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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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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8篇

篇一: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XX 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3 3 篇

 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1 第 1 章 总则 ?

 第 1 条 为了规范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食粮监督管理责任,避免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保障食粮质量安全,根据《x食品安全法》《x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哈密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食粮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51 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哈密市行政区域内超标食粮风险监测、收购、贮存、销售、转化等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食粮,是指在食粮生产、收获和贮存进程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⑵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⑵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⑵017)等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资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等原粮。

 第 3 条 超标食粮收购、检验、贮存、销售、转化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贮存、定向销售、定点加工、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 4 条 食粮质量安全遵守属地分级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实行食粮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机制,制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粮流入口粮市场。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纳入食粮安全市长责任制及区(县)长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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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农发行等相干部门组成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以下简称“调和小组”),及时调和解决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本级超标食粮处置响应预案和具体实行方案。

 第 5 条调和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属地分级负责食粮生产、收购、贮存、销售、转化等环节的食粮超标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粮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行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食粮有毒有害物资超标。

 发改委负责食粮收购和贮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食粮收购政策和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在收购和贮存环节,避免食粮有毒有害物资超标。

 财政局根据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核定的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检化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安排拨付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资金。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食粮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超标食粮通过食品生产加工转化用处;催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生态环境局负责超标食粮在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食粮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卫生健康委负责因超标食粮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

 ?

 食粮经营者应当落实食粮质量安全制度,严格履行食粮超标处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食粮质量安全。

 第 2 章 食粮风险监测和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响应 ?

 第 6 条实行食粮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种植环节食粮风险监测;发改委应当加强食粮收购、贮存环节食粮风险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食粮产品加工进程食粮风险监测和食品生产经营进程食粮风险监测;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超标食粮无害化处理环节环境污染风险监测;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粮的相干风险监测工作。

 第 7 条 食粮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份含量、色泽气味、生芽、生霉等情况; ?

 (2)食粮生产和贮存进程中重金属、药剂残留、真菌毒素含量情况; ?

 (3)其他有毒有害物资污染等情况。

 第 8 条 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同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食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食粮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各部门应当加强超标食粮相干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 9 条 发现超标食粮时,市区(县)调和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食粮处置响应预案。

 第 3 章 超标食粮收购和贮存管理 ?

 第 10 条 超标食粮产生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

 超标食粮污染种别、危害程度等,肯定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具体实行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履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 101 条 实行超标食粮定点收购贮存制度。定点收购贮存仓库或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超标食粮产生地调和小组研究肯定。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依照食粮超标程度或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贮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食粮管理档案,加强粮情监测,详细记录扦样、检验、贮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食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第 102 条 超标食粮验收中的质量检验工作,由调和小组拜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承检机构对检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拜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然超标食粮检验数据。

 第 4 章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 ?

 第 103 条 实行超标食粮定向销售制度。超标食粮产生地调和小组研究肯定超标食粮销售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 104 条 实行超标食粮销售报告制度。超标食粮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销售、出库、流向情况报告当地调和小组。

 第 105 条 超标食粮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依照以下规定销售转化:

 (1)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使用; ?

 (2)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依照饲料用粮使用; ?

 (3)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依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

 (4)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理。

 第 106 条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实行封闭运行,调和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超标食粮销售转化进行跟踪监管。超标食粮销售时,卖方应当出具由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拜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食粮安全处置许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食粮,不得改变用处加工超标食粮。

 超标食粮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第 5 章 法律责任 ?

 第 107 条 在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转化进程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08 条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处置管理费用;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费用应严格划分责任主体,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食粮超标,且没有责任主体的、没法通过其他渠道弥补的处置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承当;以下缘由造成食粮超标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费用由相干企业及责任人自行承当:1 是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食粮超标的;2 是食粮经营者违背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标准、收购政策造成食粮超标的;3 是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贮存超标食粮的;4 是贮存管理不善造成食粮超标的。

 第 109 条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履职尽责,有失职渎职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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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章 附则 ?

 第 210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 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 ?

 第 1 条根据《x 食品安全法》《x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食粮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食粮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行意见》精神,加强对建瓯市超标食粮的管控、避免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保障食粮安全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所指超标食粮,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粮。

 第 3 条在建瓯市范围内从事超标食粮收购、检验、贮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 4 条超标食粮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制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食粮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 2 章 收购与贮存 ?

