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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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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5篇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 浅析按揭购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 按揭购房是90年代住房政策改革后兴起的一种为普遍大众所接受的购房形式。 按揭购房大致分为四种情形: 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

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5篇

篇一: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

析按揭购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按揭购房是 90 年代住房政策改革后兴起的一种为普遍大众所接受的购房形式。

 按揭购房大致分为四种情形:

 婚前购房, 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购房,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婚后按揭购房, 离婚时已取得房产证; 婚后购房,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在目前国家性的法律中很少有关于按揭房的规定, 即使有, 也少的不能满足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需要, 同时理论界对按揭房中的诸多问题也争论不休, 至今尚未形成主流观点, 在现实中导致:

 法官在判案时无法律可依, 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屡发生, 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某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伤害了大众和法律人对法律的感情。

 作为一个学法之人, 虽然学艺未精, 但仍试图通过这篇文章解决一些问题。

 关键词:

 按揭购房; 所有权; 共同财产; 财产协议制

 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所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例, 并以此案例为出发点对按揭购房中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

 婚前, 小王拿出自己 4 万元的积蓄, 再加上父母资助的 10 万元, 于 2005 年 6 月以 14万元的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武汉市的 50 万元的房子,

  分 6 年付清。

 小王和李早于 2005 年 12 月结婚并搬进新家, 于 2006 年 9 月拿到房屋产权证,婚后两人共同还贷。

 2009 年两人走上了离婚之路, 双方

 由于房产问题争执不休并走上法庭。

 此时该房屋已升值到 83 万元。

 法院判决:

 房产证虽然于原、 被告婚后取得, 但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小王)

 于婚前所签并预付了首付款项, 其时房产证及其房屋所有权

 已预期可得, 故该房屋判为被告个人财产。

 婚后原、 被告共同还贷, 被告应偿还原告婚姻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 即3 万元。

 根据本人归纳, 按揭购房共有四种情形, 该案例是我所归纳四种情形中的第一种。

 按揭购房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婚前按揭购房, 婚后取得

 房产证; 婚前按揭购房,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婚后按揭购房, 离婚时已取得房产证; 婚后按揭购房,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由于目前尚

 没有形成主流观点。

 下面以案件为出发点对几个现实与理论中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展开论述。

 一、 按揭房的所有权权能问题

  在讨论此问题之前, 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个名词"按揭购房"。

 按揭购房是舶来词, 其源于我国香港, 然而, 该词被大陆借用之后就改变了其

 本来含义, 重点在房屋所有权的不同。

 在香港, 按揭购房中, 当事人找银行贷款买房, 银行付完购房款后即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买房人向银

 行还贷, 当所有欠款还清之后银行会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房人, 即在按揭还款过程中, 银行是房屋所有人。

 在国内, 买房人出于购房

 的需要而向银行贷款, 银行提供贷款之后、买房人办完房产证后房屋的所有权即属于购房人,

  而银行所享有的是对该房屋的抵押权①。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我国法律设定了两种情形, 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房屋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而取

 得新建房屋或无主房屋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通过购买、 赠与、 相互交换或继承的方式取得。

 该房屋即文章开头案例中的房屋(下文若无特别说明, 均为此指)

 为继受取得并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

 原因如下, 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驶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此为其一

 。

 其二、 该房屋上存在他物权, 即银行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 然而该他物权并不能阻止所有权的变动。

 既然已经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那

 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

 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 有争议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房屋予以处理。

 这属于我

 所归纳的四种情形中的第一种, 比较容易理解。

 其中第四种情形和该原理相似, 就不作赘述。另外两种情形, 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该如何处理呢? 万变不离其宗, 根据物权法定原理, 由于买房人尚未取得房产证, 因此其在法律上还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法院在判决时不应

 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二、 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按揭购房主要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

 其一, 是买卖关系, 房屋的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后买卖关系即告成立, 买方

 只要付清首款, 其余款项会由接受按揭还款的银行一次性打入开发商账户, 此时买卖行为就已经完成。

 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婚前, 所有权就是婚

 前一方的; 反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 是购房者与银行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以及银行对所购房屋享有的抵押权。

 银行放款后, 其与买受人之

  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婚前一个人还款的, 为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还款的为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一方婚前的债务。

