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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刑司领域的现实需求与定位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定位 现实 需求 领域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逐渐步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界同样开始注重法律,尤其是司法领域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部分法院尝试开发了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在公检法共享办案平台上初步实现了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统一、量刑参考和文书自动生成等方面的智能化。但是在计算机科学与法学结合的道路上,需要斟酌的不仅是技术上的障碍,还应考虑法官的接受度和实际效用,以及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禁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人工智能在刑司领域的作用及功能。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刑事司法 辅助工具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9-0071-02

一、刑司裁判的人工智能化

近些年来,“人工智能”的话题持续发酵,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将“智慧法院”的建设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由之产生的便是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问题的讨论。

刑事司法裁判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在法律推理的进程中,另外包括了多类的认知价值判断,诸如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对证据材料的评判、对相关案例的辩证论述等。刑事司法裁判不只具有高度复杂性,其还因关注的广泛性而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力,并且还具有社会教育的目的。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社会讨论度热的案件,其裁判结果通常会影响相关的社会生活,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正是因为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上述的特点,因此,对待其改革的态度必须慎之又慎,尤其是面对互联网时代放大风险的现实情况。因此,将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裁判融合的工作就必然需要谨慎讨论研究。这也就从根源上决定了现阶段人工智能只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承担辅助作用,刑事裁判人工智能化当下的实践含义也正是如此,而非新闻媒体“鼓吹”的“机器人法官”等概括性且有失偏颇的片面字眼含义。

二、人工智能在刑司领域的现实需求

讨论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现实需求,应当分为两个层面来进行,第一个层面为主观层面,即法官在裁判时对人工智能的需求程度;第二个层面为客观层面,即人工智能能为刑事司法带来哪些好处。下面,就从以上两个层面分别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首先,主观层面,即法官在裁判时对人工智能的需求程度。这一层面的现实需要要求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结合出一个可操作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系统。一般说来,法官在形成裁判前,大致会经历下列4个步骤的过程:(1)罗列与案件裁判有关联的真实且合法的证据;(2)确定可能的裁判目标;(3)对每一种可能裁判的后果加以评估;(4)作出最佳的裁判选择。其中第二个步骤和第三个步骤,往往是司法工作中的实践难题,也是法官最需要寻求决策支持的,但这两个步骤也恰恰正是人工智能的“软肋”,是人工智能最难介入的刑事司法裁判的部分。

以2015、2016两年为例,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分别为109.9万件和111.6万件,基层法院刑事法官人均年结案数量为200件以上,面对如此体量的工作压力,使不少刑庭法官疲惫不堪,加之越来越严格的刑事监督程序,使得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愈发谨慎,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但同样制约了办案的效率。

其次,客观层面,即人工智能能为刑事司法带来哪些客观价值。当前各级司法机关之所以努力推动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的介入,关键在于其对司法工作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而这些价值恰恰是司法工作稀缺和亟需的。当这些客观价值与法官对于人工智能的主观需求不谋而合时,所达到的契合点即为人工智能在刑司领域的现实需求。

第一,有效提升刑事司法的实质效率。审判的前置性基础工作,诸如案例和法条的检索归纳、裁判文书的基础框架写作等,利用人工智能可以大量节约法官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可以更快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恢复。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办案效率的提高可以大幅提升民众在案件中的正义获得感。第二,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其实从逻辑上说,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很大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实现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第三,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司法腐败的滋生。通过对法官参与刑事司法活动全程留痕的方式,监督其司法活动,更好地让审判活动在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下展开。同时,通过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可以对整个案件有一个宏观的法律判断,包括证据采纳判断和量刑判断等,这就缩减了审判人员暗箱操作的空间。

三、人工智能在刑司领域的定位

人类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会对现有的生产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人工智能的出现同样引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即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到底有无禁区,也就是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定位问题。

人工智能不会完全取代法官执行司法裁判的工作,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理问题,更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没有哪一个正常的人类会接受被机器审判并掌握生杀大权,或许人类最后的尊严便是生命权掌握在同类的手中。况且,审判是法官的舞台,审判不只是一场繁琐的逻辑思维推论,还是一次实操性的法庭技术运用过程。于审判而言,长期的法律知识累积和法治思想实践是必不可少的,凡此种种,都是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所欠缺的。原因有二:第一,审判活动通常要处理的是最阴暗的人性,最复杂的法律關系和最繁琐的社会伦理价值判断,法官可以依仗自己数十年的社会生活经验、数十载习得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这两者融合反应催生的复杂的价值判断基准,将案件中繁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梳理清楚,将适时作出有时不可名状的价值判断。而反观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其除了在法律知识领域无法做到像法官一样明辨是非,通情达理。归根到底,审判处理的是因人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人的利益多种多样,作为审判者必须理解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并作出回应,而这种回应现阶段依然是人的专利。第二,审判者还必须具备人性,即除了法理之外还需伦理,除了冰冷的法条之外还需一颗温热的心。因为法律是天然滞后的和原则的,其无法预见未来社会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也无法涵盖现今社会中正在暗流涌动的所有冲突,当法律出现局限时必须通过法理和伦理的融合解决问题,这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产生的逻辑基础,而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并不能完美的融合法理和伦理以解决法无规定的冲突。因此,人工智能无法完全代替人承担审判者的角色。

人工智能应该成为司法者的辅助办案工具。这是基于本文第二个部分关于人工智能在刑司领域的现实需求的讨论中自然得出的。具体而言,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可以做到根据不同的案由运用大数据技术广泛而精确的检索相关案例,相关法条依据并且在法律层面验证检索内容的合理性。其优点不言而喻,快速、精准,面对案卷的庞大体量,这两个优势是人工智能驻扎刑事司法领域的支点,但恐怕也仅限于此。因为,最终对案例,法条依据乃至证据的取舍还是需要法官根据经验判断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定是否采纳。

四、结语

刑司裁判的人工智能化是一个进行时的状态,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和推广。不仅仅只是计算机科学的发展问题,更需考虑到我国司法系统的现实需求,从需求出发结合人工智能的客观价值,以谋求一条健康稳定的发展道路。并且在将来进行时还需时刻提防人工智能越位现象的发生,应着重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的作用,准确定位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功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效能高,容错率高的优势,使其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健全完善充当重要的辅助工具。

参考文献:

[1]钱卫清.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吴习彧.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及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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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志刚,李源粒.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4(10).

[5]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7(10).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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