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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何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养老保险 运营 参与 基金

【摘要】养老金基金运营为金融市场带来蓬勃生机。作为金融市场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在养老金基金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商业银行的独特视角论述了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运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并紧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运营策略模式和养老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养老金基金 运营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1.008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问题的提出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课题。特别是,当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并已经影响到一些国家养老金制度持续性的时候,基金制开始大行其道。无论是拉丁美洲国家轰轰烈烈的养老金改革,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到处都可以见到基金制的身影。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应运而生。

两种基本运营模式。在基金制下,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从理论上说,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权益归属的个人是不可能独立运营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必须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实现。虽然,委托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的基金运营模式。

一是契约制。契约制是指通过签定书面合同,将养老保险基金以缴费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或养老金管理公司购买养老保障承诺。欧洲大陆国家多实行契约制。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部分采用了这种模式。

契约制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参保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协商机制灵活地制定合同条款。但是,在契约制下,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转移到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下同),其实质是保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方之间发生的一种交易关系,委托方得到的是以合同为法律凭证的收益承诺,保险公司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资产。阿里西亚·蒙纳尔曾指出契约制下,养老金财产的管理方式与信托制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保险公司会将养老金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并与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合并管理①。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并实际承担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主要服务功能,完全依靠该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来进行风险管理,管理方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存在违约或难以履约的可能性,导致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信托制。信托制是指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项独立的计划资产,交由受托人,由其代表计划参与者的利益进行资产管理的形式。受托人可以自己管理受托资产,也可以将部分职能再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在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和新兴国家大都以信托制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主要模式。

信托制本质是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文件与合同文件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与财产权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所谓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即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下,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受托财产,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可追及”:一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一旦信托合法设立,即便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宣告破产时,只要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则信托继续存续,只有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才终止。二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信托财产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受益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信托制的上述特点,更好地体现了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独立性,能够较为充分保护受托人的利益,符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的投资管理要求。但是,信托制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复杂,管理成本较高等缺点。尽管如此,信托制仍然是最适合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方式,也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日本等欧美国家,以及智利、阿根廷等拉美国家,信托制都占据了主要地位。此外,南非和我国香港地区也主要采取了该种模式。

运营模式与商业银行参与运营关系。契约制下,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将基金资产转移到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下同),由保险公司全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商业银行很难直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往往缺乏有效的账户管理手段,不得不委托商业银行充当账户管理人。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选择购买国债、外汇掉期等投资产品从而实现其营业收入。换言之,在契约制下,商业银行虽然很少直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但凭借其强大的清算系统,仍然可能充当账户管理人的角色;不仅如此,商业银行也是保险公司投资运营的重要中介。

信托制下,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涉及发起人(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等多个当事人。其中,发起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设立者;同时,发起人往往也是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在不能完全承担管理义务时要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他人代理,即受托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其中,托管人是由受托人委托保管养老保险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养老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在上述制度安排下,理论上说,商业银行可以充当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中的任何角色。当然,出于安全性考虑,在制度安排上通常会禁止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两种、甚至三种角色,如在很多国家,同一机构同时作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不被允许的。尽管如此,信托制还是为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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