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6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时 周期 计算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6篇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时制度劳动合同 工时制度劳动合同 工时制度不仅关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还涉及到员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因而倍受公司和员工关注,工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6篇,供大家参考。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6篇

篇一: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时制度 劳动合同

  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

 工时制度不仅关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还涉及到员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因而倍受公司和员工关注,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果确需加班的,加班的时间有限制,同时也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现实中企业常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公司的总经理,常常出差,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工作时间不稳定;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工作是长途运输,经常一个礼拜在外地;销售人员常年奔赴在各个省市地区,工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对于这些员工,也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吗?他们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8 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算加班吗?

 实际上,除了标准工时制度,还存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合同范本《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这些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职工。对于上述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或者对于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的职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公司的职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们的工作成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是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的。现实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这样既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又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是得不偿失的。

 那具体是应该怎么区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时制呢?不定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是没有具体的要求的,不管是长于正常工作时间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只要能够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可。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是以一定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实行该两种制度的企业应该及时进行审批,避免产生争议。但是申请该两种工作制也是需要一定技巧的,例如如何确定销售经理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呢?这需要把该职位的特点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做细致的

 描述,使审批机关认为该职位确实需要实行此工作制。

 因此,对于上文提到的公司总经理、长途汽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编辑

篇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 企业要付加班费吗?

 答:

 是的。

 如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工时制下, 对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 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按不低于工资 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否则属于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参考法规:

 1. 《劳动合同法》 第 31 条、 第 38 条、 第 46 条、 第 47 条;

 2.

 《劳动法》 第 44 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3 条;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53 条、 第 60 条、第 62 条;

 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 3 条。

 例:

 某购物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企业。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

 2004 年 6 月 1 日, 薛某某到某购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期满,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10 年 9 月 29 日, 薛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某购物公司送达了“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赔偿金的通知” , 并于同年 10 月 8 日, 作为申请人向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购物公司支付 2004 年 6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8 日期间的加班费 129, 360. 40 元以及拒不支付加班费 25%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 660 元。

 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1. 被申请人执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计算周期内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以及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应当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09 年 10 月 8 日后的加班工资的请求, 予以支持, 此前的加班工资, 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不予认定。

 2. 因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 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依法予以支持。

 3. 因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无故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 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缺乏依据, 不予支持。

 在青岛某区仲裁委裁决后, 薛某某、 某购物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服, 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结合薛某某所从事的岗位特点, 经质证的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 作如下分析判定:

 1. 虽然某购物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但其每月安排薛某某工作的时间也不应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经过测算, 200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0 年 10 月 8 日期间, 薛某某共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 176 小时。

 某购物公司应当向薛某某支付上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3, 183. 91 元。

 2. 某购物公司自认薛某某工资单中显示的加班费系以薛某某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给薛某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某购物公司没有依法按照薛某某上月工资减去加班费后所得数额作为计算当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基数, 导致发放给薛某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足, 差额部分应向薛某某补足, 共计 3, 135. 04 元。

 3. 薛某某因某购物公司拖欠加班费而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向某购物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并在同年 10 月 8 日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某购物公司在收到载有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裁决主文的仲裁裁决书后却以薛某某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其与薛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考虑到某购物公司已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至 2010 年 11 月30 日, 薛某某在庭审中明确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2010 年 11 月 30 日。

 因某购物公司确未足额向薛某支付劳动报酬, 薛某某据此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 2010 年 11月 30 日解除的请求, 于法有据, 法院予以支持。

 4. 薛某某主张的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8 日拖欠加班费的 25%的经济补偿金,因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5. 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薛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15, 845. 97 元(2, 263. 71 元/月×7 个月)

 , 因薛某某仅主张 15, 331. 40 元, 系对

 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

 1. 确认薛某某与某购物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解除;

 2. 某购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某 200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0 年 10月 8 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 3, 183. 91 元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 3, 135. 04元;

 3. 某购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 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 331. 40 元;

 ……

 宣判后, 某购物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 除名、 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 要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加班费)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需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

 1)

 某购物公司主张其未拖欠薛某某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 其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某购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薛某某的员工卡存取款明细与其提交的薛某某工资卡账户取款凭证不能一一对应存在瑕疵, 某购物公司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薛某某所在设备处的工作制度安排、 考勤统计依据等证据, 某购物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某购物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但其安排薛某某工作的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176 小时。

