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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8篇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8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etailedrulesfortheselectionandappointmentofleadin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8篇,供大家参考。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8篇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Detailed rules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Detailed rules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2008-12-20 15:12:41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in order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Regulations" the appointment of cad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of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form, full of vigor and vitality of the employment mechanism, to ensur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rty"s basic lin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a characteristics,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Second this is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y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of its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supporting the appointment of cadres, Party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in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cadres must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work.

 Third,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must adhere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the principle of the party in charge of cadres;

  (two) the principle of merit, have both ability and political integrity;

 (three)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recognition and performance oriented;

 (four) principles of openness, equality, competition and merit;

 (five)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six) the principle of handling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must carry out the important thoughts of "Three Represents", the leadership team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a basic line, resolutely implement the party serving the people wholeheartedly, honest and diligent, strong leadership, leadership modernization has unity and pragmatic ability in body.

 Fourth of these rules apply to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banners, direct party and government groups, institutions, section level leading cadres, the officers and men of the township, district level leadership.

 The second chapter is about the qualifica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of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Fifth leading cadres should have the following basic requirements:

  (a) is required for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the Marxism Leninism and Mao Zedong thought and Deng Xiaoping theory foundation, to analyze Marx"s standpoints and methods of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two) resolutely implement the party"s basic line and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spire to reform and opening up, devote oneself to the cause of modernization, make arduous efforts in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make innovations and make achievements;

 (three) to persist in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and earnestly investigate and study, and can integrate the party"s policies and policies with the realities of the region and its departments, tell the truth, do practical things, seek practical results, and oppose formalism;

 (four) a strong sense of revolutionary dedication and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practical experience, organizational skills, cultural standards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of leadership;

 (fi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the power entrusted by the people, honest, hardworking people, set an example of plain living and close ties with the masses, adhere to the party"s mass line, and consciously accept the criticism and supervision, bureaucracy, against any breach of privilege, for personal gain is not the wind;

 (six) uphold and maintain the party"s democratic centralism,

 have the overall situation consciousness, the mass concept and the democratic style of work, and be good at uniting comrades, including comrades who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and work together.

 Article sixth promotion as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ership positions, in favor of leading cadres younger premise, should have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by fukeji mention zhengkeji office, usually above work in rank post for two years; by the clerk mention Keji duties, generally has more than 3 years of service. Promoted as Sumu township party chief should generally be in the age of 40 years of age, promoted as party leaders of the general"s straight at the age of 45.

 (two) generally should have a college degree or above.

 (three) Party school,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or other training institution should be trained for more than three months.

 (four) as good grades or nearly three years in the annual assessment and other times more qualified in recent years in the annual assessment.

 (five) apply brazilwood members of the township party committee duties, there must be more than two years" standing.

 (six) good health and able to undertake heavy tasks.

 Seventh leading cadr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should be promoted step by step,

 Outstanding young cadres and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work or special needs can be promoted. Exceptional promotion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cedures.

 The third chapter is about the adjustment of the team and the proposal of equipping the opinions

 Eighth, the leadership of the adjustment and equipment, according to the unified arrangement of the higher authorit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inions.

 When ninth teams or cadres are individually adjusted,

 (a) th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team or team vacancy situation, proposed the adjustment, make comments.

 (two) the party or departments of Party committees can also according to the vacancy situation,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with the team.

 (three) party cadre management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rangements and make adjustment.

 The fourth chapter,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Tenth, select and appoint leading cadres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must be recommended by the Democratic Party proposed inspection object,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by the party committees at the same level (party) or cadre departments in charge.

 At the time of general change, the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shall be recommended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position of the leading group. When the individual is promoted, he shall be recommended according to the position proposed.

 Party committees (Party committees) or cadres in charge of the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on the basis of collective study to determine the object of inspection. General or a major adjustment in the team intends to, democratic evaluation team members; members of the leading group office, intends to determine the candidates in the system or in other departments in the supplement, should be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reserve cadres should also determine the object of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Party committee decided to push through a double test to determine or. When determining the object of investigation, the results of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should be taken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basis, while avoiding simply taking the votes.

