,即全国政

 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今天就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大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展开探讨。

 新形势下,北京重任在肩,挑战巨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对我们北京提出了新的要求,也让我们迎来了新的挑战。未来,北京要勇挑重担,大有作为。

 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的新阶段及其核心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逐步放开国内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吸引了大量外资企业,国内企业不仅要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要守住国内市场与外资企业同台竞技。这一方面大大带动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就是我国在几十年发展中已深深融入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体系、产业体系和创新体系。现在,我们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复杂变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力量已不容小觑。所以,为了突破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我们必须进行新的探索。

 新阶段、新探索,势必会有新的要求:一是我国已成为经济大国,还要建成经济强国;二是要建立以本土企业为主导的创新体系、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也就是说,在新形势下,如何防范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

 链安全?就是要建立以本土企业为主导的创新体系、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

 从投入产出的四象限来看,处于第一象限的产业投入高、产出高。比如,房地产业。有人会问,在“房住不炒”定位下,房地产还会有发展前景吗?答案是肯定的。现在的房地产业还是有很大发展的,只不过跟以前的发展模式有所不同。比如,各地开发的质量高、价格低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针对高学历、高技术人才开发的人才公寓项目等,既可解决当地居民的住房问题,也可推进创新创业的发展。

 处于第三象限的传统农业投入少、产出少,但可以向处于第一象限的现代农业发展。比如,油莎豆。这种作物适应性极强,产量高,种 1 亩油莎豆相当于 7-10 亩油菜,是一种优质、高产、综合利用价值很高的油、粮多用新型作物。当然,要想大面积种植油莎豆,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收割、烘

 干以及储藏的问题。

 处于第四象限的一些知识密集型产业以及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投入少、产出高。谈到推动高质量发展,貌似就要重点发展第四象限的产业。其实不然,推动高质量发展,恰恰不能过于重视第四象限的产业,而是各行各业都要发展。从美国的一组数据来看,1948-1976 年,美国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速达 2.79%,而在 2007-2016 年,这一数字只有 1.17%。为什么?这一时期,美国着重发展第四象限的产业,导致制造业与服务业比例失调,产业结构不合理。

 刚才谈到,要建立以本土企业为主导的创新体系、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这是一个新的探索,一个更好的选择。对此,我们是有理论基础和产业基础支撑的。

 第一,理论基础。国家层面,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一国的贸易优势并不像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宣称的那样简单地决定于一国的自然资源、劳动力、利率、汇率,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产业创新和升级的能力。产业层面,如丹麦学者伦德瓦尔提出的 producer-user 互动理论。企业层面,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很多,最重要的仍是自主创新。

 第二,产业基础。比如:ICT 产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高铁;核电;地铁;电信设备及运营,从 3G、4G 到 5G;特高压传输设备;火力发电设备,如三峡工程;工程机械,如徐工集团、三一重工、

 中联重科;中国航天科技;激光通讯、量子通讯、高性能计算、新能源、新型建筑材料,等等。我们在一些技术领域处于世界领先,一些优秀企业排名世界前列。这为我们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有新一代的创业者。20 世纪 80、90 年代的创业者更多是发展单纯的劳动密集型,以适应市场为主导的企业,对企业管理、技术创新的把握还处于早期阶段。而今,新一代的创业者更多是发展高新技术行业企业,基本都接受过高等教育,或是掌握了一流技术,对管理、对经营有着国际视野和独到认识。比如,大疆无人机、华大基因等都是优秀代表。

 我们要切实加强自主创新,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目前仍面临巨大挑战。对此,我们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重视。

 第一,不能心存不切实际的幻想。特别是不要对中美关系能否回到之前的状态抱有幻想,同时还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

 第二,不能被畏难情绪所累。对于一些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如光刻机、飞机发动机、工业基础软件等,我们只要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推进自主创新,科技发展定能取得更大突破。

 第三,正确认识科学与技术的关系。这里,我只想说明一点,就是科学与技术的关系非常紧密,但科学不是技术,技术也不全是科学。我们强调基础研究重要性的同时,还要认识到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实现在多数情况下还有相当长的距离,所以不能过于重视基础研究,而忽略工程技术。

 比如,光刻机的工作原理是已知的,但就是在工程技术上没有突破。可见,不是重视基础研究就一定能突破工程技术的。第四,厘清企业与政府的边界。加强自主创新,仅以企业为主导还远远不够,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责任。

