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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8篇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8篇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1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调研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调研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摘要:检察理论调研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8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8篇

篇一: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调研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调研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摘 要:检察理论调研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在检察理论调研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检察调研工作的开展。笔者结合实际,谈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检察调研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关键词:检察理论调研;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基层检察院承担着大量案件,执法办案中经常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以基层检察院检察调研的素材比较广泛。开展检察调研是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解决新问题的重要保障。但是基层检察院囿于基础薄弱、重视不够等原因,检察调研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的发展,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理论调研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调研积极性不高

  长期以来,在检察系统内部就存在者“重办案、轻调研”的格局,这样就造成了检察干警对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人认为检察理论调研就是研究室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有的干警认为检察调研是学中文干的,自

 2 己是学法律的,自己只办案就行,与己无关。其实,殊不知检察理论调研工作不只是研究室的工作,而是全院干警都必须积极参与的工作。检察理论调研是检察干警根据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分析,提升自己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注重检察业务,轻视检察理论调研

  在目前检察工作考核中,重检察业务考核,轻视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的考核。八大检察业务科室的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人员配备,提拔任用上,重视业务科室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检察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与质量,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影响力更不能忽视。不会写文章的检察干警一样可以得到提拔任用。写调研文章比较费时费力,很难出成果,干警惰性和畏难情绪影响调研的开展。加之,基层检察院面临的案件多人员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没有改观,工作量比较大造成干警忙于应对案件,面对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仍无暇研究和思考。

  (三)写作基础薄弱,缺乏写作技能

  目前,基层检察院的人员构成以法律专业为主,以转业军人和部分中文专业为辅。基层检察院检察干警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相对较少,同时受到法律和中文高等教育的人更少。另外,基层检察院干警学历以本科生、

 3 专科生为主,研究生的比例非常低。即使一些干警也积极参加调研,研究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但是往往停留在口头上。一些检察干警往往懒于动笔,缺乏钻研的精神,即使进行了检察调研,也往往在表层,对于很多问题不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干警的薄弱基础和技能的缺乏影响着检察调研的开展。

  (四)研究室承担职能过多,力量薄弱

  基层检察院研究室不仅要承担本院领导和上级院布置的任务,有的还负责其他繁杂事务。以丰县检察院为例,虽然设立了研究室,但研究室只有主任和一名干警,力量较弱,研究室不仅要负责本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和上级院布置的任务,还要负责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法治建设办公室的基础性工作,工作强度之大,工作量之繁杂,大大影响了从事检察理论调研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影响到了检察调研的实效。另外,在基层检察院,检察调研、信息、宣传人员往往只囿于本职工作中,缺乏融会贯通的通才,整体调研力量比较薄弱。另外,检察调研往往集中于检察应用理论调研中的案例分析,对基础理论和检察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较少,形式缺乏多样性。

  (五)软硬件设施缺乏,制约着检察调研工作的发展

  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缺乏图书室和电子阅览室,即使有图书资源的种类比较单一,难以满足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的需

 4 求。图书资源是开展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的重要保障,检察干警大量阅读大量相关的书籍,结合工作实际才能写出相对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另外,从事检察调研的人员硬件设施相对缺乏,手提电脑、开通因特网和打印机是必备的条件,这样有利于及时传输撰写的调研文章,提高文章发表的几率。

  (六)调研成果的质量相对较低,影响检察调研成果质效的提高

  基层检察院检察调研工作难于上档次和上精品。实践中由于水平和发文渠道等各方面的限制,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发表文章的数量几乎为零,影响了检察调研的成效的宣传。各部门提交的文章数量不少,质量不高,有些文章纯粹是在网上抄袭,这严重影响着检察调研成果质量的提高。

  二、解决基层检察院检察调研工作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调研观念

  基层检察院虽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局面,但是仍然要把检察理论调研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提高干警开展检察理论调研的思想认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削弱检察理论调研工作。在从事检察理论调研工作时,我们要明确重点,要以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任务、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检察业务服务为原则,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研,增强检察工作调研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检察理

 5 论调研的作用。

  (二)领导重视检察理论调研,发动干警积极参与调研

  基层检察院的调研水平与领导检察理论检察的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领导重视是开展好检察调研的重要保证。基层院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调研工作,把开展好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要与检察业务工作一样纳入严格管理,逐步推进。领导率先垂范参与调研,院领导每年选一个课题进行深入调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以此推动检察调研的氛围。最终形成院党组领导,研究室牵头,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局面,共同研究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惩奖机制,积极推动检察调研

  一项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作保证。要形成基层检察院调研的良好氛围,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惩奖制度,要使写与不写的不一样,写得好的与写得一般的不一样。定期开展检察调研评比活动,对于获奖的检察理论成果我们要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积极将其成果向优秀刊物推荐发表。对于在检察调研中表现突出的检察干警,院党组在提拔使用上要优先考虑,由此形成一个有利于优秀调研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另外,对于检察调研我们要量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全院的实际情况把调研任务分配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把调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

 6 终考核的一项,定期进行通报,对于完不成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在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中不予优先考虑,绝不含糊。通过这些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形成全院干警积极参与调研的良好格局,推动检察调研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整合内部资源,拓展外部联系

  基层院研究室人员较少,力量薄弱。基层院要选拔一批文字功底较好,法律知识丰富的干警充实到研究室,壮大研究室的力量。另外,由于基层检察院内部人员年龄结构、知识水平、写作能力的差异,可以尝试建立检察调研小组,通过调研小组定期开展检察理论研讨等方式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一个人、一个部门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集大家的智慧于一体,博采众长,这样研究室与业务科室能够及时沟通,发现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投入研究。业务科室可以学习到上级院最新的检察调研精神和相关课题,与研究室人员一起共同开展调研。另外,检察调研小组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来院举办讲座,学习调研技巧和最新人点和难点,不断提升干警的写作水平,进而推动检察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建立并充实图书室,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图书室是一个大学智慧的综合体,同样图书室也是检察干警智慧的宝库。目前正在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检察干警有

 7 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才能更好的投入检察调研中去,进而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基层检察院要提供一定的场所建立图书室,并不断充实各种图书,特别是与检察理论和业务相关的书籍,为检察干警及时充电,提升自身能力提供一个平台。另外,积极完善电子阅览室,配备电脑和打印机,开通论文数据库,及时使干警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不断提升自己的调研水平。

  (六)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多出检察调研精品

  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调研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抓住调研重点,多处精品,注重实效,要及时与上级院相关部门的联系,接受上级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一方面要精心选题,根据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捕捉相关信息,确定调研课题,突出特色。另一方面,要组织人员精心研究,总结经验,认真剖析,及时撰写调研文章。争取多出优质的调研成果在国家级知名期刊上发表。

  综上,检察调研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推动检察调研工作科学发展,进而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永贵 基层检察调研应把握四个环节 《人民检察》2011 年第 6 期

