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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教会法的发展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略论 其对 教会 世俗 影响

[摘 要]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其在历史上曾起过重大作用。本文集中论述了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过程,着重对教会法的形成、发展以及对整个欧洲大陆世俗法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教会法;渊源;世俗法

【中图分类号】 B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25-1

一、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般认为,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的耶路撒冷。基督教的产生不仅形成了宗教组织,同时其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创制了基督教自己的律法,历史上称为教会法。

具体来讲,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325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教会法,标志着教会法的开始形成。这一时期,教权主要调整教会的内部事务。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同时教会法学家对《格拉蒂安教令集》及其他教皇教令集进行深入系统的诠释和研究,使教会法达至鼎盛,又称古典时期。

(三)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15世纪之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一些新教派不再受控于罗马教廷,教会权力走向衰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与资本主义萌芽思想相冲突,教会法的管辖范围逐渐缩小到精神和少数与信仰有关的少数世俗领域。

二、教会法的渊源

教会法的渊源不仅有《圣经》还有罗马法。教会法中源自《圣经》的包括许多规则,有的通过习惯融入教会法,有的通过教会立法或公会议、教皇或主教等制定的规章等成为教会法的一部分。

(一)圣经。旧约新约中的许多方面不具有法律规则的特征,比如创世纪等。但二者中都有教徒应当遵守的规则,违反了这些规则就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出埃及记》的“摩西十诫”是《圣经》中非常重要的戒律,其法律意义非常重大。

(二)教皇教令集。教皇的书信被认为是《使徒书信》的延续,因为“教廷文书院”设立源自罗马皇帝大法官的传统和习惯,因此,它们的称谓也参照了“皇帝敕令”、“敕答”等称谓。其中产生于1140年前后的《格拉蒂安教令集》使教皇教令集体系化,自此时期之后教会法走向完善。

(三)宗教会议决议。公会议或者主教大会可能是全基督教诗句的,或者全国性的,也可能是区域范围内的,这取决于会议的决议是有整个教会世界所接受,还是全国或者是一个区域所接受。一个主教管区会议所制定的规则仅适用于这个教区。

(四)习惯法。习惯法通常见之于司法裁决,以及法学家的著作之中。教会也有其自己的传统和习惯法,它们同教会的法律一样,得到人们的尊重。同时,教会的教令集要求,习惯法必须是年代久远且合理的,不能与宗教信仰、教会的基本法以及良好的道德相违背。

三、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从基督教的立场看,人间的法律是人理解和执行神法的形式。封建君臣制度下的封建法和骑士制度是被彻底基督教化的。

(一)公法。一般认为中世纪的教会法是封建法,规定了神职人员的等级划分和教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它的教阶制度反映了它作为封建法的一个总体特征。而处于整个教阶制度金字塔最高顶点的就是教皇,教皇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刚开始是由罗马的主教兼任的,后来就成为一种习惯,是现代世俗国家君主宪制的起源。

(二)国际关系。国际法源自教徒交往中形成的道德约束。教会法主张基督教民族间的和平关系,即非战争状态。教会对战争的规定具有人道主义色彩,如教皇英诺森三世禁止基督教民族间使用具有破坏性的弩炮,乃前古未有的,开创了近代国际法“禁用开花弹”原则。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进行限制,即在特定日期和对特定对象不得发动战争。

(三)刑法。日耳曼法认为刑罚是对受处罚者的报复,教会法反对古代日耳曼的刑罚观,而认为刑罚是对破坏神的秩序的犯罪者施予的痛苦,合适的刑罚是“以爱正错”,使犯罪者洗心革面,从而获得救赎。同时,教会法认为,所有的人在法官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观点被后世阐释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人权”思想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则。

(四)刑事司法程序。教会法庭传统控诉式程序继承自罗马法,其是一种必须由原告私人提起的诉讼。若弱势者受强权者欺凌,很难主张自己的利益,并且人们在提起一场性质严重的诉讼前往往犹豫不决,担心可能招致的报复等。在英诺森三世时期,教会创立了纠问式程序,规定起诉由官方进行,进而逐渐演变成为西方刑事程序中的公诉制度。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中世纪教会法的原则是,如果配偶双方同意成为夫妻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性关系,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婚姻关系,不可离婚。

教会法尝试列举种种严格阻却婚姻的事由,其更以深识远见,禁止亲属相婚,即对七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近亲通婚的限制还及于教父教母及其家庭成员,他们在这一问题上也被视同教子教女的血亲和姻亲。

遗嘱继承方面,教会法规定遗嘱继承不能剥夺对活着配偶及子女的保护,必须留足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总财产保护他们,否则遗嘱无效。

(六)私法其他方面。教会法注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演变,最终确立了物权之诉或“确认所有权之诉”。在合同方面,由于双方达成协议时对宗教宣誓的尊重,因此有了“单纯合意即形成债”。

阿奎那等教会法学家讨论了“正当价格”和“诚实商人”等概念。中世纪后期的教会法和教会当局认可了利息的存在。教会法还在引入民事代理原则这一方面做出了贡献。

(七)民事司法程序。教会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程序都是书面的,其“证据理论”也与古代法不同:带有助讼人的宣誓、神明裁判以及司法决斗,教会的法律以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等取代了上述古代法中的证据形式。

参考文献:

[1](英)梅特兰.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M].屈文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彭小瑜.中古西欧骑士文学和教会法里的爱情婚姻观[J].北大史学,1999,(6).

[3]蒂尔尼,佩因特.西欧中世纪史:300—1475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美)孟罗.斯密,姚梅镇译.欧洲法律发达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作者简介:李彦博(1990-),女,河南南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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