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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2篇

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2篇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 30 小康 INSIGHTCHINACOVERSTORY封面故事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基层治理水平直接关乎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2篇,供大家参考。

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2篇

篇一: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

 小康

 INSIGHT CHINACOVER STORY 封面故事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基层治理水平直接关乎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由此,如何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成为新的时代命题。文|类延村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为指导,立足于基层特殊性和复杂性的基本特征,聚焦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夯实基层党组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进而达到优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目的。一方面,要培育和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素养。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契机,持续提高基层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志愿服务者和居民(村民)等基层社会治理队伍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边界意识,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行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自觉。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之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特别是要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双重主线建构起崇法尚法的社会意识,尤其注重提升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村两委人员和社区网格员等重要主体的法治素养。打造从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到法治信仰的学习体系、认同体系和实践体系,积淀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要构筑和优化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网络。基层治理的场域主要集中在区(县)以下,法治力量应用主要体现为执法、司法和普法等活动。厘清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类主体治理发展的新系统性表述和新实践场域。2020年1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基层治理水平直接关乎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由此,如何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成为新的时代命题。厚植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力量根基基层社会治理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社会治理是系统性的理念体系和行动体系的集成,始终处于不断更新和发展的程式之中。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全文共出现13处“基层”话语表述,其中12处直接关乎“基层社会治理”主题;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8处“社会治理”话语表述中有4处直接聚焦基层治理; “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更被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范畴。毋庸置疑,基层社会治理已成为社会图片/TUCHONG精准发力 规则之治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首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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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康

 INSIGHT CHINA

  31在法治行为模式中的角色与边界,要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前提,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地位,发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单位从事社会治理的主体功能,通过履责机制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农村)的延伸,在纵向层面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力实施链条和主干架构。同时,要优化与其他党政职能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激励群团组织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建构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的横向网络。由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即会演化为角色分明、纵横结合和治理有序的主体结构网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制度体系规则之治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制度体系具有多元化特征,主要涵盖法规规章、权责清单标准和自治规范等类型,是支撑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实现的稳固基础,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首在制度建设。首先,推动出台基层社会治理专项地方立法。基于区县地方立法权缺失和规则创制能力偏弱的现实局限,上级地方立法主体应积极制定基层社会治理的单项立法或综合立法。特别是进行社会文明或社会信用等层面的立法探索,通过基层社会治理工具创新的法律转化,实现从经验治理到计量评价的转型,提升法律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为基层社会治理确立权威依据,匡正基层治理主体的行动边界。其次,制定基层社会治理的权责清单制度与标准。权责清单是基层治理主体法定社会治理职能和权力边界的限定,区县级政府应该统筹制定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社会治理的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责任清单,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出台部门间衔接有序、合作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事项操作标准。同时,区县级政府应该指导制定社区和农村社会治理“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依法履职事项”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基本范畴,力戒形式主义的困厄,探索集约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体系。此外,还要做好社会治理政策的合规性审查,保持社会治理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衔接统一。最后,重视自治规范和社会规范的社会治理功能。社会化亦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应然包括社会主体的规则创制,承认社会规范的社会效力是尊崇法治的自然延伸和本土法治资源的有效扩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特别注重发掘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的治理价值,积极建构激励相容的专项基层治理社会规则体系。畅通法治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机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持续推动执法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变革基础上,基层社会治理还应注重法律顾问机制和普法机制、法治示范创建机制、法治力量下沉机制的应用和普及。一是推广法律顾问机制和完善普法机制。在法律顾问机制层面,依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区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全面推广法律顾问制度,通过纯公益、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等形式聘请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提高基层治理决策水平;充分发掘政府内部法制工作力量优势,为社区和农村“一对一”精准配备法律顾问,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在普法机制层面,强化法治文化广场和法治礼堂建设,突出法治标识和法治仪式建设,与地方特色文化、群众文化、行业文化等有机结合,以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普法工作。二是完善法治示范创建试点机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指标要求,结合基层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经验,推动基层政府开展法治政府综合示范创建或单项示范创建活动。深化示范创建试点机制改革,鼓励省级政府牵头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直接激活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活力。三是理顺法治力量和法治资源的下沉机制。基层处于社会治理体系的末端,特别是农村或社区治理多具有繁琐性、综合性和突发性的特征,法治力量和法治资源下沉成为影响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第一,要推进区县政府职能部门职能职责向乡镇延伸,通过充实人力资源或技术赋能等方式承接乡镇执法、法律援助、戒毒和司法矫治等职责,实现社会治理和法律服务的下沉。第二,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事权,依法依规向乡镇放权赋能,下放治理权限和配套资源,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四是建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层减负保障机制。

 “上面千把锤,下面一根钉”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常态写照。临时性任务和工作安排,特别是迎检任务成为基层工作的主要事项。基层社会治理偏离主责主业,甚至与法定职责相背离。基层社会治理要取得实效则应以强化基层减负和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角色回归为前提,最大程度释放基层治理的时间精力,为法治力量有效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切实保障。(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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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

 有的中心法庭所在地交通相对顺畅、经济也相对发达,相比在中心法庭参加诉讼,群众到县法院参加诉讼的成本没有显著上升、没有显著超出他们的经济预期,这使得部分当事人更愿意到县法院进行诉讼。中心法庭的公信力不足可能是基层法庭长期不公正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