 8

 [2]祖丙山 李淑会 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省略/show.asp?art_id=5398

篇二: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院对于全国检察机关来说,犹如健康体的末梢神经,虽然级别很低很卑微,但却关乎大局,容不得有丝毫懈怠和疏忽大意。“工欲成其事,必先利其器。”做好基层院工作先决条件在人,领导人的思路首当其冲,而要调整工作思路,就得有充分的调查研究,这就是我们要说的检察调研工作。这虽属务虚,却是运筹帷幄的要务。调研工作在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历程中作用重大,但是,在基层工作中有些干警既不懂调研也不重视调研,导致整体工作规划不够落实不力。如果不开展调研就着手做具体工作,就会成为盲人摸象,不得要领。“位卑未敢忘忧国,’‘笔者结合在基层院从事调研工作十多年的经验,不畏行家见笑,提出一己管见,以期抛砖引玉,发挥调研工作的作用,助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

 — 、 基层院调研工作面临的困惑 检察调研工作虽重要但往往不被重视,主要表现在“三个不够”上:

 一、

 领导重视度不够。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开展调研工作认识不清,造成领导层整体对调研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支持力度不大,工作开展不力。相当一部分人不能正确认识调研与检察业务

 工作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上不去,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改革也都不可能搞好的道理,存在认识误区,强调业务工作,忽视理论调研,使得全院调研工作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只有把领导层对检察调研的认识程度抓起来、摆上来、提上去,才有希望摆脱调研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

 专职调研人员不够。实际上,基层院基本上没有专门配备专职调研人员,院里的调研工作基本上是由非专职人员在做,而且领导干部比普通干警做得多。领导干部自身工作量较大,往往陷于繁杂的业务当中,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调研。而普通干警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没有从办案实践中主动收集素材,不会主动发现和寻找办案实践中的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导致其在工作中获得的好素材不能及时、充分转化为调研成果,而有能力调研的人又远离一线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实际来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课题,这种情况使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浪费。

 因此,合理培养锻炼专职调研人员,就成为提高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重要因素。

 三、激励机制作用不明显。实际上,普通干警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不够。虽然上级检察院每年都会为基层检察院指定部分调研课题,但是每个基层检察院均有自身的特点和各自的工作情况,往往对调研课题不感兴趣,也不愿承担。不可否认,上级定题

 是开展调研的一个方向,但基层检察院若能主动结合本院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综合调研课题,自然能写出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因此,只有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调研积极性,领导带头先写,推动中层跟进,逐渐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才能把调研事业有效开展下去。

 二 、 导致调研工作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是观念陈旧,对调研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知。领导层没有用宏观思考的眼光来看问题谋发展,大局意识不强,小富即安,不思进取,没有充分认识到基层院是最高检神经末梢的积极作用,把全国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重任推给了上级机关,把自己当成了冷漠的旁观者和麻木的看客。

 二是存有偏见,对调研机构人员缺乏应有的重视。基层院对法律政策研究室单独设立的情况不存在普遍性,这项工作往往在某个承担写作任务的部门中包含着,由个别干警兼职承担。这样,开展调研工作的各项条件和措施自然也不具备,调研任务往往要靠领导硬压来推行,任务完成得好坏就成了“看天吃饭"。

 三是自信不足,对调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相较于技术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基层调研部门的配套设备比较落后,电脑落后,没有内外网连接,资料书籍占有率低,查阅资料困难,请教专家无门。

 四是观念滞后,跟不上新形势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往往表现在调研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不足,物质基础不牢,制约着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更新,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因缺乏理论支撑而搁浅,无法实现理论强检。

 三 、 促成调研成果转化的对策 1 1 、更新调研理论,树立调研工作与业务工作并重的观念,把调研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调研和业务工作都隶属检察工作范畴之内,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不能够把二者放在对立位置上。摆正调研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位置是开展好此项工作的根本前提。关键在于院党组的重视程度,形成重视调研工作的共识,从全局的高度,把调研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上来抓。

 2 2 、

 适当加压紧逼,上级确定任务,下达理论调研的刚性目标和数值。建立上下联手、联合攻关的调研机制,在开展专题调研或综合调研活动时,首先应成立由调研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调研领导小组,制定调研方案,落实调研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调研任务顺利完成,其次成立由专职调研人员和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调研专班,实行联合攻关,集中集体智慧,不断完善和提高调研成果质量。

 3 3 、

 加大奖惩力度,重奖重罚,健全和完善检察调研工作奖惩

 激励机制,增强干警的团队意识和调研意识。没有积极的调研意识,不可能把调研工作抓好;没有形成团队意识,同样也很难搞好调研工作。调研工作是整体性的全局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院的一项共性工作。单单靠领导的重视是不够的,需要大家齐抓共管,主要还得靠各部门的支持和干警的主动参与。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惩诫机制,充分做到奖罚分明,并根据不断变化着的具体情况调整奖惩方略。

 4 4 、

 注重培训,把调研论坛坚持下去,培养普遍重视调研的风气。建立调研工作的数据资料库。通过建立数据资料库来丰富基层院的调研资源,以利于调研成果的索引、查找、利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搞活基层院有限的调研资源,挖掘基层检察调研的工作潜力。

 基层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权力离开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案件信息公开可以解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社会各界能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

 作。

 自 X XX 年 X X 月 X X 日最高检《关于印发 V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以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于 X XX 年 0 10 月 1 1 日全面上线运行,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我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在检务公开上取得了一定效果,现结合我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分析与探究。

 一 、 当前我院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现状

 1 、

 案件信息公开形式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行,案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每日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复核、导出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及法律文书等内容,再通过光盘刻录,将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导出的需要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内容导入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发布到外网,以供大众查询监督。

 2 、

 案件信息公开内容

 (1 1 )案件程序性信息。我院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我院查询所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2 2 )重要案件信息。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向社会发布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3 3 )法律文书。我院按规定对下列法律文书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予以发布: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内部工作性文书不在案件信息系统发布)。

 截止 X XX 年底,我院共公开法律文书 X X 份,案件程序性信息 X X条,重要案件信息 X X 条。

 3 、案件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1 1)

 )配齐硬件办公设备。为了确保案件信息工作有效开展,防止出现泄密、错误信息发布到外网等情况,我院为案管中心配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专用台式电脑一台,刻录光盘 0 10 张,并要求我院技术部门给予该项工作以全力支持,提供技术保障。

 (2 2)

 )专人负责管理。为了使案件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安全、实效,我院从市院领取的两个身份认证密钥,分别由院办公室和案件管理中心派专人保管并负责该项工作。案管中心专人每天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前的复核,以及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到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交换平台的互导工作。另外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重要案件信息的审核、发布及其处理工作。

 (3) 强化协调和配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多个科室,任务重、时间紧,案件管理中心积极发挥组织主导作用,及时对案件信息公开整体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科室反馈上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答复或上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实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呈现的问题与不足

