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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3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多用途 商业 管理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3篇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苏州商务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培训方案 一、什么是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有什么管理要求?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3篇,供大家参考。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3篇

篇一: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商务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专项检查培训方案

 一、 什么是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有什么管理要求?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 可跨地区、 跨行业、 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一类是银行发行的, 另一类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 号, 以下简称国办 25 号文件), 人民银行将按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

 对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业务进行准入管理。

 二、 什么是单用途预付卡及主要特征?

  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 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 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主要特征:

 一是发行主体是商业企业; 二是使用方式是先付款后消费; 三是使用范围是在发行企业或同一服务品牌连锁商业企业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储值卡、 消费卡); 四是主要功能是用于购买不特定商品和服务; 五是发行载体可包括磁条卡、 芯片卡、 条码卡、 消费券等多种形式。

 (一)

 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

 仅限于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

 (三)

 用于缴纳燃气费等公共服务费用的预付卡。

 三、 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如提货券仅能用于兑换一种特定的商品, 持券人不可自主选择其他商品的, 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但可以凭券兑换等价商品的, 应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范围。

 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可跨法人企业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 也可在该发行企业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使用, 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企业。

 五、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是否可受理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是否属于此次检查的范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受理多用途预付卡属于市场行为, 目前无相关规定禁止。

 根据国办 25 号文件,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范围, 不在本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范围。

 六、 商业企业已制作但未发行的、 面值超限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还能发行? 对已发行的如何处理?

 自国办 25 号文件下发之日起(2011 年 5 月 23 日), 各商业企业不应再发行 1000 元面值以上的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和 5000 元面值以上的记名商业预付卡。

 对已发行流通的旧卡, 要求商业企业尽快予以免费换发符合面值规定的新卡。

 同时, 对可充值的旧卡, 余额超过限额的, 不应继续充值; 未超限额的,充值后卡内余额不应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 对已发行的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发卡企业应如何处理?

 自国办 25 号文件下发之日起, 各商业企业不应再发行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

 对已发行的、 有效期不符规定的旧卡, 应要求商业企业调整有效期, 并及时告知持卡人。

 八、 进行实名登记时, 发卡企业应登记哪些信息?

 发卡企业应登记所售预付卡的卡号, 并同时登记:

  (一)

 对于单位购卡的, 应登记以下信息:

 1、 购卡单位名称 2、 购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购卡单位经办人姓名 4、 购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购卡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

 (二)

 如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含)

 以上的, 应通过银行转账,还需登记以下信息:

 1、 转账方式 2、 转出银行名称、 账号 3、 转入银行名称、 账号 4、 购卡金额

  (三)

 对于个人购卡者, 发卡企业应登记以下信息:

 1、 购卡人姓名 2、 购卡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户口簿、 暂住证、 士兵证、 军官证、 驾照、社保卡、 护照等)

 复印件 3、 购卡人联系方式 (四)

 如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

 以上的, 应通过银行转账,还需登记以下信息:

 1、 转账方式 2、 转出银行名称、 账号 3、 转入银行名称、 账号 4、 购卡金额 九. 实名登记资料保存多久?

 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但建议不少于 3 年。

 十、 银行卡刷卡是否属于转账方式购卡?

 银行卡刷卡购卡属于转账方式购卡, 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卡刷卡方式付款购卡的, 发卡企业除登记以上基本信息外, 还应登记交易时间、 交易流水号。

 十一、 什么是三项制度?

 一是实名登记制度。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含)

 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

 以上的,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不得使用现

 金;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 发卡人要对转出、 转入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限额发行制度。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1000 元, 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5000 元。

 十二、 专项检查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要加强培训力度。

 专项检查开始前, 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使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国办 25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抓好落实;

 二是扩大宣传范围。

 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进行新闻宣传, 尽快召开相关企业座谈会, 消除企业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疑虑和担心。

 三是注意方式方法。

 在检查工作中, 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以宣传政策、推动发卡企业自行整改为主要方式, 以约谈为主要手段, 尽量避免商业企业产生抵触情绪。

 四是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 以及现行政策未规定的情形, 应及时逐级上报。

 五是建立健全各项项度。各发卡企业通过检查, 完善企业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 保密、 赎回、 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

 六是科学制定标准。

 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发卡企业标准,对零售、 餐饮、 美容美发、 健身、 沐浴等主要发卡行业尽量做到全覆盖, 并充分考虑其行业发卡特点。

 十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何时出台?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正积极研究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目前初稿已起草完毕, 将会同相关司、 局开展调研, 并进行修改完善。

 预计管理办法将于年底出台。

  市场秩序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篇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商业预付卡发卡者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使用预付卡消费交易、 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预付卡包括为经营目的经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 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和商家自行发行的有特定指向物的有价凭证(以下统称预付卡)

 。

 第三条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本行政辖区内处理从事商品交易、 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

