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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泄露患者的隐私是否要承担责任?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医疗机构 泄露 患者 承担 隐私

医疗机构泄露患者的隐私是否要承担责任?律师同志:

某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发作,住进了当地人民医院骨科病房。住院的第二天进行了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并于当天做了手术。

手术后。医生、护士们查房时,一切还很正常。但当天下午,一位护士在为患者量体温时,却只是远远地把体温计扔到患者的病床上,让她自己量。患者很生气地指责护士的服务态度,并要其亲属去找主治医师。过了一会儿,亲属耷拉着脑袋回到病房,叹了口气说:“待会儿护士长就来道歉。”护士长来到病房,就护士的举动向患者表示了歉意。第二天一早,本应进行的测量血压、测量呼吸脉搏等常规检查都取消了,体温计依旧被护士放在一边。患者感到事情越来越奇怪。

一位副主任来到病房,问患者是否去过南方沿海地区,是否接触过非洲人等一些古怪的问题。随后又说:“你多半是患上了艾滋病。”患者听后如五雷轰顶,反复说:“不可能得这种病。”副主任说:“我们已经检验过好多次了,你应该相信科学。你的病我们已经报上去了,我们医院的意思是让你出院,现在就可以走。”不久患者悲怆地离开了人民医院。

患者一出院就连夜赶往北京复检,结果显示她没有患艾滋病。患者又在不同的地方检验,结果仍为没有患艾滋病。

当患者找到各级防疫部门五次检验的血样,确信可以打消顾虑的时候,由于一些部门保密措施不力,“她是艾滋病患者”的消息不胫而走,几乎传遍了整个城市。周围的人对该女士惟恐避之不及。她的生意也日渐冷清起来。摊位所在的购物中心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她签订新的包租合同,要求她从原来的宿舍搬走。一些买了她商品的顾客也纷纷要求退货。

该女士在悲愤中,将人民医院等单位告上法庭。律师解答: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患者到医疗单位就诊,医务人员出于诊疗护理的需要有可能接触到患者的隐私,例如,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患者的病史和家族病史等。医务人员出于诊疗的需要了解患者的隐私,是经过患者同意的,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医务人员超出诊疗护理的需要介入患者的个人生活空间,那么患者可以拒绝回答。

对于患者的隐私,任何知悉该情况的人都不得泄露,有关法律规章对此已做了明文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医院和义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在本案中,该女士事实上并没有患艾滋病,是人民医院发生了误诊。暂且不论人民医院应当对误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只谈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即使该女士因为误诊成了所谓的“艾滋病患者”,她的病情也属于隐私的范畴,她有权保守这一秘密,人民医院和其他为该女士进行复检的机构必须依照规定为她保守秘密,否则就构成对该女士权利的侵犯。但医疗机构的保密措施不力,使该女士的误诊结果在社会上扩散,侵害了她的权利,使她遭受了物质和精神损失,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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