 纵观我院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及结合其他基层院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可以总结出案件信息公开呈现的问题与不足,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进一步改进。

 1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具有 “ 滞后性 ”

 一是思想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有的人认为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认为执法办案已经很透明了,时时的案件信息公开有碍正常的检务活动,会干扰影响办案,有损检察机关权威。加之,一些办案人员对重要案件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二是公开时间滞后。在推行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与实际办案同步公开,如自侦案件立案后,经过督促后业务部门才提请领导审批予以公开。后续的侦结、移送起诉也不能及时跟上程序步伐,这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2 、

 法律文书公 开 “ 不 全面 ”

 法律文书公开都是选择终结性的法律文书,对于基层院公开的主要是起诉书、不诉书。而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也应进一步深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加以公开。

 3 、

 应用系统存在 “ 局 限性 ”

 新的事物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应用程序还处在初期应用阶段,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在案件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公安撤回的案件,因执行情况无法填写,因此就无法公开,个别案件信息填写完整也不属于未成年

 人案件,但系统提醒为“不公开”等问题,需要在以后进一步完善系统。

 三 、 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措

 1 、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程度。

 ①通过院务会、全院大会,层层传达和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使干警充分认识到,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推进阳光检务、依法接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有效手段,更是推动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②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干警深刻认识案件信息公开在体现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意义,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这样,才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具体工作中时时抓紧抓好,深化案件公开工作。

 2 、坚持 “ 科 学指导 ” 与 “ 机制 创新 ” 并重。一是加强对案

 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均指定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案管部门每周三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提取数据,列出本周应当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清单交承办部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对本周应当公开仍未公开的案件承办部门发出督促,周五下班前逐一核对本周案件信息公开清单,并审核导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确保应

 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得到及时、有效公开。二是定期通报制定。案管部门每月将系统内业务办理情况纳入《案件管理情况通报》,对业务部门办案情况、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通报。三是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评查人员把案件信息是否公开,公开是否规范、合法,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促进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的规范化。

 3 3 、 规范管理,促进案件信息公开有序进行。(1 1 )严把公开范围。根据高检院规定,文书公开的范围限制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四类文书在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信息等,一律不得公开。(2 2 )增加公开形式。为增加执法透明度,除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及时对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外,我院还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通过接待大厅电子显示幕、电子触摸屏对公开案件的程序性信息进行公开,及时滚动显示案件的状态、承办人等信息。

 (3 3)

 )加强协作配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案件管理中心是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技术科是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保障部门、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切实保障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篇三: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基层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理论研究是我们的短板、弱项,要从具体工作着手、切入加强检察理论建设。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就是要加大检察理论研究的创新力度,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更加完善提供基层实践。结合我院在 XX 年至 XX 年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实际,从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新路径,为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一、XX 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以调研为主,课题研究为辅的模式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处于滞后状况,明显落后于现实发展,还不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状况 1. 以调研文章为主的研究模式。XX 年至 XX 年,我院共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X 项,其中检察理论课题研究 X 项、检察调研 X 项,形成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文章)X 篇,其中调研文章 X 篇占 X%。从调研文章完成情况看:XX 年 X 篇、XX年 X 篇、XX 年 X 篇;在 X 篇调研文章中涉及检察制度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文章X篇占X%,信访类调研文章X篇占X%,法律实务类调研文章 X 篇占 X%,综合类调研文章 X 篇占X%;从撰写的部门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X 篇占 X%,政治处 X 篇占 X%,办公室 X 篇占 X%,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X篇占 X%,公诉科 X 篇占 X%,其余部门没有调研文章。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调研文章。

 2. 检察课题研究得到初步发展。XX 年,与 XX 理工学院(现 XX 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建立检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XX 理工学院法学院“XX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这个平台开展检察实务理论课题研究。XX 年至 XX 年向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申报研究课题 X 项,其中 XX 被省教育厅立项 X 项、XX 年立项 X 项,重点课题研究项目 X 项,一般课题研究项目 X 项。在立项研究课题中涉及检察业务课题研究的 X 项,分别是化解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机制建设、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研究和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涉及机构建设的 X 项,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研究。通过以上课题研究使我院的课题研究得到了开创和初步发展。

 3. 检察理论研究文章的采用率相对较高。在撰写的 X 篇调研文章中被国家级学术刊物采纳发表 X 篇占 X%,被省检察院《XX 检察》刊物采纳发表 X 篇占 X%,被市级政法刊物《自贡政法》发表 X 篇占 X%,被区级刊物《XX》发表 X篇占 X%;其中《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机关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查初探》的调研报告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以“新时代区域法治合作机制创新与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三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论文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课题研究共立项 4 项,XX 年已成功结项 X 项。通过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不断构建检察实务理论调研工作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发展。

 (二)检察理论研究的特点 1. 检察理论研究相对集中。一方面表现在研究课题上的相对集中。从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我院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涉法涉诉信访和检察制度机制及规范化建设方面,这方面的研究占整个研究内容的 60%以上。另一方面表现在研究的部门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

 控告申诉检察科、政治处、办公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该四个部门的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占整个研究内容的 X%以上,同时仅占全院 X 个部门的 X%。再次,参与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的人员也相对集中,全院共有在职在编干警 X 人,而参加检察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 X 人占全院干警的 X%。

 2. 检察理论研究较为单一。一是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单一。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上级院下达的调研课题任务而被迫开展研究的占多数,通过研究发表调研文章来完成调研任务。二是研究成果的格式单一。对 X 篇调研文章进行比对分析,可以看出调研文章一般都是从调研内容所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进行调研。三是研究的内容单一。从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来看侧重于非重点检察实务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的研究,研究的重点和前沿性不突出,覆盖检察工作的面较低。四是研究的方式单一。多数的研究都是在办案过程中为总结经验或遇见问题后开展调查研究,研究一般都采用经验法进行,造成研究成果的理论深度不够。

 3. 检察理论研究的应用率低。一是在检察课题研究上对研究课题的现状分析得很透彻,提出的问题也具有针对性,对问题的解决对策也很实际。但将检察课题研究的成果运用到检察工作上却还有很大的差距。一般将课题研究完成结项

 后就搁置一边,对提出的方法对策持续性的完善运用不够,造成课题研究成果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实践不多。二是在检察调研上的后续挖掘潜力不够。一般来说检察调研文章提出的是解决单个检察实务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可行性,随着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没有及时对调研内容进行继续挖掘,造成调研文章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较多。总之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运用率较低。

 二、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理论研究机构机制不健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由政策法律研究室负责。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中取消了基层检察机关政策法律研究室,将政策法律研究室的职能并入了第三检察室,不再单独设立政策法律研究机构,势必会造成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的边缘化、淘汰化。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专职检察官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占90%以上的基层检察院都是兼职,且 1 人兼多职的情况较多,造成检察理论研究的开展不得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制度严重滞后,缺乏检察理论研究的参与制度、课题研究制度、管理制度、督导检查通报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验收及评估制度等。机构机制的不健全是制约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瓶颈。