 第 5 条 超标食粮的收购应当严格履行国家食粮收购政策。各级储备定单食粮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收购。

 第 6 条超标食粮实行定点收购,承当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装备。食粮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根据,按是不是超标实行分仓贮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 7 条加强对库存食粮的监管,结合食粮库存检查,展开库存

 食粮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 3 章 扦样与检验 ?

 第 8 条食粮收购结束后,食粮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拜托专业食粮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食粮进行抽检。

 第 9 条食粮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 10 条食粮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食粮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食粮检验相干材料和信息。

 第 4 章 监管与处置 ?

 第 101 条食粮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食粮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食粮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贮存等信息。

 第 102 条超标食粮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贮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贮存。

 第 103 条依照有效利用食粮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食粮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食粮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食粮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第 104 条超标食粮实行定向竞价销售。食粮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范围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竟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

 中标企业所购食粮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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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5 条 超标食粮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食粮出库前 1 天向当地食粮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食粮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食粮用处。

 第 106 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食粮入库前 1 天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食粮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干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食粮质量信息档案。

 第 107 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食粮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干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 108 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食粮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超标食粮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食粮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 1 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对。

 第 109 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外调入食粮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采购时要拜托专业食粮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超标食粮作为地方储备粮。

 第 210 条 各相干监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食粮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避免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

 第 2101 条超标食粮处置相干费用(含快检装备费、扦样费、检

 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和监管费等)商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 5 章 责任与追究 ?

 第 2102 条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实行监管责任。对不实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动,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干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 2103 条 超标食粮的收购、贮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食粮收购、贮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进程中,应严格履行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相干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处,欺报瞒报等行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 2104 条食粮检测机构,在样品的收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漏秘密信息等行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干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 6 章 附 则 ?

 第 2105 条 本办法由建瓯市人民政府拜托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2106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

篇二: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完善粮食质量管控体系,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省粮食局、XX 市发改委有关粮食质量监管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健全粮食质量监管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XX 市发改局(粮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职能科室、到承储企业。

 二、完善粮食检验检测能力 为确保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各粮油经营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粮油检化验室,配齐必备的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检化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负责日常的粮食质量指标检测、品质指标监管和化验等工作。

 三、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质量监管 (一)加强收购与采购环节管理:粮食经营者收购或采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

 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实行按质论价,好粮好价原则,储备粮食收购按国标三级以上标准执行;采购环节如无特殊情形需采取网上公开招标形式,执行标准采用国标三级及以上标准,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应遵循相关规定。

 1、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检验员必须以公正科学态度对粮谷进行质量检验,严格按国家标准检验,真正做到依质论价。

 2、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3、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4、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5、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6、招标入库的粮食每车入库前要先取样进行质量检测,指标合格方可入库,待库存粮食全部入库后,平整粮面。粮食入库结束 7 天内,取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粮食质量、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若发现有不合格的指标,应按照招标合同进行处理。然后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农发行对入库粮食进行满仓鉴定,并将满仓鉴定表格资料存档备查。

 (二)加强储存环节管理:粮食储存期间的质量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粮食质量及品质指标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建立质量管理档案。粮食日常管理采用五日、十日查粮和风雨雪随时查制度,月度由承储企业自查鉴定,季度由市发改局组织“一符四无”粮仓鉴定,年度由市发改局(粮食局)统一组织进行“一符四无”粮仓抽查鉴定。对社会化储存的成品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同时开展粮食安全库存大检查、收获稻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等季节性工作。

 (三)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对粮食质量监管主要采取储存年限与粮食质量品质指标双控结合方式,平时质量监控由承储企业粮油检化验室负责落实,对稻谷储存年限超过三年、小麦储存年限超过五年,出库前必须送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粮食品质指标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网上拍卖。

 (四)加强原粮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按照省粮食局公布的主要品种(稻谷、小麦、玉米)销售出库卫生检验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储备粮食都要在入库环节进行全面检测,库存粮食主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粮油熏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粮食储藏期间严格执行一批粮食一年熏蒸一次的要求,做好防范工作,避免重复熏蒸及超用药量熏蒸,鼓励探索应用绿色气调储粮及准低温储粮。