 有的当事人心中的“公平”与“正义” ,与法律规范上的“公平”与“正义”并不完全一致,甚至还有较大的偏差。如影视作品《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索要的说法,不过是村支书的道歉,而非将村支书送入大牢。有的村民对纠纷的理解可能并不是建立在对具体案件证据的收集或事实的论证或法律规则的推敲上的,而是将各种矛盾粘连起来统一论价,并相互抵消,以确定双方的利益得失。[1]

 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容易使有的当事人规避对纠纷中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与解释,而着意追求自己心中的公平与正义。这种立足于乡土习惯、村规民约、道德规范、伦理纲常的正衣冠并非法律规则所追求的“司法正义” ,而是与司法理念存在不小差距的、停留在较为初级层面的、难以言说、包罗万象又因人而异的朴素的正义观。

 [1]

 (三)

 有的法庭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仅以控制事态发展的广度与深度、减少社会影响性为主要目标,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消极态度,而不对实质不公作出有力度的矫正。人民群众利益表达受阻、难以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渠道实现或拖延实现,矛盾纠纷可能激化升级,人民可能排斥司法,转向非司法化的诉求渠道(如坚持上访、媒体爆料、私力救济等)。有的裁判论证不够充分、逻辑不够顺畅或有意隐瞒信息等,也容易使作为公正依据的知识、证据、道理和信息出现真空,引发当事人“被愚弄”的反感心态和“失信”的不安全感,进而使村

 民远离诉讼。

 [1]

 (四)

 有的人民法庭或乡镇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到审判机关的功能定位。尽管“我国司法机关的功能定位一直是以贯彻不同时期国家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为基调的” , [1] 但是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恪守其中立的角色定位,不应主动介入政府的行政行为。

 二、

 相应的建议

 (一)

 对于选址不当的中心法庭,可重新考虑中心法庭的办公地点,如在交通更为不便、经济更不发达的乡镇设立法庭;也可考虑设置不固定的法庭,实行巡回审判。

 (二)

 公信力不足的人民法庭可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重新树立公信力,也可利用各自媒体平台加速这个过程。

 (三)

 法律并非唯一的冲突解决办法,现实中往往存在多元秩序治理结构。[1] 人民法官在工作中可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工作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使话语系统还原到生活场域,并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范。调解工作中,可充分考虑各方的社会地位,还可因人因案尝试各种不同的方式。如对于注重面子与声誉的当事人, 舆论道德谴责可能会“派上用场”;对亲疏关联紧密的当事人, 宗族规约也可能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而对社会“混混”, 村干部的行政训导有时会发挥作用。

 [1] 当然,这些方法的实践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也不应该和可能出现的裁判相抵触,以实现调解的持续性和长效性。

 (四)

 当然,在确实无法调解时,人民法庭也应当依法宣判。在面对一些极端的当事人、无法对其说服教育时,人民法庭也应对其依法惩戒,以维护法律和法庭的尊严,甚至是维护法庭工作人员的安全。

 批注

 [y1]: 五、 人民法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的现状

 此部分为论文的重点,还需要分层次充实完善

 (五)

 构建高素质的人民法庭法官队伍。初任法官,绝大多数可以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做起。对于工作中“和稀泥” 、不实质解决人民矛盾纠纷的法官,可给予严厉的惩罚。还可以培养专家型的法官,除了选任时严格把关外, 法官任职期间的也应当继续提高。

 (六)

 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化劣势为优势。锦镇人民法庭辖区地理环境复杂、乡民居住分散,这增加了乡民的诉讼成本和出行的困难。为了避免多次往返造成的交通、成本等方面的困难,许多卷入诉讼的乡民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基本上都会接受法庭的调解,而法庭也乐于利用这一重要筹码向当事人施压,迫使其接受调解。对当事人而言不利的交通、成本等因素,却成为支撑法庭行动策略和技术的有利资源。

 [6] 各个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但都有化劣势为优势的条件。这种站在乡民利益的角度,为了避免多次往返给乡民造成的交通、成本等方面的困难,全心全意为乡民服务的“施压” ,是乡民能够接受的。当然,这种“施压”的结果也不能严重偏离乡民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如果严重偏离了乡民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并不见得能够化解矛盾,还可能造成基层矛盾的激化。

 (七)

 法院系统可以和当地人民政府充分沟通,阐明人民法庭的角色定位和人民对法庭中立的角色期望,适当拒绝当地政府的不当要求,树立人民法庭的中立形象。

 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中不断暴露出人民法庭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设置的基本思路进行了调整。1998 年 11 月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要向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凡是不利于统一执法、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相符的,都应当撤销。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

 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实事求是原则(是否设置人民法庭,在哪儿设置,都要根据案件数量、人口多少、辖区范围大小、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决定)。要求每一个人民法庭至少要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并有书记员和法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成两个以上的合议庭。1999 年 6 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1999 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备 3 名法官,1 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在经济发达,道路交通状况较好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撤并部分法庭,建立或者重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民法庭。1999 年底之前完成对现存不符合条件、不利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的清理、调整和撤并工作;2000 年底前,撤销城市市辖区内的人民法庭。” [4] 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规范和统一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提升人民法庭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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