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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5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调解 矛盾纠纷 案例

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5篇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5篇,供大家参考。

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5篇

篇一: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近期,冷水滩区妇联就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了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1.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接到的来电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2.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殴打、虐待妻子、孩子,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家庭暴力纠纷在来访者中占了绝大多数,很多妇女往往一进来,就各种哭诉,身心严重收到了伤害。

 3.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性格不合”“三观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自我,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婚姻家庭不合给女性带来的不良影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1.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2.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

 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3.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4.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

 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篇二: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情况汇报

 XX 市妇联积极贯彻落实省妇联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广大家庭、群众的组织优势和相关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载体,延伸服务触角,进一步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现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现五个纳入。一是纳入全市平安创建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安排、同推动、同落实。二是纳入全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考核指标,作为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妇联进行工作督导考核。三是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培训同步。全市 7 个县(市)区均纳入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将经培训合格的妇联干部聘为人民调解

 员。目前全市已有县、乡、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 1976 名。各县(市)区根据地区财政情况按照以案代补的形式发放“以案代补”调解经费。四是纳入经费预算,设立项目资金开展相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是纳入妇女乡村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充分利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资源,开展“法律进乡村 服务进家庭”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依法、合理处置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纠纷。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以来,全市共开展市、县、乡级培训 133 次,参训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 3000余人次。

 (二)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实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资源共享有效推进。

 通过健全和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2017 年 XX 市妇联、XX 市综治办、XX 市司法局联合下发《XX 市加强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依托妇联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保障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大力开展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人、财、物

 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职能特点,找准切入点,发挥部门优势,主动参与,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普法宣传的持久合力。各级妇联组织作为此项活动的具体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沟通、反馈和具体实施。

 (三)创新载体,延伸触角,实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多方位多角度的点单式服务。

 一是源头服务,实现服务点单。以《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信访条例》等与平安家庭创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农村婚姻家庭、老人赡养、夫妻关系、未成年人监护等矛盾纠纷及房屋拆迁、土地承包流转、征地补偿等为重点,根据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的需求,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和法律咨询服务。让群众通过法律服务菜单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良医治未病”从而避免矛盾纠纷发生。

 二是强化阵地建设,创新妇联服务模式。依托妇女之家、留守妇女儿童之家、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站、巾帼学堂、工会之家、农民工维权服务站等服务阵地,用通俗易

 懂、就近就便、更接地气的工作方式,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方便、灵活、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是工作关口前移,预防化解先行纳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的专业优势,开展律师进社区(乡村)进家庭活动,重点关注特殊家庭,疏导负面情绪,帮助社会成员调适不平衡的心态,引导广大家庭成员正确合理宣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2018 年市妇联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为综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项目进行申报和集中排查梳理,积“小安”为“大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延伸社会服务触角,创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模式。市妇联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中将律师与心理咨询师两种不同形式的服务相融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的专业优势,开展“律师、心理咨询师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的长期活动。在调解中,主动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帮助服务。心理咨询师和律师联手走进婚姻家庭调解,以专业的角度理顺家庭矛盾,打破以往调解手段的单一性。有利于修复当事人心理创伤,重点关注特殊家庭,帮助社会成员调适不平衡的心态,引导广大家庭成员正确合理宣泄情绪。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创伤和矛

 盾升级有效维护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目前,此项活动已在北票市开展了的先行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和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利用集市、节日、文艺活动等节点契机,聚焦和集中开展宣传。充分发挥乡村广播、橱窗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印刷发放年历, 进行广泛宣传。

 六是培树典型,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各类家庭创评活动,弘扬良好家风,树立家庭文明新风尚,发挥家庭的示范引领作用。六年来共评选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廉洁家庭、平安家庭等各级各类家庭 111282 个,开展家庭教育大讲堂 300 余场,开展最美家庭故事分享会 1200 余场。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年与市综治办开展“星级平安家庭”创评活动。通过市(三星)、县(二星)、乡(一星)三级层层推荐,市委、市政府、市综治委先后表彰 2000 户“星级平安家庭,带动全市人民参与平安家庭创建。

 二、问题及原因 (一)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排查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家庭矛盾隐秘性较强,有的家庭成员羞于或者不愿意向外界泄露家庭“私事” ,目前很多案件是通过受侵害人主动向相关部门

 反映或者寻找心理服务进行预防和排查。常态化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排查相对滞后。

 (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由于文化和受教育水平存在差异,一些家庭成员在面临矛盾纠纷时不能依法维权,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由于“一时冲动”和过激行为引发矛盾扩大化。工作中缺乏依法依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心理疏导的有机结合。