 (五)加强军粮质量管理:主要根据军粮管理办法执行,军粮筹措采取“四统一”模式(统一粮源、统一加工、统一包装、统一配送),每批粮食做好质量登记,建立质量管理档案。按规定开展军粮质量检查,及时掌握信息,改正军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方面。

 四、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对当地收购的粮食事先进行调查摸底,分批分块建立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采购的粮食采用网上公开竞价招标,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发现超标粮食,要及时按规定报告,然后分别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等方法处置,达到国家标准以内方可流入市场。对不按规定或擅自处置操作的行为,要严肃问责,并追究责任,其他事项请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X 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粮食、农业、食药监、环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第五条 区发改局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管理制度。

  区农林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区环保局环保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 XX 区支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响应

  第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区农林局应当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区发改局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八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

 农林、发改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出现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出现全区性超标粮食时,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第三章 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启动后,超标粮食发生地应当结合辖区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

 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区发改局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第四章 超标粮食销售和转化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区发改局报告。

  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区农业发展银行,并向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

  第十九条

 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

  (一)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四)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 [锚点] 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款第四项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无害化处置方案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或者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储存超标粮食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报请有关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篇四: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2021〕X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2021〕X 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有效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 XX 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耕地质量提升、粮食面积稳定、粮食产能增加。“十四五”时期,全县粮食播种面积每年稳定在 60 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 26 万吨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强化全县耕地动态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确保耕地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两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按照“粮食

 生产优先”的原则,在确保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允许耕地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在结构调整中,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镇、到地块。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立体综合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必须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后方可实施。落实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农林生产行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镇要组织对“两区”划定开展“回头看”,以镇为单位,在确保划定任务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以及优质耕地未划入“两区”的,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作相应调整。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监管,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营主体确保每年至少有一季生产粮食。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与粮食生产无关的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落实省下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要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分级备案等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管理。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的优先给予支持;对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粮食产能建设。落实耕地用养结合制度,稳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管护和利用机制。全面提升灌溉能力建设,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利用中国水稻研究所的技术优势,修订“XX 大米”生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加快推进“XX 大米”智慧农业云平台建设。提升“XX 大米”产业化开发水平,加大再生稻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力度,扩大再生稻种植面积。建立健全各类灾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主动避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各镇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育种粮主体。引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有序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创新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在家庭

 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示范创建上,对种粮主体给予倾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各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种粮支持政策。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项目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统筹资金用于“XX 大米”全产业链开发。落实农业补贴政策,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粮食作物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进稻谷、小麦两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各镇要切实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完成粮食生产年度目标任务。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坚决杜绝“一刀切”。严格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各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及时向县

 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二)强化日常监测。落实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镇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粮食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激励。在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进一步强化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内容的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镇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镇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挂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各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篇五: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XX 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超标稻谷,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不合格粮食是指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引起的生产粮食达不到国家收购标准的等外粮。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本细则中的粮食(稻谷)是指当年生产的粮食(稻谷)。

 第二条临时收购执行区域为我县存在超标稻谷的产区或收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区域,早、中晚稻临时收购执行时间为我省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期。

 第三条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稻谷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收购、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并成立 XX 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县粮食

 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农发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本地区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并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确保口粮安全”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何时启动稻谷临时收购。

 第二章数量及价格 第五条启动稻谷临时收购,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检测机构等单位,对本地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当地农发行共同提出临时收购的计划数量,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县粮食局、县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 XX 省分行审核,作为申请贷款计划的依据。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由县粮食局牵头,财政、发改、市监等部门配合,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根据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的质量、市场等因素,共同协商,依质分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确定(指同一质量等次的超标稻谷收购价格)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备案。所确定的临时收购稻谷的价格和数量,作为农发行发放地方调控贷款依据。超标稻谷(除镉超标外,其它指标都达到国标三等的稻谷)如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最低

 收购价标准质价执行。

 第三章收购及验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指定辖区内县粮食购销公司承贷,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粮食购销公司下辖的 XX 粮食国家储备库、XX 等粮管所承担临时收购任务。县粮食购销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 A-级;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清理等能力;具有与区域内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和人员;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县粮食局要与县粮食购销公司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财政、农发行分支机构作为监管单位要在合同上签章。临时收购开始前,县粮食局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必须对县粮食购销公司进行空仓核验,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要对临时收购启动前的其他稻谷进行锁定,固定拟收购仓房,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和篡改仓号,临时收购的稻谷仓外要有明显标识。