 在该案例中购房合同是被告小王婚前与房产商签订的, 建立了债权行为, 首付款也是其交的, 虽然房产证在婚后才取得, 但是根据之前的

 债权行为就已经可以预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被告小王,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符

 合物权法定原理的。

 该案例符合我所归纳的四种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

 下面分析第二种情形, 即婚前按揭购房,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虽然该种情形在按揭购房时也能预期取得房产证及房屋所有权,

  但是双方离婚"提前"即在预期尚未成为现实的时候已经离婚, 导致房产证尚未办理,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该房屋既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属

 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情形与此相似, 不作赘述。

 第三种情形, 即婚后按揭购房, 婚后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该情形比较容易, 基于以上的分析, 在这里只给出结论: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

 三、 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这也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至今尚无定论, 也无相关的国家性法律予以规定, 如果根据法理, 婚姻法解释二与物权

 法基本原理也有相矛盾之处。虽然学生才学十分有限, 但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将该问题说清楚。

  第一种情形, 婚前按揭购房, 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按揭房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设定了一个原则:

 在确认离婚时按揭购房增值部分的

 归属时, 主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 当符合前者时, 房屋增值部分应为

 个人所有当符合后者时房屋增值部分由夫妻双方共享。可能会有人从物权法原物所生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这一最基本原理来反驳说:

 你所设

 定的原则和物权法基本原理相矛盾了。

 其实个人一开始也有这种苦恼, 经过一段时间思考终于能得出其合理性。

 "在确认离婚时按揭购房增值部

 分的归属时, 主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 当符合前者时, 房屋增值部分

 应为个人所有当符合后者时房屋增值部分由夫妻双方共享。

 "的原则是成立的。

  再回到文章最开始所提到的案例, 法院判决中将房屋增值部分全部判给被告小王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 根据个人所搜集的各地司法

 判例发现, 很多法院将此种情形下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二分之一判给离婚当事人的另一方, 我觉得此判法欠妥--虽然现在并无明文的法律规定,

  其实根据法理还是可以推断出该如何判决的。

 第三种情形, 婚后按揭购房, 离婚时已取得房产证。

 此种情形一般法律人都能分析明白并处理,

  这里就不作讨论, 只是出于文章结构的需要而提出来罢了。

 第二种情形与第四种情形, 由于第二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与第四种情形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因此将其放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

 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 由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 因此在法庭上法官不可能判决房屋的归属。

 其法理在于, 由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该房屋还不属于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

 , 该标的属于房产商, 法院自然不能做出针对该房屋做出判决。

 如果离婚当事人在按揭购房之时离婚之前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在法院审

 理时该如何处理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四、 按揭房的债务分担问题

  由于第三种情形相对简单, 说理相对容易, 因此在该标题下先讨论第三种情形即"婚后购房, 离婚时已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诚如上文所述, 在该种情形下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以按揭方式所欠银行的购房贷款, 理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法理上看,

  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 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离婚诉讼中, 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一方所有, 此时无论哪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对

 于尚未还贷的部分均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承担。

 即, 房屋确权给以防所有之后, 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就已付房产首付款及已还银行贷款金额

 之和给与另一方相当于该金额一半的补偿, 则此后的剩余按揭款属于房屋所有人个人债务,由其继续独立偿还。

 但是由于夫妻债务的连带性,

  一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债务, 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仍然要对贷款银行承担还贷义务。

 如果经过一定期限仍未还贷

  , 那么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可以选择合同约定的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

 第一种情形, "婚前按揭购房, 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该情形虽然与第

 三种情形性质不一样, 但是分析方法是一样的。

 上文已述, 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房屋升值时其孳息归个人享有, 同样其对银行的债务亦

 由个人承担。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参与的共同还贷, 其实际享有的是对婚前购房者享有的债权,在法院判决后, 由房屋所有人将婚姻期间共同还

 贷部分的二分之一(不管谁还的多或是谁还的少, 因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 所承担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偿还给另一方

 。

 第二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中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离婚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也不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已经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话,

  其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分别和第一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是相似的 (不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一般情况下, 遇到这两种情形, 法院不应

 该也不会对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做出处理)

 , 就不多作说明。

 五、 按揭房现存问题解决方法的探讨(一)