 In the course of adjustment of the team of the eleventh organs, departments and units, the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shall be attended by the following personnel from the organs, departments and units:

 (1) all personnel of the organs, departments and units;

 (two)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subordinate units.

 The twelfth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 shall go through the following procedures:

 (1) th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s shall set up inspection teams, formulate recommendation programs, and take certain forms to announce the recommendation positions, qualifications, scope of recommendation and related matters to the cadres and the masses;

 (two) recommend the meeting, individual conversation, fill in the recommendation form and so on;

 (three) summarize the recommendation from the investigation team;

 (four) recommended to the party.

 Thirteenth leading cadres who personally recommend leading cadres to Party organizations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writing the recommendation materials signed by themselves and fill in the nomination recommendation form the organizational departments. If the recommended candidates are in line with democratic recommendations, public opinion can be considered as the object of study.

 Fourteenth recommended Party committees, government and their work departments, some leading members of the candidates, you can also adopt organizational recommendations, recommended by the masses, personal recommendation and examination,

 assessment methods combined.

 Regardless of the organization"s recommendations or personal recommendations, you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integrity, performance, ho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汇编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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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 8 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 5 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 5 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任职满 5 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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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 2 年集中组织一次。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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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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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 3 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 40 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 45 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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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 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第八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 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第四章 民主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提出考察对象,民主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

 必须一分为 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个别谈话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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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第六章 酝酿呈报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 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第七章 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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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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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第八章 任 免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6-12-0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 制度化 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7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 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包括具有正处级、 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学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以及各院系的党政负责同志。

  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 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并在正科长中级职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距退休年龄任不满一届的一般不再提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的中层党政领导职务。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提任职务一般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九条 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满 58 周岁 一般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其中专职党政领导干部改任相应职级调研员。在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时不能任满两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 选拔院 系 处级领导干部 一般应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选拔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三参加民主推荐人数必须占应参加人数的 2/3 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 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含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必须集体讨论、 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 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院系一级党委总支换届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考

 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

 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实体院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代表、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 党政职能部门 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 所在党委、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干部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建立考察文书 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 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领导向单位主要领导或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属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

 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监察处长任免前应听取教育部人事司的意见任免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在讨论决定前还应和地方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第六章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依据《南京大学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 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学校党委领导签发。

 党委系统的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行政系统的干部以校长或学校行政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被任用者谈话。

 中层正职一般由学校领导同任用者谈话中层副职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同任用者谈话。

 学校纪委负责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或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加大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 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在新提任干部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可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

 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院系、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三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一届的人员鼓励交流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两届的人员实行交流。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系的学术业务管理岗位和学校个别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 可以适当放宽。

 四在正常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任用的干部一般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五积极向校外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党政领...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

 (0 2020 年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健全我企中层管理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重点岗位定期轮岗、能上能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企业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 四 条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管理干部能上能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企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会、妇委会及团委负责人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

 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党委部署与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强,工作实绩突出,有拟任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一切以患者为中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有拟任职位所必备的学历及职称;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或相应工作经历);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达称职及以上,无违法违纪发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需要,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可破格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中层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符合破格提拔的相关条件和情形。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定向考察、聘任等形式。从外引进的干部,有相应职级任职经历者采取函询核查,征求原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后,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可直接任用的形式;提拔任用的仍需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选拔任用;工会、妇委会、团委、党支部书记等,按相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管理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企业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提出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企业党委直接或委托组织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初步建议。组织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四)形成方案。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沟通酝酿,并报企业党委会审定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五)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果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企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十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组织部制定推荐方案,组成工作组,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三)谈话调研推荐。组织部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资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参加人员范围:企业领导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部门负责人、职工群团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会议推荐。企业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提出有关要求, 组织填写推荐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五)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经干部工作酝酿会研究,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六)因特殊需要,可以由企业党委推荐人选,报上级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干部队伍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党委主要领导、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分管领导意见,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由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交企

 业党委会审定。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4.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三)实地考察。

