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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5篇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5篇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驻村工作队各项制度资料 圈城村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1衡组通〔2017〕42号关于印发《衡阳市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5篇

篇一: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工作队各项制度资料

 圈城村

篇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组通〔2017〕42 号关于印发《衡阳市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国省驻衡有关单位,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衡阳市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已经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 年 7 月 10 日中 共 衡 阳 市 委 组 织 部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衡阳市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湘组发〔2017〕16 号)和《2015 年衡阳市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衡办〔2015〕6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驻村帮扶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选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驻村帮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各级驻村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 100 人以上的非贫困村的工作队参照执行。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作风扎实,身体健康,甘于奉献,廉洁自律,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后备干部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工作队队员的选派由各级组织部门统筹,人社、扶贫等部门配合,各

 3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并按要求具体做好选派工作。原则上一个单位组建一个工作队,一个贫困村只安排一个工作队进驻。第四条 工作队由派驻单位选派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组成,每个工作队由 3-5 名干部组成,其中队长 1 名、队员 2-4 名,队长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并担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每个村党组织只能任命一名党组织第一书记)。市派工作队队长原则上从正科级以上干部中选派,县派工作队队长原则上从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派。市派工作队队长要挂任驻点村所在乡镇党委副书记。市派工作队队长挂任驻点村所在乡镇党委副书记的,由县市区党委按挂职规定办理。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由派驻村所在乡镇党委任命,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第 五 条 工作队的职责和任务是:1. 宣传和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部署要求。2. 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与村“两委”一起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贫困村基本情况,找准突出问题,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进穷村、结穷亲、帮穷富”工作。开展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信

 4息采集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责任,确保扶贫对象稳定脱贫,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3. 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村务自治水平,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指导完善村规民约;抓好产业发展,促进贫困群众增收;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医、就学等实际困难;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调动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4. 加强村务监督管理。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维护村民权益。5. 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选优配强“两委”班子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发现培养村级后备干部,严格农村党员教育管理,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第 六 条 工作队队长的职责和任务是:1. 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准确向同级组织部门和扶贫办、派驻单位、

 5乡镇党委政府报送有关驻村帮扶工作情况,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3. 牵头落实村级脱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派驻单位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做好“进穷村、结穷亲、帮穷富”工作。4. 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5. 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 七 条 依托市委组织部成立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扶贫办、派驻单位共同做好工作队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重点做好队员选派、日常管理、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做好工作队培训、工作督查、业务指导,参与考核等工作。此外,各派驻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驻村帮扶工作,主要领导要到帮扶村指导调研,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发挥好后盾作用。工作队要接受驻点村所在地县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考核,年度考核时县市区委要派员参与实施联合考核。

 6第 八 条 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1、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各项涉农政策,熟悉驻村帮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提升业务水平。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正规业务培训。2、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工作例会,研究驻村帮扶相关工作。3、考勤登记制度。驻村干部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 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要填写好驻村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表。县市区派出的工作队,必须要明确一名派驻单位班子成员专抓,且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 10 天。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采取 GPS 定位、指纹打卡、固定电话、实时视频等方式对驻村干部进行考勤,月考勤表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 15 日前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备案。4、请假休假制度。工作队驻村干部实行轮休制度,保证每天都有干部驻村。驻村干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3 天以内须经工作队队长批准,3 天以上的须报乡镇党委批准并报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备案。工作队队长请假须经驻点村所在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请假 3 天以上的还应报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批准。

 75、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季度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和派驻单位至少汇报一次工作,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情况。6、召回调整制度。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由派驻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能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正常履职的;因本人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季度在岗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少于 50 天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其他原因需召回的。对召回人员视其情况,采取正常调整、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措施。第九条 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察看、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工作队履职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第十条 贫困村不脱贫工作队不撤队,具体派驻和撤回时间以派驻单位的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通知为准。驻村期间,驻村干部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党组织关系转至驻点村,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均保留不变,驻村帮扶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存入个人档案。

 8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十 一 条 派驻单位、工作队和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会同扶贫办、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年度考核时,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整的驻村干部,当年驻村时间未达到半年的,在原单位考核。第十 二 条 对派驻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重视程度、领导调研、结对帮扶和干部培养使用情况等。对工作队及队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帮扶工作落实、扶贫政策宣传、工作队日常管理、干部群众评价以及脱贫情况等。每年年底,在派驻单位、工作队及队员自评的基础上,当地乡镇党委综合日常考勤、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评价,经同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人社局、扶贫办实地考核后,确定评定等次 。

