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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4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破产 审判 法院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4篇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33关于本市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的调研报告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4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4篇

篇一: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3关于本市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的调研报告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年 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当前,上海正在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必须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改善,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本市法院、检察院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 2019 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于 8—10 月,组织开展了专项监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监督是监察司法委更名后组织实施的首个常委会监督项目。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沙海林、高小玫副主任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调研组。殷一璀主任带队赴上海金融法院视察调研并召开座谈会,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拓展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把上海营商环境搞得更好。沙海林副主任先后带队赴市高院、市商务委、市工商联和市国资委调研座谈,前往广东、海南等地学习考察。高小玫副主任专门听取了委员会调研进展情况汇报。

 为保证调研工作有效开展,监察司法委与市高院、市检察院反复研究沟通,将重点聚焦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知识产权、金融、商事审判和检察职能,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和延伸拓展司法服务”等四个方面,力求实现四个“精准对接”,即与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精准对接;与已经出台的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地方性法规精准对接;与推进实施市委、市政府有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精准对接;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跟踪问效精准对接。

 调研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是以市场主体感受和诉求为导向。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置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把工作重点放在以市场主体的感受度和满意度,来检视和衡量司法职能是否得到有效、全面的发挥,司法资源是否符合实际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司法机制尤其是司法保障机制是否体现公正与效率的标准和要求。二是深入开展监督调研。先后召开了 11 场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仲裁调解机构,部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三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组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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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批共 180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分赴部分法院、检察院集中视察、旁听庭审,并通过市、区代表进社区等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全方位征集意见建议,回收有效问卷 2255 份。四是坚持边调研边推动整改。充分运用调研成果,梳理意见建议,形成 6 个方面 30 项问题清单,督促市高院、市检察院逐项整改落实。五是同步开展课题研究和专题研讨。与市法学会、相关高校和市人大工作研究会开展课题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深化理论探索和思考,提高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牵头召开首届长三角地区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协作会议,进行专题研讨,并赴三省实地考察,推动区域协作联动。

 二、本市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本市法院、检察院围绕打响“三大攻坚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打造“四大品牌”、举办首届“进博会”等上海重点工作,按照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为上海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一是细化制度措施。市高院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提出 33 项具体任务,市检察院制定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20 条,并相继就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参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等重大战略实施出台指导意见。二是推进落实重点项目。市高院紧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加强对立案、审理、执行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司法质效稳中有升。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聚焦制度供给、权益保障、效率响应、宜居生活“四大指数”,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扎实推进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六项重点工作。三是建立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市高院与苏浙皖三省高院会签司法协助交流工作协议。市检察院牵头召开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制定三年协作行动方案。

 (二)加大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创业创新动力。一是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对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案件进行排摸甄别,防范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保障市场主体人身财产权利。二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体系,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更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法院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实行证据出示令、“书状先行”庭审模式、技术调查官辅助查证等诉讼措施。检察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保护,探索开展合理赔偿、诉前和解,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参与刑事诉讼。

 (三)加强金融领域司法保障力度,助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一是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力度。妥善处置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以及涉证券欺诈、P2P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易贬值易损毁财物先行处置机制,积极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是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以成立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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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为契机,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在全国率先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推动系列纠纷整体高效化解,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市高院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配合协作,有效防控金融不良债权、债券违约等特定类型案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传递。市检察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编写《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相关违法犯罪风险防控手册》。

 (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一是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规范有效衔接,为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加强破产重整制度探索。以市场化为导向,让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获得重整救济,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程序价值。三是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以设立上海破产法庭为契机,深化破产集中管辖试点改革,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促进落实府院破产统一协调和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努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二是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与相关部门会签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对失信主体在消费投资、担任高管等各方面予以限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

