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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9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9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告知书 近年来,由于一些厂房出租方存在“只租不管”的现象,管理不到位,对厂房安全不重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9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9篇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租赁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告知 书

  近年来,由于一些厂房出租方存在“只租不管”的现象,管理不到位,对厂房安全不重视,而许多承租方由于规模偏小、对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不足,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混乱、违章搭建等现象严重,加上安全投入少,产生了很大的事故隐患,极易造成事故发生。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现将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

  一、出租方 责任

  1. 提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与设施供承租方使用。

  2. 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定期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3. 及时向承租方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4. 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二、承租方 责任

  1. 在使用厂房与设施期间,应对安全设施做好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厂房的安全结构;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缮或赔偿。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

 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制度。

  3. 参加召开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完成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4.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安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定期召开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5.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 安全生产实行实际控制人负责制,做到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活动五个落实,根据企业实际签订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考核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其他安全活动,及时上报活动总结材料。

  9. 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 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查出

 的事故隐患,定人、定责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内容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查阅规范,查阅方便。

  11.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2. 杜绝“三合一”现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确保消防安全。

  13.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确保不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造成的各类社会不良影响。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11 月 23 日

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管理薄弱、 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 非煤矿山、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冶金等行业(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 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 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 违规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 行为。

 凡超能力、 超强度、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 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 责任、 资金、 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 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 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 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 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 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

  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 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 3 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 2 年之内全部完成; 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 装备、 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 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 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 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 交通、 国土资源、 建设、 工商、 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 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 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 省属企

  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 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 防尘、 排水、 防火、 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 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 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 共青团、 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 7 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 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 铁路运输、 水上搜救、 船舶溢油、 油气田、 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 各部门、 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 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 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 技术支持、 安全培训、 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 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 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 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 加强政策引导

  2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 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 新工艺、 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 安全避险、 安全保护、 个人防护、 灾害监控、 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 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 瓦

  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 对口单招、 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 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 机电、 地质、 通风、 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 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是关系到企业兴衰的头等大事。目前,公司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各级单位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形式、轻管理的错误观念,并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强化各层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规范外协用工。各用工单位,要严格对外协单位用工进行控制。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社会群体,严禁外协单位“私招乱拉”社会闲散人员随意上岗作业。切实动态做好所有人员的“三级”教育。抓好各类特种人员上岗资格管理,严禁未经“三级”教育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二、 加强内部员工教育培训。各单位要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到“四不伤害”,做到安全观念入心入肺。

 三、 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各单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以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设备管理、查危险源控制、查“三违”现象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从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架体防护、腐蚀情况、施工用电、特种设备、安全防火等各个环节、对现场所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加强对人员不常去的场所等隐患排查,停

 用的设备厂房不再检查,必须彻底做好封闭隔离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对检查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及时落实整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排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 加强直接作业环节管控。各单位必须将直接作业环节的“高风险”“大概率”事件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涉及高危特种作业(高处、动火、受限空间、 吊装、电工、拆除、安装等),抓住培训、持证、体检、保险等环节。严格票证审批,作业前要全面辨识作业风险并告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监护和监督检查。

 五、 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违规违章造成的,对习惯性违章要严肃处理,真抓严办。发现一例,处罚一例,彻底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牢。对于那些只要任务、忽视安全的,只要进度、不要安全的个别管理人员从重处罚,做到“谁要砸安全的锅就砸谁吃饭的碗”。

  平安哨 2020.10.20

篇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 接 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 条 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 房 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 本 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 房 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 赁 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 、 、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 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 安 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 境 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 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 行 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 违 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受 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 ,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 住 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 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 布 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 受 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 动 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 八 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 屋 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 伪 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 ,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 权 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 或 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 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 意 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 的 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 屋 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 供 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 当 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 出 出租房屋; (三)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 流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 的 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 屋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 订 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 法 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 为 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 所 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 助 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采集承租 人 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八)对出租 房 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 在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 人 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 道 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 租 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 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 为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 除 除;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 、 、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 出 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 , ,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 导 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 合 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 房 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

 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 度 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 3 3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 理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 地 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 租 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 ; (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 人 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 管 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 房 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 租 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 同 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 、 、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 十 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 之 之日起 3 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 理 理所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 第 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

