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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9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大 决策 事项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9篇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9篇

篇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和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聘、岗位竞聘工作等; (八)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 (九)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校内单位及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十三)学校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四)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三)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专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咨询、督导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额房屋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二)学校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校外土地、房屋征用、租赁等; (三)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四)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等; (五)学校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受赠大额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方案; (三)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机制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与参与人员按照学校会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体决策程序:凡属集体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学校规章,经过合法性、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论证。

 (一)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专项工作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一条 表决方式:

 (一)集体研究决策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三)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复议。学校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十三条 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校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或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分别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学校纪检人员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XX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区教育党工委有关规定,结合 XX 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4.重大改革措施及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等;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8.招生和毕业工作; 9.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0.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帮困、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和人事的任免:

 14.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区教育党工委任命。

 15.中层干部(含副职、助理)、年级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教研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的任免; 16.校级行政干部(助理)的提名、考察; (三)重大项目安排:

 17.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18.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19.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20. 1 万元以上人员经费的使用; 21. 1 万元以上活动经费的使用; 22. 2 万元以上维修和设备等项目购置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党总支委员会议。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行政办公会议提出,之后由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事决策,由党办作议事决策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党总支委员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或党办主任)和工会主席、行办主任、总务主任等 5-7 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重一大”的党总支委员会议由校长或书记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负责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程序如下:

 23.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重大问

 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4.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25.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党总支委员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参会支委需要占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才可以开会,超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26.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 XX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告知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 XX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

篇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XX区教育局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对照《XX 区教育局关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备要素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本校实际,就本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局党委和镇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能力,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

 决策机构 校务会议(由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 工会主席等组成)。

 三、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即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商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上年年底做好梳理并列出清单。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重要制度(如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等)和方案; 2.单位年度预算的制订、调整及执行,决算报告; 3.国有(集体)资产的建设(添置)计划,以及处置方案; 4.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方案; 5.学校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的纪检、统战、工青妇和团队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任务,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如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队伍建设、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7.如何规范教育收费,加强行风正风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8.涉及教育系统内外的人员调动(调往外区县需辞职,故本条主要指调往本区范围内); 9.学校涉及奖惩、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和措施; 10.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11.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实施方案; 12.学校布局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

 13.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责任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4.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本区内及外省市); 15.其它与教育工作关系密切带有全局性,且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涉及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向教育局提出建议、推荐提名、选拔、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2.学校教职工和中层领导的考核、奖惩等; 3.学校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 4.向上级单位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等; 5.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包括 0.5-20 万(不包含 20 万)以下及 20 万-50 万以下(不包含 50 万)工程建设项目); 2.设备采购及第三方购买服务(包括 5-20 万(不包含 20 万)以下及20万-50万以下(不包含50万)以下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3.大型集体活动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未纳入预算的的 0.5 万元以上(含 0.5 万元)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四、 “ 三重一大 ” 的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即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校务会议成员到会,并在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2.依法依规原则:即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3.实事求是原则:即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符合本校实际,有利于推动工作,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4.可追溯性原则:即对决策的事项必须以会议记录、纪要或决定等书面资料形式留存归档,便于审查。

 5.保守秘密原则:即对尚未通过、有限传达范围和未正式公布的议项应保守秘密,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外泄。

 6.责任追究原则:即对违反决策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执行、监督制度不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五、决策过程 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

 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一)会前准备 1.听取意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 咨询、决策评估;对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广泛征 求、听取教职工意见。

 2.形成初步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条线根据调查研究和意见听取的情况,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校长。

 3.会前沟通:校长要与党组织负责人、相关分管领导沟通将提交校务会决策的事项,形成共识。

 4.会前酝酿:对校务会上将决策的事项,一般要提前一天将相关材料发放给校务会成员,给予思考酝酿的时间。

 (二)集体决策 1.出席人数要求:校务会 2/3 以上成员出席。

 2.发表意见:与会人员要逐个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3.校长决策:校长一般依据多数人意见作出最终决策,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的,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局党委、教育局裁决。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凡涉及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及家长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 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4.落实责任人:对于决定的事项,要落实部门,明确责任人。