 (六)聚焦司法办案质效,努力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一是深化司法透明公开。市高院建立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定期公布全市法院受理、审结、执结案件等相关数据,以及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市检察院创新检务公开平台,推动建设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拓展网络服务平台等信息公开渠道。二是延伸拓展司法服务。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高素质队伍的选拔培养机制,教育和引导干部树立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注重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研究,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和服务质量。

 总体而言,本市法院、检察院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所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获得了企业和公众的充分认可。问卷调查显示,近 60%的受访企业对“两院”发布的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有所了解,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分别为 82.3%和 81.9%。75.8%的受访企业感觉本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明显改善,对当前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状况满意度为 78.7%。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三个月来,在与各类市场主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调研座谈中,大家对“两院”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既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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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一)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有些司法人员的理念尚未跟进转变,对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与对标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对接上海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问卷调查表明,35.3%的受访企业认为司法机关仍不同程度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惯性思维,25.3%的受访人大代表指出司法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与诉求重视程度不够,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功能作用,推进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持续好转。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调研中,不少民营企业反映,司法机关落实平等保护理念的措施还不够有力,在部分案件审理中“重公轻私”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在一些涉及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案件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平等保护。有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案件时,不敢或者不愿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后申请取保候审相对困难,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问卷调查显示,25.2%的受访企业希望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加大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减少对企业的非正常干扰。

 (三)司法工作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在与各类市场主体座谈中,大多数人认为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是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突出问题。从问卷情况看,23.8%的受访企业表示法院立案等候时间长,有的企业反映法院开庭前基本上都安排诉前调解,对于有些久调无果的案件迟迟不立案。38%的受访企业认为法院审理周期过长,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23.1%的受访企业反映因执行时间长,案件好不容易胜诉又遭遇执行困境,申请人与执行法官联系渠道不畅通,执行信息化平台数据更新滞后,当事人想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比较困难,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也不够健全。32.4%的企业认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开展延伸服务与企业需求对接的精准性有待提高。

 (四)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调研情况看,司法机关对于如何以支持、包容的态度对待创新创业创造考虑还不够,就司法保护经济领域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前瞻性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较欠缺。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执法司法流程还有待完善,相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亟需健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上尚有较大提升空间。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中,刑事检察方面投入的精力和力量较多,民事、行政、公益检察职能履行还不够充分。据问卷调查统计,20%的受访企业建议检察机关加大对城市公共安全、公民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保护力度,14.4%的受访企业提出要强化行政检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此外,56.4%的受访企业表示要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和财产保全措施,有的司法人员对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当事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等区分不够严谨,存在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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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五)司法队伍配备和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增强。调研中,有不少人大代表、律师和专家指出,当前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明显与案件增长幅度不匹配,法官(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分工还不够清晰,没有与内设机构改革等统筹协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团队的实质化同步建设。涉营商环境案件大多与知识产权、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有关,专业性强,司法机关的人才储备尚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亟待专门人才队伍的充实与培训。问卷调查显示,34.4%的受访企业提出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29%的受访企业认为有必要提高司法人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能力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涵盖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内容的系统工程。通过监督调研,我们认为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涉及观念转型、制度重构、政府职能转变等诸多方面,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非司法机关一己之力能够推进解决,需要各方同心同向、各种措施多管齐下,聚焦短板和弱项,用系统的思维去定方向、补短板、优环境...

篇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人:XXX 汇报时间:202X深 入 贯 彻 2 0 2 2 年 全 国 两 会 精 神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聚焦两会 了解两会

 2022年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深 入 贯 彻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一二

 第01部分---深入贯彻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2021年主要工作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审结案件28720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执结案件3010.4万 件地方各级法院

 2021年主要工作主 要 完 成 的 工 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四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五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六

 2021年主要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 件,判处罪犯171.5万 人 。

 2021年主要工作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 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

