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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就医三项知情权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知情权 三项 看病 就医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患者的知情权遭受侵害现象最为普遍。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具体说来,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

真实病情知情权

庞先生因声音嘶哑入院诊疗,医院让其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七天后,庞先生觉得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点加重。又经过了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对此,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认为庞先生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重新制定了治疗方案。事后,庞先生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医患双方的争执点在于,医院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而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告知内容不完整,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价格知情权

李某因突发冠心病而入院抢救,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产品(与国产支架价格相差一万元)。结果双方为支付医疗费打起了官司。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所以,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患者也有权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

本案中,医院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了进口支架。当然,也许医院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手术质量,但他们的行为却无形中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收费项目知情权

李女士两年前查出患有妇科病,一个月前,感觉病情加重,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进行诊断后,给她开出了一张检查单据,并称她的情况很严重,需要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李女士前去交费时被吓了一跳,这些检查项目做下来,她需付费两千多元。想到自己不高的收入,站在收费窗口前的李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

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除了高额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核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用药范围知情权

小王在搬运家具时不慎扭伤了腰,经过医院检查,仅仅是肌肉拉伤,值班医生给他开了四百多元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就诊时没带医保卡,几天后小王才带着病历和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没想到,他却遇到了难题:当初看病时开的几种药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有将近两百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事后,小王一直纳闷:为什么医生开药的时候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对于此类问题,相关行政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医保报销情况,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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