 1. 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同志组成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2. 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到考察对象所在科室进行实地考察,发放《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并采取个别谈话、面谈考察对象、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3. 根据干部职务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4.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5.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单位参照第十条范围确定,延伸到部门了解熟悉情况的职工参加谈话。考察对象是党外干部的,注重听取所属党派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四)征求廉政意见。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企业纪委、监察室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党委对干部一贯政治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五)提出建议。组织部结合考察材料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企业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

 (一)在讨论决定干部拟任人选前,应当充分酝酿。对于民主党派的拟任人选,应同时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

 (二)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 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 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 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 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三)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实践听取情况介绍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企业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五)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职

 (一)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实行选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干部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二)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包括发布公示的当天)。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征求意见的,应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直接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提请院党委会审议。

 (三)试用期制度。新提拔任用中层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提交企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任职;不胜

 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考核的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参照民主推荐和考察的范围进行。

 (四)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组织部或协调相关院领导宣布任命,送干部到岗。

 (五)任职时间。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从党委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有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讨论决定任免职、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必须经过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其中,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讨论决定任免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四章

 全程纪实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全程把关要求,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全面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做到客观真实、 贯穿全程、突出重点,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搞用人上不正之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纪实:

 (一)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

篇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经济审计思考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合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思考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利的制约监督,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和结果运用。为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增强其在干部监管中的效果和权威性,有必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应明确为:通过审计,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发展程序,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正确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依法规范经济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同时为组织部门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三权一廉”情况,即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权、资金使用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8 个方面:

 1、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主要审计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有无挤占挪用、挥霍国家财产行为。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主要审计任期内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违法违规设置帐外帐、“小金库”、将预算内资金列入到预算外管理、使用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和强行搞有偿服务的问题。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查明任期内是否通过虚假立项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行为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计任期内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坐支、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公共财产有无被挤占挪用、损毁,造成损失浪费现象;有无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导致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的现象;有无党政机关侵占企业经营性资金、财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现象;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党政机关固定资产,有无擅自购置、报废、转让、变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无违反规定挪用公共财产或私自借贷资金,对外投资经商、牟取私利的行为;同时要查明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以及净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

 5、分管和负责的大宗项目、基建工程、重大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审计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可行性、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决策实施的效益性,是否决策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豆腐渣工程”。

 6、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重大疏漏,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效果情况。

 7、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政策情况。主要审查任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舞弊行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问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有无借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私分变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8、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审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侵占、挥霍国有资财,报销各项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问题。具体操作时,应多关注单位的小车费、燃料费、招待费、锅炉费、通讯费、出国出境考察费用情况,从异常的数据和票据中发现问题。

 三、选择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同样是以审计领导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为载体,因此常规审计中的一般审计方法同样可用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审计实践中,还必须不断探索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律和特点,探索采用其他各种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

 1、进行审前公示。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将拟审计对象、审计时限、主要审计内容等事项进行审前公示,广泛获取外部信息资料,以便从社会角度、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外部环境中更多地掌握审计对象的情况资料。当然,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审计对象的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

 2、召开进点座谈会。听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介绍以及相关部门检查情况及结论的说明;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及重要岗位人员对审计对象工作情况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意见。这样就能从单位内部对审计对象有一个总体性、轮廓性的印象和评价。

 3、内查外调相结合。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毕竟不同于一般常规审计,有时仅凭帐面说明不了问题,对于一些帐面没有反映出的问题、比较隐蔽性的问题,还必须到相关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因此审计时必须把内部查帐和外部调查核实相结合,不能放过任何疑点和蛛丝马迹,这样才不会出现问题遗漏,从而避免审计风险将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常规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料共享、充分利用相关审计成果,节约审计成本,减少重复监督。

 5、开展计算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费时耗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成本,应加强对计算机审计工作的投入,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审计资料库,切实把计算机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技术手段。

 四、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作出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纪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准确划分经济责任。由于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直接影响着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及使用,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掺杂审计人员主观因素和感情色彩,不得故意偏袒或贬低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审计人员在遵循《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基础上,可按以下进行操作:

 1、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业绩情况。主要通过收入、支出、费用率、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完成情况,用真实的数据和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等量化指标,来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及管理经济能力。

 2、用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来评价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状况。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的符合性、实质性测试,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