 (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建设滞后。平台对于检察理念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好的平台不仅能提升检察理念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还能培养一大批检察业务专家人才。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基本处于空白,一方面是没有建立研究团队这个平台,个人单打独斗的场面较为常见,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对青年干警的传、帮、带的培养。另一方面是缺少与相关研究单位机构的合作平台,得到的法律理论支撑较少。就拿我院来说只跟 XX 理工学院法学院 XX 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建立了理论研究平台,研究平台不具备多样性,缺乏理论研究、专题论坛和学术交流等综合平台。再次参与法学研究会、法律理论研究会等较少,检察理论研究缺乏多元性、针对性和深入性。

 (三)未形成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性工作格局。检察理论研究是整体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基本缺乏整体性,主要表现在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谋化思考得少,特别是与检察改革发展的大局结合得不紧密,基本没有制定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检察理论研究的分散性突出,部门研究占绝大多数,全院性、部门之间联合性课题研究处于空白,“四大检察”研究发展不均衡。检察理论研究力量的整合性差,没有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研带动作用,缺少研究团队组合。这些都表现出基层检

 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性不突出,检察理论研究创新能力不强。

 三、检察理论研究的新路径 (一)强化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机构机制建设。建议在内设机构改革中保留政策法律研究室,配齐配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和兼职的融合,特别是将办案一线的检察官纳入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范围内。条件许可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业务专家、能手、标兵的名字来命名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室,带动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培养出更多的检察理论业务人才。同时,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制度建设,制度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保障,逐步建立健全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意见、课题研究制度、管理制度、督导检查通报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验收及评估制度等,最大限度的调动检察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减少研究的随意性、盲目性,使检察理论研究有制度保障。

 (二)积极搭建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交流平台。作为基层检察机关首先要积极参加检察系统内的研讨交流活动,如主动参加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省级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检察专网研究交流活动以及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检察业务研讨交流会等。其次要加强与系统外的法学理论研究单位机构的交流,主要是加强与高校的检校合作,在基层检

 察院建立研究生实训基地;与法学研究所、研究会建立战略合作机制,推动基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大胆创新,强化检察理念研究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研究课题的针对性和交流研讨的深入性。总之,要积极开展系统内外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不断营造检察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推动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形成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整体性工作格局。基层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纳入全院全局性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实施意见和中、长期规划。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纳入检察理论研究范围,增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加强与法学类报刊杂志的经常性联系和信息交流,可开设检察理论研究专栏,探讨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相关问题,刊发研究文章及成果等,主动接受其指导,逐步建立健全从研究到成果展示的检察理论研究新格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更加完善成熟定型提供基层研究实践。

篇四: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 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 的检察监督职能, 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 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检察建议权、 建议纠错权、 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完善。

  关键词:

 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

 基

 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 的主题, 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的中心。

 但是, 近年来,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 的原因, 民行检察职能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 且很不完善, 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 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 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 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 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 的不完善等原因, 使基层民行检察 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 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 的主要问题、 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一)

 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 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 的高度。

 法制 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 的主要原因,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 的原因。

  首先,虽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在具体 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 的监督方式, 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 裁定 的法院 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 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的生效裁判, 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 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 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 是一种消极 的监督, 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也降低了法律监督 的权威性。

 [2]

 其次, 在现有司法程序中, 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 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 的法律监督, 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 的一种协助力量, 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 的削弱, 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 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的诉讼过程漫长, 司法资源耗用大, 办案周期长, 效率低, 当事人得到 的往往是“迟到 的公正”。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的积极性, 也对基层检察机关 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 的环节作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 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办结, 当年提、 建抗 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

 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 的法定期限来看, 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 1 个月, 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 审查期限为 3 个月, 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 的时间, 因此一件申诉案件

  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 4 个月有余。

 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 上级院又需要 3个月甚至更长 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 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 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 的审查期限, 理论上是超过 1 年。

 但根据 我院建议提请抗诉 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 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 3—5 年。

 最为典型 的是 我院2 0 0 2 年办理 的甲公司和乙公司 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 80 多万余元加工款,

 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 认为申诉人甲公司 的申诉理由成立, 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06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 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 此案从 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 4 年。

 此外, 一些正在办理 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 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 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

 上述弊端, 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 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 的形象。

  再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 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 下级法院再审, 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 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不对等关系。

 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 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 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 的难度可以想象, 检察机关正确 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

 总之, 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

  (二)

 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 的判决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的案件, 久拖不审、 久审不决, 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 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 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 的重要原因。

 对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更高一级检察院来监督, 但操作起来又是何等 的艰难, 更何况最终还是要在法院解决。

 2002 年最高法院《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 的规定》以及相关通知, 虽然对案件再审次数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基层检察院客观上也不便于多次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再审改判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质量。

 法院再审改判率 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真实情况。不少抗诉应当再审改判 的案件,因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而以法院维持错误裁判

 告终。

 如 我院办理 的申诉人赵某抗诉一案, 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的纠纷定性为民间借款纠纷性质是错误 的, 本案应是合伙纠纷。经两级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申诉人 的申诉理由成立。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虽然成立, 但在调解未果 的情况下, 再审法院实体判决却维持了原错误判决。

  (三)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 抽象

 综观近几年来检察改革, 不难发现唯有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思路是由下而上进行 的,要求基层院先行。

 在近几年 的检察实践中, 基层检察机关虽创建了一些新 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需改进 的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自行纠正或改正。

 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 但在立法上还不具有约束力, 即没有强制性, 法律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 的处分权。

 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具有特别 的强制效力, 仅仅是提出问题, 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或者参考改进。

 [3]又如再审检察建议, 基层检察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研究再多 的实施方案, 也

  不能最终解决再审检察建议 的法律效力问题。

 据此, 在现行 的民行监督机制下, 基层民行检察 的职能极其有限。

  (四)

 基层检察院民行侦查权难以运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分工 的通知》 (高检发[2004]12 号), 民行检察部门对正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 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 对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活动监督 的职能, 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有着积极意义。

 [4]但目前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绝大部分民行部门都不具备进行侦查工作所需要 的侦查能力, 没有配备具有 2 名以上既懂民事检察业务又懂侦查业务 的复合型干部, 无法直接行使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 的侦查权。

  (五)

 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 的需用

 人员 的专业素质不同, 对法律条文 的理解、 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 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 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 的形象。

 因此, 能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日益繁重 的民行检察工作任务是关系到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兴衰成败 的关键。

 现阶段, 基层院民行检察人员配备学历、 年龄、 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5]队伍 的状况尚不适应民行检察发展形势 的需要。

 嘉兴市检察系统五县二区 的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 的十多名干警中, 由于历史原因, 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学历水平和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 其中本科生不到三名, 真所谓凤毛麟角, 真接影响到办案数量、 质量。