 婚前财产协议制? 不论在法律实务界中还是在理论界中, 很多人都赞成婚前财产协议制或婚前

 财产公证制, 因为这样可以可以将很多法律中并未涉及到的同时实务中模棱两可的问题理清, 从而减少纠纷, 这不可谓不是一个好的主意。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公布典型案例或许是好的方法。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判例虽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但不得否认的是司法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各级法院在判案时都具有一定的参

 考性和指导性, 同时判例相对于法律条文在某些方面也比成文法具有优越性。上文已经说过,法律具有概括性与原则性, 导致理解起来多少有

 一些误差, 而判例是将具体案例与法律结合起来, 其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法律的模糊性, 对法官今后判案具有指导性, 对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

 能较好的扼制。

 最重要的是, 判例的形式明白易懂, 不仅法律人能一眼看明白, 即使是一般民众也能明白, 从中获益, 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或者是提早做预防纠纷的准备。

 按揭购房是我在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界对该问题的看法十分不一致, 在实践中对按揭购房中的一些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也不一样,

  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 我希望按揭购房中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从而建设中国的和谐法治, 更好的维护更多普通民众的利益。

  注释:

 ①杨明:

 《婚恋中的房产问题》 ,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50 页。

 参考文献:

 [1]尚晨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法理与适用》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2]杨明:

 《婚恋中的房产问题》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3]郝惠珍、 刘爱君:

 《婚姻律师以案说法》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 ,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5]谭芳:

 《婚姻三重门--律师以案支招》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作者简介:

 廖凯辉, 男, 汉族, 1989 年 11 月生, 湖北天门人,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法学系 07 级本科生。

篇二: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

权法》 已列入5 年立法计划7 0 年土地使用权满后将可延期

 日期:2005-7-4 阅读次数:18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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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 在有我市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一次座谈会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就当前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物权法》 发表了意见。姚红是我国研究物权问题的专家, 目前正参与《物权法》 起草工作。

 据她介绍, 制定《物权法》 已列入5 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多次审议,许多问题争议较大, 其中有几个方面与楼市关系密切。

 7 0 年土地使用权可延期

 买商品房的人都要领两个证:

 房产证和土地证, 土地证有效期是7 0 年。

 许多人关心, 7 0 年后房屋占用的土地还是我的吗, 是否需要重新掏钱买地?姚红说, 这一问题《物权法》 将有明文规定。

 国家允许续期, 但要交一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至于交多少钱, 目前尚无定论。

  《物权法》 对建设用地收回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

 国家批租的土地都有一定年限,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 国家要收回, 上面盖的房子又不能拿走, 怎么办? 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和社会稳定出发, 《物权法》 规定, 国家允许房主续期拥有土地使用权。

 如房主不愿续期, 国家将收回土地, 但上面房屋归谁所有目前尚有争议, 国外惯例是建筑物归土地所有者。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是现有法规的盲点。

 姚红说, 《物权法》 将规定在什么条件下才允许划拨土地, 并将对操作程序进行规范。

 通常情况下, 一律采用拍卖、 招标方式出让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只有出于公共目的才允许。

 因为土地不可再生, 本着节约用地原则, 《物权法》 将明确土地使用权与空间权关系。

 比如, 你依法拥有5 层楼的房屋, 可立交桥从你家楼顶穿过, 就侵犯了你的空间权。

 《物权法》 对此将有规定。

 楼道做广告业主可分成

 《物权法》 对小区业主的权益维护也将有详细规定。

 姚红说,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加快, 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品房。

 目前矛盾较多的是如何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即自己购买的独立部分以及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 说白了就是业主权利, 国外也叫公寓所有权。

  对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规则, 《物权法》 将予以明确。

 其中包括, 如有人在楼道、 外墙面做广告, 要与业主委员会签合同, 小区居民将享受广告收益的分成。

 小区有居民改变住宅用途需要多少人同意才行, 这一点在立法时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是多数人同意就行了, 另一种意见是全体居民同意才行,理由是, 如果你开餐馆, 小区大多数人吃饭方便了, 当然没意见, 但就我住在餐馆楼上, 噪音、 油烟受不了。

 还有, 有人将住宅出租作宿舍, 人来人往,不安全。

 精明的商人买下住宅后开公司, 借此逃税。

 对这些问题《物权法》 如何界定规范, 目前尚在讨论。

 没约定的车库将归业主

 《物权法》 将明确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道路、 物业管理用房、 会所、 车库到底归谁所有。