 对派驻单位及工作队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十 三 条 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对优秀派驻单位、工作队、驻村干部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驻村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驻单位既定指标。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优先。

 9第十 四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1. 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2. 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 全年驻村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不足 200天的;4. 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天的;5. 因工作不力被派驻单位召回调整的;6. 其他有规定应该明确为“不称职”的情形。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十 五 条 干部驻村帮扶期间,由派驻单位根据扶贫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以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市扶贫办核定的实际驻村天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按每人每天8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按每年不少于50 次/人的标准发放干部到驻点村往返交通费(各派驻单位据情审核报销),队长每月 200 元、队员每月 100 元的电话补助费,以及工作队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0 元的办公经费。对在乡镇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的驻村干部,驻村天数达到规定要求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派驻单位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派驻单位要为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乡镇、村要予以支

 10持和配合。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0 元的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第十 六 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定期听取工作队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派驻单位每年慰问工作队员一次以上。除按国家规定落实抚恤救助相关政策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脱贫攻坚关爱救助基金,对因公牺牲、病故、负伤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进行救助。派驻单位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驻村队员的人文关怀,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应按规定足额发放未休假补助;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 七 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第 十八 条 工作队要密切联系群众,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条规定”精神,不准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驻点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11第 十九 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资金、项目安排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防止“雁过拔毛式”腐败发生。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驻村、帮扶成效差、违反廉洁规定、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驻村干部,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召回撤换、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0 日印发

篇三: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市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全市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管理,充分调动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参照《X 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市县三级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及驻村干部。

 第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对各级工作队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脱贫办)及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级工作队的组织协调、人员备案、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各帮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人员选派、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整合 第四条

 全市 X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行驻村工作队全覆盖。驻村工作队由 X-X 人组成。由各级帮扶单位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有农村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的干部组成。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的贫困村,可

 根据实际情况增派 X-X 支驻村工作队,共同组成联合驻村工作队。

 第五条

  干部驻村期间,脱离本单位原工作岗位。驻村工作队员是中共党员的,须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

 第六条

  县(区)组织、扶贫部门指导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辖区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四支队伍”进行整合,成立脱贫攻坚工作队。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牵头做好协调帮扶工作,统一调配各种力量。

 第七条

 驻村工作期限最低 X 年,每年 X 月至 X 月集中轮换。轮换期间,前期工作队员在做好工作资料及有关情况交接后方可撤离,帮扶单位要及时向各级脱贫办备案人员变更情况。帮扶单位应将本单位后备干部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进行锻炼培养,用 X 年时间轮流下派一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要围绕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区)脱贫退出“XX”标准,夯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突出问题,实现贫困村按时摘帽、贫困户按时脱贫的目标。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的八项职责:

 (一)学习、宣传、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

 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助落实好“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干部脱贫规划、结对帮扶工作方案、帮扶计划和年度考核任务指标,协助本单位开展干部入户对接、帮扶措施落实等工作,确保帮扶任务如期完成;协助镇(办)党委、政府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政策措施。

 (三)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抓好“党支部+‘三变’改革+集体经济+贫困户”党建领航脱贫攻坚工作,协助建强村级党组织,推进“三变”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户脱贫。

 (四)深入了解村情民意,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发展思路,有针对性的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因村施策、一户一策”的脱贫措施,增加贫困户收入。

 (五)参与帮扶村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争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资金、项目支持,监督党务、村务、账务公开,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

 (六)坚持扶智与扶志相结合,教育贫困群众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和感恩意识,每年从扶智扶志角度,对帮扶村群众开展一次培训教育活动,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和脱贫愿望,提高脱贫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贫困户实用技术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帮助拓宽增收渠道。

 (七)配合帮扶村抓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更新工作。协助帮扶村规范完善脱贫攻坚档案资料,实施挂图作战,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档”。

 (八)积极协助村“两委”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关注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协调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长的六项职责:

 (一)负责驻村工作队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做好驻村工作职责落实,明确驻村工作队员责任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本单位驻村帮扶工作。

 (二)按照脱贫攻坚示范村“三个十有”创建标准,牵头抓好贫困村软硬件建设,落实“八办两组”各项扶贫政策,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帮扶村扶贫项目建设,加快帮扶工作进度。

 (三)负责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工作队员日常考勤情况等,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分别向镇(办)和本级脱贫办报告工作。

