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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5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处分 条例 公务员

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5篇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1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解 读 程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5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5篇

篇一: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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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解

 读

 程 颖 TEL:18980386580 QQ:

  280322876

 2 授课内容

  第一部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概况

 内含背景等内容

  第二部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内容解读

  条例共7章55条,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

  第三部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重点介绍七种违纪行为的处理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布  2007 年4 4 月 22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95 号国务院令,公布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

 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

  《 条例 》 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 这一条例自 2007 年6 6 月1 1 日起施行。

 4 1.1 贯彻实施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的意义 条例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条例的意义  加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填补了公务员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

 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福利。

 5 1.9《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的主要内容

   1、明确了主要的原则

  2、规范了处分的设定权

  3、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

  4、规定了处分的权限和幅度

 6 1.3《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 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 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 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7 1.4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的概念及要素 素

  处分的概念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给予违反纪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

  处分的四个要素

  原因特定、对象特定、种类特定、机关特定

 8 1.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适用范围  1、行政机关公务员

  2、行政机关退休的公务员

  3、新录用的公务员

  4、提前离岗没办手续的公务员

  5、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

 9 背景资料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对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也有很大不同。

 在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既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领导职务序列的其他人员,又包括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工作人员;既包括通过选举产生任命的工作人员,也包括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这里所称的“工勤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勤杂工作的人员,如清洁工、炊事员、司机等,他们的工作不具有执行国家公务的性质,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不按公务员进行管理。

 10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七大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1)

 违反组织纪律(1)

 违反职责纪律(3)

 违反廉政纪律(3)

 侵害合法权益(1)

 违反职业操守(2)

  违反社会公德(5)

 11

 一、 违反政治纪律(1 1 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开除)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2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1)法条理解 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行为。

 (2)术语释义 散布,是指以分发、张贴、抛洒、在公共场所悬挂、邮寄、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多人或者社会散发,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进行登载。

 13 (3)具体表现 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宣传品  2 公开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 3 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的作品  4 在境外公开发表反对、诽谤政府言论

 14  2、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公务员策划、聚集、安排、指挥或者假如到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15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非法组织:

 1

 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组织 2

 未经登记注册的组织 3

 被撤销登记的组织 4

 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 5

 邪教组织 6

 历史上的反动会道门组织

 16 4、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方式组织他人停止工作,或者主动参加到停工活动中的行为。

 美(联邦、大多数州)、日、德、英 法、美13州

 17  5、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 具体表现:

  1 组织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 2 挑拨民族关系  3 利用宗教制造事端、煽动骚乱

 18  6、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

  贿赂:行贿、索贿、受贿、介绍贿赂、斡旋受贿。

 19 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具体表现:

  1 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公务员,违反规定与外国机构或个人联系  2 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团组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 3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团组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

 20  8、非法出境的行为

  具体表现:

  1 不经规定口岸、关卡出境  2 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出境  3 骗取合法出境证件出境  4 偷渡  根据本条例规定,非法处境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21  9、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

  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国内组织有效监控不再返回的行为。

  根据本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 2009年,温州 杨湘洪出逃事件

 22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3  10、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诸如美国的“绿卡”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24 二 二

 违反组织纪律(第 19 条)

  (一)

 法条理解 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 (四)“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 

  手续”  (五)

  旷工行为

 25 (一)法条理解  组织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组织上的团结和政令通畅而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 公务员法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问题: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 

 公务员法第54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 公务员法第63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

 问题:交流的方式有哪些?

 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 军人以服从为天职 → 公务员以服从为天职?

 27  (四)“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 离任: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组织安排或者个人原因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

  恋权?恋位?