 5.会议记录: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表决方式、成员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逐一、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实施 1.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 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2.组织实施:责任人按职责组织实施。执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程序提请校务会重新作出决策。

 六、责任追究和监督 (一)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1.“三重一大”事项未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拍板”的行为; 2.调查研究不深入、掌握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行为;

 3.违反“三重一大”操作程序,随意、无序等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4.对尚未通过、有限传达范围和未正式公布的议项应保守秘密,擅自传播外泄; 5.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决定办事的行为。

 (二)追究方式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监督机制 1.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4.工会、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责任,监督情况列为学期、学年度考核内容。

 八、附则 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意见的解释权属 XX 学校党支部。

篇四: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党保持一致。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贯彻于决策全过程。全面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精神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进行决策,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师生愿望。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发挥师生首创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师生智慧,始终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充分落实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五)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与调整;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修正;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等事项;

 (六)学校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八)学校各部门、院(系)及其内设科室、教学、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九)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引进、国内外学习培训等);

 (十)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重大调整方案;

 (十一)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以及学校重要规章制度(人事聘用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等)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市厅级及以上表彰推荐单位、人选的确定,以及全校性奖惩事项;

 (十四)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文件;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保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六)校地、校际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使用授权、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等事项;

 (十八)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十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四)兼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校级领导人选的推荐;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建设发展、办学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校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与外单位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合资、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不动产购置和购买服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四)重大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

 (五)预算外新增项目;

 (六)学校大型活动;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 2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维修项目;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项目;学校单项年度 5 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大额资金支出安排;学校单项年度 5 万元以上大额资金预算调整;

 (二)重大捐赠项目;受赠的 5 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及物资的使用。

 (三)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 5 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主要为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具体实施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九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十四条坚持一题一议,议事时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工作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依据本人职责范围,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其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四篇 (一)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二)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三)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省、市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7、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9、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区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宗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4、学校对外的合作项目。

 5、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在 3 万元及以上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 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3、对要上报市教委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委、纪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校务办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校办主任负责传达通报。

 4、纪委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校务办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二)

 X XX 小学重大事项(“三重一大”)议事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XX 市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XX区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重大事项即“三重一大”的范围 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制订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4)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订重要规章制度;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招考、录用、聘任、评优、评审; (8)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购房补贴; (9)学校奖惩工作; (10)学校招生工作; (1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经费支出和其他需要集体议事的大额开支项目; (12)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采购; (13)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出国、出境,国际间的教育交流等外事活动; (14)学校大型庆典及其他大型活动; (15)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 (16)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校务会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参加成员或根据具体议事项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l、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

 (1)提出动议。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镇党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2)调查研究。校长落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社会调查,向政策法规机构、专家咨询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决策方案。

 (3)党政协商。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研究决策方案,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提交讨论。

 (4)集体决策。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校务会

 议在讨论决策方案时,与会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校务会议到会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到会的,会议改期召开(如确需召开的应征得缺席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意)。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实施与监督。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监督保证实施。

 学校章程、学校规划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或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重要人事安排的主要程序:

 (1)在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重要人事任用的建议人选,可以分别通过组织考察、公开竞

 聘等方式产生,具体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①在群众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②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初步建议人选。按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进行演讲答辩或笔试——根据竞聘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2)初步建议人选如果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支部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并送交校务会讨论。

 (3)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讨论。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对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涉及校务会议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于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如公示后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聘任,提交校务会议重新进行研究。

 (6)涉及学校副职的任免方案,应事先报教育局党委和镇党委,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3、重大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

 (1)事前酝酿。学校在进行重大项目安排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与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立项意见,并征求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意见。