 在发行使用预付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 法规、 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预付卡消费争议, 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预付卡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

 伪造预付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发行预付卡;

 (二)

 虚构发卡主体资格或者盗用、 冒用他人名义发行预付卡;

 (三)

 虚构预付卡内在的商品、 服务, 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四)

 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 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五)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从事恶意融资或圈钱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过量滥发预付卡;

 (六)

 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

 消费者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七)

 采用其它欺诈手段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示服务单据、 发票, 并应将预付卡消费的明细记录保留二年。

 经营者在发行预付卡时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约定并明确以下内容:

 价格、服务标准、 优惠条件、 使用商品品牌、 有效期限、 有效次数、 使用权限、 使用地点、 续费升级、 遗失补办、 退费转让、 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出真实、 完整、 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因经营地址、 经营主体或经营项目变更等, 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卡服务内容, 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经营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 逾期未退的, 应按实际退费余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 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或相关情况。

 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 应当提前十五日以电话、 短信、 电子邮件、 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地址、 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 短信、 电子邮件、 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第十条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且延展期限不少于一年。

 具有代币性质的预付卡或充值卡延展期限届满后, 卡内尚有资金余额的, 消费者有权选择继续使用(激活)

 或换卡。

 经营者应当提供配套服务, 消费者也可以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选择退费(以卡内的实际金额为准)

 。

 实名制预付卡服务交易的消费者(持有者)

 有权自行转让持有人资格, 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 并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 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且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有关行业标准及经营者承诺的标准。

 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 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 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者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行具有储值功能的预付卡, 其相对应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应当在首次充值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 未尽告知义务的或告知不明确、 不合理的, 消费者再次充值时不论金额大小,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首次充值时经营者的承诺给予消费者折扣率或优惠价格。

 具有固定金额的有价凭证, 在金额内使用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执行。

 超过部分消费者需要用货币支付的, 应当享受经营者对社会公众承诺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预付卡背面或以格式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第十四条 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 不能正常经营的, 应在中止(终止)经营后的三十日内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 清偿卡内余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因预付卡消费发生争议时, 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携款逃逸的, 应移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列入信用管理记录并扣记相应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记 10 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记 10 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记 20 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记 10 分、第二款规定的记 20 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记 10 分、 第二款规定的记 10 分、 第三款规定的记 10 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记 15 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记 10 分、 第二款规定的记 10 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记 10 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记 10 分。

 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 实行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库。

 第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预付卡消费发生争议时, 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或者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诉, 也可以依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相关解释:

 第一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预付卡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 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 商家自行发行的有特定指向物的有价凭证。

 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进行购物、 服务, 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便利和优惠的有价凭证。

 某些具有特定指向物但有特殊要求的例月饼票、 水产提货单(凭证)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涉及消费者退费或清偿余额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有书面约定(合同)

 的, 应根据书面的约定解决, 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的, 应根据经营者的要求提供原始凭证。

 第三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作出的例如“最低消费” 、 “本店有最终解释权”等限制、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依《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 处理。

 第四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指经营者在发行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适用。

 发卡者(经营者)

 和购卡者(经营者)

 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信用评价的相关链接:

 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系统 1、 信用等级的设置 根据经营主体消费投诉得分情况, 将经营主体设置为 A、 B、 C、 D 四个等级,具体指标如下:

 等级 分值 信用情况 A 650 分以上 优秀 B 550—650 (含 550 分)良好 C 500—550 (含 500 分)一般

 D 300—500(含 300)差 2、 经营主体消费投诉信用评价指标 经营主体消费投诉信用评价得分均是通过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以下称“消保委” )

 信用评定系统、 根据消费者所投诉的依法登记的注册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经济主体” )

 , 在消保委投诉案件处理、反馈过程中, 根据投诉案件实际处理情况对有信用项记录的经济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 并对时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济主体进行相关诚信行为的信用记录。

 2. 1 基础信用 所有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经济主体, 初始分值为 600 分。

 2. 2 信用积累(加分指标)

 2. 2. 1 守法经营 指一年(自然年度, 从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

 内无有效消费投诉记录, 可加 10 分。

 该项处理一年一次(初步定于下一年 1 月 1 日零时由系统进行自动处理)

 ,只针对在册经济主体。

 并清理已注销经济主体记录。

  2. 2. 2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比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经营主体, 分为县(区)

 级、 市级、 省级三个级别, 由消保委工作人员输入单位名单和级别后自动根据相应分值加分。

 各级别分别加分分值为 5 分、 10 分、 15 分。

 2. 3 信用流失(扣分指标)

 2. 3. 1 信用扣分指标目录由消保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2. 3. 2 经营主体故意侵权

 自动对比一个月前至两年内的投诉数据, 如出现同一性质的问题再次被投诉的定义为故意侵权。

 日期以消费日期为准, 如无消费日期则以投诉日期为准, 扣记 10 分(已在扣分指标目录扣除的, 此项就不再重复扣分)