 28 

 (五)旷工行为

 

  处分条例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务员法第83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9 三、 违反职责纪律(3 3 条)

 (一)5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20条)

 (二)行政行为中的8种违法违纪行为(第21条)

 (三)弄虚作假(第22条)

 30 (一)

 5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行为 

 31 “躲猫猫”事件  一个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的青年,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进医院,2月12日死亡。警方称其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

 据《云南信息报》2月14日报道,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32  2月27日,调查结果正式公布:李荞明系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

  云南省公安厅认为,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

  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

 

  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

 33  2、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  例如:集体越级上访、静坐、集会、游行、拦截交通工具

 34  3、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  4、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

  5、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例如: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固定专用的库房

 物资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

 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

 35

   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 5违规招标投标  6违规征收征用  7违规城市房屋拆迁  8违规拍卖

  (二)行政行为中的8种违法违纪行为(无开除)

 36

  1向上谎报成绩、隐瞒问题 2 接受调查时隐瞒事实 3 隐瞒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 4 隐瞒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 5 向公众通报有关事项时,编造事实  事例:非典时期案情通报、松花江污染事件

 (三)弄虚作假

 37

  四

 违反廉政纪律(3 3 条)

 第23、24、27条

  

 贪污受贿等8种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无开除处分)

 

 进行营利性活动

 38

  贪污受贿等8种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 1贪污行为(5000元)

  2索贿行为  3受贿行为(5000元)

  4行贿行为  5介绍贿赂行为  6 挪用公款行为  7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 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

 39  介绍贿赂: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进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 斡旋受贿: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40 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

篇二: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条例》 》主讲:

 刘志军主讲:

 刘志军阳新县国税局稽查局阳新县国税局稽查局

 一、 立法目的一、 立法目的 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规范行政机关公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务员的行为, 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员法》 》 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员法员法》 》 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 ,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二、 公务员处分的法律依据二、 公务员处分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应当承担纪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律责任的, 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法律、 其他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对行法律、 其他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 依照该法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 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决定对行国务院决定对行 

 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一)

 警告;(二)

 记过;(二)

 记过;(三)

 记大过;(三)

 记大过;(四)

 降级;(四)

 降级;(五)

 撤职;(五)

 撤职;(六)

 开除。(六)

 开除。    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 受记过、 记大过、 降职务和级别, 其中, 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自处分自处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一)

 在(一)

 在2 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二)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四)

 包庇同案人员的;(四)

 包庇同案人员的;(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一)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一)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二)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三)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        

 四、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四、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四)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四)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四)

 以暴力、 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破坏选举的;(四)

 以暴力、 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破坏选举的;(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

 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六)

 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六)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有前款第(六)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 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项、 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 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 破坏选举的破坏选举的    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后果的;(六)

 离任、 辞职或者被辞退时, 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六)

 离任、 辞职或者被辞退时, 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接受审计的;(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良影响的;(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造成不良   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二)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事事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三)

 对救灾、 抢险、 防汛、 防疫、 优抚、 扶贫、 移民、(三)

 对救灾、 抢险、 防汛、 防疫、 优抚、 扶贫、 移民、救济、 社会保险、 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 致使款救济、 社会保险、 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 致使款物被贪污、 挪用, 或者毁损、 灭失的;物被贪污、 挪用, 或者毁损、 灭失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四)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 事件事件事事件件 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四)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

 对需要政府、 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五)

 对需要政府、 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 城市房屋拆迁、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征收征用、 城市房屋拆迁、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办理的。     

   弄虚作假, 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 造成弄虚作假, 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以殴打、 体罚、 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一)

 以殴打、 体罚、 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利的;(二)

 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 扣压、 销毁举报信件, 或(二)

 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 扣压、 销毁举报信件, 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

 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三)

 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取财物的;(四)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四)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五)

 其他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法权益的行为。     

   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处分; 情节较重的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懈怠、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一)

 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二)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二)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包养情人的;(三)

 包养情人的;(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处分。     

   参与迷信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参与迷信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给予开除处分。

   吸食、 注射毒品或者组织、 支持、 参与卖吸食、 注射毒品或者组织、 支持、 参与卖淫、 嫖娼、 色情淫乱活动的, 给予撤职或淫、 嫖娼、 色情淫乱活动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者开除处分。 

  参与赌博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参与赌博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

篇三: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张明坤

 1

 前

 言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

 《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主要内容 • 一、《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 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 四、处分的权限 • 五、处分的程序 • 六、不服处分的申诉 • 七、附则

 3

 一、《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 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 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 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4

  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

  行政机关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全面履行职能,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5