 从国家政策看, 一是正确理解“双循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目前主要有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要充分发挥国内市场的巨大力量,形成单纯以国内市场为支撑的新循环。我国国内市场虽大,但一些行业的本土企业未必能抓住市场,如汽车工业、航空工业。为什么?从管理学的基本原理看,这些行业企业不具备真正的竞争优势。也就是说,单纯构建以国内市场为支撑的新循环还远远不够。另一种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首先要从消费入手。消费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能否启动消费更为重要。实际上,启动消费并不容易,首先要增加群众收入。如何增加收入?大力发展生产、推进自主创新,让企业具有竞争优势,这样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就多了,利润就高了,就有条件给工人涨工资了,而工人的收入增加,消费也就自然增加了。从“三驾马车”看,没有投资就没有消费。进一步说,没有投资,就没有企业的发展;没有投资,出口产品就缺少竞争优势。因此,我们在政策上要倾向于通过投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高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然后

 鼓励企业大踏步走出去。中国市场虽大,也只是经济全球化中的一部分。我们的本土企业要走出去,到更为广阔的世界舞台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这才是更为重要的。

 二是维护中国企业核心利益。特别是要维护在国外发展受限的中国企业,在其遭遇打压、制裁时可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是以高投入带动高增长。投资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在中新财经 2021 年会上表示:“从 2021 年 1-11 月的数据来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了 13.7%,这个(数字)不低,两年平均 4%,有点偏低。从投资看,2021 年 1-11 月固定资产投资名义增长 5.2%,扣除物价指数两年平均是 3.9%,远低于 GDP 的增幅,投资偏弱,所以从需求看,无论是消费还是投资都在转弱。”也就是说,我们要加大投入,特别是加大新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此拉动经济增长。

 四是以重大工程重塑产业格局。也就是说,在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们要彻底改变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局面,其核心就是建立以本土企业为主导的创新体系、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这里特别强调重大国家工程的重要性。加大自主创新,企业是主导,但若没有重大国家工程的支撑恐怕会很难推进。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实施几个五年计划,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这

 里就包括重大国家工程。实践证明,推动重大国家工程可带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提升产业安全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北京要勇挑重担,大有作为。

 第一,高校与科研院所。北京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研发实力,可以说是全国最强的,能在基础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发上大有作为。其中要特别做到:

 一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举两个例子。清华大学,一直以来把国家命运与学校命运紧密结合,在国家需要突破航空发动机技术时,党委书记邱勇带领师生请缨踏足这一并不擅长的领域,于 2018 年正式成立实体性航空发动机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哈尔滨工业大学建校 100 周年的贺信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学校扎根东北、爱国奉献、艰苦创业,打造了一大批国之重器,培养了一大批杰出人才,为党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要做到扬长避短。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更加擅长做基础研究、技术探索与原理性样机。至于高性能、低成本产品技术和工艺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则更多是企业的事情。二者在各自发展中要做到扬长避短。

  如图,基础研究、技术探索与原理性样机对高性能、低成本产品技术和工艺技术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高校及科研院所一定要努力做到一流的基础研究、技术探索与原理性样机,推进技术成果转化,这样才能满足建立以本土企业为主导的创新体系、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的要求。

 。

 第二,企业。北京的骨干企业要立大志,争创世界一流,反之,恐将遭到市场淘汰。前文提到,国内市场竞争已经国际化,如果不能成为世界一流企业,恐怕就会把市场拱手让人。举个例子。北摩高科是一家北京企业、上市公司,无论从技术,还是从管理来看,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一流企业。技术上,几乎所有的新型飞机上都有他们的产品;同时,他们还为时速 350 公里的高铁研制刹车闸片,其性能和质量远超国外同类产品。管理上,他们的产品在质量和技术上不断超越用户需求。一般企业只追求满足用户需求,而他们认为,满足远远不够,一定要超越。他们把技术创新放在最重要的

 位置上,大规模投资实验设施,保证了技术领先水平。另外,我们的大型央企、国企与北京市展开紧密合作,在自主创新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自主创新面临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就是“后来者劣势”。也就是说,我们开发出来好的产品、好的技术,为避免市场不认,就先内部来试,试好了再推向市场。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三,政府。北京为了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科技自立自强做出首都贡献,有很多事情需要做。前文提到,有些事情单靠企业是远远不够的,除了保护民族企业之外,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发展先进制造业。巩固完善高精尖产业格局。瞄准高端、智能、绿色方向,积极发展先进制造业,擦亮“北京智造”品牌。

 二是解决 好技术商业化的“后来者劣势”问题。北京市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启动一些重大工程等来带动企业发展,提升竞争优势。

 三是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人才政治引领和服务保障,把更多优秀人才团结集聚到首都发展事业中来。这里,我们要注意不要受国外大学排名的干扰。

 最后一点,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特别是创新理论的学习,只有打好这一基础才能真正把北京的科技创新工作做好。让我们肩负起时代的责任,共创美好的未来,大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篇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百问百答 (11- - 20)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今天,中天华溥带您了解公司治理体系的概念、程序、政策、法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11 、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核心纲领性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答:在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中,其中有一个文件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即 2017 年 05 月 03 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6 36 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新时代企业法人治理体系的核心纲领性文件,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纲领性意见。

 12 、在政策指导性文件中,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基本框架要求是什么? 答: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