 且有一半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正规法学教育与理论培训, 群体知识结构不合理。

 这是阻碍基层民行队伍结构优化 的一个重要原因。

 且基层院民行队伍不稳定, 民行干警流动过于频繁。

 这些问题, 已严重制约基层院民行检察 的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二、 存在问题 的主要原因

 (一)

 民事行政抗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立法上和认识上 的问题,是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的主要原因

 由于立法上 的不完善, 必然导致现行抗诉机制 的不完善。

 其一,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 的唯一手段, 具体 的监督手段和权利显得单一和贫乏。这种单一 的手段只能对生效判决、 裁定实施监督, 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 的违法审理行为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法直接进行监督、 纠正和制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审判活动 的监督真空。

 这样造成 的结果必然是:

 如果检察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能够或未能及时进行民事审判 的抗诉监督时, 确有错误 的判决会有无法挽回 的后果, 由此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对法律 的不信任感。

 其二, 鉴于检察权 的公权性质和民事权利 的私权性质, 抗诉与尊重法院 的独立审判权威 的理念之间存在一定 的冲突。

 其三,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为一种法定 的监督方式, 及其可以依据 的程序规定。

 因此, 检察建议它对被监督单位没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检察机关只是针对被监督单位 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 最终会产生什么样 的法律效果, 决定权不在检察机关。

  (二)

 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其出发点以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代表者 的身份监督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 其针对 的对象是法院 的审判活动, 而不是案件本身, 不是再以一个法官 的身份重新判案, 而是通过案件审查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有错误。

 但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或出于对抗诉权 的误解, 或未能注意抗诉权和审判权 的区别,在审查案件时以其审查时掌握 的证据和自己对法律 的理解来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错误, 法律理解上 的分歧和新证据都成为了抗诉理由。

 其次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 对少数申诉案件为达到改判目 的, 或出于其它目 的, 先入为主, 只收集对申诉人有利 的证据, 大量调查取证, 成为申诉人 的“代言人”, 使不该抗诉 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再次,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 的考核机制, 也使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重数量轻质量, 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

  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抗诉权运用不当, 不仅影响了法院判决 的权威, 造成司法资源 的浪费, 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抗诉 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 的形象, 甚至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有悖于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三)

 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首先, 再审法院多回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再审判决书中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 但在“本院认为”中, 对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不加评论, 即便是改判 的案件, 也难以见到对原审裁判错误 的确认及分析, 从再审判决书中看不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否被采纳。

  其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解结案” 的多, “判决结案” 的少。

 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以“不调解,

 我就下判, 对你不利”等语言, 强迫、 诱骗当事人搞调解, 尤其是对再审抗诉 的案件, 有 的不制作调解书, 而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 的协议代替。

  再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定期宣判 的多, 当庭宣判 的少, 立法尚未规定审判期限, 实际定而无期, 逐渐形成了执法断层、 弱化地带。

 多数当庭口头宣判 的内容与宣判后文书所认定 的内容不一致。

 这种于法不合 的作法, 亟待立法完善。

  三、 解决问题 的对策

 (一)

 建议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 规范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在抗诉程序上, 应当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的制度。

 当事人对法院 的裁定、判决作出后有不同意见 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也可以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即可向作出判决、 裁定 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这样可以减少上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压力, 集中力量办理大案、 要案, 加强业务指导, 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 减少当事人 的讼累, 并有利于社会 的稳定。

 目前, 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 的瓶颈问题, 也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工作发展 的最大阻力。

 (二)

 建议在民诉法、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 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建立互动办案机制

 民行检察系统互动办案机制, 是指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和上级检察院交办 的民行申诉案件, 下级检察院 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由上级...

篇五: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检察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检察调研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要求,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以及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进行的资料方面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或建议等各种活动统一过程的总称。在检察工作中,检察调研是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科学决策的基本方法,也是干部的一项基本能力。它肩负着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的重要职责,也是领导决策和检察业务开展的基础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及执法水平的有效方法。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从上至下已经开始重视检察调研工作,但就目前从事调研的人数和调研文章的数量、质量来看仍不容乐观,更需进一步提高。在此,笔者想针对当前基层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略谈几点粗浅看法及应对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检察调研工作的现状

 被誉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的检察调研,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调查研究的基本特性来讲,重不重视调查研究,坚不坚持调查研究,不仅是一个工

 作方法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否真正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的原则问题。检察机关调研工作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担负着大部分的检察业务工作量,有着十分良好的调研素材资源,却因人手少工作量大,没有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而让调研工作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而造成了基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不应有的疲软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1 1 、调研人才紧缺, 畏难情绪严重 。在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笔杆子大多素质高,调出去得多,常年留在办公室热爱宣传、调研工作做得好的干警少,人才溃乏严重。而业务部门的不少干警总觉得自己不是写作这块料,因而放弃学习写作,畏难情绪严重。

 2 2 、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当前,很多基层检察干警对撰写调研文章认识不足,总强调办案业务而忽视调研,没有认识到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很多基层检察机关的干警认为,调研工作只是办公室或研究室的事,业务办案部门只要把本科室的事干好就行了,不愿干这额外的活。

 3 3 、向实践和群众学习不够。一些检察干警既不虚心向群众学习,也不向实践学习,见群众就爱摆架子、耍官腔,

 不愿甘当小学生,虚心向群众求教,结果写出来的东西总是空对空,不能拓宽调研言路,无法从群众和实践中求得“真经”。

 4 4 、调研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深度。一些干警为调研而调研,缺乏对检察调研本身的热爱和坚持,往往把调查研究看成工作中的一个程序,只在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的酝酿阶段或者迫于上级任务压力不得不去完成时,仅满足于能够按要求开展调研应付一下就行了。从程序上看,就是“我到场”、“我了解”了,而且还有相关的记录和影像资料,每个程序都走到位了。其结果就是导致这些干警的见解仅停留在感性、经验的层面,而缺乏全面、理性的思考和抽象性的表述,从而大大限制了调研成果功能的发挥,使得一些改革建议因为考虑不周全产生了不少新的诟病,欠缺必要的可行性。

 三、应对的方法和对策

 1 1 、高度重视,激发活力。院领导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每位院党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高质量的调研论文,并要对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以带动全院调研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制度上,要把检察调研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与办案业务工作一起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2 2 、勤学苦练,以点带面。基层检察干警工作任务重、时间少,要做好理论调研工作,只能靠发扬“钉子”精神,挤时间、勤思考、多练笔。对于一些不擅长写作的干警更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自身的畏难情绪,要告诉他们:“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把小信息写好了,才能由小到大、由易到难,更好地掌握好撰写检察调研文章的写作方法,越写越顺手。