 3、用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程、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来评价领导干部科学决策能力。重点是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投入、产出审查、计算,评价效益情况。不仅要看经济效益,还要看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不仅要看近期效益,还要看长期效益。这样才能甄别出是搞短期行为、“形象工程”,还是从长远大局出发,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用领导干部本人与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利益关系来评价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主要通过小车费、招待费、锅炉费、燃料费、出国出境考察费支出情况,来判断和评价领导干部是否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经济问题。

 五、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搞好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 审计的最终目的,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为了减少领导干部评价使用中人为因素的影响,真正体现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管中的权威性作用,就必须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制度方式确定

 下来,从机制上加以保证。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委托部门要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组织部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并通报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装入领导干部考核(廉政)档案。干部管理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履职尽责、业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领导干部,应提拔重用;对平庸混事、搞虚假政绩者,应给与降职、免职处分。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领导干部个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该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来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严肃性,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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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

 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 3 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 40 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 45 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BR(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无论组织推荐或...

篇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 XX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 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2.1 组织谈话

 2.2 任前公示 2.3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3.1 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 3.2 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 报名与资格审查。

  3.4 考试(笔试、面试)

 3.5 民主测评 3.6 组织考察 3.7 党总支讨论决定

  3.8 组织谈话 3.9 任前公示 3.10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公开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公司党总支及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选拔原则、竞聘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人员、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5、根据中干职位的层次、业务技能需求、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公告。

 6、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7、公司党总支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二)考 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2.1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2 根据笔试成绩和参与笔试人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分为演讲和答辩,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和打分。

 3.1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应试者的思想理念及对任职后工作的设想。

  3.2 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招聘职位工作的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职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 5 人。

 3.3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3.4 面试前应党总支应组织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面试要求培训。

 3.5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4、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民主测评 1、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2、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由竞聘职位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组成。

 3、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公司党总支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4、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5、民主测评分数和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

 (四)组织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和入选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2、公司党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中,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公司内部进行预告。

 4、考察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公司党总支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五)决定任用

 1、公司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公司党总支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2、然后组织进行选拔任用公示。

 3、对竞聘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或不适合的,免去试任职务,结合前期试用前期岗位安排工作。

 4、同时,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公司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六)纪律和监督 1、公开选拔竞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1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2 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1.3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等。

 1.4 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1.5 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1.6 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7 对干部竞聘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员、检察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干部竞聘工作进行监督。

 2、日常工作中的干部队伍监督 党总支牵头,应加强对在职干部的履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提升队伍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 公司党总支

篇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ZZ 市 市 A AA 有限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

 选拔任用工作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业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干部队伍,保证 ZZAA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

 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包括公司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纪委副书记,公司各部室(群团组织)负责人、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所属相关单位中层干部原属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同样适用。

 第五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组织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

 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

 一、 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在公司中层副职岗位任职的:任职期满 2 年、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现聘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职务的:聘期满 1 年且考核等级达合格以上、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注:该任职资格在提拔公司技术管理岗位时适用)。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二、 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在公司股级岗位任职的:任职期满 1 年、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现聘任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职务的:聘期满 1 年且考核等级达合格以上、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在公司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期须满 3 年。(2)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任职期须满 2 年。(3)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注:该任职资格在提拔公司技术管理岗位时适用)。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有 3 年以上的党龄。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上级组织部的意见。

 第九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干部选拔任用可采用内部个别提拔任职、内部竞争上岗等 2 种方式进行。大胆选拔使用勇于实践、勤奋工作、能开创工作新局面,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三章

 个别提拔任职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有序启动干部选任工作:

 (一)

 公司机构改革、机构变动的; (二)

 公司中层管理职位出现空缺的; (三)

 公司中层管理岗位需要调配,或者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 (四)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五)

 因其他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

 第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分析研判和动议; (二)

 民主推荐; (三)

 确定考察对象; (四)

 考察; (五)

 讨论决定; (六)

 任职。

 第十二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

 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1.组织部综合各方意见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2.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汇报后,应在党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并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 3.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碰头会对初步建议进行讨论酝酿; 4.根据书记碰头会讨论酝酿情况,组织部形成工作方案,提请党委会审议。