 2021年主要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 件,行政案件29.8万 件。

 2021年主要工作 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纠纷。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4.1万件。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2021年主要工作 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2021年主要工作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 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实施。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2021年主要工作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侵害袁隆平名誉荣誉案、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高铁霸铺案,鼓励崇尚英模、助人为乐、舆论监督,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切实实施民法典。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居住权、人格权等一系列“第一案”,让群众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审结涉民生案件154万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2021年主要工作01 03 02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贯彻未成年人“两法”。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 万件,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2021年主要工作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 用心化解涉诉信访。 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2021年主要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01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02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

 03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

 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

 04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 四

 2021年主要工作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五01 03 02保障人民参与司法。全国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

 2021年主要工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六

 第02部分---深入贯彻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2022年工作安排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一是筑牢政治忠诚。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二是维护安全稳定。

 2022年工作安排紧盯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坚决依法反制外国对我国企业和公民实施的“长臂管辖”。中国法院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不移,捍卫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寸步不让。三是服务发展大局。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四是保障民生权益。

 2022年工作安排坚持改革不停步,不走回头路,依靠改革解决体制机制深层次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五是巩固改革成果。教育整顿有期限,队伍建设无穷期。一刻不放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勇于自我革命,建设一支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院铁军。六是锻造法院铁军。

 不 忘 初 心 牢 记 使 命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X深 入 贯 彻 2 0 2 2 年 全 国 两 会 精 神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聚焦两会 了解两会

 心得体会1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受贿从来不是单方面的事情。行贿和受贿就是大搞权钱交易的狼狈为奸,行贿促发受贿,受贿滋生行贿,二者之间往往会形成一种利益联盟,损害的是党的威信和人民的利益。党员干部务必擦亮双眼,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破除三张“网”,防止被糖衣炮弹击中,被别有用心者“围猎”。破除“好处费”之“网”,坚定理想信念。不少腐败分子在忏悔中声泪俱下,表示自己之所以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都是从一点一滴开始的,并且大多是从半推半就中收到“好处费”,慢慢滑向深渊的。有的干部认为,为别人办了事情,别人“表示表示”,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事,只要双方不说,天知地知,组织上是不可能知道的,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忘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的党员干部,时间越长就会成了金钱的奴隶,没有好处不办事、收了好处乱办事。为此,党员干部要做到防微杜渐,牢记手中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为群众办事,为服务对象解难,是职责所系,坚决不以职权捞取任何好处。破除“潜规则”之“网”,坚守为民初心。曾几何时,“潜规则”一词甚嚣尘上,甚至有人认为,如果不懂“潜规则”,就会与别人格格不入,被别人排除在“圈子”之外。于是,有的人便挖空心思去研究“潜规则”,适应“潜规则”,最终在不知不觉中,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认为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最终扭曲了人性,损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这样的人,与党员干部应有的为民初心背道而驰,与应有的作风格格不入,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纪的严惩。为此,党员干部务必永葆初心、永担使命,时刻怀着高度警惕,破除“潜规则”,走实“阳光路”,始终做到遵纪守法、光明磊落、干干净净。破除“发财梦”之“网”,坚持廉洁自律。共产党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个别党员干部之所以成为腐败分子和人民的罪人,就是看到别人发了财便眼红,一心做着“发财梦”,时刻想着把手中的权力“变现”,从而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殊不知,最终都落了个两手空空,留给自己的是无尽的悔恨。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须具备的做人底线。党员干部要始终强化党性修养,坚持廉洁底线,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戒除贪心,不做任何“发财梦”,确保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为官,树立起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心得体会2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宣示出党中央加大行贿治理力度,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决心。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以如磐意志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努力在提高站位、保持定力、严明纪律中,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以“一官来此几经春,不愧苍天不负民”自省,不走“赃贿狼籍”之“路”。“围猎”一词,在反腐败斗争中是指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细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没有抵制住形形色色的诱惑,继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盘中之餐”。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党员干部要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不放松,把“公权民赋、公权民用”理念谨记于心,在慎思慎行慎为中用好权力“公器”,在为民亲民爱民中对照“初心”明镜,于细微处修为政之德、于经常时思贪欲之害,以律己之心铸牢思想堤坝,不做被利益驱使的傀儡附庸。要从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从《围猎者说》《警钟长鸣》等警示教育片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案为鉴、以案为戒,深刻认识隐藏在“围猎”者温情面纱下的丑恶嘴脸,明纪于心、挺纪在前,以发自内心的真诚敬畏和坚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以“操劳本是分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自律,不受“货赂公行”之“财”。纵观受贿行贿类案例,行贿者从瞄准目标时异乎寻常的关心,到抛撒诱饵时的吃请送礼,再到最后以“情谊”为遮羞布徇私帮忙,所图所想都是受贿者手中的权力;受贿者因馋上钩、因欲弄权、贪婪沉沦,从久经检验的“人民公仆”一步步沦为功名利禄的“阶下囚”。究其根本,还是“被围猎”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岔、走了偏。人生富贵驹过隙,惟有荣名寿金石。党员干部为党尽忠、为民尽责是应有之义,绝不能把权力与名利、地位、财富等同,用错位的权力观、扭曲的虚荣心接受不义之“财”,打权力寻租“擦边球”,自认为不越线就是安全、不违法就是合理。要时刻保持“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政治清醒,摒弃懒政怠政、以权谋私等“私心杂念”,把价值取向锚定为民造福,将工作目标指向人民利益,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中取得“重于泰山”的人生价值。以“迷恋色财法难忍,舔沾贿赂锁银铛”自警,不入“声色犬马”之“笼”。为牟取不当利益,“围猎”者把渗透干部生活作为腐蚀干部的突破口,精心乔装打扮、悉心准备“工具”、用心造就纸醉金迷的“合适场所”,刻意逢迎只为投其所好,曲意奉承只求“公权私用”。千方百计、无所不用其极地“围猎”领导干部,只因正常途径已经远不能满足“围猎”者的无穷欲壑。苍蝇不叮无缝蛋,腐败专找贪心人。党员干部要自觉与违法乱纪划清界限,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政治自觉,慎交友、严自律、行有止,努力炼就一双见微知著、知事识人的“火眼金睛”,坚决防止在人际交往中给感情“注水”“掺假”、在工作生活中为情谊“点头”“放行”;时刻保持对各种攀关系、拉交情行为的高度警惕,对那些怀着不可告人目的的拉拉扯扯、吃吃喝喝敬而远之,不受“名利场”“销金窟”“歌舞巷”等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篇三: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