 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

 13 、1 2021 年 年 8 8 月,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中,明确了哪些总体要求? 答: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分层分类打造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及时推介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2021 年,推选一批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具有鲜明特色、有较强改革意愿的示范集团和基层企业,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提炼总结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典型治理模式。到 2022 年,建成一批符合“两个一以贯之”要求的公司治理优秀企业,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改革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14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有哪些重点任务? 答:一是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坚持系统观念,夯实制度基础。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章程内容,强化章程约束,统筹做好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立改废释。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动态完善机制,提升内部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制度建设向基层企业延伸拓展,探索差异化治理,补齐短板弱项,逐步形成系统完备、横向协同、上下贯通、务实管用

 的制度体系。

 二是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落实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有关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厘清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理顺决策程序。严格制度执行,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切实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是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完善董事会运行机制,强化支撑服务,改进考核评价,加强沟通协调,更好发挥外部董事召集人作用,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健全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选好配优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结合企业实际,有效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重点职权。

 四是增强经理层经营活力。制定完善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授权事项范围,健全授权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健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机制,完善权责对等的经理层行权履职规则,进一步压实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责任。积极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五是强化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更加贯通联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实现信息公开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责任追究更加精准有力。

 15 、6 36 号文件之前,国企公司治理重大政策有哪些? 答:1993 年 11 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正式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尚未单独点出公司法人治理。同年 12 月,为公司法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立法。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迄今为止唯一一个全会级别的国企改革专题决议一《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概念首次高规格提出。

 2000 年 3 月国务院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建设提出规范。8 月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用 158 字对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主要是依照《公司法》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

 2003 年 10 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04年6月国资委针对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6 年 3 月国资委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07 年 8 月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8 年 10 月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利,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09 年 4 月国资委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11 月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10 年 7 月中办、国办为廉政建设和规范决策,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习近平新时代全面深改,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15 年 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正式公布,这是习近平新时代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属于新时代国企改革“1+N”的 政策体系的 1 1 号文。意见指出国企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 2020 年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意见,强调了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同年 9 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准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发布,在混改的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中明确指出通过深化国企混改,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等。

 16 、6 36 号文作为新时代国企法人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在此之后,相关部门又陆续发布了哪些配套或协同的政策文件? 答:具体可以用一张图表示出新时代法人治理体系内的文件关系。

  17 、国有企业治理和一般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区别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除了传统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存在另外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而且后三会,特别是党委会,在发挥着实质性决策作用。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机制,也在发挥重要作用。

 18 、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答: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就总体而言,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董事会建设流于形式或未设立,未能有效发

 挥应有作用;未完成由总经理负责制向以董事会决策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转变;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未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未能够统一起来,国有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三是监督作用未发挥,问责机制有待完善。四是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议事决策有待进一步规范等。

 19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现代法人治理的建设? 答:“ 国办发〔 2017 〕6 36 号”指出到 2020 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36 号文”强调,要从理顺出资人职责、加强董事会建设、激发经理层活力、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主体权责,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20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答:参与主体有六个,分别为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经理层。从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是基础治理主体,通过领导—决策—执行链条推动国企成长发展。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是支撑治理主体,分别是出资人角度、内外部监督角度、员工民主管理角度支撑国有企业健康持续。

篇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局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 2022 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正文】

 司法局 2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 2 2022 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亮点 一是 2022 年 4 月清城区在 2021 年度法治清远建设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县(市、区),并得到市的通报表扬。二是积极配合乡村振兴样板工作,加快法治乡村建设,积极按照省级示范创建标准打造龙塘镇云路村、凤城街道东门社区为省级示范民主法治村(社区)。三是督促各部门积极参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今年上半年,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 83%。四是于 2022 年 3 月起有序推进省级“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预计将于年底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二、工作成效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 局党支部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全面落实“第一议题”、会前学习制度,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促进理论学习成果指导依法治区实践、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调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党团志愿者、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敲门行动”、

 清明节森林防火、“五一”高速路口战“疫”、下沉石角镇、飞来峡镇重要点位开展防汛救灾和应急抢险工作,截至目前共发动 240 人次参与了入户宣传、守山口、守高速、防汛救灾活动。党团志愿者们守初心、担使命,争先锋、作表率,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疫情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任,践行党员初心使命,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屏障,让党旗在防疫、防火、防汛一线高高飘扬。

 (二)聚焦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加大法治建设统筹协调力度,完成 2021 年度法治清城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并强化结果运用,督促问题切实有效整改,真正把考核成果转化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践的强大动力。结合法治建设考评开展 2021 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推动镇街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的完善和提高。继续做好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一统筹四统一”工作。对政府法律事务共 195份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 195 份法律意见。收到各级法院的判决 29 份,其中区政府 22 宗胜诉,7 宗败诉,胜诉率为 76%。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实时录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实现同步线上办案,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