 3 3 、贴近实际,突出调研针对性。突出检察调研的针对性,是提高检察调研应用水平、促成研究成果及时转化的必要条件。基层检察干警要从平时的深入群众过程中进行实地调研,主动发现、收集跟检察工作有关的重难点问题以及亮点突出的特色工作,作为必要的素材予以储存,从而为进一步建好资料库,做到及时总结,及时归类整理,为写好检察调研作好准备。

 4 4 、研究技巧,提高写作整体水平。精心挑选一些写作能力强的干警,组成调研写作小组。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外出培训、举办“理论研讨会”等活动,定期组织干警交流写作心得、研究写作技巧,不断提高调研干警调研写作整体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调研队伍。要使本院干警认识到,只会办案、不会调研的干部不是全面发展的干部;调研并不是高不可攀,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素质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只有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开展调研工作,坚定调研宣传的信心。

 5 5 、完善机制,以福利待遇力促调研宣传。一是把信息调研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和硬性指标予以落实。二是健全精神奖励制度,适当提高物质奖励标准,兑现奖罚。将全年内在检察调研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干警评选为单项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和通报表扬,予以物质奖励。对发表的调研文章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金,对未完成任务的个人扣罚奖金,实行奖罚分明。三是将检察调研工作与干警的成长进步挂钩。要通过激励机制将调研任务做得突出的干警提拔重用、晋升职务并提高职级待遇,从而鼓励更多的干警成为既能办案也能写作的多面手,全方位地搞好基层检察机关的调研宣传。

篇六: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检察机关履职能力 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的背景下,提高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为此,检察机关需充分认清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学习培训及制度建设等,切实保障检察干警履职能力提升。

 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就是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能力。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应基于检察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除了办理重大案件外,还包括指

 导基层院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则主要体现在办案能力方面。

 一、检察干警提升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的背景下,提高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检察干警提高履职能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基础办案单元,以独任制或者是办案组的形式办理案件,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充分行使权力,并严格监督。取消业务三级行政审批制,严格“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都要求检察干警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检察官分类管理实行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严格遴选程序,精选入额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定岗、定位、定责,实施分类管理,尤其是入额检察官,更是“优中选优”,其目的就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精英检察队伍,而这种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必须与专业化的职业素养相匹配,必须有较高的履职能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推动并落实好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是基础性的最根本的要求。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认清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究提高履职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基层检察机关履职能力的现状 (一)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現阶段,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年龄大的干警经验足,但法律知识理论相对薄弱,而且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学习动力不足,这都直接限制了其履职能力的发挥。另外,由于岗位性质的不同,不同检察干警体现出来的履职能力高低不均。总的体现在:长期在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相对综合部门干警较高,综合部门尤其是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检察官调整到业务部门后,适应能力、接受能力较弱,履职能力存在分龄化差异。

 (二)履职能力不适应“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改革,凸显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审判程

 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庭审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改变了传统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与定位。我国有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味着公检法之间尤其是检法关系、检警关系在司法体制中的调整与重构,昭示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以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护辩护权。这就对检察干警尤其是公诉人员把握证据的“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公诉部门则主要依赖书面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有的也是照本宣科,显然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三)缺乏高层次、系统培训,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现在的培训多是短期培训且内容浅显又不系统,授课效果不佳,检察人员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靠自己更新、补充,难以形成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也只是一些必然要掌握的基本知识,难以使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另外,提高干警素质的方式、方法单一,效果难尽人意。现在通行的集中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单调乏味,激发不起干警的学习兴趣,效果不佳。

 (四)检察干警的履职主动性、积极性较差

 以前的三级审批制,即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官的独立地位难以保证。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强化责任担当,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实行扁平化管理,这种情况下,原先履行审核或者决定职责的第二级、第三极审批人员,现在承担所办案件的终身责任,而原先的承办人员或成为辅助人员,易造成入额检察官压力过大过于谨慎履职,而辅助人员因无法入额办案怠于履职。尤其是入额检察官工资待遇套改调整到位后,入额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在发展空间、薪资待遇方面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其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五)客观因素造成案件办理效率降低

 统一业务系统等软件的推行使用,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质量,但现实运行中,往往桎梏于客观条件,案件办理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一台最新配置的电脑,要安装统一业务软件、山谷违规外联软件、国脉U 盘使用程序、电子印章库等若干程序,各种程序的加载使得计算机开机速度慢、程序运行慢,统一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各种文件的打开速度慢、反应时间长,更甚者会出现文书打不开、死机等状况,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案效率。其次,

 近年来,随着“两房”建设、看守所改建,各地检察院看守所的距离普遍拉大,大大增加了提讯、开庭的在途时间。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之前提审的看守所在市西环化工路附近,车程大概 40 分钟,现在要去提审的看守所在古荥,距离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1 个多小时的车程,再加上要给法院提审犯人预留足够时间,为了提高效率,办案人通常要提前一个小时赶往看守所提审,提审后回到单位,经常已经过了午饭时间或者是下班时间。办案人员长期处于路途劳顿中,占用大量办案时间,耗费大量体力,影响办案效率。

 三、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的具体路径 (一)以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

 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为民宗旨。组织开展检察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聚焦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就“什么是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为什么要坚守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如何坚守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等问题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分析讨论如何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捍卫法治、公平公正、清廉如水,如何筑牢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检察职业素养,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

 和使命感,树立危机意识,使其认识到社会在不断发展,不更新知识结构,不改进工作方法就要面临被淘汰,这是大势所趋,亦是历史的必然。检察人员也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提高履职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高层次、系统化的业务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

 要进一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一是重点人员重点培训。在继续发挥“老带新”“传帮带”作用的同时,把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作为重点,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分批分期系统的培训检察官和业务骨干。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演习”等活动,全力培养优秀侦查員、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根据业务内容或者根据学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应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院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二是加强专项技能培训。着重在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强化案件审查能力、庭审能力的培训和锻炼,注重对专门能力的专门培训,如交叉询问能力、庭审应变能力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即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如

 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司法会计、文秘等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批专业技能人才。

 (三)健全制度保障,充分放权不放任,为检察人员履职提供保障

 加强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一是明确检察官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严格根据《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中规定的检察官权限行使权力,在权限范围内,充分谨慎的行使职权。二是加强办案管理、评估。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本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明确检察官办案职责,出台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责任制及办案量测算办法,制定《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及《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对全院检察官进行统一考核评价。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案管科在每月业务分析中,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院领导办案数量、办案类型向全院通报,接受监督,同时,加强网上办案巡查,对程序不规范问题及时指出,每月通报,每季度对办结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多媒体实名通报,计入干警司法档案,从制度机制上保证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约束,引导检察官依法用权、谨慎用权。三是研究出台《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列出办案责任负面清单,

 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和瑕疵责任范围,细化责任承担方式、追责程序,明晰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之间的责任划分,帮助检察官划出履职的红线、筑牢行为的底线。