 第八条县粮食购销公司按照确定的分类质价标准,在收购时必须分别对稻谷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必须专仓储存。镉含量 0.2-0.4mg/kg(含 0.4mg/kg)与 0.4mg/kg 以上的超标稻谷须分仓储存。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应当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第九条相关部门在收购工作中要向农民做好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预期。县粮食购销公司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规范收购环节操作程序,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确保不出现先购后转、“转圈粮”等违规行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稻谷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地生产的稻谷。

 第十条在临时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县粮食购销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含收购价款和 30 元/吨收购费用)。县粮食购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临时收购期间,县粮食局要派员驻库监管,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要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收购结束后,入库的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县粮油质检站进行检验,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 XX 省分行备案。

 第四章销售处置 第十三条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处置须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式交易市场进行分类销售。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的销售价格由县粮食局报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四条对镉含量超标的稻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类处置,严格监管。

 第十五条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的销售出库,县粮食购销公司应报县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同意。超标稻谷销售时,县粮食购销公司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稻谷。临时收购的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由购销公司县负责及时组织销售,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必须销售完毕。

 第十六条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购买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粮食局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购买企业所购买的超标稻谷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

 改变用途。购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购买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超标稻谷承储企业及购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九条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收购稻谷的费用按(财建〔2011〕507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临时收购稻谷的盈亏(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出现亏损的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它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章职责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是临时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临时收购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销售出库,以及按时归还农发行临时收购贷款本息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县粮食购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

 储粮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收购稻谷进行抵押、质押。凡发现虚报冒领、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先购后转或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后,核减县粮食购销公司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粮食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细则的有关实施工作。县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县食品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开展抽查。对各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履职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及县粮食购销公司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通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粮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农发行应严格执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同县粮食局、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篇六: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市锡山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无锡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锡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锡山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储、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建立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

 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可通过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设置。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管理制度。

 区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条 以粮食作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监

 测

 第 七条 条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各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粮食质量指标监测。

 第 八条 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等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一 条

 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出现跨区超标粮食时,由区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处置方案。

 第三章

 收购和储存

 第十 二条 条 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启动后,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拟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及时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 三条 条 建立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制度。定点收储库点的确定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第十 四条 条 为加强超标粮收购管理,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开户,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信贷监管,并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 五条 条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根据超标粮食的实际情况及财政补贴资金等因素共同协商,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 六条 条 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在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的同时,报送至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条 定点收储库点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年。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建立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 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并向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购买企业是异地的,应同时通报购买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 一条 条 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从事第三项处置工作时,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无害化处理方案告知生态环境部

 门。

 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贷款。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年。

 第二十三条 条 为加强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管理,参加竞购(承担)处置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近 3 年中未发生因粮食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三)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第二十四条 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 3 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 五条 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第二十六条 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 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监督检查检验机构以及超标粮食

 收储企业、转化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一)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二)未严格审核购买企业的购买资格;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五)具备快检设备与条件,而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七)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八)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

  (九)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

  (十一)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十二)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化产品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

 (十三)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八条 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九条 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第 三十条 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十一条 条 因受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等因素影响,造成粮食发芽、发霉、发热、发黄、病斑及色泽气味不正常等,粮食质量发生变化,超过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影响农民售粮的稻谷、小麦等原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 二条 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应用问题由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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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县粮食局 2021 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21 年,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署,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权,完成了粮食库存、粮食收购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开展 了“深化专项治理”、“制度建设规范年”、 “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和“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等系列专项活动;完善推进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了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积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严肃查办涉粮案件,依法维护了粮食流通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XX 号)和省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 市监发〔2021〕XX 号)和《XX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于 2021 年 X 月至 X 月前在全县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攻坚行动。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工作完成情况 为确保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开展,县粮食局制定了《XX县2021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XX粮检联〔2021〕XX 号),明确 X 项具体工作任务,按照计划安排监督检查各项工