 起草人在征求意见时, 各方争议较大。

 特别是小区车库、 会所归谁所有的问题。

 一方认为, 房价本身已包括车库, 车库理应归业主; 另一方则认为, 像经济适用房等低价房每平米才一两千元, 不可能包括车库。草案二审时有人提出, 除非在购房合同中注明了开发商对车库拥有所用权, 否则车库的所有权将一律归业主。

  立法制约商家一房几卖

 姚红说, 立法调研中他们发现, 有的人买了预售房后, 开发商又将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到期不能还款, 房子被银行收走。

 为避免这种开发商一房几卖、糊弄百姓的现象, 《物权法》 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 一旦签订购房合同, 房屋物权透明, 金融部门查询方便, 公民物权能得到有效保护。

  宅基地住房能不能买卖

 在《物权法》 中涉及农民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宅基地使用权, 遇到的难题是宅基地上的住房能否转让。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两种意见非常对立, 出发点都是为农民好, 都有道理。

  赞成方理由有3 条:

 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 农民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就享有使用、 处分、 受益权; 农民大批进城打工, 大批房屋闲置是事实, 《物权法》 立法原则不是物尽其用吗? 理应允许转让出售; 农村发展突出问题是贷款难, 如允许房屋转让, 农民就可到银行抵押贷款, 可促进农村经济。

篇三: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

婚时购房合同被对方拿走 2015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2015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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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 五) 新婚姻法 2015 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 六) 新婚姻法 2015 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

  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第 21 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2015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155555931126edb6f1a10cd?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e6371ffd78dbd6f0b280556ec21f3f2&sign=f97559f9eb&zoom=&png=21110-

  &jpg=114204- ” target= “_blank ”>点此查看点此查看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篇二:离婚房产归属答疑 离婚,房怎么离?9 类房产归属答疑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 50% 的产权。为 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

  明。

 疑惑之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疑惑之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之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疑惑之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

  “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之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疑惑之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

  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之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

篇四: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的分析杨雨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利用其中“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的规定,与购房者签署办理权属证书期限更长的合同,侵害了购房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关键词:房屋权属证书;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4379 -(2016)06 -0120 -02作者简介:杨雨龙(1988 -),男,辽宁沈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安宅置业作为中国人数千年来投资的首选,往往最受我国百姓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 年3 月即通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并于同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专门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该司法解释已经实际施行了超过十年,笔者作为一名常年工作在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执业律师,也数十次应用该司法解释处理了诉讼与非诉案件。

 同时,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购房者,笔者也实际作为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在几次处理笔者服务的顾问单位相关的诉讼案件及笔者个人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均发现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虽然规定较明确,但在日常的审判和适用中却可能无法达到立法时保护购房者基本权益的初衷。

 因此,笔者特以此文浅析该条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以期在不久的将来立法机关可以修缮。一、条文(一)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 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二)来历本条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作为房屋所有权属最直观的体现,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就是我国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权属证书正常、顺利的取得对于一般购房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人眼中,该证书所记载内容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直接占有该房屋本身。

 因为通过前述法条可知,我国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举例来说,如果一栋房屋的居住者和登记人不是一人,而登记人又没有因为合同或者共有关系允许该实际占有者居住,则该登记人可以随时请求公权力机关将占有者清除,收回房屋,这正是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排他性特征,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该条司法解释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二、适用情况关于上部分该条文由来的浅析,实际也说明了该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购房者买房,如果无法真正取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则不但正常的商品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也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做到了使纠纷有法可依,即在买卖双方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的规定区分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

 但正是这个“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的排除性规定,造成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购房者权益巨大的侵害。根据笔者在所在城市执业的情况看,各级人民法院均认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以“特殊约定”来代替法定的 90日,往往该特殊约定可能长达 270 日、360 日,甚至 720 日以上。

 这看似是尊重了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合同· 0 2 1 · 2016· 02(下)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法学研究

 双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均为有效。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的前提应该是保证缔约双方的合同地位平等,缔约过程充分自由,且确实经过了双方的平等磋商。

 但在实践中,虽然作为买方,但就连笔者自己作为购房者签约时,都因与开发商地位差异过大而完全丧失了协商的权力。

 各房地产开发商无一不是以“制式版本合同无法修改”、“修改后公司无法盖章”、“修改后备案机器过不去”等根本堂而皇之的理由拒绝依照购房者的意思表示修改合同版本,所谓的合同条款根本形同虚设,而且会有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加入大量排除其应负责任的补充协议和附件,强迫购房者签署,否则就不与购房者签约……而购房者大多都因为看中了该房屋,迫于无奈、又完全被销售人员的高超谈判技巧和承诺打动,咬牙签名捺印!