 (四)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检察干警办案,提高检察干警履职的效率及质量

 以信息化为平台,构建规范化的办案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使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步入更快的良性发展轨道。信息化建设不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件的换代和改造,而是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进行改造的一项综合工程。建立“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对多发性犯罪,建立信息库,运用大数据的查找、对比、分析功能,以财产型犯罪、危险驾驶罪应用需求为“点”,以服务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面”,投建“点、面”结合的检察数据应用体系,提高诉讼监督的精确度、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篇七: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检察院档案工作 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经过多年的发展,检察院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档案库房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档案组织管理日益增强。然而,目前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之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阻碍着档案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升。基于此,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现状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基层检察机关档案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首先,构建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快建设了档案管理组织网络,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部分地区组织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其中,组长由监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而小组成员由各个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次,确定有关主体任务与职责。明确人员的职责,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协助工作,具体操作由专职与兼职档案员负责,推进层次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加强部署,逐步推进。

 最后,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建设档案室与陈列室,配备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引进先进的扫描仪以及库房专用除湿机。

 二、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现状 (一)缺乏对档案工作足够的重视

 现阶段,许多检察院将工作重点放在执法办案方面,对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难以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未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至全局工作中,未做好档案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区别,难以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除此之外,大多数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将档案工作和业务工作混为一谈,甚至许多从事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干警察在开展档案工作中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重收集、轻利用的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出检察档案的重要价值。除此之外,部分承办案件的干警自身档案意识非常薄弱,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之中,未按照规范

 要求及时做好案卷材料归档工作,而这对后续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档案管理水平偏低

 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制约检察院档案工作质量提升的另一因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人员管理方面来看,未构建起完善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岗位责任指标落实不到位;从工作流程方面来看,档案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卷内材料不齐全、借阅归还严重拖拉以及移交手续模糊等,种种问题的存在加大了档案遗失的概率,不利于档案的管理与应用;从档案内容方面来看,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对接不到位,无法实现对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统一管理,加大了档案调取、归档以及借阅的难度。

 (三)对于档案的开发利用滞后

 实现对档案的开发与利用是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为检察院开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档案工作将工作重点放在档案的收集、归档与整理等方面,对于档案资料价值缺乏足够认识,尤其是不重视对检查档案的编研。除此之外,目前基层检察院的专职档案人员数量较少,仅有一名至两名,很多时候档案工作由办公室人员负责。然而,由于这部分人并未接受过专业化与系统化培训,资质与能力

 都不符合要求,仅仅能够处理一些基础性档案工作,也就难以实现对档案资料的开发与利用。

 (四)忽视对现代化档案管理方式的应用

 随着“两房建设”的逐步推进,基层检察的档案室实现了阅览、办公以及库房相互分开,且完善与优化了库房设备,引进了先进的设备,诸如扫描仪、计算机、密集架以及音响柜、复印机、打印机等,为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出有利条件。然而,目前在开展档案收集、整理、检索以及编目等工作时,依旧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而忽视对现代化计算机技术与档案管理系统应用,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难以得到提升,无法实现对档案高效率的开发与利用,更难以提升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五)档案工作服务意识有待提升

 目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档案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重收集诉讼档案、轻收集文书档案;第二,重收集反贪案卷,轻收集控申、监所以及民行案卷;第三,重收集文字材料,轻收集照片、声像以及实物等材料,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档案系统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大大降低。除此之外,重保管、轻利用成为档案管理中另一重要问题,难以发

 挥出档案资料在服务检查工作的重要价值,造成对众多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六)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缺乏合理性

 当前,基层检察院在招考选拔公务员时,更多是招收法学专业毕业生,而档案管理专业毕业生寥寥无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查系统内档案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升。目前,虽然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都比较熟悉检查业务,在整理与归档诉讼档案时效率较高,但是在归档文书档案时就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档案门类排列顺序,无法保证密集架存放排列的规范性。除此之外,在处理零散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以及会计档案等时,档案管理人员往往是无从下手。

 三、开展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

 为了推进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为关键的是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档案分级管理职责制度,由上至下的提升领导干部以及全体职工的档案工作意识与档案法治观念。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至重要议事日程,采用有效措施处理现实问题;

 其次,发挥出档案管理机构职能,根据档案分级管理责任制度要求,开展监督与检查工作,查看各个部门诉讼以及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情况,及时的发现并处理问题;最后,作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要对各个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兼职档案人员开展不定期培训与学习活动。

 (二)推进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

 构建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加强对档案工作流程的控制,确保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修订与补充存在漏洞的旧制度,诸如移交借阅保密制度以及立档归卷保管等。同时,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接与管理这一没有制度约束的地方,要及时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第二,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贯彻落实制度是发挥制度作用的关键,在平时档案工作中只有贯彻落实相关制度,才能够避免日常管理中出现各种问题。除此之外,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诉讼案卷的归档工作,并保持与各个科室的沟通与联系,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分类、整理、编目、扫描、装盒以及上架等方面工作[8]。第三,加强对文书和门类档案的分类管理,及时对数码照片、实物、基建设备档案进行归档与分类存放。及时归还借阅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性。推行审阅借阅申请制度,编制档案

 借阅审批表,做好档案借出和归还记录,对于超期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续借手续。执行档案借阅出库入库登記与检查手续,避免出现档案丢失与泄密问题,全面保障档案的安全性。

 (三)发掘档案资料的内部价值

 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料可以为检察院开展案件办理、院史教育、立法普法、调研信息等方面工作提供重要帮助。而要想充分发挥出档案价值,首要任务是明确方向,档案人员要积极转变工作重点,由以往的重收集与保管,转变为重利用转换。与此同时,档案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专业学习,提升自身档案编研能力,为检察院开展工作提供内容全面、详细的信息资料。其次,积极转变服务模式,及时主动发现档案工作中问题,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广泛征求档案利用各方面的需求方向,对外公布档案室的服务范围以及馆藏状况,热情招待每个档案借阅人,创设良好的借阅环境,提升借阅与查询质量与效率。最后,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中要注重对信息技术的应用,重点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落实档案扫描、编目以及检索等方面工作,从而实现对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

 一支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是保证档案工作质量的基础,基于此,为了提升基层检察院的档案工作质量的提升,基层检查院要重视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文书、诉讼、会计、声像以及实物档案的整理与收集,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安全意识以及创新意识等,促进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提升,为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推进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之中应用广泛,档案管理工作也不例外。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档案工作中,要加强对计算机技术与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落实档案的整理、编目以及入库等方面工作,确保档案文件和档案管理系统两者同步。与此同时,要借助于档案管理系统应用,高效完成档案查询以及统计等方面工作。除此之外,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进程,将传统纸质档案转变成为电子档案,并做好档案的备份工作,实现对档案资料的永久性保存,从而促进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提升。

 (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服务意识

 作为档案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与实施者,档案管理人员自身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与效果。因此,为了提升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水平,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转变服务方式,由以往的被动服务方式转变为主动服务方式。与此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熟悉档案室的档案内容、成分、数量以及存放位置等,便于向借阅人提供准确系统的档案,满足借阅人不同的需求。