 (2)集体决策。校务会议在讨论重大项目安排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对该项目的考察论证情况,校务会议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3)上报审批。根据校务会议决定,提出正式的立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基本建设项目分级操作规范:

 (1)3 万元以下(不含 3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

 出可行性方案——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验收核价——付款。项目预算及建设合同须报区教育局和镇有关部门备案。

 (2)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一一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一一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议标、定标一一组织实施一一验收审计——付款。项目合同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作任何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变更工程量的,应做好设计变更方案,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审核——区招标办招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施工单位一般不作项目变更,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续标手续。

 5、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1)日常资金支付:

 学校应编制年度、月度资金收付或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并认真执行。对于计划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按财务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2)备用金支付:

 借支备用金,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付款,事后应及时结清。

 (3)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

 经招标(或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需经教育局(或委托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根据合同制定项目用款计划,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展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但未实行审价时最高支付限额为工程中标价的 70%左右,审价后根据合同可支付工程总价的95%,5%余款作为保证金,需在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支付工程款需按照用款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6、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审批程...

篇六: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211 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 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1/2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七: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 “ 三重一大 ” 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四条重大决策是指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全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二)学院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三)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四)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五)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上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等;

 (七)学院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编制审核、重要人事工作等;

 (八)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规划等;

 (九)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进人计划的审定,党员管理、制度审定,干部、师资、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等;

 (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校办产业、校园建设、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的重要事项等;

 (十一)院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十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十三)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十五)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等;

 (十六)重大对外合作交流规划等;

 (十七)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九)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的审核;

 (二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行政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等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未列入预算的,单项支出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八条决策机制、分工、人员、程序和实施与监督

 集体决策的机制、分工、人员、程序和实施与监督按照《XX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XX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篇八: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制度,提升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事项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重要改革方案;

  3.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规划;

  4.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要基本建设项目;

  6.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中层干部的奖惩,后备干部的确定和调整;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8.重要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后勤集团负责人和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2.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人员分工、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未列入预算而追加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的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其他未列入预算而追加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的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 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

 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纪委意见;按规定需听取工会和教代会负责人、教授代表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 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 做好相关准备。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学校办公室要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 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纪委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 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 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干部任免采取票决制,其他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 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党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双代会”代表等列席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应列席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 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 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

 责人报告。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防控要求

  (一)细化实施细则,规范决策程序。要健全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科学界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及实施程序,合理细化工作流程,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

 (二)排查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要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围绕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对照查找每个环节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依据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针对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公开权力运行,扩大民主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可通过公开栏、校园网、校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涉及面广、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加大差额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力度,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的范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中的民主。

  (四)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全校院系和中层以上领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纪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四、各院系、各单位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规定。

 五、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x 中心校“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支部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3、党支部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党支部书记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二、“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计划、重要举措和工作部署。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及方案的制定。

 3、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的制定。

 4、各部门新增职能、部门间职能调整。

 5、副科以上党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及增加。

 6、上级下达编制的分配方案。

 7、机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8、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分配及其调整。

 9、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2、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3、其它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大宗物品采购在 5000 元以上项目; 2、日常经费一次性支出 5000 元以上的款项; 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三重一大”的运行程序 对“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主要按以下程序:

 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的事项,以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决策会议形式为主任办公会。

 2、召开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办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决策的,由主任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召开会议予以确认。

 3、主任提出的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其他办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经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各股、室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4、进入决策程序的事项,由综合股汇总相关材料,交主任审定,由主任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相关材料由责任股室准备,包括决策建议及方案和说明。

 5、决策建议在提交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需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的充分论证。

 6、在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决策建议单位或个人应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办领导班子成员的询问;办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主任在充分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

 7、“三重一大”决策方案,以应到会办领导班子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8、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实行纪实制。对领导班子的表决意见、班子成员特别是正职的表态意见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对集体决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领导议事例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

 3、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5、要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参与;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据管理权限要及时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五、“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办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1、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3、未向办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任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xxxx 中心学校

 2018 年 年 2 月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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