 某购物公司应当向薛某某支付上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

 薛某某是由于某购物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辞职, 而非自动离职, 某购物公司有错在先,应该付薛某某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

 1) 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情况下, 尽管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工作 8 小时

 以上, 但是企业仍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综合计时工作制, 是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更为灵活的安排和统筹, 即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比如, 每周、 每月、 每季度或每年, 视具体获批情况而定)

 , 如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则不视为加班; 平均每天超过 8 小时的部分, 应当作为加班时间处理, 但每月加班不应当超过 36小时。

 2) 企业要有规范的公司财务、 工作制度、 考勤管理。

 对员工的工作内容、 时间、 工资的发放等要有一套明确、 详细的规定和记录。

 例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 时间、 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并办理有关手续。

篇三: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ge 1 of 4【标题】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英)

 【文号】

 粤劳社发(2009)8号

 【颁布日期】

 20090201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时效性】

 有效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http://cnbjsapp17.cn.kworld.kpmg.com/regulation/detail.asp?doc_id=108491 10/10/2011

 Page 2 of 4(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doc 附件: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doc

 (Since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vetted by PPD, it should only be used as reference and with car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Concerning Enterprises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 and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Yue Lao She Fa [2009] No. 8

 February 1, 2009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and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d safeguard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easures of the Former Ministry of Labor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and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of Enterprises (Lao Bu Fa [1994] No.503)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rticle 2 Where the standard working hour system cannot be applied to some posts of an enterprise due to the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or work nature, the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may be implemented after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pproves the application filed by the enterprise. The state organs, public institu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non-government non-enterprise units and the workers who establish labor relationship with them shall impl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Measures.

 Article 3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is the working hour system for the employees whose working hours can not be measured by standard working hour system or who need to work flexibly http://cnbjsapp17.cn.kworld.kpmg.com/regulation/detail.asp?doc_id=108491 10/10/2011

 Page 3 of 4due to the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work or work responsibilities.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is a working hour system for the employees who need to work continually because whose work are restricted by seasons or natural conditions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work and who adopt week, month, quarter, year, etc. as the cycle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rticle 4 To implement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bove the county level of the place where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the enterprise as a legal person is register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Enterprises directly under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nd army enterprises shall submit to the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upon the verification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branches of central enterpris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shall implem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nd Guangdong Province and where such matter has been approved by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branches shall report and submit the approval documents to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bove the county level where the enterprise is registered for record.

 Article 5 To apply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1) Application of an enterprise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ttachment I), which shall specify func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ost (type of work) and reasons for application. (2) Application letter,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working hour administration and wage payment of an enterprise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made public to the employees of the enterprise for at least 5 working days and the feedback opinion from the publicity shall be submitted.

 (3) Roster of employees in respect whom the enterprise applies for implementing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and signature form of such employees (Attachment II). (4) Duplicate of business license of enterprise as a legal person and the copy thereof.

 (5) Written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vious period where the enterprise makes a new application up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revious implementation period.

 (6) Other materials as provided for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Article 6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hall examine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enterprise. It may appoint more than two working personnel to conduct spot inspection of the enterprise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e spot inspection shall be conducted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The employees in respect of wh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is applied account for 50% of the total employees of the enterprise; (2) The enterprise applies for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by the calculation cycle of quarter, half a year or year.

 Article 7 The contents of spot inspection of enterprises that apply for flexible system for working hours or the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calculation of working hours conduc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hall include:

 (1)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terprise, working hours, attendance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wage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the payment of wage; (2) Working posts and working hour arrangement as well as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employees in respect...

篇四: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对比分析标准工时制工时周期工时标准加班时间限制日、周、月、季、年8小时/日,40小时/周综合工时制周、月、季、年在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日工作时间不受加班时间限制,可不产生加班费;但一般情形≤1小时/日;特殊情形≤3小时/日;但月加月工作时间应≤标准工时制,超出部分,要计发加班班时间/月≤36小时/月。费,按工作日超时加班计发。工作日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节日加班(300%)。有是250天/2000小时62.5天/500小时20.83天/166.67小时21.75天/174.00小时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工作日加班(150%)、法定节日加班(300%)。