 三、相关建议 (一)加大维权服务法律宣传和排查工作力度。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口前移注重源头维权,开展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依法、合理处置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妇女普法乡村行--法律进乡村 服务进家庭”的法制宣传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树立新型婚姻家庭观和邻里关系观。注重针对广大家庭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进行正确引导,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问题,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加大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度。我们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的功能,进一步开展婚姻家庭矛盾

 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完善机制,织密工作网络,明确工作重点、定期分析研判,强化培训工作,提升工作能力水平等措施进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建立跟踪联系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明确落实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及时应对,通过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有机结合,有效解决,避免民转型重大案件发生。

 XX 市妇女联合会 2018 年 8 月 2 日

篇三: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调解100法。㈣口张志善第98法齐上共调法:两对头变成朋友案例:绛县东关村第一村民组杨某在自家院基内打了两孔窑洞,窑洞上方紧挨着第九村民组朱某的宅基,朱某便在窑洞上方修建了平房、厕所等。两家为窑洞上方的这块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官司从1982年打到2007年。其间,县法院下过调解书,市中级法院也进行过判决,但由于执行难,两家矛盾愈积愈深。针对这一积怨25年的纠纷,东关村党支部书记陶慧敏牵头,邀请县法院、县土地局、镇政府工作人员参加,以村调委会为主,从政策、法律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做大量思想工作,终于解开了当事人的思想疙瘩,于2007年12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重新坐到一条板凳上,由对头变成朋友。调解艺术分析:本案采用了齐上共调法。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时,由于身份的限制,很多话不能自己说,同时基于案件的一些情况,仅靠调解员一个人的力量显然不够。因此,在处理本案时,东关村邀请县法院、县土地局、镇政府工作人员参加,通过寻求各方力量,形成合力,齐上共调,进而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优势,积极进行政策攻心和思想疏导,消除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第99法借助权威法:范与张达成和解案例:LLJ 西省绛县磨头村村民范某与张某是一墙之隔的东西邻居。范某居西,张某居东。由于双方均是购买他人的二手院基,加之购买字据中两家交接的中间墙界限不清楚,2013年,张某盖房打地基时,范某认为张某多占了他家10厘米宽地基,阻止其施工。张某不依,与范某争吵起来,之后升级到斗殴,范某侄子胸部被划伤,伤口有10厘米长。此事反映到村委会,分管民调、治保的副主任邀请大交镇派出所干警出面解决。同时,他们认为,磨头村民调主任李怀印是全国标兵人民调解员,具有权威性,说话可信度高,当事人容易认同,又请李怀印调整时间,一起解决此案。李怀印便协同大家,在现场调查、丈量、字据核实的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又通过教育疏导,劝说当事人要发扬邻里和睦的优良传统来解决纠纷,最终化解矛盾,达成协议:1.张某给范某一次性赔偿治疗费3500元;2.张某在垒墙时给范家让出16厘米;3.自此,张家施工时,范家不得干涉。两家和解,众村民称赞。调解艺术分析:此案采用的是借助权威法。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当事人容易认同。因此,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调解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可适时邀请当地德高望重之人帮助做好和解工作,利用“ 权威人士” 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本案来说,李怀印的威望毋庸置疑,在当事人心目中早已形成信服和尊重的心理反应。这种情感,具有调节人的行为机能,使当事人能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于敬重者的思想信息,直接或间接、自觉或不自觉确信劝说者所阐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观点的正确性,从而由衷接受其建议。因此,李怀印以其声誉和名望发挥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制约效应,便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18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红堡沟村养殖场出售种蛋、种鸡。联系电话:15034652576万方数据