 (三)坚持高位推动,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以“八五”规划实施为主线,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学法用法活动、培训活动、普法活动、法治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等,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依托法

 治文化主题公园和商业综合体广场电子宣传屏、中心窗口等阵地做好普法宣传。积极配合乡村振兴样板工作,加快法治乡村建设,积极按照省级示范创建标准打造龙塘镇云路村、凤城街道东门社区为省级示范民主法治村(社区)。

 (四)筑牢第一道防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 653 宗,调处成功647 宗,成功率 99.1%。全区 8 个驻所调解室共调处派出所出警处置后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 463 宗,调解成功 458 宗,其余案件或继续调解,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没有恶化、升级。道路交通调解室共收案 413 件,其中调解成功 237件,移送起诉 145 件,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化解在诉讼前,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压力。

 (五)强化特殊人群管控,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区共列管社区矫正对象 618 人,其中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161 人,解除矫正措施 113 人。目前在册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共 505 人,接收率达到 100%。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监狱延伸管教警察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入矫宣告和入矫第一课教育活动。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2763 人次,集中教育学习 1620 人次,公益活动 78 人次。此外,组织社工对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协助就业、开展心理矫治活动。于 2022 年 3 月起有序推进省级“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经过初步设计,区“智慧矫正中心”

 设置了综合管理区、监督管理区、信息采集室等 23 个功能室,后续建设工作将于年底前完成。

 (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共办理公证 650 件,继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倡导容缺受理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服务,凡是公证人员能亲自外调则由公证人员代办,不需要当事人去跑材料;推行涉外公证认证、邮寄一站式办理;开展个性化公证温情服务。区法律援助处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788 宗,群众对办理案件质量及解答咨询的满意率为100%。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已接收人民法院因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发来的指定辩护通知 88 件。全区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半年接待群众咨询 800 多人次,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779 件(次)。全区 57 名法律顾问共为群众、村(社区)提供各类法律咨询 789 件,举办法治宣传 288 场,出具法律服务意见 3 件,其他法律服务事 5 件。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今年以来,我区司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我们的工作仍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普法宣传阵地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治宣传设施还比较缺乏,有些村(社区)法治阵地建设较为落后、普法宣传形式仍需创新、普法内容有待丰富。二是基层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职能发挥

 不够充分,部分调解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待强化,调解方法和技巧有待提升。三是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面,存在执法结果公示不够及时等问题。

 三、2022 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2 年下半年,我局将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谋划好我区法治清城五年规划,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督办检查、整改落实。

 (二)积极做好“八五”普法工作。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不断提高全民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日常普法宣传工作,加强法治阵地建设工作,创新法治宣传方式。

 (三)加快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协调,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推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

 (四)完善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整合公证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向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发动法律顾问利用扎根基层的优势,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升村(居)工作服务水平。

 (五)提高行政纠纷和复议改革工作质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照改革要求完善相关配套工作。采取

 多元化的结案方式,从注重裁判式向裁判与实质性处理融合统一转变,将调解、和解原则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

 (六)稳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成效,全面完成省级“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加快推进“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控力度,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高刑事执行水平,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篇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2022 年区县司法行政系统喜迎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 2 二、工作目标 ................................................................................................ 2 三、行动内容及责任分工 ........................................................................... 3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 。

 .............................................. 3 (二)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3 (三)强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 4 (四)扎实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 4 (五)加强法律服务市场规范管理 ................................................................ 4 (六)全力做好本系统安全工作 .............................................................. 5 四、工作要求 ................................................................................................ 5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 5 (二)强化排查,及时处置 .......................................................................... 5 (三)联合安保,树立形象 ....................................................................... 6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保障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把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作为当前全系统的第一任务,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根本目标,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原则,有效处置突发聚集事件,确保在二十大召开期间我县政治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系统要紧紧围绕安保维稳这一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扎实做好二十大期间我局安全保卫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类基层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不断增强维稳安保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秉持“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理念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以最高标

 准、最强措施、最严责任迎接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

 三、行动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按照“矛盾纠纷大化解·喜迎党的二十大”专项活动的要求,各司法所在党的二十大期间认真开展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广泛收集风险信息,准确掌握纠纷苗头,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加强对矛盾风险等级的分析研判,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全面排查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苗头,对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了解,对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局分片责任领导和属地镇领导汇报,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牵头部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二)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民“八五”普法规划,按照“法律六进”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典’亮生活·法润 XX”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使其真正成为家喻户晓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加大“九率一度”宣传力度,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和要将平安建设工作宣传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积极展现司法行政队伍新面貌、新作为。各司法所要配合镇村在信访矛盾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营造建

 设平安 XX 的良好法治氛围。(牵头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股)

 (三)强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司法所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工作,做好信息核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全面摸排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要逐人排查,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教育帮扶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化解不良情绪,预防重新犯罪,防止出现赴省进京信访问题。(牵头部门:社区矫正管理股)