 除此之外,档案管理人员要对重大活动的归档价值做出评估,并主动地做好收集重点文件与材料工作,及时对重要档案材料进行归档,便于后期的应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基层检察院的发展过程之中档案资料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多种不良因素的影响,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档案工作质量并不理想。基于此,基层检察院要在全面分析当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为档案工作的在质量与效果上提供重要保障,推进基层检察院的健康长远发展。

篇八: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执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之下,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作用,能够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减少犯罪,促进法制社会建设。

 一、当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仍不到位

 部分检察干警学习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不深、不細、不实,主观上片面认为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

 监督,没有认识到发出检察建议只是起点,收到回复也不是终点,对被建议单位的实际落实情况未跟踪回访督促。

 (二)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存在批量发送检察建议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对同一问题向同一行政机关连续发出多份内容类似的检察建议。二是没有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一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涉及行业系统较广,专业性较强,但发出建议前仍停留于有限的书面材料,未做必要的现场调查求证事实、挖掘发案根源或咨询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导致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切中要害,无法落实到被建议单位的具体制度和管理之中。三是文书说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交代原审诉讼情况不完整,案件是否经过了法院再审程序不清楚,导致是否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存疑;有的检察建议书没有指明违法事实违反了哪些规定,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是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代替;有的文书说理不够透彻,没有切中要害,空话套话偏多,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有的针对性不强,对不同单位不同事项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模板化地使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应该加强监督”

 等空话套话,提出的建议缺乏系统充分的分析论证,建议内容雷同,形式单一;有的对策措施较为抽象,所提建议过于原则、空泛,不利于具体操作,缺乏可供被建议单位借鉴和依据的综合性、长效性的整改建议。

 (三)个案多类案少的问题仍较突出

 检察建议更多重于个案,缺乏宏现分析,缺乏深层次思考,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XX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针对毒品治理、公共安全、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脱攻扶贫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较少,提出的类案检察建议较少。如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共 25 件,类案仅有 4 件,占 16%。又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 9 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类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仅有 1 件,占11.11%。

 (四)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需改变

 从检察建议类别来看,主要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为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相对较少。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XX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再审检察建议内部也不平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3 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1 件,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为空白。这说明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

 公益诉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扎实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符合。

 (五)在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方面探索创新力度仍不够大

 一是跟踪监督不够有力。一些检察建议存在“一发了之”的现象,有的办案人员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检察建议执行情况;有的未实际了解被建议单位在落实检察建议时存在的困难,也未下力气协调解决被建议单位反馈的问题困难等。二是宣告送达方式运用不够。不善于运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的方式,有些被建议单位不接受、不配合这种方式。三是检察建议公开力度不足。公开送达、公开发布检察建议开展还需加强。

 此外,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能力与检察建议工作的新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在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因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涉及领域专业知识性强,而检察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完全达到检察建议的要求。

 二、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分析,发现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对检察建议工作还重视不够,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和推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真正在如何补强工作短板、强化检察建议刚性上想办法、上措施。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就案办案思想,缺乏延伸监督的意识,对检察建议工作有淡漠、畏难情绪,甚至把检察建议视为办案“主业”之外的“份外”工作,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自身能力不足

 与批捕、公诉等办案工作不同,检察建议可能涉及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环保等不同的专业领域,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对被监督的专业领域知识有所了解。受制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的限制,检察人员往往有畏难情绪、更多倾向于办好案件,而不愿从事检察建议工作。同时,被监督领域专业知识缺乏也导致检察人员难以找准问题所在,对症提出对策建议,一些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察建议的效力尚未明确

 如《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 2 款规定明确了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也即再审检察建议,然而,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在民事诉讼法里

 面没有相应的规定。正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出现人民法院不采纳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时,就没有了进一步的措施,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检察建议便变得毫无约束力,不仅使已经出现的判决错误得不到监督,更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威信。

 三、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的对策 (一)转变理念,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丰富检察办案的内容,树立检察建设也是办案的理念,实行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严格办案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严谨适用检察建议,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职能的有序拓展。与此同时,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及文书格式,教育引导干警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努力用好检察建议。

 (二)注重规范,提升建议刚性

 1.以管理促规范。切实强化对检察建议的管理,通过管理促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一是建立检察建议集中归口管理制度,将检察建议集中归口到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管理,重点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格式、程序、编号、结构规范等进行核查,加强检察建议制作的规范化。二是建立检察建议质量

 评查、评议、评比制度。定期开展检察建议质量评查,总结推广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例;经常性组织开展优秀检察建议评比活动,加强经验交流,推广成功经验。三是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内容,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定期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以质量提刚性。切实强化检察建议质量,通过高质量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一是强化检察建议的精准适用。对于办案中的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高检院规定办理;对于纠正诉讼违法类检察建议,应当侧重于带有整体性、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对具体违法问题有其他监督方式的,可综合运用口头纠正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对于督促依法履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办案,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时效。二是强化检察建议文书说理。规范检察建议的格式和行文,按照案件化办理的规范和标准强化检察建议书说理性,确保提出的建议切中要害、有理有据、切实可行、令人信服。三是增强检察建议的及时性。在办案中一经发现某些隐患,应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而不应在案件发生或判决后,时过境迁才去建议,从而失去预防犯罪的意义。

 3.注重监督实效。坚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加强沟通,确保监督实效。一是建立健全检察建议抄送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和检察建议类型,定期抄送同级人大相关部门,按要求抄送纪委监察委、党委组织部门,视情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等。二是探索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制度。涉及到公众知情权的,可以在公开媒体、官方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檢察媒体向社会公告;也可以面对面宣告,由检察机关领导、检察官到送达单位进行宣告;还可以采取情况通报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三是全面推行检察建议跟踪监督制度。承办检察官要紧紧盯住检察建议效果,监督落实情况,对期满未收到检察建议回复结果的,要负责跟踪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

 (三)问题导向,加强类案监督

 注重对同类案件、同类问题综合提出类案检察建议,防止为追求数量而人为拆分。结合司法办案注重对同类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分析,通过向行业发送有高度、有分析、有数据的检察建议,促进整个行业体系规范,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共性社会问题,或者针对某一领域频发的某一类犯罪,认真分析社会治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缺陷,

 查找问题根源,制发有深度、有影响的检察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

 (四)全面协调,促进平衡发展

 结合内设机构改革,配齐配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十大业务”齐头并进,在民事、行政检察中用好用活检察建议,更好实现法律监肾职能的同时,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作用,使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盈。

 (五)补齐短板,提升队伍素质

 切实强化政治素质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强化政治思维,始终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检察建议工作中。切实强化业务素养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严管厚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在做每一项检察工作时刚直不阿、干净纯洁,廉洁办理每一起检察建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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