 (四)协调解决本单位在驻村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干部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汇报扶贫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

 (五)牵头配合中省市县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抓好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每年组织驻村工作队员实地学习一次其他优秀驻村工作队的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员六项职责:

 (一)经常开展进村入户走访,配合市县镇采集和录入贫困村、贫困户和帮扶工作信息,建立健全贫困户和驻村帮扶工作档案。

 (二)指导帮扶村开展“八个一批”帮扶措施落实工作,具体抓好帮扶任务推进落实。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驻村工作队长反映帮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各级脱贫办和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团牵头单位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及时向本级脱贫办报送本单位的驻村帮扶工作信息,强化工作宣传,做好相关台账、资料的建立完善工作。

 (六)加强自身学习,服从驻村工作队长的任务分工,严格执行工作队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脱贫办统筹协调,各帮扶单位协助,镇(办)党委具体负责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各级脱贫办、各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团牵头单

 位、“八办两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帮扶单位协助做好驻村工作队管理,定期加强对本单位派出工作队员的教育管理,经常到村调研,指导推进工作,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镇(办)党委要定期掌握驻村工作队员在岗情况、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吃住在村、专职在岗。坚持每天考勤签到,如实填写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每月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签字确认,实行“痕迹化”管理。要协调联系本单位结对帮扶干部定期如实填写帮扶纪实工作手册。

 第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X 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由驻村工作队长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休假,确保扶贫工作日每天有人驻村值守。需请假离岗的,一周以内由(镇)办批准,一周以上由驻村工作队长、镇(办)批准后,报县级脱贫办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无故离岗。县级脱贫办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队员在岗情况,并予以通报;每半年对各级工作队员进行一次点评,具体办法由县级脱贫办结合实际制定。市脱贫办实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并通报工作队员在岗情况。

 第十五条

  工作队驻村期间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驻村工作队员要做到“五个不准”: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所驻镇村报销

 个人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帮扶单位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安排驻村工作队员承担其他工作,不得随意召回驻村工作队员,不得以项目和资金支持替代驻村工作。市县纪检部门对干部驻村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顶风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脱贫办协调“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和组织、人社等部门,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每年培训 X-X 次,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 X 天。采取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工作队员扶贫政策知识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名工作队员熟悉扶贫政策、熟悉帮扶措施、熟悉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帮扶单位要做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轮换交替,不得随意抽调或中途更换,确保驻村帮扶工作的连续性。对工作队员驻村时间满 X 年的,由帮扶单位视情作出留任、轮换或调整的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本人自愿的可继续留任。驻村工作队员调离原单位、离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因病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由帮扶单位书面申请,经本级脱贫办批准,可进行调整轮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脱贫办可责令帮扶单位对工作队长或队员进行召回:

 (一)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驻村工作,且经多次教育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二)各级检查抽查工作中发现三次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没有及时、准确填写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和考勤表,并拒绝整改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季度点评或年度考核排名最后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工作队员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职责、帮扶任务完成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脱贫办在季度通报和半年点评的基础上,对驻村工作队、工作队长和队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办法参照《X 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考核办法(试行)》 执行。

 第二十条

  驻村工作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镇(办)党委组织,着重考察驻村工作队日常考勤和在岗情况;年度考核由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团牵头单位、县级脱贫办联合开展,主要考核驻村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按照日常抽查 X%、年终考核 X%的权重,综合汇总得出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

 超过考核总数的 X%,考核结果纳入当年脱贫攻坚工作成绩,作为帮扶部门工作考核评优的依据。日常考核中被通报驻村工作队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的年度考核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脱贫办统筹安排,镇(办)党委具体负责,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脱贫办审核。主要考核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和群众评价等,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镇(办)考核组评定等次、县级脱贫办审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工作队员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同类考核总数的 X%,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帮扶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视同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在各级日常检查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运用“三项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扶贫工作评优树模和表彰奖励的依据,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对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每年由本级脱贫办予以通报表扬。对驻村期间帮扶任务完成出色、帮扶成效明显、受省市表彰的优秀工作队员,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

 X.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X.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X.全年驻村时间不足 XX 天的; X.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 X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X 天的; X.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问题被召回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并由帮扶单位按照人员选派标准重新选派干部接任。一年驻村时间低于 XX 天的一律取消队员本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员 X 年内被 X 次责令召回的,由本级脱贫办报请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帮扶单位要切实落实驻村工作队员待遇,驻村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保留编制、职级。市级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