 2014村委主任CU N W EI ZH U REN“ 勤廉双述” 让村官明白做事清白做人一口林生钟(福建省大田县前坪乡矿业公司经理)发展、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村工程项目招投标、集体资产处置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是否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村干部家庭成员婚村干部想为村里多干事,可因村务不透明或公开不及时,做了好事常被村民误解,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曾经很普遍。这样,造成有的村干部担心背黑锅,找借口不做事或者少做事,即便做事也畏首畏尾,给农村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为让村干部工作做得明白、干得清白,让村民看清村务,不再有怨言,大田县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将村干部的勤政与廉政有机融合,试行村干部“ 勤廉双述” 制度。“ 勤廉双述” 分别于每年的7月和1月召开两次。“ 双述” 对象为村两委干部,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两大块。其中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村财收支,“ 一事一议” 筹资标准及使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以及社会抚养费征缴,村集体经济丧喜庆等重大事宜办理的廉洁自律等。每次开会均要做好会议记录、党员和群众意见处理情况反馈表、与会人员签名记录。对“ 双述” 的各项制度、群众意见处理情况必须上墙公示,特别是对无记名的民主测评结果,须当场公布并张贴在村务公开栏上,作为村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双述” 会上,村干部逐一述职。群众可对村干部的述职质疑、提出看法;村干部必须依据实情详细解答,村民给村干部打分。前段时间,有个村安路灯造价较高,有群众不理解,于是,村民代表在“ 勤廉双述” 会上向村主干“ 发难” ,村党支部书记立即向与会代表作了解释。原来,这个村的路灯建在省道边上,重型车辆多,灯架须加高和套管,因此增加了费用。问题解释清楚了,群众明白了实情,消除了疑虑,村干部也自信满满。“ 勤廉双述” 让村干部认真履职的同时做到洁身自好,每半年一次的“ 双述” 不仅给他们施加压力,还给他们提醒和鞭策。现在,很多惠民项目得到落实,村民更信任村干部,村干部也更务实和自律,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了。第1 00法大事化小法:打工薪金兑了现案例:1997年,绛县范柴村村民李小兵受聘于绛县某供电公司,被分配到范柴村当电工。2007年春,因公司人事变动,李小兵被解聘,但令他困惑不解的是,公司不仅欠他640元工资没给,而且还将他告上法庭,追索4500元他“ 已收而未交回单位的电费” 。李小兵觉得冤枉,工作期间,所收的电费分文不差,从来没有赊欠,何来的4500元?李小兵感到自己虽然有理,但由于文化、法律水平有限,便找到绛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冯霞为自己讨说法。冯霞接过案子后,三番五次调查取证,并耐心做思想工作,在事实基本水落石出、彼此意见大致趋同的情形下,大事化小,彼此谅解,以供电公司撤诉、李小兵拿到应得的工资而达成调解协议,李小兵还得清白名声,十分欣慰。调解艺术分析:此案采用的是大事化小法。按当事人所讲,双方矛盾的焦点突出,一方认为李小兵收了电费不交回单位,属于贪污行为,应追回。而李小兵认为公司是以此为借口不给他640元工资。冯霞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弄清事实,发现是因公司人事变动,手续交接不全而形成的一场误会,彼此本没有利害冲突,所以耐心细致,做通工作,大事化小,彼此谅解,消除误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临汾市尧都区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售波尔山羊,欢迎各地客商洽谈业务。联系电话:1860357039919万方数据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作者:张志善作者单位:刊名:村委主任英文刊名:cunwei zhuren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张志善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期刊论文]-村委主任 2014(8)2014(8)

篇四: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 年 8 月 23 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

 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郭光星

 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 年 2 月 6 日 21 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 2017 年 3 月 8 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 3 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

 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 100 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

 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饶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饶某某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调委会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饶某某赔偿伤者吴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 87 万元,分七期支付;2017 年 8 月 29 日首期支付 27 万元,2017 年 9 月 23 日支付第二期 10 万元,其余 50 万在接下来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10 万元,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付清。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吴某某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在后续履行中,当事人饶某某了解到伤者儿子吴某没有工作,主动提出让吴某到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帮助解决了吴某的就业问题,使伤者家属非常感动。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令人赞赏,也是对伤者最大的安慰。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案例二:袁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基层处

 王言卿

 王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

 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医疗纠纷 引流管 医疗责任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08 年 4 月,患者袁某(男,68 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 A 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 年 6 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 B 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袁某病情稳定后,B 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

 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 3 次入住B 医院,2 次做盆腔 CT 均未发现异物。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 2015 年 5 月在青岛市 C 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 CT 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 年 12 月,袁某于 C 医院手术取出长约 5cm,直径 0.7cm 的引流管。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 B 医院为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 30 万元。经过多次与 B 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 B 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 1.5 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 30 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

 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 B 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 3 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 B 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 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 B 医院给予患者袁某 3 万元的经济补偿。B 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 年 6 月 23 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B 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 3.8 万元,于 2016 年 7 月 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 B 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袁某不

 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节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 3 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单位调节结果。

 案例一:黄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案例一:黄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 1 月 7 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

 邓仕轩

  审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基层科

 杨洪亮

  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彭得峻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重庆市万州区

 街道调委会 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

篇五: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类矛盾纠纷调解记录 负责人: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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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序号 问题 类别 重点矛盾纠纷主要内容 涉 及 人员 处理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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