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改革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教学内容 课程 改革 高职院校 方法

摘要: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力军。在阐述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及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903

盛世环保,教育为先。随着我国环境形势的日趋严峻,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不断加强,高职院校将承担为环境保护事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重任。而掌握必备的环境保护法知识,是作为一名合格环境保护专业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均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但由于课程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也不尽科学,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1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

1.1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设置及学生需求现状

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我国第一所环境保护专业学校——长沙环境保护学校成立,成为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摇篮。此后,随着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中开设环境保护类专业的院校不断增多,开设的环境保护类专业也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主要有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业分析与检验、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工程技术、城市水净化、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环境信息技术、城市水净化、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等。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目前需求去向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可能涉及到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等等的监督管理,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生态保护、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环境污水事故等。二是进入环境与资源方面的监测站,如环境保护监测站,水资源监测站等,涉及的工作包括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音)进行监测,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等。三是进入环保公司,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等工作。四是进入生产型企业从事环保专干工作。环保专干作为企业领导与企业环境保护的沟通桥梁,负有向企业干部职工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向领导提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的职责。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必将持续增长。

1.2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

从上述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人才就业及市场需求现状来看,不管是进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还是进入作为环境保护法守法者的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是以后工作中必须具备的。并且他们所需要掌握的环境法律知识应当是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从事基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者,需要掌握在以下工作中所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环境检查执法、环境现场询问、证据收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环境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司法移送,此外,还有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环境信息公开的办理等。

从事环保专干或在环保公司从事环境监测、环评影响评价等技术性工作者,虽然和从事基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者需掌握的环境法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但是仍然需要具备基本的环境法律素养。如从事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运营等工作,应当掌握从事这些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环保专干而言,则必须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等,及时发现企业在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隐患,并向企业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调查处理等。对于环保监管部门执法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或者违法之处,提出答辩,或者建议企业领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所需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执法及行政处罚、环境监察、环境标准,及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环境犯罪等方面。

第二,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层次为理解、掌握和运用,尤其是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而不需要对环境法学理论进行深入探讨研究。由于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大多在基层环保一线工作,因此需要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环保法律知识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企业排污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受污染公众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环境行政违法立案调查和处罚,他们需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环境法律知识。如环境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环境民事赔偿的原则、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环境民事诉讼程序,环境民事诉讼举证,环境现场调查程序,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环境行政处罚举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

第三,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极为具体和细微。如环境现场执法检查中,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要求,对询问笔录制作的要求等。而在排污申报登记中,需要掌握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写。

2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设置中基本都有环境保护法这门课程。但在教学内容设置及教学方法方面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环境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滞后于环境保护实践

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方面,大部分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内容结构仍然停留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内,主要介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而对于一些单行法已确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则未纳入教学内容。如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总量控制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从而确立了区域限批复制度。该决定还规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而确立了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应当纳入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中。

2.2环境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中主要讲述概念、内涵、形成的过程、意义、作用、内容,而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常会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并未涉及,尤其缺乏实例。例如在讲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时,内容主要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排污申报的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责任。然而仅仅讲授这些内容对于学生而言还是较为较抽象和乏味,其原因是对于贯穿于排污申报登记中的一个知识点,即有关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写,恰恰被遗忘了,而正是这个知识点,能够使得学生对排污申报登记具象化,有关申报登记对象、内容、审核、核定,乃至违反排污申报制度,都可以籍此向学生生动的说明。

2.3环境保护法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较为粗略

以环境行政责任这一知识点为例,主要内容为环境行政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处罚概念、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涉嫌违法者答辩、作出决定和执行。但对于立案应当遵守的原则、时限,调查取证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未涉及。而掌握这些知识和能力,是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中经常会要运用的。

2.4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知识的传授、课堂教学,缺乏全面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仍然是教师讲,甚至是照本宣科,学生听,课堂中的理论讲授是教学的重点和中心;学生的角色是听讲者和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难以较好地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虽然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是案例过于理论化,所包含的知识点较为简单,与环境保护实践相差甚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案例来源渠道少,案例过时;环境保护法教师极少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执法实践,对具体环境保护管理及执法细节不清楚,教学主要依赖教材,而目前所使用的教材大多是在参考本科院校环境法学教材基础上形成的,内容不适应高职教育的特点。

3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3.1改革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

一是应打破学科体系的界限,按照技术应用能力、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和“实际、实用、实践、实效”的原则设置课程和精选内容。即按照环境保护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构建面向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一个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职业,原因是它具有特殊的工作过程,即在工作的方式、内容、方法、组织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内容应当以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从企业创建、试生产、正式投产每个环节都需要环境保护监管,其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评文件报批、环评批复、试生产、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收费、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等,这一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等。

二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内容应当更为细化,深入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守法的具体环节。如要增加污登记申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可以通过某个具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来介绍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要重点介绍环境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的工作中如何运用,尤其是环境污染物排标准中排放标准等级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在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候,应当增加介绍关于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编写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特别是哪些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过程是必须做公众参与的,环评审批阶段环评审批机关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如履行受理公示、你做出环评批复决定前公示、作出环评批复后公告,此外,环评批复部门与发改、水土保持、建设部门、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在环评审批中的关系,环评资质的有关规定等也是环评制度中必须掌握的内容。

在环境法律责任部分,对如何结合环保工作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要加强,特别是要重点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具体程序事项,如立案阶段不能超过时限要求,调查阶段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询问笔录的制作,样品采集的原则,现场监察报告的编写,处罚法律依据适用,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等。此外,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生态红线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处罚措施,这些都应当作为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

三是应当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适应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保护课程所使用的教材。高职教育应当面向学生、面向职业能力培养。不能让学生去适应教师和教材,而应让教师和教材去适应学生。这些教材应当与本科教材有所不同,具有高职教育理念和特色,尤其是应当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

3.2改革和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方法

改革和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方法,应当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要在教学活动中废除灌输式,实行启发式教学。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必须彻底改革过去教师包办代替和“讲三练二考一”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讲一练二考三”。在教学过程中,要千方百计地培养学生善于提问,善于质疑,敢于发表与众不同的见解。

二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案例的来源应当尽量来自环境保护实际工作,并且不断更新,与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尽量同步。环境保护案例的设置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的改革而同步进行。目前,环境保护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是:案例大多局限于书本的主要知识点,因而不能反映环保工作执法、守法的细节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这个知识点,案例主要是关于企业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过程的公众参与,环评审批阶段环评审批机关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如履行受理公示、你做出环评批复决定前公示、作出环评批复后公告等,则涉及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方法,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诊所式教学法,都应当适应教学内容的变革。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的变革,首先应当是课程内容的完善,能够适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同步,其次才是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提高。如果只追求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不顾教学内容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脱节的现状,则是舍本逐木,不利于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邹昌明.充分发挥环保专干桥梁作用开创企业环保工作新局面[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3):130-131.

[2]李正生.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实施[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6):172-175.

[3]严中华.我国高职课程改革三次浪潮解读及其启示[J].职业教育研究,2009,(5):8-9.

[4]万忠.“以学生为中心”的高职教学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2,(12):104-105.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