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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规制 追逃 法律 网上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分析了网上追逃制度的法律缺失,阐述了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相关建议,以确保网上追逃制度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逃犯 网上追逃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罗辉勇,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79-03

2009年12月5日凌晨6时,在山西祁县东观镇卖加油机的贾润根被太谷县水秀派出所抓走,原因是“涉嫌持枪非法狩猎,并被榆社县公安局西马派出所网上通缉”。到水秀派出所后,民警告诉贾润根抓错人了,但并没有马上放他回家,而是给他拍照、抽血、留指纹,要求他写一份承认自己因持枪非法狩猎被捕的涉案说明,对着录像机读念。一位不知道姓名的民警曾劝贾润根放弃努力,因为撤销案底要报公安部审批,特别麻烦,而且,一旦撤销,就说明相关公安人员办错了案,非但抓逃犯挣的“工分”、奖金要被丢掉不说,还要被追究责任。

网上追逃措施在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抓捕逃犯的工作效率,但由于立案地公安机关上传逃犯信息的封闭性、追逃制度中存在的功利性以及异地羁押期限等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未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逃犯甚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上述案例正是网上追逃制度存在不足的具体体现。因此,加强对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

网上追逃是指通过计算机网上在公安系统内部传递交流追逃信息,由发布信息和获取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共享追逃信息资源,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共同追捕逃犯的侦查行为。具体而言,网上追逃就是利用计算机和网上开展追捕逃犯,建立并开通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相联的数据通信一级网上,省、自治区公安厅(局)与地、市、县的数据通信二级网上,建立“在逃人员信息工作站”。将负案在逃、批捕、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及违法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并输入到“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网上,制成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网24小时供各地公安机关查询、比对。或者将在逃人员信息制成光盘,供刑侦部门、派出所、监管场所等部门进行查询、比对。

二、网上追逃的法律缺失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缺失

现行《刑事诉讼法》修订于1996年3月,公安部在此基础上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于1998年5月,1999年12月,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月,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各警种、各部门日常性的工作。1999年7月至9月和2001年9月20日至11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网上追逃”专项行动。

从上述法律、公安部部门规章、文件的发展脉络和网上追逃的司法实践历史上可以看出,科技进步和打击犯罪的实践需要已经凸显了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滞后性,反映出网上追逃措施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缺失问题。

(二)网上追逃对象的权利保障制度缺失

在现行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三个文件”)三个公安部文件中,对于如何保障网上追逃对象的合法权利均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安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利用制度漏洞插手经济纠纷、虚假上网骗取追逃成绩、不及时撤销在逃人员信息以及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错误计算羁押期限、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不及时、被拘捕人员的律师聘请权无法保障等侵犯网上追逃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上述涉及贾润根《抓人领奖易纠错认罚难》的报道,正是权利保障制度缺失下导致网上追逃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具体体现。

(三)网上追逃的法律监督缺失

由于网上追逃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而公安部的“三个文件”重点在于指导公安机关内部的网上追逃工作,仅对抓捕的公安机关和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移交时间和程序作出规定,对反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真实情况材料没有统一标准,材料准备的随意性很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因此网上追逃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无法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进行纠正。

三、网上追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网上追逃的执行是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执行,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后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只能通过公安网下载的拘捕文或者使用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电传文书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协作地公安机关羁押,这只是一种临时羁押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这种临时羁押措施的性质、期限的计算、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等程序均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履行对被拘捕人员及其家属相关权利的告知义务。在实践中,立案地公安机关往往不将异地关押的时间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而是在将拘捕对象押回办案地后才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造成了网上追逃对象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目前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强调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体现和贯彻,因此加强对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二)兼顾办案效率与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

据统计,2007年全国共上网在逃人员417627名,抓获撤销在逃人员394576名,其中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19名,B级通缉令逃犯154名,部督逃犯23名,杀人在逃人员11532名。网上追逃依托科技化、信息化的网络平台极大地提高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效率,为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任何只追求打击犯罪、发现实体真实,或是只强调保障人权、程序公正,都是片面的,很难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因此,完善网上追逃的法律制度,既有助于打击犯罪,又能够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录入上网逃犯时,工作人员甚至负责把关的负责人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出现把姓名搞错、年龄不符、照片不对、身份证号有误等种种现象,甚至把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也上网凑数,更有个别公安人员利用网上追逃插手经济纠纷,严重侵犯了追逃对象的合法权益。上述现象的存在反映出随着网上追逃措施的大量应用,迫切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责任,并完善相应的处罚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四、网上追逃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一)明确网上追逃对象的上网条件

网上追逃对象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涉嫌犯罪事实清楚,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且已办理刑事拘留、逮捕等等有关法律手续;对于案情重大、缓急情况特殊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是上网的必经程序。第二,抓获后可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这是由刑事责任的轻重为判断标准,第三,已经查明其真实姓名、年龄和户籍地址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上网信息必须具备的内容。

另一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网上追逃对象进行分类,确定逃犯的级别,这个标准主要是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恶劣与否,对于因一般违法行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而暂未到案的人员,则没有必要作为上网追逃对象。确定逃犯的级别,公安民警就能分清工作的轻重缓急,有所侧重地办理重大、紧急的案件。在实践工作中,还应避免确定逃犯级别的随意性,以免浪费现有的警力和财力。