 加班费类型及标准带薪年休法定节日是否计薪年工作日(天/年)季工作日(天/季)月工作日(天/月)月计薪天数(含法定节日)日工资小时工资适用范围(对本企业而言)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是同标准工时同标准工时同标准工时同标准工时参照标准工时参照标准工时受合同订单、原材料、能源等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实现常白班及与标准工时基本相近的规律性倒班工作。均衡生产时。不需要报批。

 需要报批。1、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标准工时制有明确限制,综合工时制较为灵活;2、在加班费的计发上,综合工时制相对低廉;主要差异分析3、实行综合工时制,需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好处员工---公司--------------1、自由,想休长假的时候,可以休长假2、无业务的时候公司统一轮休,可照顾家里3、无业务的时候不用培训,不用坐班学习。-----------1、减少管理成本,大回拢加班跟日常一起累计算工时,正常情况都不用再支出加班费;2、减少入场管理精力,淡季不再愁如何安排员工学习,工作。

篇五: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时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范本(一):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有关子公司、各分公司、部门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内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在岗职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生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人员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三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人员范围

 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及延长工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做好加班记录。

 3、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工调休。如无法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300%支付工资。

 第四条

 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

  2)市场营销人员、物质采购供应人员、清欠人员。

 3)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装卸、押运人员,小车司机。

 4)其他因工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在法定节假日由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300%支付工资。

 第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季节和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从事建筑安装现场施工、设备检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2)仓库保管员、门卫、保安部门外勤等值班人员;

 3)设备材料接运及装卸人员;

 4)其它受自然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2、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障职工休息权利,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各类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公司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为一年。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以为季、半年、年或者项目工期,确定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各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超出部分必须由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淡季安排员工调休。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150%支付工资。由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300%支付工资。

  第六条

 为兼顾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既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又保证企业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内部劳动组织和员工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

 1、对于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人员,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确定(不包括效益奖、工龄工资、职称工资、技能工资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下同)。

 2、对于实行协商工资制度的管理人员,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比照公司机关同岗级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对于实行协商工资制度的后勤辅助岗位人员,其加班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对于实行定额计件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承包工资制度的作业人员,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且无法安排调休的,对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部分,各单位可采用调整定额单价及承包价格的方式支付加班工资,或按本人岗位工资确定加班基数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由各单位同员工集体协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4、对于加班工资基数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上述各类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均不应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特点严格按岗位加以确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在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基层工会的同意,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范本(二):xx 有限公司《工时管理制度》

 xx 有限公司

 工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时间

 (一)规定的工作时间为 8:00-12:00、13:30-17:00,每天

 7.5 小时、每周 6 天工作制;

 特殊岗位按申请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如遇特殊情况或本职工作未完成的,应遵循“敬业”原则服从公司的安排;

 (三)因工作需要外派驻地的员工,应按项目进度要求配合工作 时间,服从公司安排;

 第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每天签到两次,分别在上班、下 班时操作,员工应按时上班,提前到达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班前工作准备;

 (二)严格执行请假责任制,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均须向上 级领导告知或请假,迟到、早退需填制《非正常签到证明单》、请 病、事假需填制《请假单》,以上无上级批准签字的均按无故缺勤 处理,与出勤工资挂勾进行扣减;

 (三)超过上班时间 5 分钟或以上视为迟到,提前下班时间 10 分 钟或以上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按分钟扣罚,以打卡记录为标准,5 分钟以内可以忽略,超过 5 分钟的从超过(提早)时间起每 1 分钟按 rmb1 元计算;

 (四)事假、病假最小单位为 0.5 小时,迟到、早退超 30 分钟按 事假处理,无请假者视为无故缺勤,1 小时以上 2 小时以内者作缺勤

 半天处理,2 小时以上者作缺勤 1 天处理;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 3 天(含)以上者,扣罚当年年终奖金 50%并进行通报,累计 5 天者,取消当年年终奖金并予以解雇处理;

 (五)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全国年节相关放假办法给予员工享受有 薪假期,包括: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三八、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

 第三条 休假管理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住院的,可请病假,病假需提供就诊病历, 并履行请假手续的审核,病假工资按出勤日工资50%计算;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

 2. 员工因公病假期间薪酬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二)

 事假

 1. 员工因个人事务处理需请事假,须在《请假单》上注明事假事 实原因;