 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第 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 当 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 门。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 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土房管、公 安 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 法 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进行审查,或向有 关 关部门查询相关情况;但不得增加登记备案申请人负担。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 5 日前 将 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 所 所。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县级市房 地 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 租 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 员 员,应当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 IC 卡暂住证管理规定》 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 租 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 的 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 计 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 照

 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的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 心 心办理。

 第十八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 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 定 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镇出租 屋 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 程 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申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 管 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 场 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 理 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税务行政主管 部 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租赁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征税。

 第二十 一 一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城-管、 工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 。

 。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 ,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 务 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 屋 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 当 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

 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和 和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 赁 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 3 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 信 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 常 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 知 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 二 二条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 当 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 患 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 区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租 赁 赁管理所应当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 第 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 赁 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 办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 理 理,于每月 25 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 公 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 情 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相关 行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 息 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 , ,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并 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 方 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 管 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 作 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

 并 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 系 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 产 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 管 管理所,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所 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无关的活动 谋 谋取利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 第 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 , ,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0 元罚 款 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 30000 元以 下 下罚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 主 主管部门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本 规 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 , ,由城-管和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

 建设查处条例》 查 查处; (二)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 , ,出租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 照《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处罚; (三)出租人违 反 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 准 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 其 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 安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予 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给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 一 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 3 倍以下罚款; (二) 出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知道或 者 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由工 商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 体 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 源 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款; (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 规定,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 ; ;或者发现

 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未及时向计 划 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计划生 育 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 其 其他组织的,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办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 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并 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 5 倍以下 的 的罚款; (五)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 )项规定,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 管 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 1 15 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 劳 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为他人赌博活 动 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 单 单处或者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 动 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他人制作、 贩 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 由 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300 0 0 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

篇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 号)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着力化解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

  (一)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在建项目的项目部每月 10日前将上个月自查情况、企业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将上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项目监管机构,逾期未提交的,各地要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第 1.2.8 条予以评价记分。

  (二)全面“回头看”。各设区市住建局要在 9 月 20 日前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检查,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抽查在建项目比例不少于 20%。

  (三)全方位提升管理水平。各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手册内容纳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压

 实安全生产关键人员责任,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四)严格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部公告 2021 年第214 号)要求,2022 年 6 月 15 日(含)后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022 年 9 月 15 日(含)后新开工的项目不得使用《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各地要结合“双随机”、日常监督巡查等,对上述事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二、强化危大工程管理

  (一)强化学习教育培训。各施工企业要在第三季度组织所有项目经理、安全员对住建部第 37 号部令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文件进行再学习再培训;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三级企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的培训成效进行复核。省厅委托质安总站制作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培训课件,已通过微信群链接方式分发各地,免费提供给在建项目使用。

 (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即日起,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辖区内塔吊、施工电梯安拆作业环节的监督抽查力度,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现场旁站制度,现场安拆技术交底应影像留痕备查,要严查无证上岗、不按标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拆作业、使用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未办理设备安拆告知手续等情形,坚决防止“老鼠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安拆作业。

  (三)强化隐患辨识判定。要强化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的理念,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四)强化方案编制审核。要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结合项目实际,分门别类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住建部第 37 号部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核的,该整改的立即整改,该立案的坚决立案。

  (五)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编制审核或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相关信息,施工作业前应做好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施工过程监测和安全巡视;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三、规范小散零星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监管机制,充分考虑当地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明确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职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小项目,大事故”。

  四、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

  (一)各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和属地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严把人员入口关、个人防护关、生活保障关和现场管理关,严格施工现场封闭式集中管理,不私招乱雇、不使用无健康信息的人员,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将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纳入监管部门日常“双随机”检查内容,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未按规定落实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高温户外作业安全管控

  当前,我省进入暑期高温季节,部分地区出现阶段性 40℃以上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接近或突破历史同期极值,影响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住建系统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2〕19 号)和《关于做好持续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作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2〕20 号)的要求,全面落实高温天气安全防范各项责任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日最高气温在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 37℃以上时、40℃以下时,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个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加班。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和饮水点,备有足够的饮用水、凉茶及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饮品及必需的药品,防止重视项目进度,忽视健康安全。

 (二)加强对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管理,防止露天高温暴晒,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加大对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六、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一)沿海地区在建项目沿街塔吊要严格落实防台风措施,明确沿街塔吊、基坑工程、临山临水工棚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沿街塔吊、基坑工程、临山临水工棚项目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严格落实汛期和台风期间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强降雨、台风等重点防御地区在建工地项目经理要值守项目并切实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该停工的立即停工。发现或发生险情,要组织应急队伍迅速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赶赴现场排查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篇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号)