 但日后在残酷、冰冷的现实出现时,开发商利用骗取的超长办理权属登记时间继续将该房屋抵押而取得资金利益,购房者却因无法实现产权登记而不能享受物权所有者应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在他们发现自身权利受到赤裸裸地侵害而到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却又因该条司法解释的排除性条款而判决购房者败诉。三、修改建议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该条司法解释的除外性条款并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也逐渐使该条司法解释的立法意义形同虚设。

 因此,笔者考虑到具体的实践情况及兼顾双方利益平衡,建议可给原条文的除外性条款加入上限,例如在条文最后加入“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时间超过90 天的,应以180 天为上限,否则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 参 考 文 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上接第122 页)理起诉35 件 44 人,涉及逃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罪名,还办理了与自贸区内贸易、金融领域相关联的案件。与之相似的是,近来,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和路径,强调要为自贸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第七、发挥刑法的补充性,为自贸区创新展现足够机会。

 刑法具有补充性。

 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不能主动积极地涉足某项法律关系,只有当其他部门法无法保障某项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惩罚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保护。

 这是有刑法的严厉性做决定的,也符合现代刑法的轻刑化趋势,以及当今世界自由化的价值判断。改革的脚步一如既往,奋斗的号角始终如一。

 自贸区建设是上海、更是中国难得的又一次改革大潮的伟大机遇,必须鼓励创新,鼓励开放,鼓励一切有利于中国发展的新鲜血液。

 刑法是国家重法,在自贸区建设上,同样可以发挥自己的伟大作用,具体讲,第一、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充足空间;第二、发挥刑法的严厉性,为自贸区进步划定安全底线;第三、发挥刑法的补充性,为自贸区创新展现足够机会。

 只有这样,相信,才能为自贸区建设保驾护航,才能让上海自贸区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才能为扩大开放积累经验,才能充分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才能给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 考 文 献 ][1]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M].日本:有斐阁,1972.47.[2]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四).[3] 陈 兴 良.刑 法 的 价 值 构 造 [ M].北 京: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1998:353.(上接第123 页)押犯数量增加所带来的压力,节省行刑成本。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刑罚的效益能否发挥,发挥到何种程度,行刑效益是关键因素。通过行刑社会化合理限制监禁刑的适用,使刑罚的负效应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行刑改造的效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促进刑罚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注

  释 ]①慕金付,于同治.行刑效益的内涵及实现途径[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2(1).②[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5.③李豫黔.刑罚执行理念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④雍舰.美国监狱行刑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发展趋势[J].中国司法,2006(4).[ 参 考 文 献 ][1]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陈兴良著.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王利荣.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史殿国,陆立新.监狱行刑效益论[J].中国监狱学刊,2000(3).[5]陈志海.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慕金付,于同治.行刑效益的内涵及实现途径[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2(1).[7]刘江华.试论我国监狱罪犯矫正成本及效益[J].湖北社会科学,2003(12).[8]张伯平.行刑成本与监狱工作[C].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9]刘兴华.基于监狱行刑效益与特殊预防视角的监狱循证矫正[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0]储槐植.刑法存活关系中———关系刑法论纲[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2).[11]储槐植,闫雨.形式一体化践行[J].中国法学,2013(2).[12]严海.行刑效益的损耗及补救———以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为视角[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 1 2 1 ·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2016· 02(下)

篇五:不动产中心收走购房合同

xx 凭购房合同范文落户

 长春凭购房合同落户 篇一:持购房合同办理市外户口迁移手续 持购房合同办理市外户口迁移手续 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以下手续办理户籍迁移 1、经过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地址为:东二环与北二环交界处) 4、落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主与随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随迁父母年龄,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随迁适婚子女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落户人在 14 周岁以上的都带 3 张一寸白底或红底照片 将手续准备好后,自行打印审批表