 2. 事假 3 天(含)以上者,须在《请假单》上注明工作安排情况, 以确保所负责的工作不受影响,本项请假需增加总经理批准;

  3. 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工资按月(年薪)计算的,以月平均计 薪天数,按比例扣减。

 (三)婚假(有薪假期)

 1. 按法定年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 3 天, 属晚婚者(男满 25周岁、女满 23 周岁)可增加婚假 10 天,共

 13 天,再婚按法规相关条例执行;

 2.申请婚假者需向管理部提供结婚证明,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当年度内视为有效;入职前领证的,不得申请婚假;

 3.婚假已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不能拆分休假 ;

 (四)产假/陪产假(有薪假期)

 1.女员工产假 98 天,属晚育(女 24 周岁以上)增加 15 天,属剖腹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 15 天;

 2. 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期间可享受 10 天看护假;

 3. 女员工休产假需在预产期 1 个月内完成内部工作交接安排,附工作交接清单,接收人及部门主管(监交人)签字确认;

 4. 产假/陪产假已包含休息及法定节假日在内,不能拆分休假;

 (五)丧假(有薪假期)

 1.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的,丧假 1-3 天;

 2. 员工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岳父母丧亡的,丧假 1 天;

 3. 省外地区的,可视路途、交通等适当增加 1-3 天,具体视情况另议;

 4. 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六)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年节假日(有薪假期)

 1.法定节假日:元旦(1 天)、春节(3 天)、清明(1 天)、五一(1 天)、端午(1 天)、中秋(1 天)、国庆(3 天);全国年节假日:三八妇女节(限女性,半天);

 2.法定节假日在外出差的,优先安排,按 1:3 比例补休(当年度);

 全国年节假日无补休;

 (七)

 带薪年假

 1. 在司工作时间满一年者,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2.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3.年假可以分开休,但最小单位为 0.5 天;

 4.年假当年度有效,不跨年度休;

 5.有以下情况者当年不可享受年假福利:

 ①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④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

 不论病假、事假、非法定假日的带薪休假、补休假均须事前填写《请假单》进行申请(注明请/休假项及事由)及完成审批程序,如遇紧急、特殊情况请假的,应以电话知会部门主管请假事由及时间,非特殊情况不建议用短信方式送达,休假后补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 加班、出差、请假、补休审批程序

 (一)

 审批权限

 1.加班:因工作或临时任务下达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员工需事前申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由主管领导签核后交管理部做加班备案,无经加班申请的不视加班事实;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范本(三):2015 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第 1 篇:公司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

 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1 天以内的(含 1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 3 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 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扣发 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3 次以上 5 次以下者,扣发 10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5 次以上 10 次以下者,扣发当月 1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10 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5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 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6 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 天以上者(含 6 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 天处理;当月累计 2 次的,按旷工 2 天处理;当月累计 3 次的,按旷工 3 天处理。

 九、参加...

篇六: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时间的折算 年工作日:

 365天-1 04天(休息日)

 -1 1 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 5天/季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 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 季、 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 1 天法定节假日。 月计薪天数=(365天-1 04天)

 ÷1 2月=21 .75天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工时制度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

 问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是否必须安排劳动者在周六、 日休息? 答:

 休息日不是必须设定在周六、 周日, 也不一定每周休息两天, 但必须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问二:

 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 每天工作6.5小时, 这种工时制度是否属于标准工时工作制? 答:

 这种工时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工作制。

 它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三个必要条件。

 问三:

 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6小时, 每周工作7天? 答:

 不能。

 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答:

 不能。

 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应给劳动者适当的集中休息时间。

 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标准工时工作制加班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般每日不得

 标准工时工作制加班费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 50%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 应首先安排其补休;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作的, 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 50%支付工资报酬时间计件单价的1 50%支付工资报酬; 在休息日工作的, 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另行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

 计件定额 指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问四:

 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作, 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加班费举例计算? 某企业张三月工资21 75元, 则日工资1 00元。 情形一:

 201 3年4月, 张三在4日清明节当天加班一天, 其他出勤正常, 则4月份张三月工加班天, 其他出勤正常, 则4月份张三月工资应为2475元。 情形二:

 201 3年4月, 张三在20日谷雨(周六)当天加班一天, 且企业未安排倒休, 其他出勤正常, 则4月份张三月工资应为2375元。

 特殊工时工作制 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不能实行每日作 小时准工时制度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每周作小时标