 、 《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

 29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l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gt;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 186号)系列文件解读系列文件解读 2011. 9. 22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晓航 Email:

 xiaohangxu@126. com Blog: 搜索:

 xiaohangxu, 点击:

 xiaohangxu的博客- gadfly - 网易博客 电话:

 0371-65866115

  A. 系列文件简介 1背景 2出台过程 3意义 4调整范围 B. 系列文件对比解读 5企业安全管理 6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做法 7行业准入和发展

 1背景 1. 1领导重视 事故——批示, 雪片般 2010年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 发生死亡38人的“3. 28” 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 温家宝总理批示:

 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 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合转变发展方式,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调查处理 张德江副总理:

 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1. 2安全生产形势1. 2. 1事故——升? 降? 至2009年, 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 黄毅:

 十一五期间实现了“四个显著下降” 。

 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

 201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6. 3万起, 比2005年的71. 8万起下降49. 4%。

 二是事故死亡人数显著下降。

 2005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12. 7万人, 之后每年连续下降, 2008年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 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 2010年又降到8万人以下为79552人比2005年减少37 4%到8万人以下, 为79552人, 比2005年减少37. 4%。

 三是重特大事故显著下降。

 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34起、3049人, 分别减少到2010年85起、 1438人, 分别下降36. 6%和52. 8%。

 四是反映安全发展状况的四项相对指标显著下降。

 与2005年指标相比,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71 %、 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45%、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58%、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3%。

 实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和《安全生产“十一五” 规划》 (国办发[2006]53号)

 确定的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三是重特大事

  工矿商贸事故绝对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 孙华山在2011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02年以来, 全国事故总量下降, 但重大事故上升事故上升 23号文: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 近9年工矿商贸事故:

 有下降, 但并不明显。

 322516108896227221191013143510152025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河南省2002-2010年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情况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09年前没有明显趋势, 仅仅是去年有大幅下降0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年度

 35633383456789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河南省2002-2010年度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情况较大事故起数较大事故死亡人数 09年前也没有明显趋势00112111100012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年度

 河南省2002-2010年化工医药事故统计表(除危险化学品外)年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死亡18202918171112910伤伤181818181515220000112211从这个数字看, 也没有明显趋势起数1623281511101289

 河南省2002-2010年化工医药事故统计表(除危险化学品外)

  整体看, 工矿商贸或者化工、 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或许有某种程度的下降, 但下降并不明显。

 事故起数或许有某种程度的下降, 但死亡人数下降不明显,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1. 2. 2机构和人员 劳动厅——经贸委——两个局——一个局 从20来人到200多人, 这还不包括煤监局的人。

 监管队伍的壮大。 06年到08年09年这一段时间, 事故不仅没有下降, 而且有所上升且有所上升。 2005年2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李毅中任局长。

 1. 2. 3措施 领导的批示纷纷而来, 各种大大小小的活动层出不穷, 各项政策法规不断出台, 各项措施纷沓而至, 尤其是各种责任追究极为严厉 政府和社会各界重视——吸引眼球 结论:

 工矿商贸企业的事故下降并不明显, 相比我们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以及我们投入的人力物力, 结果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形势依然(非常)

 严峻。 陈雪枫省长的零指标和零容忍。

 1. 3直接原因1. 3. 1 23号文——企业主体责任 认识:

 曲折的过程——政府? 企业? 两个责任=没责任 在政府极度重视安全生产的同时,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由此造成了责任和主体的倾斜, 造成了政府和全社会都在热火朝天搞安全,企业却是不冷不热, 缺乏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 3. 2 29号文——我省情况 企业——河南省化工企业共1647家, 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157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5193家, 生产企业数以及化工产值占GDP的比重都是全国第六。仅次于江苏、 山东、 浙江、 广东、 河北。

 应该算是化工大省。大省 事故——2008年度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 8%、 8. 3%, 每百家企业死亡率位居全国第十位, 低于西部省份、 高于东部江苏、 山东、 浙江等发达省份

  行业基础:

 河南省化工行业基础薄弱, 规模小、 耗能大、 安全条件差、 工艺落后、 设备设施简陋。

 整个化工行业面临产业升级、 产品换代和结构调整。 人员素质差, 安全管理水平低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倒数7-8位 新乡 心连心化肥厂&lt;中原大化&lt;外省其它企业