 (四)扎实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全县 164个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围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防范养老服务诈骗、疫情防控信息摸排、“九率一度”宣传、民法典进村入户等内容,深入村(社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力。(牵头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五)加强法律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严防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积极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牵

 头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六)全力做好本系统安全工作。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单位内保和汛期安全等工作,定期在机关单位内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用水用电、车辆使用、机关食堂燃气灶具等的安全监督责任。(牵头部门:政办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章 XX 同志任组长,唐 XX、崔 XX 同志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司法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由黄振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本单位安保维稳工作领导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担当精神压实责任、落实措施,积极主动作为,积极将矛盾和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对所有隐患点的密切关注,确保庆祝期活动期间不出问题。

 (二)强化排查,及时处置.各股室、司法所要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力度,高度重视预防和稳控工作,进一步强化信息预警,加强信访值班,掌控信访动态,发现不稳定因素和重要稳控对象出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做到重大信息及时联络沟通,预防矛盾纠纷的升级,切实维护

 好社会秩序。

 (三)联合安保,树立形象。各司法所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二十大期间安全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围绕“九率一度”提升,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全力彰显司法行政干警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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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行 发行 2022 年度第 二 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字 0722 第 第 077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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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字 0722 第 第 0774 号

 致: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国投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国投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注册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国投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国投公司如下声明和保证:国投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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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2、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国投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认可或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备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所同意国投公司在本期发行募集说明书中自行或按有关规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投公司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国投公司本期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国投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国投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国投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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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3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17643K)。本所律师认为,国投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二)国投公司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国投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公示信息,国投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投公司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金融类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投公司为非金融企业。

 (三)国投公司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国投公司属于交易商协会的发行人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国投公司的历史沿革 1994 年 8 月 16 日,国务院出具国函[1994]84 号文《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批准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组建方案,决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拨付58 亿元资金出资设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1995 年 1 月 25 日,国家开发银行出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通知》,批准了公司章程。1995 年 4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1764-3),注册资金为 58 亿元,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5 号文、计规划[1997]2020 号文《关于同意成立国投集团的批复》,以国投公司为母公司,按照资本纽带关系,组建国投集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3 年 10 月 21 日作出的《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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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

 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履行国投公司出资人职责的主体。

 2006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06]536 号文《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将国投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至 158亿元。2006 年 7 月 7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改革[2006]788 号文《关于修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06 年 7 月 20日,工商总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1764),注册资金为 158 亿元。

 2007 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改革[2007]1213 号文《关于同意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整体划转到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通知》,同意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由中国恒天集团公司整体划转至国投公司。2008 年 4月 17 日,工商总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17644),注册资金为 161.68763 亿元。

 2009 年 2 月,国投公司注册资金增加为 184.18763 亿元。2009 年 2 月 18 日,工商总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17644),注册资金为 184.18763 亿元。

 2010 年 3 月,国投公司注册资金增加为 194.70511 亿元。2010 年 3 月 15 日,工商总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17644),注册资金为 194.70511 亿元。

 2014 年 11 月 19 日,国投公司的登记机关变更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

 2017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改革【2017】1174 号文《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2017 年 12 月 5 日,北京市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17643K),注册资本为 33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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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8 月 14 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 35 家中央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务院国资委持有的国投公司 10%的股权一次性无偿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自前述变更完成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国投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国投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历次重大变更,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等程序,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国投公司的主要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国投公司有效存续 依据国投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投公司具备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30 日,国投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同意国投公司 2021年-2023 年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储架注册发行方案。

 根据国投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办公会工作规则》、《国投集团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国投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的职权包括批准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资产负债率控制标准内的各项融资,国投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有权对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国投公司上述决策的程序、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国投公司就本期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授权或批准。

 (二)根据交易商协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就国投公司申请注册 2021-2023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出具的《接收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1〕TDFI4 号),发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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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021-2023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起2 年内有效,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也可定向发行相关产品,每期发行时应确定当期主承销商、发行产品、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

 本期发行属于中市协注〔2021〕TDFI4 号《接受注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和额度内的第四期发行。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期发行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在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发行人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完成本期发行。

 三 、本期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国投公司为本期发行编制了《募集说明书》,其中载明了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机构和备查文件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国投公司就本期发行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已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要求公布的重大事项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期发行的法律意见 1、为本期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7402T)。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本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办律师童晓青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证号为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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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00710111745,朱刘丹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证号为11101202011196644,二位律师均已通过最近年度年检,无执业不良记录。

 2、根据国投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公司与本所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具有为本期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与国投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期发行的审计报告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为国投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其持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1568093764U),同时持有上海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6 月 1 日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编号为 ...