 特殊工时工作制种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及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者均可按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关系的劳动

 劳务派遣职工工时规定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 由用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权限 (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的工时审批; (二)

 各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

 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 除坐落中心商务区、 北塘经济区、 中心渔港轻纺经济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渔港、 轻纺经济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 其余企业由坐落地所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其行政区域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用人单位工时审批工作; (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并有权对其审批结果进行更正、 撤销。

 问五:

 用人单位未经审批, 仅在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说明对某一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工作制, 是否有效?答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方可实行。如未经审批, 则属无效。无效特殊时作制须经人力资源和 答:

 无效。

 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经人力资源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 月、 季、 年等为的部分职, 采用的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类别 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渔业、 海运等行业中, 部分受季节、 资源、 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交通、 铁路、 邮政、 电信、 内河航运、 航空、 电力、石油、 石化、 金融等行业中, 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多班工作制企业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 需 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 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禁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止“两班” 连续轮流作业。时作制, 禁

 问六:

 用人单位实行“三班倒” 的工作方式是否需要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情形一:

 如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且每周至少休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0小时, 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则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特征, 不需要审批。 情形二:

 如果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 集中调休, 则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征,应当经过审批。

 问七: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能否安排职工无限制加班? 答:

 不能。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 0小时, 即每天工作时间最多不应超不少于小时即每天过1 4小时。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 1 小时, 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作时间最多不应超

 问八: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 0小时, 是否为连续休息时间? 答:

 为充分保障职工休息, 应认定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连续休息时间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 0小时。

 每天的划分应界定为每24小时内。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加班工资支付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视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为延长工作时间, 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 5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作时间的部分, 视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时制度。所采用的种

 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一)

 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 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 包括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 监事等; (二)

 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 (二)

 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 研发、 创作等岗位; (三)

 需要机动作业、 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 推销、 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

 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问九:

 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能否要求考勤? 答:

 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要求考勤。

 不定时工作制本身具有弹性、灵活的特征, 而考勤限制了工作的灵活性。灵活的特征, 而考勤限制了因此,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可以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但不应要求考勤。作的灵活性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加班工资支付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 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但劳动者, 可不执行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资的有关规定但

 问十:

 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被批准后, 还需做哪些工作, 才能安排具体劳动者适用特殊工时工作制? 答: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 答: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类别, 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

 申请提交材料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工会意见书》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工会意见书》 无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职工联名意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周期对应的近期考勤表、 工资单 , 且不少于三个月的。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段企业简介)

 名称、 成立时间、 坐落地、 性质、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人数、 合同、 保险、 福利待遇(防暑降温、 中夜班津贴、 班车、 食堂、 住宿、 文体活动等)

 。简单明了(第二段申请理由)

 A岗位…………B岗位…………(1 、 季节、 资源、 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2、 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3、 其他)具体充分(第三段基本情况)

 申请岗位、 人数、 计算周期 例如:N人 计算周期为 季简单明了简单明了(第四段工作休息时间)

 例如:

 A岗位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休息时间、 休息日加班情况、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具体细致(第五段结尾)

 如批准我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加班费的支付方式按《劳动法》 规定执行。简单明了A岗位 N人 计算周期为 月B岗位A公司(章)日期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工会意见书(A公司2013年3月第几次职代会决议)A公司工会于……时间……地点召开了……会议。

 会上……会议通过……决定。附参会人员名单:要求:

 申请岗位100人以下全体人员签字, 100人以上50%人员签字。A公司工会(章)

 日期姓名岗位职务签字张三操作班长李四销售销售员

 有效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有效期。 对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 实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业” 的企业, 初次申请可准予两年的实行有效期。 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重新提出申请, 并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 实行情况良好、 未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准予两年的实行有效期。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

 考勤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作时间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 保存期不短于有效期满后两年。情况保存期不短于有效期满后两年

 已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重新申请时效 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应当在201 4年3月31 日前, 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重新申请。

 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标准1 、 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合同鉴证备案手续, 全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保护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合法权益, 不使用童工。2、 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 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 符合本市工资支付规定,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3、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法建立了以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民管制度非公有制建了职度。

 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了职工监事制度。4、 建立了工会组织, 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 和《中国工...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