 办理购房落户流程 (备齐全部办理要件)→(请登陆 XX/)→(办事人员自行上打印“购买商品房落户审批表”两份,“购房落户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一份)→(房屋管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所长分别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准迁证回原籍派出所迁户,带原籍户口本薄、准迁证第二联)→(持所有材料到管辖派出所落户)篇二: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吗 篇一:南宁市持购房合同落户详细流程 南宁市持购房合同落户详细流程 一: 1.到夫妻双方各自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婚育及抱养情况证明(跟办理准生证(计生手册)流程一样,到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居委会出具夫妻双方婚育证明,就是居委会盖章,再到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已经有准生证(计生手册)(一年内有效的)可以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计生部门开具证明。

 2.持以上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需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开具一样的计生证明。然后拿两份证明,再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就是盖情况属实的 章)

 3.持以上盖好章的证明(都需复印件)到区一级计生部门,填写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需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盖章同意迁入。

 二: 持购房合同,身份证原件(需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办理居住证,持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表格、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领居住证需要 3 个月,可持居住证领取回执单办理户口,回执单需派出所盖章) 以上材料、证明办完就可以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迁入户口了(迁入人员都要到场)需要以下材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需复印件,复印合同的首页、合同商品房的地址,面积一页、签字压手印的一页、补充协议首页、签字压手印的一页) 2. 一年以上物业缴费凭据(需复印件,要完整一年,缺一个月都不行) 3. 一年以上电费缴费发票(需复印件,要完整一年,缺一个月都不行) 4. 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需复印件) 5. 居住证领取回执单(需盖章)

 6. 双方户口簿(需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各自名字,身份证号那一页) 7. 双方身份证(需复印件) 8. 迁户口申请书(派出所有范本)打印、签字压手印 9. 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篇二:没有房产证可以落户吗 没有房产证可以落户吗 买了房,但是没有拿到房产证,可以落户吗以下是 xx 收集到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友咨询: 在昆明购房,全款付清,但是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要到 20XX年才能拿到房产证,能落户吗 律师回复: 根据昆明市 20XX 年 1 月 20 日施行的《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且实际居住的,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在实践操作中,皆是以

 房产证作为标准来认定是否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因此,申请落户的条件之一是取得房屋产权证。如果您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目前您不能办理落户手续,要等到 20XX 年您取得房产证后再去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针对的是一手房的业主办理落户,购买了二手房的市民则没有这种限制,只需到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复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是按揭房、抵押房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等证明(原件);过户前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原件;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原件、复印件;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签署意见后盖章等就可办理了。:房产证上加名字流程及费用 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配偶父母名字) 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请注明出处:篇三:持购房合同办理市外户口迁移手续 持购房合同办理市外户口迁移手续 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以下手续办理户籍迁移 1、经过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

 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地址为:东二环与北二环交界处) 4、落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主与随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随迁父母年龄,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随迁适婚子女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落户人在 14 周岁以上的都带 3 张一寸白底或红底照片将手续准备好后,自行打印审批表 办理购房落户流程 篇三:长春市户口迁移及落户资料 办理户口迁移及户籍业务便民措施 :公安局发布时间:20XX 年 12 月 24 日 一、全市包括四县(市)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公”,群众办理户口不再需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市区及双阳区的北山、通阳派出所户口迁入市区内的,只需凭房证、结婚证等证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县(市)及双阳区各派出所(北山、通阳除外)需凭户口准迁证及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进一步放宽投靠子女落户条件,只要子女在长居住且有家庭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投靠子女落户,不受投靠人年龄限制。

 三、对在我市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可凭用工合同及住房证明办理在长落户。

 四、凡大专以上毕业生,已将户口落在省市人才集体户口上的,因结婚(夫、妻为长春市居民户口)或购房(购房面积和钱数不限)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凭结婚证或房证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经迁出地派出所审核后,申请人直接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五、凡群众需要办理“三投”(夫妻互投、老人投子女、小孩投父母)户口,可凭相关手续直接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分局审批办理。

 六、凡因正当理由需办理户口项目更正及 16 周岁以下人员姓名的,可凭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七、凡因各种原则造成生年月日错误的,可凭档案及有关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办理。