(二)完善网上追逃的信息技术和管理制度

1.完善网上追逃的技术条件

目前,公安机关的局域网上建设标准不统一,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全国或各省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网。虽然公安部建成并开通了与省级公安机关相联的数据通信一级网,个别发达地区的省级公安机关开通了地、市的数据通信二级网,但是大部分基层参战单位是单机作战,只享有网上资源的单向浏览、利用功能,不能与上级、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数据交互。因此,应当加快公安信息网上建设步伐,尽快建立以公安刑侦局为主体,从公安部到各地级市公安局三级联网的信息。为了形成全国统一的“追逃”数据库,应在各个地级市之间、公安机关内部的各个警种部门之间实现联网,将各个分散的局域性、区域性或部门性单机及网上,互联成一个统一的公安综合信息网上,使各地、各部门能够按权限共享信息资源。有条件的地级市公安机关中可以加快局域网建设,把公安信息网上延伸到县市公安机关和城市分局、警署和派出所,改变目前靠下发计算机光盘进行“追逃”信息查询比对检索的原始方式,大大提高网上运行的速度,进一步掌握主动权。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也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在城市公安机关尽快建成局域网,在农村公安机关推广使用DNN拨号上网。这些工作都是开展网上追逃工作的前提与基础。

2.提高公安干警的科技运用水平,强化规范执法意识

第一,要大力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应当特别重视对民警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民警运用计算机的能力,使人人都能够掌握网上查询技术。切实增强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牢牢掌握网上追逃工作乃至未来工作发展的主动权。

第二,要强化公安民警规范执法的思想意识。首先是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追逃一盘棋”的思想,各警种、各部门、各地区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及时上网、及时撤网、及时移交、及时押解,及时互通情报、反馈信息,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其次是人权意识。把打击犯罪与尊重、保护人权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保护。

第三,强化网上追逃内部执法监督,加强公安干警的奖罚惩处管理。对侦查工作失误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对应上网而未上网的;对工作不落实,导致在逃人员在辖区内长期隐藏没有及时发现的;虚假成绩骗取奖励和荣誉的;对配合协助外地抓逃不力、乱收费的,省厅要进行倒查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通报全省,严肃批评,年终目标考核扣分。应该上网而未上网的在逃人员被外地市抓获的,立案单位要给予抓获单位奖励。上级公安机关要对立案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3.网上追逃的信息数据库

第一,完善网上追逃系统的信息参数。目前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中,可以发现数据中对犯罪嫌疑人住址及户籍地的描述填写不详细,有的只写到省份或者不写省份而只写县、乡、镇,因此导致了信息比对时间上的浪费,也容易产生比对错误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在逃犯罪嫌疑人上网的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内容: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由立案办案单位填写信息表。在输入计算机前,必须核对姓名、详细住址等情况,户籍地址必须填写到镇乡、村,城镇户籍要填写到街道、里弄的门牌号码。另外,为了防止在逃人员采取改名换姓、易容改扮、制造假身份等手法隐瞒、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还可以逐步增加指纹、掌纹、血型等新项目,以提高信息比对的准确率。

第二,及时更新信息。在逃犯信息上网之后,公安机关如果搜集到新信息,应在网上数据库中及时更新和补充逃犯信息,保证逃犯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同时,应在网上数据库上显示信息更新的时间与内容,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和及时更正错误。

第三,提高逃犯信息的覆盖率。目前,除利用旅馆和网吧的实名登记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外,对于其他实名登记信息(如银行信息、社保信息、用工信息、医疗信息等),公安机关尚未利用现有的信息优势,建立覆盖信息社会的科技网上,在信息战役中仍处于劣势。因此,应当提高逃犯信息网上的覆盖面,同时对公安机关收集信息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规制,防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4.网上追逃的信息管理

由于缺乏明确的销网必经确认程序和必备的手续、资料条件,导致协同作战中抓获移交单位和上网接受单位各自上报销网,甚至有的捷足先登,使得复核时虚实难辨,先后难定。另外,“人已获,名在网”的情况造成非立案上网的协同作战单位仍在将其作为追逃对象开展工作,无谓耗费警力、精力和财力。因此,规范网上追逃的信息管理,规定网上在逃人员信息操作权限,就是要明确分工,划分责任,使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

(三)规范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协作抓捕逃犯的程序

1.抓获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逃犯时,必须出示通过网上扫描由办案地公安机关签署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逮捕证,必须认真填写好相关的内容如逮捕、拘留逃犯的时间、地点等,并向被拘留、逮捕者正式宣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情况紧急,应当在拘留、逮捕逃犯之后尽快补齐相关的法律文书。

2.抓获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逃犯之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抓捕地公安机关关于拘留、逮捕逃犯情况的通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3.立案地公安机关必须在10日内及时到达抓获地,接受或转移逃犯,10日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逃犯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日算起;异地羁押和押解途中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可以折抵刑期。抓获地公安机关在向立案地公安机关移交逃犯时,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交给立案地公安机关。

4.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在逃犯被押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二十四小时内对逃犯进行讯问,讯问之前应当告知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比如,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的法律规定等。

5.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支付必要的抓捕费用,并可对其适当奖励。同时,对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办案的公安干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网上追逃的立法保障

公安部发布关于规制网上追逃的文件与国家法律相比,立法层级低下、法律效力不高。法规、规章不仅会由于其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的有限而限制其作用的发挥,而且由于它们间往往难以协调从而造成法制的不统一,与现行法律规定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加快网上追逃的立法步伐。笔者认为,为了弥补现行法律规范缺失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体系,网上追逃作为一项侦查行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第二章“侦查”——第八节“通缉”与第九节“侦查终结”之间增设一节“网上追逃”,并在该节中对网上追逃的若干问题予以规定。同时,还应当相应地增加检察机关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监督的保障措施,并对网上追逃中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以便对侦查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达到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目的。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是符合现代科技与传统办案方式相结合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公安侦查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侦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也将极大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科技化、程序化、现代化。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加大司法活动的科技投入,运用科技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与前瞻性,从而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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