 2

 作按时完成。

 (一)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专项检查各项任务。

 1.粮食库存检查按时完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X 月至 X 月,全县组织开展了 2021 年粮食库存检查。一是制定方案,成立组织。印发了《关于开展 2021 年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知》(XX 粮检联〔2021〕XX 号),制定《2021 年粮食库存检查市级抽查工作方案》。二是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全县普查抽调人员 X 人,成立X 个检查组,对所有纳入库存统计的粮食承储企业进行检查。共检查储粮库点 X 个,实际检查日合计粮食库存 X 万吨。三是落实发现问题整改。印发《2021 年粮食库存检查市级发现问题清单》(XX 粮检联〔2021〕X 号)、《粮食库存检查整改通知》(省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XXX2021 年库存检查工作总结》(XX 粮检〔2021〕XX 号)和《XX 粮食局关于 2021 年库存检查省级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XX 粮检〔2021〕XX 号)。检查表明,我市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储备粮轮换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到位,上年度库存检查发现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开展粮食收购检查。市粮食局、农发行 XXX 市分行、中储粮XXX 直属库联合下发《关于成立夏粮收购工作督查组的通知》(XX粮管联〔2021〕X 号),成立了 X 个夏粮收购工作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夏粮收购进行全面督查。制定《XXX 市 2021 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XX 粮检〔2021〕X 号),明确检查内容,规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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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方式,提出工作要求。检查结束形成《2021 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暨租赁库点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汇报》(XX 粮检〔2021〕X 号)。开展秋粮收购督查,下发《关于开展秋粮收购工作督查的通知》(XX 粮管〔2021〕X 号),落实秋粮收购“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形成《XX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的报告》(XX 粮检〔2021〕X 号)。认真处理群众诉求,及时纠正收购中发生的错误行为。全县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X 次,共出动检查人员 X 人次,检查各类收购主体 X 个次,其中检查小麦最低价收购启动收储库点 X 个次,责令改正 X 例,收购企业法人一人被行政警告处分,一人作出检讨处理。

 3.开展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全县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完成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形成《XXX 粮食局 2021 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汇报》(XX 粮检〔2021〕X 号).

  (二)加强粮食领域专项治理,开展了系列专项治理活动。

 1.制定活动方案,建立领导组织。为继续深化和巩固“四项专项治理”所取得成果,分别开展了深化专项治理、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和“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等系列专项活动,下发通知,制定活动方案,建立领导组织。分别印发了《XXX 市粮食局关于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 粮监〔2021〕X 号)、《XXX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X 粮办〔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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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号);开展“查治守保促”专项行动,印发了《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XX 粮专〔2021〕X 号)、《关于成立 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交叉互查方案》(XX 粮专〔2021〕X 号)和《关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督查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关于印发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三个方案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增加“回头看”阶段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印发了《XXX 市“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实施方案》(XX 粮集〔2021〕X 号)、《关于成立 XXX市“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XX 粮集〔2021〕X 号)、《全县“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抽查工作方案》(XX 粮集〔2021〕X 号)。

 2.及时总结汇报专项活动阶段性工作。先后形成《深化专项治理督查情况通报》、《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工作汇报》(XX 粮专〔2021〕X 号)、《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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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党建”专项治理交叉互查工作汇报》(XX 粮专〔2021〕X 号)、《XXX 市“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汇报》(XX 粮集〔2021〕X 号)。

 3.落实问题整改。下发《全县“查治守保促”专项治理暨“大快严”集中行动发现问题清单》(XX 粮检〔2021〕X 号),各地根据要求完成整改。

 在粮食领域专项整治中,全县抽调检查人员 X 人次,组成 X个检查组,检查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 XX 个,其中社会租赁库点XX 个,检查储粮 XX 万吨。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粮食局、农发行 XXX 市分行、中储粮 XXX 直属库共同组织“查治守保促”县级交叉互查;发改(物价)、财政、工商、质监、食药监、农发行、中储粮积极配合参与“大快严”市、县级抽查。

 (三)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严肃查办涉粮案件。完成河南流入超标小麦处置,及时向省粮食局和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按照要求第一时间查封库存、核实流入数量和销售情况,对封存超标小麦进行卫生指标鉴定,并监管销售,确保超标小麦未流入口粮市场,将掌握情况及时上报。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做好 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销售监管工作通知,及时向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分解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X 例。