 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

 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

 三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四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要将破产审判作为与立案、审判、执行既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从司法工作机制上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实现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

 1.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

 号),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2.合理配置审判任务。要根据破产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审判力量等情况,合理分配各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评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

 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除从本地名册选择管理人外,各地法院还可以探索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确保重大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6.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7.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破产案件中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8. 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决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

 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9.进一步落实管理人职责。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10.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发挥管理人报酬在激励、约束管理人勤勉履职方面的积极作用。管理人报酬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12.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13.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引导、推动本辖区范围内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成立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约束,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确保管理人队伍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发展。

 四、破产重整 会议认为,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整工作,妥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14.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15.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16.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通,引导其分析债务人陷于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促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

 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的困难和问题。

 17.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18.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19.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21.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2.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五、破产清算 会议认为,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缺乏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要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重新配置社会资源,提升社会有效供给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23.破产宣告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24.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25.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7.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

 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9.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

篇四: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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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重整案件审理,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重整程序总体要求

 第一条

 重整程序应当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对经济上陷入困境、仍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考虑重整失败风险、重整成本收益比等前提下,企业未来持续经营的营运溢价可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既有债务和新增债务,且偿还部分高于全体债权人即刻通过破产清算可以获得的清偿额,应当优先拯救企业;在重整企业成本过高、成功概率较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企业营业或核心业务整体处置的形式实现拯救目的。