篇七: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拟货币兑换平台涉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思路

  引言

 行政犯之特征在于空白罪状,即将刑罚的前提置于行政违法性之上,那么与传统的自然犯相比,行政犯自始就会存在法益性阙如的先天不足,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犯领域难以得到充分贯彻,而且,为了限制刑罚这一必要的恶害,刑罚必须具有谦抑性,其具体内涵为刑罚必须在其他手段均无充分效果之时,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ultima ratio)使用,刑罚只能以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作为处罚对象(断片性),那么如何准确界定行政不法向刑事不法转化的条件以及行政犯处罚范围的问题,进而处理好行政犯构成要件扩容与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坚守以及刑罚谦抑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行政犯时代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该案即为笔者所在刑事辩护团队代理的一起非法经营类案件。该案贯穿了国家机关对涉虚拟货币类违法犯罪的初步认知到监管态度逐步改变的整个过程。张某自 2012 年 3 月被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两退三延,最终取保候审,沉寂数

 年,2016 年 4 月,江苏省某县局再次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笔者所在团队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历经两年时间,直到 2018 年 5 月份,才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绝对不起诉的好结果。

  一 案件背景

 2009 年 1 月 3 日,第一枚比特币诞生。此后数年,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和一些例如本案 LU 币的虚拟货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虚拟货币掀起了数字货币的时代浪潮。2013 年 12 月,央行联合五部委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国内支付机构开始严格限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币交易的直接转账和提现。在 2009年到 2013 年的四年时间内,国家司法机关对涉虚拟货币案件定性及其法律适用,一直处在初期阶段,相关研究和认知不断更新和发展,而本案正发生在这段时期内。

 二 案件简介

 2012 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某利用其所开设网站“**网”介绍他人去往境外炒外汇,并从中收取佣金,以此牟利,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随后移交江苏省北部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发现,在“**网”充值和提现所用到的货币等价物为虚拟货币“LU币”,此币可以被用来与外汇兑换商直接兑换成外币。炒汇人员可以在刘某处购买所需的 LU 币用以炒汇,并在获利后再通过刘某将 LU 币兑换成人民币来提现,而刘某则通过将LU 币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利润。

 本案当事人张某及其经营的公司“如一电子货币”也开设了 LU 币兑换平台,与刘某的行为在提供兑换 LU 币服务且以此获利这一环节有部分 LU 币交易行为相关联,张某及其公司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的告知,得知自己已被起诉,内心十分焦虑。还不到四十的他,可以说是出身名校、年轻有为,公司办得风生水起不说,家庭也是幸福美满,若是自己真的面临牢狱之灾,那过去十几年的努力就将化作泡沫,同时,也不得不与自己的妻子儿女分离,年迈的父母也经不起这样的打击。就在这时,通过朋友介绍,他了解到了笔者所在团队,听说本团队在非法经营罪等网络经济类犯罪方面有着丰

 富的辩护经验以及高超的辩护技巧,并在深入了解团队承办的部分成功案例后,委托我们代理他的案件。笔者坦言,该案难度较大,但由于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尚处于真空阶段,理论上辩护空间依然存在。团队在了解案件背景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况之后,与张某进行了深入沟通,说明了该案可能的发展方向及存在的辩护空间,张某欣然接受团队辩护策略。

 三 案件争议焦点

 辩护本案最主要的难点,就是对于 LU 币以及交易 LU 币的定性。虽然案件发生时,法律上对于 LU 币尚无明确定性,但是 LU 币本身似乎具备一定的外汇属性——LU 币包括多个币种,美元 LU 币、欧元 LU 币、黄金 LU 币。而每种 LU 币皆可以在该对应货币的使用地用于结算款项,亦可以等额兑换相对应的货币,比如每一枚 LU 美元币可以兑换一美元,而该LU 美元币亦可以在 Amazon 上用于购物结算。LU 币的以上特点给辩护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 225 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营行为”,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亦即,将“如一电子货币”及张某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将 LU 币的性质定义为外汇。

 四 借力专家论证

 面对如此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深觉理论知识匮乏。考虑到本案的结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时法律界对涉虚拟货币类案件的认知短板,笔者特意邀请了国内著名的六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阮齐林教授、张凌教授、黎宏教授以及林维教授共聚北京,听取专家意见。各位专家各抒己见,开展了激烈的争论,对辩护人的辩护思路进行了多方面批评,最终,大家根据讨论结果,委托一名专家,撰写了专业论证意见,供笔者团队以及办案机关参考,部分专家意见,笔者摘录在下文中。