 在动议过程中,领导个人向党委推荐选拔任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三)组织部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四)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也可把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

 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五)提出启动公司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等重要岗位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前,应先征询集团组织部的意见; (六)工会、团委中层副职提名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 (一)个别提拔任职,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在民主推荐工作中,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三)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2.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3.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就民主推荐职位、选拔范围、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进行说明,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4.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

 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5.向公司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四)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1.在公司部室推荐中层管理人员,谈话调研推荐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代表、推荐职位所在部室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会议推荐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中层副职以上人员、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推荐职位所在部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在所属单位推荐中层管理人员,谈话调研人员由所属单位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班组长代表参加;会议推荐由所属单位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参加。

 3.上述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作适当调整。

 (五)所属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六)民主推荐程序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 (一)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由党委研究确定

 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三)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五条 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涉及到纪检监察领导

 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由组织部会同纪检室进行。

 (二)考察工作必须根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执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在PP 处理营运、建设、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

 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拟定考察工作通知。

 2.提前 1 天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干部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群众反映其有关情况的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方式等。考察预告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3.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召开民主测评会,采取发放测评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 个等次,以及“是否同意提拔使用”选项,对考察对象进行任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与民主推荐会相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道当调整。

 4.进行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相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征求组织、纪检、审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6.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即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与考察对象面谈,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

 7.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实地走访、査阅工作资料等方法进行延伸考察。对在本企业工作不满 2 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延伸

 考察。

 8.组织部按照《公司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对考察对象人事档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与任职资格条件有关的信息,并对各审校项目审核情况进行说明;考察组指派专人对考察对象人事档案进行复核,并填写《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由组织部负责人、考察组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

 10.考察对象填写《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所在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考察...

篇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乡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管理机制,把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成绩突出、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中层岗位上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XX 市 XX 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区委办发〔XX〕4 号)精神,结合《XX 市 XX 区灰坪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XX〕X 号)对我乡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经乡党委研究,拟定于近期选拔调整部分中层干部,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拓宽用人渠道,优化干部

 结构,增强工作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依规办事。

 三、组织领导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做好选拔任用工作,成立由 XX 为组长,XX 任副组长,XX为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林倩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位及待遇

 1.职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经乡党委研究,乡中层干部职位 12 个(含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组

 织员职位),本次竞争上岗设中层职位 8 个,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职

 位

 名

 称

 拟配

 职数

 职级

 1

  2

  3

  4

  5

  6

  7

  8

  合计

  2.待遇。政治待遇:作为乡级后备干部,今后干部提拔推荐对象原则上从中选择;经济待遇:中层干部享受相应的考核系数,具体以乡干部考核文件为准。

 五、具体条件

 根据《XX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本乡中层干部和驻村干部的任职条件是:

 第一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岗位特点,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好,大局意识较强,能够领会把握、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热爱本职工作,带头实干、注重实效,善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善抓落实。

 (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五)清正廉洁,品行端正,严以律己,作风朴实,在干部群众中口碑好。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具备与中层岗位相适应的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一年以上本单位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提任乡党政综合办以及乡党委部门中层职务的,应该是中共正式党员。

 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中层职务,可不受任职时间条件限制。

 第三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原则上不得越级提拔和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必须严格把关,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审定后公布。

 (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乡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一般为:班子成员、副科级领导干部、中层正职、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干部和其他需要谈话人员。

 (三)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全体干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四)征求乡纪委意见。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乡纪委的意见。

 (五)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乡党委听取对拟提拔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职位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报批任用。公示结果如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

 (七)材料归档。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干部选拔任用各工作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分批分类存档备查。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

 (八)聘任考评。中层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评不合格者将给予解聘。任期内有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能胜任岗位的,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解聘其职务,调离岗位,作一般干部另行分配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在考察测评中,广大干部要以对工作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每个干部要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向,严禁徇私舞弊,在党委决定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布谣言。

 2.要加强团结,形成整体效能。全体干部都要有“一盘棋”的思想,围绕本部门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力,互相支持,互相协作,防止拉结小团体,要发扬风格,服从大局,充分发挥整体最大效能。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乡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个别情况需作变动的,由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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