 (四)积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按照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建立“一单两库”, 制定《XXX 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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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检〔2021〕XX 号),组织开展秋粮收购“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

 (五)完善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部门协调,健全领导组织。市粮食局联合市财政、工商、农发行和中储粮 XXX直属库成立全县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具体组织实施。二是稳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XXX 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XX 粮检〔2021〕XX 号)、《XXX 市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X 粮检联〔2021〕XX 号)。三是认真落实诚信建设任务。

 及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双公示”,制定《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级措施清单》(XX 粮检联﹝2021﹞X 号),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具体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联合市工商局开展2021 年度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活动,向县市区下发《XXX市粮食局 X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XX 粮检联﹝2021﹞X 号),各县市区正在组织初评,市级评定 X 月 X 日前结束。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工作,局网站“监督检查”栏目专门转载国家、省、市有关信用建设纲要、规定等内容,及时将有关诚信建设的方案、措施等文件在局网站“通知公告”、“政务公开”栏目上公开并利用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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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做好其他方面工作。

 一是参加 XX 毗邻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签订《苏鲁豫皖毗邻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合作协议书》。二是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三是认真开展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活动。四是按时完成省局交办的任务,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完成其他方面任务。

 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亮点 (一)专项治理部署早工作实。

 我市在粮食领域专项治理活动走在全省前列。市粮食局年初就部署开展了深化专项治理工作,X 月 X 日印发了《XXX 市粮食局关于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 粮监〔2021〕X 号),X 月 X日印发了《XXX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X 粮办〔2021〕X 号)。X 月 X 日召开深化专项治理暨制度建设规范年推进会,X 月 X 日至 X 日对各县市区粮食系统深化专项治理进行了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全县开展的深化专项治理暨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在时间上早于全省“查治守保促”专项治理行动和“大快严“集中行动,使我市在粮食领域专项治理活动走在全省前列。

 专项治理工作实。突出表现一是细化工作方案,如《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XX 粮专〔2021〕X 号),细化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在省级方案的基础上,在粮食收购安全、粮食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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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专项治理的内容上进行细化量化,使内容更具体,操作更直接,根据专项治理的内容分别制作 X 个工作底稿表格,包括《粮食收购安全检查工作底稿》《粮食储存安全检查工作底稿》《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底稿》《行业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底稿》《应急保供安全检查工作底稿》《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底稿》《租赁库点隐患排查工作底稿》,根据问题和隐患制作《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登统表》,增加专项治理工作可操作性。二是签订检查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在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交叉互查中,明确“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与每个检查组签订检查责任书,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

 (二)推行服务型执法 制定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 制定了《XXX 市粮食局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XX 粮检〔2021〕X 号),方案明确推行服务型执法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2.组织编制服务型执法手册。按照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组织编制服务型执法手册,包括工作规范、程序要求、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评估办法等服务型执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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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篇八: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XX 县粮食系统 8 2018 年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我县粮食系统“两个安全”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工作基础,根据上级要求,从即日起组织开展 2018 年全县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范围

 (一)县内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所属库点、存储政策性粮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租仓点);

 (二)库存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粮、省级和县级储备粮)及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均属此次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储粮检查

 按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附件 1)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保管账、卡、簿是否健全、规范。检查仓房粮情检查记录簿、通风作业记录簿、熏蒸作业记录簿、质量检测

 报告和库存货位卡是否悬挂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等。粮情检查要围绕粮情检测记录检查粮食温度、水分的变化,是否出现发热、霉变、虫害、鼠雀迹象等。对异常粮情有无应对处置措施;对未发现异常的,应对仓房门窗周边及粮堆表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要对仓储设施、设备、储粮技术条件等进行检查,判断有无危及储粮安全的情况;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保粮技术应用、异常粮情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检查情况填入附件 2。

 (二)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 3)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是否有作业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开展日常检查并作记录,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制订安全可行的作业方案及防范措施,是否组织或派人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检查库区内是否在关键位置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识,是否遵守药剂管理与使用、机械设备、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人员防护及防爆、防雷、抗风载雪载等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危险装粮情况和库内交通隐患。要检查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

 执行、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应重点将国有企业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作为检查重点。检查情况填入附件 4。