 八、凡群众需办理投亲、购房、投资、纳税、工作调动、随军家属、特殊人才招聘、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落户及特殊 情况的户口问题,到市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

 九、由派出所审核、审批办理的户口,5 个工作日办结。由分局审批办理的户口,从报送到分局户籍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办结。由市局直接受理的户口 5 个工作日办结。由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的户口,从报送到市局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办结。

 十、户口准迁证每证元,户口迁移证每证 2 元,居民户口簿每本 5元。

 凡在长购买商品房面积达 70 平方米或 12 万元以上的,包括分期付款已达 12 万元以上或购买二手房(必须是商品住宅房)面积达 70 平方米或 12 万元以上的,可办理本人、配偶及 22 周岁以下的未婚未就业的子女进长落户,一次性交款的凭房证、交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加盖产权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及户口本办理落户;分期付款的凭购房协议书或购房合同原件、分期付款原件办理落户;购买二手房的凭购房交易收据原件、房证原件办理落户,办理购房落户凭相关手续直接到市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审批办理。

 篇四:沈阳凭购房合同可以落户吗 篇一:辽宁户籍管理新政:买房凭手续可直接落户 在沈阳、大连买房取得房产证,即使没“实际居住 1 年”,也可以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再有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述有关户籍管理的 20 条“新政”。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解读称,即日起,这些“新政”将陆续得到落实。使百姓受益、让大家办事更加省时、省力,成为新增、调整政策的着力点。

 沈阳大连均不限落户者“实际居住 1 年” 关键词 购房落户 新政: 购房落户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办理,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 1 年的限制。

 原政策: 除大连市外,全省其他市购房落户需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 1 年后办理。大连市购房落户分主城区、新市区、新区有房屋面积限制,需取得房产证,并在大连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落户政策须设计不同方案,以保证人才有效流动,同时可以防范大城市人口密度过大。

 相关人士称,全省范围内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 1 年”这条购房落户限制,并不意味着沈阳、大连这俩 大城市的落户门槛完全降低。

 相关人士分析说,“新政”不会给沈阳、大连两市带来较大影响,“这两个城市都有着超 500 万的人口,沈阳城市面积相对较大,吸纳人口的能力强;而大连地域面积相对小,取消了这条限制外,原有其他的限制条款仍在执行,可以有效控制大连户籍人口数量的增长。”户籍民警不在岗要给百姓留电话 关键词 户籍民警 4 项新政:实行去向告知制度,户籍窗口应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应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实行预约服务制度,群众可通过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实行户口代办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实行“ab 岗”制度,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 a、b 岗工作制度,确保 a 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 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原政策:

 上述四项新政,有的此前只在个别地市、地区推行,“ab 岗制度是首推。政策解读:以往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般只有 1 人,遇到个人请假、开会、出差等情况,上门办事的百姓常常扑空。为了让百姓少走“冤枉路”,4 项新政集体“打包”出炉。以“户口代办”制度为例,若赶上周末,户籍民警休息,百姓同样可去派出所,把手续交给其他民警,由其转交户籍民警,享受“户口代办”服务;户籍民警“ab 岗”制度指的是,在专职户籍民警之外,派出所还将培养其他民警胜任兼管户籍业务,确保有两名户籍民警服务百姓。

 子女投靠父母不再有未婚、未成年限制 关键词 投靠落户 新政: 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向农村投靠的仍执行现行户籍政策)原政策: 各地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存在差异,有结婚限制、未成年限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和居住时间限制等。各地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也存在差异,有年龄限制、父母身 边有无子女限制、子女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

 政策解读:子女考入大学、结婚,户口迁出;子女大学毕业未找到工作、离异,再想把户口迁回父母身边怎么办?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称,除沈阳、大连两个城市外,这种“投靠”落户的过程中,不再有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省内12 个城市,未成年、未婚、已婚甚至离异的子女,均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新生儿取名用生僻字民警可提醒 关键词 新生儿取名 新政: 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原政策: 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实行新生儿登记重名查询服务,规范汉字查询服务一直未开展。政策解读: 既怕孩子起名太“俗气”、常见,又怕孩子起名太生僻,打字打不出。很多新生儿家长都有这些困惑。

 今后,在新生儿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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