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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四)(1979-1989)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大事记 安全生产

1979年

1月13日~2月18日,国家劳动总局副局长章萍率领中国劳动保护考察团,考察了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两国的劳动保护立法、安全监察、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1月15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并重新公布了基层工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工作两个条例。

2月3日,轻工部、农林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认真搞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通知。

2月8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开展职业病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3年内完成接触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5种毒物工人的普查。

4月9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报告》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整改资金中,规定10%左右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各企业要在每年整改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报告》提出要加强集体所有制企业防尘防毒工作,要制订规划,改变那种只下达任务、分配产品、收缴利润,而不改善劳动条件和不重视防尘防毒的错误做法。所需经费、材料、设备由各省、市制定统一办法解决。《报告》还要求,要恢复和健全安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省、市、自治区劳动、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设相应的处(科);省辖市、县要有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企业应按职工2‰~5‰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4月25日,国家劳动总局为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与使用,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5月2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出通知,重申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定》《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劳动保护法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从领导到职工,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生的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

5月28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建立劳动保护室的意见》,要求上海、黑龙江、四川、北京、天津5个省市选点建立劳动保护室,抓好安全教育,以创造经验,逐步推广。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1980年1月1日起实行。这项法律对生产、运输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罪与量刑等作出了规定。

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提出制定或修订标准要做到安全可靠。国家标准中包括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同日,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冶金部、化工部、一机部、轻工部、建材局、铁道部、医药局、全国总工会10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并组成检查团,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贯彻情况开展大检查。

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企业经过努力暂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超过90dB(A)。

9月30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该标准对工业企业厂房、生产车间的劳动保护条件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10月2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

11月14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邓颖超在全国总工会九届二次执委(扩大)会议上就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问题发表讲话。邓颖超说:“有一条非常重要,就是怎样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保障工人的健康、安全,生命的安全。”

1980年

2月25日,煤炭部颁布施行《煤矿安全规程》,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了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3月20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中山公园中山纪念堂为李立三、贾拓夫(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举行了有邓小平、胡耀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大规模追悼会,追悼会由彭真主持,王震致悼词。悼词充分肯定了李立三同志对中国革命的功绩,指出他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确定5月为全国安全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确定以后每年5月都要开展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报告》指出,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伤亡事故,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必须按照刑法依法惩处。

4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公安部、城建总局《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央广播事业局联合发起,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安全月”广播电视大会。康世恩副总理讲话。煤炭部部长高扬文、一机部部长周子健、交通部部长曾生和5个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的代表发了言。全国各地均组织厂矿企业职工收听、收看大会实况。

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公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自1981年1月1日实施。

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解除宋振明的石油部部长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给予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决定》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一切重大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宽容。

12月1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化工部、煤炭部、冶金部、五机部、国家劳动总局、国防工办、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对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12月22日,化工部发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化工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

12月30日,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批转煤炭部《关于地方煤矿安全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共同认真抓好地方煤矿安全工作。

1981年

1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矿山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建材局、农业部《关于手纺石棉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采取防护办法;逐步取消手纺石棉线;制止农户和家庭手纺石棉线;对现有患石棉尘肺人员要给予检查治疗。

3月23日,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开展第二次“安全月”活动的通知。这次“安全月”的重点,是要求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把安全生产作为调整内容,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控制职业病的发展,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开展劳动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安全标准是劳动安全工作的技术法规,是执行安全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是促进劳动安全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央广播事业局联合发起,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安全月”广播电视大会。康世恩副总理讲话。煤炭部部长高扬文、一机部部长周子健、交通部部长曾生和5个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的代表发了言。全国各地均组织厂矿企业职工收听、收看大会实况。

6月24日,化工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施行《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1981]化劳字第536号)。该意见规定了改革的工种范围主要是化工生产企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操作工人,以及随同倒班、劳动条件与化工操作工人相同的生产控制分析、检验和专责保全等工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总局“(1978)劳护字36号”文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表》执行。各企业需要增补的产品、工种、其毒物的毒性、劳动条件、危害程度与上述工种相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比照审定,并报化工部备查。

12月26日,四川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和《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罚条例》。这是第一个由地方发布的综合性劳动保护法规。

1982年

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单位规定了安全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

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国营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社队矿山安全,法律责任和处罚,以及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监察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条例的发布,标志了我国结束矿山安全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用法规形式规范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制度。

3月5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对1956年发布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作了修改。重新发布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于1982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是:(1)职业中毒(铅、苯、汞中毒等);(2)尘肺(矽肺、煤矽肺、炭黑肺、石棉肺等);(3)热射病和热痉挛;(4)日射病;(5)职业性皮肤病(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6)电光性眼炎;(7)职业性难听;(8)职业性白内障;(9)潜涵病;(10)高山病与航空病;(11)振动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职业性炭疽;(14)职业性森林脑炎;(15)煤矿井下工滑囊炎。

3月16日,国务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其中规定了对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和劳动保护技术的奖励内容。

3月27日,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第三次“安全月”活动,口号是“消除隐患,遵章守纪,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而奋斗”。

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将原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任命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7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迅速改变事故严重状况。

9月29日,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发布《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新公布的《宪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规定,在我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月29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标准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57605部队、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分别建立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代表政府对申请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工作。

1983年

1月15日,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煤炭部联合发出在全国煤炭系统开展安全监察活动的通知。

2月22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和科技干部局联合发出《关于评定劳动保护专业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技术工作。确定劳动保护专业干部技术职称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师。

3月21日,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开展第四个“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确定这次“安全月”活动要以普及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贯彻安全法规,加强安全措施为主要内容。口号是:反违章,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对国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

9月17日,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正式成立。

11月2日,劳动人事部转发高检院关于依法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文件,要求各级劳动部门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配合,把企业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检察机关立案,加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