 三、组织领导

 为落实好 2018 年全县粮食系统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活动,县局成立“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粮食系统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工作,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X

 副局长(主持工作)

 副组长:XXX

 副局长

 成

 员:XXX

 监督检查股股长

  XXX

 综合管理股副股长

  XXX

 XX 县省级粮食储备库主任

  XXX

 XX 省 XX 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

  XXX

 XX 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

 XX 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

 XX 国储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综合管理股,副局长 XXX 主任办公室主任,综管股负责日常工作。各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大检查领导组成员,也要对本企业相应成立大检查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切实抓好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

 四、方法与步骤

 大检查活动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25 日)。各承储企业要严格对照“一规定两守则”及检查清单做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把自查作为强化自我管理的过程,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形成底稿,建立台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整改到位,撰写企业自查总结报告,并认真填写附件 1~4,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纸质版签字盖章报送至县粮食局综合管理股,各企业按照下属库点(含租仓点)于 11 月 25 日前完成相关自查结果报送。

  第二阶段:实施普查(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4 日)。县粮食局将组织抽调相关企业人员,采取互交叉的模式,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仓储企业所有库点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如实填报相关检查问题情况汇总表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阶段:组织督查抽查(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12 月 10 日)。市粮食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对粮食企业自查和县粮食局普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开展“回头看”(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5 日)。县粮食局将针对企业自查、县局普查、市局督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保责任主体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两个安全”责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确保检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层层压实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二)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一规定两守则”、

 《XX 省粮库规范化管理手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大检查活动,层层建立“两个安全”台账,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附件:1.安全储粮检查清单

 2.安全储粮检查情况底稿

 3.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底稿

  附件 1 安全储粮检查清单 企业名称:

 检查方式

 检查类别

 具体检查内容

 是否检查

 具体情况

 查阅资料

 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

 1.安全储粮制度(是否明确岗位及责任人)

  2.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3.粮油保管员(检验员)资质及责任

  4.出入库(仓)制度

  5.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6.粮油储存事故应急预案

  7.储粮安全问题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

  账卡簿管理

 8.保管账(总账、分仓记录账)

  9.粮情检查记录簿

  10.通风记录簿

  11.熏蒸记录簿

  12.烘干作业记录簿

  13.储粮药剂管理簿

  现场检查

 粮油安全储存情况

 基本情况

 14.粮情检测系统

  15.通风技术措施

  16.熏蒸技术措施

  17.超设计装粮高度储粮

  18.包装仓直接散储

  19.其他

  粮情状况

 20.高水分粮入仓

  21.发热粮

  22.霉变粮

  23.虫粮

  24.鼠雀害

  25.其他

  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仓房

 26.仓房编号是否规范

  27.仓房通风、密闭隔热等性能

  28.门窗是否破损、密闭隔热性能

  29.屋面有无破损、渗漏

  30.地坪、墙壁有无返潮

  31.地坪、墙体有无裂缝、变形、下沉

  32.仓房是否有防虫、防鼠雀设施

  33.其他

  简易储粮设施

 34.露天储粮区是否与生活、办公区物理隔离

  35.露天储粮区分区及囤间距等是否符合规定

  36.钢结构房式仓是否存在内拉筋结构粮食直接散储

  37.其他

  设备器材

 38.设备器材是否摆放整齐、维护保养良好

  当面询问

 应知应会应责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

 39.熟知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40.了解异常粮情处置方法

  41.问题隐患整改整治措施明确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检查人员应对照此表逐项检查或分组同时检查,完成检查项即在“是否检查”栏划“√”;无此项检查内容的划“—”;不得为空。

 2.检查发现问题的需在“具体情况”栏备注说明,并在表 2《安全储粮检查情况底稿》中反映。

 附件 2

 安全储粮检查情况底稿

 被检查企业(盖章):

 品种:

  小麦

 稻谷

 玉米

 大豆

 其他

 存在储粮安全问题的粮食 问题类别 行号 中央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 商品粮 国家临时存储粮 备注 最低收购价粮 国家临时储存粮 国家临储进口粮 货位数量 储粮设施 货位数量 储粮设施 货位数量 储粮设施 货位数量 储粮设施 货位数量 储粮设施 货位数量 储粮设施

 列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合计 00

  虫粮

 小计(1)