 知》(商财办行〔XX〕X 号)文件要求发放生活补助,经批准往返所驻村和派出单位之间差旅费补贴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XX〕X 号)执行,由帮扶单位报销。县级驻村工作队根据县(区)补助标准和差旅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每个工作队工作经费 X万元,省、市、县按 X:X:X 比例分担,经费主要用于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县脱贫办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报账制。依据 X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 市市级单位“双包双促”工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财函〔XX〕X 号)文件规定,市级帮扶单位每年要为本单位开展驻村工作筹集一定数量的专项帮扶经费和专款专用的工作经费,结余留用。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支持贫困村产业发展、农民技能培训、政策信息支持、群众发展能力建设等。帮扶资金不能代替工作补贴或差旅费用。各县(区)可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确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帮扶单位和镇村要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驻村工作队要有办公室,有管理制度,有办公设备,保障工作队员用电、用水、取暖...

篇四: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帮扶工作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双”帮扶工作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脱贫攻坚实效,结合 XX 镇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目的 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划明工作红线,增强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及包户扶贫干部参与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如期实现村出列和户脱贫目标。

 二、管理对象 县直、镇直“四双”帮扶工作队成员及包户扶贫干部 三、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分为履职尽责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追责问责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四类,出现四类情况具体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四双”帮扶工作负面清单管理,并按一定分值进行扣分。

 ( 一) 履职尽责情况 1.在镇脱贫攻坚指挥部每月随机督查暗访过程中,发现县直驻村工作队员未按要求驻村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次扣1 分,每月驻村少于 20 天的,少 1 天扣 0.5 分;镇直工作队成员每月驻村少于 10 天的,少 1 天扣 0.5 分;干部包联贫困户入户帮扶每年至少 6 次以上,抽查对象被发现 2 个月入户帮扶少于 1 次的扣 0.5 分。

 2.在省、市、县领导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工作出现纰漏,并在现场(或相关会议)受到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的,一次扣 5 分。

 3.由于“四双”帮扶工作队、包户干部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或处事方式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或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网络炒作的,一次扣 3 分。

 4.“四双”帮扶工作队工作不扎实,走过场、流于形式,驻村考勤、工作日志、工作实绩等方面资料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 2 分;在每季度考核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不扣分,满意率在 80—89 分的扣 0.5 分,满意率在 70—79 分的扣 1 分,低于 70 分(不含 70 分)的扣 2 分。

 ( 二)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每季度对“四双”帮扶工作考核过程中,对任务推进落实不力、得分排名列后三位的扣 2 分,被通报点名批评和限期整改的,一次扣 2 分。

 6.在脱贫攻坚相关工作任务检查验收过程中,所帮扶村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或相关县直单位等书面通报的,一次扣2 分。

 7.根据村“出列”和户脱贫要求,在脱贫攻坚年度考核过程中,所驻村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被通报的,一项扣 3 分;干部包联贫困户未如期脱贫或返贫的,一户未达标扣 3 分。

 ( 三) 追责问责情况

 8.帮扶工作队成员、包户扶贫干部不按照“四双”帮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关责任人被提醒约谈的,一次扣 2 分;被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召回处理的,一次扣 3 分;被给予停职、免职处理的,一次扣 5 分。

 ( 四) 遵纪守法情况 9.在开展帮扶工作期间,不遵守工作生活纪律,违规吃喝、收受礼品、吃拿卡要、行为不检点,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被纪检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3 分;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一次扣 5 分。

 10.在扶贫工作审计、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帮扶工作队成员或包户扶贫干部存在贪污挪用扶贫资金、违规操作项目实施等,被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书面认定存在问题或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2 分;被纪检、检察院等部门立案处理的,一次扣 5 分。

 四、管理责任 各县直、镇直“四双”帮扶工作队要对涉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四双”帮扶工作检查、考核、审计、处理的有关文件及时报送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指挥部,由镇指挥部负责对“四双”帮扶工作负面清单内容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并严格实行台账管理。

 五、结果运用 根据县直“四双”帮扶工作队和镇直工作队工作负面清单扣

 分标准(附后),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相关情形进行累计扣分,按照 20%的权重纳入县直驻村工作队、镇直单位“四双”帮扶工作年度百分制考核。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也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双”帮扶工作管理考核的通知》文件追责问责有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召回、取消评先彰优和提拔晋升资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县直“四双”帮扶工作队和镇直工作队工作负面清单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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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县直“四双”帮扶工作队和镇直工作队工作负面清单扣分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办法 1 常驻队员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与乡镇(场、区)干部作息同步,吃住必须在乡村,其他队员每月驻村不少于 10 天;干部包联贫困户入户帮扶每年至少 6 次以上。