 五

 辩护思路 对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对 U LU 币的法律属性进 行定性,从法律层面讨论其究竟属于还是不属于外汇或外汇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3 条的规定,外汇或外汇资产一般是由外国银行、金融机构或政府发行,与外国货币唯一对应,可即时兑现为外国货币,具有发行法定性、自由流通性、随时兑现性的外国贷币一般等价物。而LU 币不是由外国银行、金融机构或政府发行,不具有发行法偿性、强制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真正的货币或代币,更不能认为是外汇或外汇资产。LU 币是由是一家注册于中美洲CostaRica(哥斯达黎加)的在线支付公司发行的,而不是由外国金融机构或政府发行。其流通、兑现也不具有强制性和国家信用担保,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可以拒绝 LU 币的兌现和流通;LU 币也不具有任何信用担保,购买者购买 LU 币之后,可能会因发行公司的破产而丧失价值。可见,LU 币虽被命名为“电子货币”,但其根本就不具有真实货币的法偿性、强制性基本特征。同时,购买者在购买 LU 之后,能够使用和兑换的范围取决于兑换商的许可范围。外汇、外汇资产的另一项关键特征就是具有自由兑换性,可随时兑换为外币,用作国际清偿和支付。但是本案所涉 LU 币,在购外之后并不具有随时兑换性的特征。LU 本身不能直接充值、提现,只能通过

 兑换商兑换。其使用和兑换的范围取决于兑换商的许可范围,只有兑换商在购进 LU 时使用外国货币购买,出售者才可能通过销售的方式将 LU 币兑换为外币或外汇。如果兑换商允许以支付 LU 的方式出售商品或服务,则 LU 币不能兑换为外币,只能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且,如果兑换商拒绝兑换,或者无人再购买 LU 币,则 LU 币将会一文不值、丧失价值;购买者可能会因此而无法再将 LU 币转卖、兑现而造成自身的损失。可见,LU 币并不具有自由兑换性,更不能随时兑换为外币,不具有外币、外汇的随时兑换性特征。基于以上原因,LU 币不能认为是货币,更不能认定为外国货币、代币或外汇资产。

 定 其次,则是在否定 U LU 币不属于外汇后,进一步规范论即 证其法律定位,即 U LU 币本身属于具有价值的虚拟商品,买卖虚拟产品并不触犯法律。

 LU 是信息网络的产物,可以脱离货币、商品而独立存在,可以用于兑现货币、商品或服务,其本身具有使用价值、流通价值,是一种具有价值、管理可能性的网络符号或“虚拟货币”,可认为是一种虚拟商品。在我国当前,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比比皆是,例如腾讯公司发行的 Q 币,与人民币汇率是 1Q 币等于 1 元;百度公司发行的百度币,一百度币等于 1 元;搜狐公司发行的狐币,1 狐币等于 1 元;淘宝公司发行的淘宝币,1 淘宝币等于 1 元;还有 U 币,银

 行卡 1U 币等于 1 元;宽带 1U 币等于 1.5 元;电话 1U 币等于 1.2 元,等等。而 LU 币等虚拟货币与以上虚拟货币并无不同。又 LU 币与比特币性质相同,故《五部委关于比特币的通知》对 LU 币依然适用。其规定:其一,虚拟货币只是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其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但并不禁止互联网站、个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其三,法律也不禁止个人买卖、投资虚拟货币,只不过需在提示其防范风险。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LU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或外汇,只是虚拟外汇或虚拟商品。从而,公司及张某通过“如一电子货币”网站买卖买卖 LU 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买卖外汇的行为;其二,法律并不禁止互联网站、个人进行 LU 虚拟货币交易。公司及张某通过“如一电子货币”网站买卖、交易 LU 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即使其未按照规定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也只是互联网站未备案的违规行为,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不能认为是非法经营罪;其三,法律也不禁止个人买卖、投资 LU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从而,根据《五部委关于比特币的通知》,不能认定公司及张某的行为属于买卖外汇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者,客观行为上,张某及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外汇买卖,

 而且对于他人实施的外汇买卖行为并不知情,也无需对此负责。

 本案中的存在以 LU 兑换外汇的情况,但实施买卖外汇行为的行为人并不是公司及张某,而是从“如一电子货币”网站上及其它网站上购进了 LU 的 LU 购买者。一些 LU 的购买者购买 LU 之后,可能找到对 LU 币感兴趣,愿意以美元或其它外汇购买 LU 的兑换商,通过将 LU 出售给这些兑换商的方式,收入美元外汇从而实现了 LU 与美元之间的转换,将其变成了真正的美元。如果把这种兑现美元的行为视为买卖外汇的行为的话,那么实施买卖外汇的行为人也应是 LU 的购买者而不是出售 LU 的公司及张某。由于 LU 存在支付、兑换商品、服务、换汇等多种功能,而并不只是仅有兑换外汇一种功能,可兑换为外汇只是 LU 多项功能之中的其中一种,取决于 LU 的购买者的随意选择。公司及张某只实施了将 LU 出售给 LU 的购买者的行为,是 LU 的出售者的角色。至于 LU 的购买者购进 LU 之后,如何使用 LU,是用于支付,还是兑换商品,还是支付、消费,还是兑换外汇,与 LU 的出售者没有关系。