 01

  一般虫粮 1

  2 …… …… …… …… …… …… …… …… …… …… …… …… …… 严重虫粮 3

  4 …… …… …… …… …… …… …… …… …… …… …… …… …… 高水分粮

 小计(2)

 02

  5

  6 …… …… …… …… …… …… …… …… …… …… …… …… …… 霉变粮

 小计(3)

 03

  7

  8 …… …… …… …… …… …… …… …… …… …… …… …… …… 发热粮

 小计(4)

 04

  9

  10 …… …… …… …… …… …… …… …… …… …… …… …… …… 鼠雀害

 小计(5)

 05

  11

  12 …… …… …… …… …… …… …… …… …… …… …… …… …… 其

 他

 小计(6)

 06

  13

  14 …… …… …… …… …… …… …… …… …… …… …… …… …… 问题粮食具体情况:

 危及储粮安全的 其他隐患:

 检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检查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问题的粮食品种分别填写,“品种”勾选“小麦、稻谷(含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玉米、大豆、其他”。同品种同性质的粮食多个货位(不同储粮设施)发现同类问题时,可自行增加行数。

 2.储粮安全问题具体指标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判定。

 3.“货位数量”填写存在储粮安全问题粮食的货位个数。

 4.“储粮设施”填写“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地下仓(含洞仓)、囤垛(含席茓囤、千吨囤、钢筋囤、露天垛等)、保温钢结构房式仓、保温钢板筒仓、简易仓(包括各类用于储粮的罩棚及其他简易仓型)、其他”。

 5.“问题粮食具体情况”填写库区、仓号、货位号、具体问题描述等。

 6.“危及储粮安全的其他隐患”填写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保粮措施、设施设备等危及储粮安全的具体隐患情况。

 附件 3

 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企业名称:

 检查方式

 检查类别

 具体检查内容

 是否检查

 具体情况

 查阅资料

 组织机构

 及职责

 1.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2.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记录及档案

  3.安全生产责任制

  投入保障

 4.安全生产投入(设施设备建设、配置、维修保养)

  安全管理

 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重要节假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等)

  6.熏蒸、出入库、防汛(台风)、火灾、触电等分类应急预案

  7.熏蒸作业方案、作业情况备案和作业人员培训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9.简易仓囤粮食及人员进出方案(如无简易仓囤,此项可不填)

  安全

 培训

 10.安全生产培训(岗前交底培训、外包作业人员培训)、培训记录档案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

  作业行为

 管理

 12.临时用电、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审批制度和档案

  13.外包作业人员安全协议

  现场检查

 14.与工作岗位、作业内容相适应的防护装备配备情况(空气呼吸器、测氧仪、安全绳带、安全帽等)

  安全标识

 15.库区显著位置设置禁火、禁烟、道路限速等警示标识

  16.消防水池、变配电室等危险建筑物及坑、沟、陡坡等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识

  17.熏蒸、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警戒线,药品库张贴“剧毒”标识

  18.库区交通路线指示标识

  19.办公区域疏散指示标识

  药剂管理

 20.药品库

  21.药品领退用审批登记档案

  22.通风、监控设施和气体检测仪配备

  高空防护、防爆、防雷、防汛

 23.高空作业防护装置,仓房安装系留装置及安全绳(带)

  24.筒仓除尘装置,防爆灯具

  25.防雷装置,排水

  用电

 26.库区电线铺(架)设、电源开关

  27.配电箱、电线

  28.持证电工

  消防

 29.消防器材、设施(年检有效期、性能)

  30.库区门口火种临时存放

  31.库区易燃物品堆放

  设施安全

 32.危险装粮情况

  33.擅自改变设施内部结构

  34.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保养

  35.简易仓囤及码垛

  当面询问

 关键岗位

 人员

 36.持证上岗(重点是临时聘用人员、熏蒸作业人员、电工等)

  3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3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方法

  39.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整治措施

  检查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检查人员应对照此表逐项检查或分组分类检查,在“是否检查”栏划“√”,无该项检查内容的划“-”,各项内容不得为空。检查发现问题的需在“具体情况”栏备注说明,并在附件 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底稿》中反映。

 附件 4

 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底稿

 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是否存在问题或隐患

 具体情况

 安全管理

 情况

 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设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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