 常驻队员未按要求驻村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次扣 1 分,每月驻村少于 20 天的,少 1 天扣 0.5 分;其他工作队成员每月驻村少于10 天的,少 1 天扣 0.5 分;抽查对象被发现 2 个月入户帮扶少于1 次的扣 0.5 分。

 根据每月督办检查通报情况和每季度考核通报情况 2 完成好省、市、县领导调研和明查暗访工作 工作中出现纰漏,受到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 分。

 根据指挥部各工作组平时掌握情况 3 做好扶贫政策宣传,公平公正落实各项扶贫政策,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政策宣传不到位或处事方式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或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网络炒作的,一次扣 3 分。

 根据指挥部各工作组平时掌握情况 4 实事求是做好帮扶工作痕迹化管理,加强与贫困户沟通联系,努力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使群众满意 驻村考勤、工作日志、工作实绩等方面资料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 2 分;在每季度考核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不扣分,满意率在 80—89 分的扣 0.5 分,满意率在 70—79 分的扣 1 分,低于 70 分(不含 70 分)的扣 2 分。

 根据每月督办检查通报情况和每季度考核通报情况 5 每季度“四双”帮扶工作进展情况 任务推进落实不力、得分排名列后三位的扣 2 分,被通报点名批评和限期整改的,一次扣 2 分。根据季度考核通报情况 6 按要求及时完成脱贫攻坚相关工作任务 所帮扶村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被书面通报的,一次扣 2 分 根据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或相关县直单位通报情况 7 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 在脱贫攻坚年度考核过程中,所驻村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被通报的,一项扣 3 分;干部包联贫困户未如期脱贫或返贫的,一户未达标扣 3 分。

 根据年度考核通报情况 8 “四双”帮扶工作被追责问责情况 相关责任人被提醒约谈的,一次扣 2 分;被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召回处理的,一次扣 3 分;被给予停职、免职处理的,一次扣 5 分。

 根据追责问责情况 9 遵守工作生活纪律情况 违规吃喝、收受礼品、吃拿卡要、行为不检点,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被纪检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3 分;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一次扣 5 分。

 依据纪检部门处理结果

 10 遵守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被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书面认定存在问题或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2 分;被纪检、检察院等部门立案处理的,一次扣 5 分。

 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篇五: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工作组管理制度工作日 志制度。

 工作组坚持每天据实记录学习 、 工作、 意见建议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

 乡 镇党委每月 、 县活动办每 2 个月 对驻村工作日 志进行一次调阅, 调阅情况作为考核驻村工作的重要依据。

 公示公开制度。

 驻村干部的相片、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联系 电话要在公开栏公示, 方便群众认识和沟通; 工作组要定期公布驻村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 接受群众监督。

 考勤请假制度。

 驻村干部每月 驻村时间不少于 20 天, 工作组长负 责本组成员 的考勤; 乡 镇党委负 责工作组长的考勤, 考勤情况每月 5 日 前报县活动办。

 工作组成员 驻村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 原单位不得抽调或中途更换, 驻村干部因病因事请假要逐级报批, 并报县活动办备案。

 调查研究制度。

 工作组要认真落实上级规定的职责任务,深入走访调研, 广泛联系 群众, 了 解掌握村情民情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 解决方案和措施, 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活动办。

 目 标责任制度。

 工作组要因村制宜研究制定工作目 标和帮扶计划, 经乡 镇党委审核后报县活动办。

 工作目 标要进行分解细化, 明确具体责任人、 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 务求活动实效。

 干部召回制度。

 对工作不尽职、 基层不满意的干部, 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 市、 县实施召 回, 并重新选派驻村干部,召 回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肃追究干部本

 人和派出单位的责任。

 监督管理制度。

 县活动办成立专项督导组, 采取电话询查、实地查看、 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驻村干部出勤、 履职、 目 标完成、日 志记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活动办对驻村干部实行动态管理, 并建专项工作档案, 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奖惩制度。

 驻村结束后, 县活动办对工作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 群众认可的下基层干部进行大力表彰;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群众不满意的, 取消工作组成员 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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