 前论已述,LU 的购买者兑换、买卖外汇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从 LU 的出售者处购进 LU,后一阶段是出售 LU 获取外汇。从公司及张某等 LU 的岀售者的角度来看,

 LU 的出售者只参与了前一阶段,只是在前一阶段将 LU 出售给购买者,其售出 LU 之后,交易行为就完成了;至于 LU 的购买者在后一阶段如何使用购进的 LU,即使实施了兑换外汇、买卖外汇的行为,实现了兑换外汇的效果,也与 LU 的出售者无关。

 从刑法责任原则层面上讲,行为人只对自己本人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与本人无关、他人实施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实施兑换外汇、买卖外汇的行为人是其他 LU 的购买者,而不是出售 LU 的公司及张某。如果要追究买卖外汇行为的责任的话,也只能追究购买 LU 并将其兑现为美元的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出售 LU 获取人民币的行为人的责任。

 最后,基于罪刑法定原则 ,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应认为其被法律所允许。

 本案所涉 LU 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的买卖、交易,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之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互联网经济、虚拟商品、虚拟货币的大背景之下,LU 虚拟货币只是诸多林林总总的虚拟货币、虚拟商品中的一种,只不过其比其它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的形式更为新颖。对于这种新生的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的交易、买卖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但不能认为一切具有风险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刑法是公法,根据公法的基本

 原则,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亦即,以现行的刑法规定为依据,认为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认定构成犯罪。刑法没有明文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即认为“没有明文禁止即为允许”而不能相反,认为“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即为禁止”。

 六 案件结果

 笔者团队持着以上思路所制定的辩护方案,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检察院进行了数次交流,法制部门坚决认定其构成严重犯罪,无法继续沟通。检察院内部讨论该案时形成三种不同观点,历经两年多时间,该案停一段时间,办一段时间,不断逐级汇报。最终,律师成功说服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辩护可以说打的十分艰难。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案的辩护非常成功,辩点的挖掘与运用都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但随着 2021 年 9 月15 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已然明确,本案的辩护思路并不一定适用于新案件。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

 并不仅由形而上的抽象规范界定,而是由一个个形而下具体的案例所表现出来的,辩护人天然的义务与责任就是限制刑罚这一恶害的扩张。行政刑法犯中的种种“兜底”规则问题甚多。基于此类问题,辩护人吴伟召团队始终对行政刑法犯有着浓厚的兴趣。笔者团队依然深入研究行政刑法学,重点研究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类案。

篇八: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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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声 声

 明 发行人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本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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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

 等有关章节。

 项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事项 险 (一)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易受到宏观经济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建筑行业周期性较强,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产业政策调控的影响,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下降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与宏观经济关联程度较高的部分业务板块可能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波动加剧、产业政策出现较大调整,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

 险 (二)资产负债率偏高及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等业务,其中公路工程施工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较高。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2.00%、79.65%、74.86%和74.75%,资产负债率偏高。且公路施工行业性质决定了发行人的项目建设周期长,因此合同要求客户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发行人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通常要预付项目相关成本,客户拖欠付款可能对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构成压力。如果资金需求超过了发行人的日常融资能力,且发行人未能按时以合理成本进行融资,则发行人可能无法承接新项目或开拓新业务领域和新地区市场,可能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险 (三)存货及合同资产占比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3月末,发行人存货科目金额分别为22.93亿元、11.43亿元、9.40亿元和8.39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0%、1.65%、1.41%和1.16%;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42.34亿元、52.42亿元、70.54亿元和79.27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13%、7.58%、10.61%和10.95%。2018年发行人执行新会计准则,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在合同资产科目计量。由于发行人主要从事公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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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房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等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已完工未结算余额在合同资产中占比较大。随着发行人项目的逐渐增多,合同资产增长幅度较大,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险 (四)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发行人所从事的工程承包业务的合同金额通常较高,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项目进程依赖于客户提供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来推进。截至2019-2021年末及2022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9.85 亿元、64.87 亿元、60.21 亿元和 55.82 亿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9.57%、9.38%、9.06%和 7.71%;公司长期应收款余额分别为97.93亿元、153.05亿元、122.04亿元和 143.24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8.81%、22.12%、18.35%和 19.78%,整体回款压力较大。由于公司基建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易在工程期限内发生不确定性事件,影响到公司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的收回,存在一定坏账风险。若客户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项或返还保证金,将削弱发行人的资金周转能力,增加营运资金压力。如果发行人流动资金紧张,或客户拖欠款项过大,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影响其他项目的正常运转。

 二、与 本期债券项 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

 本期债券:

 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其特殊发行条款如下:

 1、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2、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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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5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5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3、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4、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期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5、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6、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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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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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7、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8、税务处理: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64 号),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人认为本期债券属于上述公告所指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发行人拟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二)

 本期债券性 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因而本期债券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

 本期债券性 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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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 遵照《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议 (五)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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