 第二条

 为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应当贯彻对债务人具备经济上生存能力的主营业务维持持续

 经营的理念,保存企业的营运价值,以期获得超过其清算价值的营运溢价。

 二、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三条

 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认为具备重整原因,债务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四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五条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第六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等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对外投资明细。债务人如果有子公司、分公司、持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 (六)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三周年的除外)及财务会计报告; (七)正在履行合同及待履行合同清单; (八)债权人名册,列明全体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是否有担保和催讨情况; (九)债务人名册,列明相应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成立时间、是否有提供担保和被催讨情况; (十)有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解决方案。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工伤津贴及社保费用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 (十三)金融机构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意见。

 (十四)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重整的,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十五)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本指引第六条(一)、(二)、(四)、(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列明的材料。

 第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重整申请人。申请人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重整申请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立案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债务人作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本指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八)、(九)、(十一)项规定材料的,出资人未提供第六条第(一)、(二)、(五)、(十一)规定的材料,债权人未提交第八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已知主要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一)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重整;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三)预重整; (四)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五)不同主体分别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申请; (六)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七)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或债务规模较大的债务人重整;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听证通知发出至听证结束,为听证期间。听证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一条 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可以就立案人民

 法院的管辖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重整原因等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重整申请受理前撤回重整申请。重整申请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提出又撤回的,破产清算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

 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听证的期间、指定管理人的期间以及预重整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四条

 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案件,重点从以下方面考虑是否进入重整程序:

 (一)主营业务是否持续经营,未停业、歇业或停业、歇业不超过 3 个月;

 (二)债务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因以下情形之一,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重整保护:由于持续性流动资金缺乏,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即将陷入困境;即将因清偿大额到期债务、接受强制执行而支付不能;由于市场、政策、突发公共事件或商业风险等原因,陷入财务危机,不通过重整程序难以脱困;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合理事由。

 第十五条 “执转破”案件是否具备重整可能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识别审查:

 (一)相关当事人有重整的基本意愿; (二)债务人拥有重大价值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资质等优良资产; (三)企业产品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品牌知名度; (四)困境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基本生产条件; (五)所在行业属于国家积极鼓励和扶持的行业; (六)其他具有重整可能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预先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在庭外谈判重组。重整程序启动后,相关权利人可以重组协议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在重整受理审查期间,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重组协议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主要条款内容的,可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破产申请资格,或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控股债务人重整申请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或同意; (三)

 债务人不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指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未出现新的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重整; (六)进入重整程序后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未出现新的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重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不予受理的事实与理由,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九条

 除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是债务人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

  三、关于预重整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指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启动前,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在人民法院主导下通过协商谈判,预先就重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取得一定比例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程序。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可以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债务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

 债务人应当书面承诺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

 (一)上市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 (二)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三)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的其他债务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内部情况复杂,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先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若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人民法院可再根据债务人、债权人或适格出资人的申请转换成重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转破”程序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负责移送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其他执行人民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产生,也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产生。推荐人选应当优先从《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产生,也可以从广东省外在册管理人中产生。推荐人选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主体对临时管理人人选意见不一致或无推荐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管理人选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发出预重整通知书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 3 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 1 个月。

 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征集意见、披露信息、进行表决等相关工作,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组织债权人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

 对人数较多、性质差异较大的已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不同性质进行合理划分,组建不同性质的临时债权人委员会。

 临时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预重整期间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听证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预重整前或预重整期间,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高、金融债权人人数超过三家以上的债务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可以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提前参与企业危机化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或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

 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均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金融债权人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金融债权人债委会。

 第三十条

 金融债权人委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可以通过议事规则就以下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一)在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协调金融债权人一致行动,如果达成对债务人暂停期的,在暂停期内,全体金融债权人应当停止对债务人追偿; (二)给予债务人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信贷支持; (三)为保证债务人营业的持续运营,对债务人新融资需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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