1984年

1月3日,冶金部发布《炼铁安全规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炼铁工业生产、设计、施工、教学中必须遵守和使用的安全法规。

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加强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月23日,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从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依据,也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标准。

3月4日,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发布《评选“六好企业”暂行规定》和《六好企业标准》,其中的有关条款对“六好企业”的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均提出具体要求。

3月19日,卫生部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发布《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984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29日,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公安部、广播电视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开展第五次全国“安全月”活动的通知。这次“安全月”活动的口号是: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法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安全月”活动,要求实现“以月促年”。

4月26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委就增加各地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和各地经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一事分别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将增加6000名,各地经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增加2000名,国务院批准总计增加各地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和各地经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000名。

5月23日,全国“安全月”办公室发出通知,表彰全国各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121个。

5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承认《妇女在各类矿山井下作业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等14个国际劳工公约。

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防尘工作的决定》。要求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同时”)。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参加验收和监督检查,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10月19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改革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0月23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部、农牧渔业部发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对集资开办和个人开办小煤矿的申办、设计、施工、生产安全以及事故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月”领导小组的报告。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12月10日,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5年

1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10万人(不含)以下、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上的铁路局,全局分别连续4个月、3个月、2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工程公司连续6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奖金。各局、公司、工厂,发生一次5人以上负伤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1至2人死亡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分别处以经济罚款。

1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委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组成,国务委员张劲夫任主任。全国安委会的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

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通过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确定了在工会系统建立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的制度。

1月22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防止毒气泄漏和爆炸事故的通知》,要求吸取印度博帕尔农药毒气泄漏事故的教训,对生产危险性大、毒害严重和易燃易爆产品的企业,特别是对生产农药、染料、石油、化工等企业,组织力量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

2月28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3月20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批准接纳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为团体会员。

4月26日,全国安委会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今后不再搞“安全月”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5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5月28日,冶金部发布《炼钢安全规程》。该规程适用于炼钢厂(车间)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并要求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以及治理尘毒的设施,凡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

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成立后,即将“安全工程”专业列入本科试办专业目录。

1986年

2月2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委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安全生产,扭转全国职工伤亡事故较大回升的被动局面。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查处事故的过程、责任确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5月30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卫妇字[1986]第7号)。该规定要求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11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企业“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9月15曰,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这3个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分别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规定。

10月13日,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纪要》指出,卫生部门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

10月26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1月12日,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12月23日,劳动人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薄一波同志给成立大会写了“努力提高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的科学技术”的题词。赵东宛部长在会上宣读了这个题词。

1987年

1月16日,全国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举办全国工业生产安全知识竞赛,普及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

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等各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4月7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6月5日,全国工业生产安全知识竞赛结束。有500多万职工参加竞赛,1200个单位获集体优胜奖,620人获个人优胜奖。在20个优胜单位参加的电视预决赛中,航天部首都机械厂和鞍山钢铁公司分别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山西晋东化工厂和辽宁瓦房店轴承厂并列第三名。国务委员张劲夫和有关方面的领导观看了电视决赛,并为优胜单位发了奖杯和奖旗。

6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兴安岭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杨钟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并指出,这次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上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都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任何人都不得姑息迁就。

7月22日,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劳人护[1987]23号)。该规定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而制定。《规定》共计24条,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5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轻工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劳人护[1987]30号)。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立即对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领导安全意识强不强,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查事故隐患,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发现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的即责令停产。

10月12日,由劳动人事部组织的首届劳动保护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在北京揭晓。共评出部级获奖科技成果70项,其中二等奖3项,三等奖33项,四等奖34项。

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布修订后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60号),修订后的规定列出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计9大类98种职业病名单;并对职业病的诊断场所、患者的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该条例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该条例共计六章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月16~25日,全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展览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国务委员张劲夫为开幕式剪彩。

1988年

1月18日,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发布《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工总经字[1988]5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该纲要指出,据大量事故案例分析,9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班组,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设备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办法。

1月20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升级的考评工作中,对安全问题必须认真进行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取消升级资格。

2月27日,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发布《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劳人矿[1988]2号)。该规定是为了尽快改善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状况,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采石、采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该规定共计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分别组建人事部、劳动部。

4月12日,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罗干为劳动部部长。

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律在有关条文中对劳动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

6月3日,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在有关条文中对劳动保护事项作出了规定。

6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人事部发出《关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地(市)两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参照国务院1982年《国务院关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下达的暂定编制方案,配齐人员,达到暂定编制标准。

7月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对在安全工作中犯类似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该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该规定共计19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7月28日,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部、农业部发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劳安字[1988]2号)。该办法共计八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月20日,卫生部发布修订后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卫防字[1988]第70号),明确规定有关职业病的统计、分析、报告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于1989年1月1日实施,原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公布调整后的全国安委会成员名单,国务委员邹家华任主任。

10月1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成立。科技委下设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3个专业组。

10月13日,劳动部上海特种电器安全检验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是国家劳动部为了加强对特种电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察,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研所筹建的。

11月5日,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使用童工,对违反的单位和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2月6日,国际劳工局亚太行政开发署职业安全卫生专家在北京举办以化工行业为主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班。

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准化法》,该法律共计五章26条,其中有关条款对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规定必须统一制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989年

1月5日,劳动部主持起草的《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安全生产专题)》通过专家评审,该安全生产专题被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

2月10日,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2月13日,农业部、劳动部发布《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劳安字[1989]3号),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计82条,适用于农垦系统所有企业。

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全文共计五章28条。

6月16日,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发布《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劳矿字[1989]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程适用于乡镇非煤露天矿场,不适用于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

7月6日,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任命阮崇武为劳动部部长。

12月22日,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购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决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未完待续)

编辑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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