 习近平主席对纪律的部分论述

 切实执行组织纪律。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执行组织纪律就要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可以个人对组织或组织对个人、哪些事必须组织对组织,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坚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决定、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对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必须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6

 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

  《处分条例》以清晰的条款内容,明确了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各项纪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惩罚,告诉了公务员守纪与违纪的界限,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

 7

  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

 行政机关的职能要靠公务员履行职责来实现,只有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履行职能。《处分条例》明确了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适用范围、原则、权限、程序、影响和法律后果,建立健全了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了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也就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8

 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一)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 1、警告 • 2、记过 • 3、记大过 • 4、降级 • 5、撤职 • 6、开除 9

 (二)处分的期限 (第七条)

 • 处分的期限:是指公务员受到处分后,影响其职务晋升、级别晋升、工资档次晋升、考核结果和奖金发放等的时间长度。

 • 1、警告,6个月; • 2、记过,12个月; • 3、记大过,18个月; • 4、降级、撤职,24个月。

 10

  (三)处分的法律后果 •

  1、处分期间的规定 (第八条)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1

 •

  什么是降级? •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

  12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13

 •

  2、处分期满后的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4

 (五)关于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规定 (第十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5

  (六)关于两人以上违法违纪的处理 •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二条):

 •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4)包庇同案人员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6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第十三条):

 •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7

 •

  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重(较轻)的处分或者最重(最轻)的处分手段。

 •

  减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

 18

 (七)行政机关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

 《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9

 (八)对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已 经辞职的公务员处分规定 •

  《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

  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 (18-33 条)

 •

 (一)政治类的违纪行为( 《 条例 》第 第18 条)

 •

 (二)组织类违纪行为( 《 条例 》第 第19 条)

 •

 (三)职责类违纪行为 ( ( 《 条例 》第 第20 、21 、22 条)

 •

 (四)廉政类违纪行为 ( ( 《 条例 》第 第23 、24 、27 条)

  (五)滥用职权类违纪行为( 《 条例 》第 第25 条)

  (六)保密类违纪行为( 《 条例 》第 第26 条)

 (七)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8、29、30、31、32、33条)

  21

  四、处分的权限 (34-38条)

 •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条例》规定了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共五条):

 •

  1、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22

  2、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5、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23

  五、处分的程序 (39—47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障。《处分条例》规定:“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属于法定要受处分的行为,错误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凭空捏造;同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处分,在适用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不能违背规定程序实施处分。

 24

 •

 处分的程序:

 •

  (一)初步调查。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

  (二)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5

 •

 (三)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26

 •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7

 •

 (五)做出决定。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

  大家可以看出来,第五个环节是领导成员、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一起讨论做出的。要么给予处分、要么免予处分、要么撤销案件。

 28

 •

  (六)通知并宣布。任免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七)归档。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29

  六、不服处分的申诉 ( 48- - 51 条)

 •

  《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30

 •

 《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31

 七 、附则 •

  《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在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32

 •

  《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33

 •

 《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4

 谢 谢 大 家!

 35

篇四: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 其他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 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 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 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外, 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 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 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级;            (五)

 撤职;            (六)

 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 6个月 ;            (二)

 记过, 12个月 ;            (三)

 记大过, 18个月 ;            (四)

 降级、 撤职, 24个月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 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 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 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一)

 在 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            (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 监察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 罢免、 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 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 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破坏选举的;    (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 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    (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 审

 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离任、 辞职或者被辞退时, 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    (三)

 对救灾、 抢险、 防汛、 防疫、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社会保险、 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 致使款物被贪污、 挪用, 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

 对需要政府、 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 城市房屋拆迁、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 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以殴打、 体罚、 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

 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 扣压、 销毁举报信件, 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

 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

 其他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懈怠、 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    (二)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包养情人的;    (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 注射毒品或者组织、 支持、 参与卖淫、 嫖娼、 色情淫乱活动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

 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 受贿或者行贿的,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 由国务院决定。

 其中, 拟给予撤职、 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罢免或者免职前, 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 开除处分的, 应当先由本级人

 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其中, 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 开除处分的, 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 开除处分的, 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

篇五:公务员处分条例2022

022 年最新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 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一级;

 (二)国务院副,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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