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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权威与精神秩序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秩序 宗教 精神 权威

法律作为人类交往秩序的规范前提,其运行的外在动力须借助于权威,无论这种权威是世俗权威还是神圣的宗教权威。而内在动力须依赖于精神,即交往主体的精神需要,是构成人们交往行为有序展开的逻辑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秩序,归根结底是人们精神世界的一种建制,精神秩序是行为秩序的前因。其中宗教权威每每将外在权威和内在精神秩序有机地合二为一。宗教权威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构成国家正式秩序,也可能构成民间非正式秩序。就我国秩序的建构而言,尽管宗教对于国家正式秩序的整体建制影响不大,但对民间非正式秩序的型构和组织常常具有支配性。特别是在穆斯林和佛教信众中,教法或宗教教规对公民日常交往行为的影响,远远大于国家法的实际作用。这种事实,决定了在民间法研究中,如果忽略了宗教因素对民间秩序形成的实际影响,并忽略了在国家法上认真对待这种秩序,则意味着国家法越来越偏离社会的既成事实,从而国家法不是既有社会交往秩序的确认者、守护者和捍卫者,反倒是其革命者、解构者和毁坏者。

本期刊出的3篇文章中,其中于玉和、周囿杉的论文《南传上座部佛教对元明清傣族习惯法的影响》,就以宗教(佛教)与傣族习惯法的关系为专门论题。从论题中不难看出,这是一篇历史跨度很大的论文。但作者紧扣南传上座部佛教,即小乘佛教在历史上对傣族习惯法的深刻影响,阐述了傣族习惯法中的具体制度,如刑事制度、证据制度、审判制度、民事继承制度等深受佛教影响,从而“佛教化”的事实。这种情形的形成,既有傣族民众日常围绕寺院而生活的主要因素,也有政权力量作用于其中,以推进和维系以佛教信仰为中心,展开人们习惯生活的重要因素。在论文中,作者所提供的一些资料,如《芒莱法典》中有关案件审理的原则要求,对判官个人修养的原则要求以及如何识别罪犯的技术规则等,昭示了审判活动中的很多一般性问题。当然,由于论题跨度太大,相关材料较多,作者想进一步表达、关注和引申的问题或许还没有完全展开,期待着作者的相关后续成果。

另外2篇论文则分别就柯尔克孜族习惯法和侗族侗款制度重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曹盟的《柯尔克孜族由传统习惯法向现代法制转变管窥——新疆乌恰县库拉热克村调查浅记》一文,是我所看到的第一篇研究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论文。作者借助其在一个柯尔克孜族村庄的考察,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接睦、人际交往中习惯法与国家法共用,以和谐人际关系、婚育观念及行为随着国家法而产生的巨大变化、朴素自然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契等四个方面说明柯尔克孜族习惯法向现代法制的转变。作者强调:“从目前情况看,柯尔克孜族村民在法律方面已经完成了从传统习惯法向现代法律的转型。”这一结论能否完全成立?笔者以为还需谨慎观察,因为一是作者的研究对象只是柯尔克孜族聚居的一个村庄,该村庄的情形能否反映柯尔克孜族的一般情形?况且文章的例证并非完全有利于说明这一结论;二是柯尔克孜族作为一个全民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文中对由伊斯兰教所生的该民族的相关习惯法未曾提及;三是法制(制度)不仅是一个规范和行为系统,而且还有观念系统、组织系统和反馈系统。如果习惯法不能在上述五个系统中都受到现代法制的决定性影响,就很难遽然得出前述结论。否则,所谓“转变”,或许就不是该民族精神秩序的转变,最多只是一种无奈的裹挟。条件稍变,可能又被裹挟到其他秩序体系中。当然,这仅是笔者的一孔之见,但愿能够对作者的继续研究有所帮助。

黄梅的《侗款传统权威的重构与转型》一文,对曾受严重破坏,“改开”以来有所复兴的侗款制度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包括款约和款组织等在内的侗款制度,在近年来的民间法研究中颇受关注,不论是侗族学人,还是其他学者,研究者甚众,但对新近侗款的复兴问题进行专门探讨者,我以前未曾关注到。该文致力于相关问题,从1949年以后侗款制度的断裂叙述起,进而引出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开放化的影响,侗款重构的历史契机和事实。从其叙述中不难发现,重构的侗款制度,在组织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多重性,在款约的制订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协商性、民主性和利民性。其中一则顺口溜就能典型地表明之:“顺水挖沟,因势利导;制定规约,利用寨老;小案不让出村,大案及时报告;各保一方平安,敞开大门睡觉。”这也说明,重构后的侗款制度和以前相比,也在发生转型。何以有这种转型?这与当地基层政权组织的支持与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与落实、基层民主建设的形势与需要以及浓厚的“款文化”的萌动与传承有必然关联。这也说明,侗款制度的重构,乃是侗族精神秩序在新时代的物化延伸或规范表达。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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