 。

 2. 3. 3 拒绝调解 经消保委投诉处理人两次通知, 被诉主体无故不到的, 定义为拒绝调解(拒绝调解的依据是在消保委投诉处理系统中有电话记录及录音)

 。

 定性为拒绝调解的则信用分扣记 15 分。

 2. 3. 4 加入自行和解平台的单位, 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的, 一律不扣分。

 2. 4 一票否决 在消保委投诉系统中有被投诉相关经营主体的记录, 投诉案件处理人提出扣记分申请, 经秘书长核准通过后扣记分, 直接扣至 299 分。

 一票否决后的经营主体信用分值如要回至基本分, 需纠正错误后重新走恢复流程。

 2. 4. 1 重大伤亡事故 负有重大伤亡事故责任的经营主体直接降至 D 级以下。

 2. 4. 2 携预收款逃跑 携预收款逃跑的经营主体直接降至 D 级以下。

篇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途商业预付卡的涉税处理胡梦玲(江西省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 江西南昌 330000)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预付市场的迅猛发展,在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多用途的商业预付卡主要是由消费者、支付机构以及实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企业,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共同参与的新商业营销手段,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存在无疑是给这三方都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为帮助和规范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的运行,国家于 2016 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在本文中,在基于该公告的提前下,对多用途预付卡行业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者带来一定的参考。关键词: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涉税处理引言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实际上的目的是以营利为主,以芯片、磁条等技术生成密码或者卡片的形式,在相关支付机构之外的地方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来进行预付价值的一种新的交易媒介,可以跨行业、跨法人、跨地区来进行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该消费方式给收益的三方都带来了很大便利,随着商业预付卡的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随之进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就有了相关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售预付卡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不进行征税,只可以开注明“预付卡充值”的相关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一、多用途预付卡流通环节简介多用途卡流通环节: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给购卡人,购卡人/持卡人持多用途卡在实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企业消费,最后实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企业与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行为的税务处理(一)支付机构的税务处理根据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买和销售行为中所获取的直接收付款凭证,支付机构对于充值款不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需要开具证明资金收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卡人在支付机构所预付的资金部分也不能作为资金的确认收入,实际上应该作为支付机构的负债核算,不能算作是实行了纳税义务和行为,在预付卡活动期间出现的折价部分应当作为其当期的损益。对于支付机构单纯销售卡片的款项以及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服务费等款项,应该被确认为营业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根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该营业收入属于企业的经济业务,在实际的纳税义务中按照其书面所签订的合同来支付和结算款项。(二)购卡人/持卡人的税务处理在多用途预付卡购卡人购卡支付相关的款项时,还没有进行实际的消费不能被确认为已经有消费行为,其支付的款项直接相当于其预付价值部分,做“预付账款”处理,这一环节不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当购卡人/持卡人发生实际消费行为时,相关提供服务和消费的企业需要根据其消费的金额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应给持卡人开具发票;如果多用途预付卡用于赠送客户,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处理,只能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 60%,且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赠送客户这种行为需要公司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多用途预付卡发放于职工的情况,属于非货币性福利,需要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进行代扣代缴。(三)特约商户的税务处理在购卡人/持卡人到实际所能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企业进行消费时,是该企业作为特约商户的合同履行责任的行为,企业需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即便是没有在及时收取现金利益的情况下,也要对发行机构负起债权的责任,可以确认为实际的营业收入,在购卡人/持卡人消费之后,需要根据其消费的服务或者商品来缴纳增值税。从以上税务处理来看,购卡人所购买卡片的充值金额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人/持卡人消费后,特约商户也不得向购卡人/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购卡人/持卡人的充值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这对于购卡人来说是一块无形中的损失,增加了其购买成本。在实际的交易行为中,要确保多用途预付卡支付机构、购卡人/持卡人以及特约商户在业务往来中实现税务公平,将发行预付卡这种新型的营销活动优势发挥出来,严格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务处理来进行解决,也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考虑到购卡人的进项税额抵扣需求,将多用途预付卡所涉及到的三方利益都顾及到,此来实现税负公平。三、结束语综上所述,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发行以及使用的过程中,给市场和受益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针对多用途预付卡所关系到的三方税务关系进行处理,针对该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对商业预付卡的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的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不断强化对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力度,同时作为发卡机构,要严格的自觉遵守财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例进行自律,将商业预付卡的市场带往好的方向发展,自觉建立起良好的发展秩序。参考文献:[1]朱素芬.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税收与会计处理[J]. 财会研究.2017,(07).[2]李莉. 探析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J]. 经营者.2016,(12).作者简介:胡梦玲(1986 - ),女,汉族,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中级会计师,就职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一级子公司 - 江西省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0 8 2中国国际财经 / China internatlonal businessDOI:10.19516/j.cnki.10-1438/f.2018.0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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