 2出台过程2. 1 23号文: 3月底起草《通知》 。 5月14日, 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 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 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 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并达成一致。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 7月7日, 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 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稿;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9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2. 2 186号文 针对危化特点,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 精神, 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中的一些具体措施。

 2. 3省政府29号文 二○○八年九月十四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 26号) 合理规划、 严格准入, 改造提升、 固本强基,改造提升、 固本强基, 完善法规、 加大投入, 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 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

 其每一条都是非常切合实际的,许多条文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严格的时效性。 自动化改造、 标准化等

 外省经验 26号文的实施意见 上海、 江苏等省市政府也都出台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要求新建企业进园区和严格控制, 要求新建企业进园区、 老企业逐渐搬迁。老企业逐渐搬迁 加强监管 -------

 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 15” 爆炸事故 2009年7月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严重爆炸事故, 巨大的爆炸冲击波将部分厂房夷为平地, 并形成一直径约20米的爆坑。

 爆炸引发附近物料储罐起火,工厂房屋损毁严重, 靠近工厂约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厂房屋损毁严重, 靠近住宅玻璃被爆炸冲击波震碎。厂约米范围内的居民 事故造成当晚在岗及值班人员8人死亡, 8人受伤。

 另有周边108名居民被爆炸震碎的玻璃不同程度划破。

 爆炸形成一直径约20米的爆坑

 浓烟弥漫的硝酸罐区

  草稿——7. 15事故以后一个星期 局内部运行有十几稿。 第三步是有关厅局征求意见。

 分别书面征求了发改委、 工信厅、 交通厅、 公安厅、 质监局、 建设厅、 环保厅7个厅局的意见保厅7个厅局的意见。 除了公安、 交通两个厅提出一点意见以外, 其它全部没有意见, 而且发改委还给了很高的评价。

 这样, 我们把公安、 交通两个厅提出的意见一字不差的改了过来。 省长直接签发 29号文, 2月9日颁发, 26条

 3意义3. 1 23号文 黄毅:

 《通知》 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安全生产视, 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作的高度重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 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2. 2 186号文 是对23号文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细化和具体要求, 继2008年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6号文)

 之后, 出台的又一个危化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3. 3省政府29号文 两个特点: 内容丰富, 非常务实, 每一条都有其深刻的含义和具体操作的事情, 把我们想做的事, 想说的话都写上了, 如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部分中的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 落实所有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基础工作中标准化、 自动化改造、 安全设施设计改造、 危险化学品登记等一些基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 合理规划,严格准入中园区规划和评价, 新企业进园区, 老企业逐步搬迁等; 深化专项整治, 加强监督管理中要求的分级监察、 对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等。所以我说几乎是我们的全部, 刘局长说以后就是落实, 也不需要什么创新了。

 3. 3省政府29号文 文字特别简练, 最开始我写了将近9000字, 改到最后剩下4371字, 砍掉了一半, 但内容不少。 所以需要深刻理解、 研究和多一些的解释。

 3. 3省政府29号文 形式上的两个特点: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

 全国是第一个。 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 这在全国也是第一个。 系列文件的历史意义: 是指导我们今后相当长时期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操作指南和行动纲领。 目前——执行 将来——政策储备

 4系列文件的调整范围 4. 1 23号文: 所有企业。 但以“以煤矿、 非煤矿山、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冶金等行业(领域)

 为重点” (第2条)(领域)

 为重点” (第2条)

 。 要求以企业为对象, 也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

  4. 2 186号文: 危险化学品企业, 也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 4. 3 29号文:“为进“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含医药, 下同)

 ------” , 意思就是在本文中所说的化工都含医药, 同时文中不少地方提到危险化学品。步加强化(含医药下同)”意 业务范围:

 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化工、 医药(生产)C 制造业C 制造业C 制造业C 制造业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学制品制造业26 化学原料及化267 日 用化学产品制造(轻工,二处)二处)267 日 用化学产品制造(轻工,2664炸药及火工品的制造品的制造2664炸药及火工民用爆破物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处)爆竹处)烟花爆竹(烟花27 医药27 医药291-294291-294用于生产的用于生产的用于生产的用于生产的29 橡胶制品业29 橡胶制品业用于生活的(轻工, 二处)工, 二处)用于生活的(轻30塑料制品业(轻工, 二处)(轻工, 二处)30塑料制品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 二处)处)28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 二依据:

 基本是原来化工厅管的范围。括号里的除外, 其余的就是我们的监管范围。参考国家统计局网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化工、 医药 29号文、 工作会议、 工作要点:

 化工医药 行业的概念, 是一个竖的概念 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 非危险化学品企业:

 考虑生产企业, 经营和使用不考虑这两个行业都是指的生产的概念用不考虑。

 这两个行业都是指的生产的概念。属于制造业。 前一段我们省局为此专门发了文件:

 《关于对我省一般化工、 医药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豫安监管三〔2011〕 10号)

 , 有一个附表将其包括的内容都放进去了。

 (化工医药范围管三10附件. doc)

 危险化学品——类别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C 制造业化工、 医药25 石油加工、 炼焦建材、 冶金、 机械制造等多行业作为化学原料的D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0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冶金煤气生产城市燃气(建设部门)天然的, 未加工的气体(一处)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6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焦化、 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 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

 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横的, 涵盖所有行业 危险化学品范围: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

 去掉:

 柴油专家论证该叫什么名字 专家论证:

 该叫什么名字。 是不是危险化学品:

 不论证、 不鉴定、 不研究

  从...

篇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 15 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

 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

 规定。

 5、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

 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乏,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敢于冲锋、勇于担当的锐气有所弱化。有做“太平官”的意识,身处领导岗位,求新、求发展意识薄弱,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勤政廉洁意识有所弱化。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降低了约束标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有些淡化,对奢靡之风的极端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诚然,造成自身存 在问题的原因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如自身的固化思维方式,缺乏居安思危的深层次思考等。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关键在于“洗澡治病”、解决问题。本人决心从党性原则出发,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一)求真务实 办公室主任作为承上启下、协调全局、沟通内外的重要角色,要立足发展、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品质做出表率。

 一是增强大局意识。要站在全局高度想问题,立足本职岗位做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及早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是增强超前意识。要认真研究领会组织意图和领导思路,围绕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依据。要广泛搜集资料,研究各乡镇、机关单位的新情况、新经验、新做法,借“他山之石”来攻玉,为领导提出决策预案。因此,在想问题、办事情时,要赶前不赶后,尽可能早半拍、快半拍,提高敏感性,增强主动性。唯其如此,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参谋”才能参在点子上,“助手”才能助到关键处。

 三是增强创新意识。要强化服务理念,做深、做透、做好服务工作;要以协调、配合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做到服务不越位;要围绕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服务,切实通过服务和协调把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解决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勤政为民

 办公室既是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执行部门,也是督促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监督部门。破除官僚主义,勤政为民应当做好“四件事”。

 一是善于走进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一大法宝。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破解“官僚主义”,依靠的依然是人民群众。工作中,要力戒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做派,多与群众接触,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养成问计于民的好习惯。

 二是勇于解难事。务实从严,是每个党员干部对待工作的正确态度。要把这种态度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要戒除贪图淫逸、讲求舒适、怕吃苦、饱食终日、碌碌无为的不良作风,承担起肩上的责任,做到为官一任,作为一方。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最大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速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勤俭从政,效率为先。

 四是接受监督。联系群众更要相信群众,加强民主更要多听民声。工作中时时处处应该考虑到群众利益,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工作开展得更有人气和活力。

  (三)艰苦奋斗

 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治治病”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边学边查边整改,对照镜子,深挖思想根源,净化心灵,摒弃享乐主义,坚持艰苦奋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奋发有为的面貌赢取人民群众信任。

 (四)廉洁自律 作为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群众本色不能变,群众情怀不能淡。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净化思想、洗涤灵魂、增强党性、明确航向。在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中追求高雅的生活情趣、锻造健全和谐的心理状态、

篇八: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名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

 安监管管二字[2004]75 号

 【颁布时间】

 2004.06.22

 【实施时间】

 2004.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管二字[2004]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 年 5 月 5 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 30 号冷库在存放蒜薹时发生货架倒塌事故造成 15 人死亡、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77.7 万元。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用于冷库的仓储货架并且在设计、生产、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架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造成失稳坍塌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购置货架时未对供货厂家的设计、制造、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其 30 号冷库货架安装完毕后没有进行质量验收该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金水区、 庙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对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据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对 19 名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郑州市“5.5”事故暴露出部分仓储企业(包括各种商品储存企业、仓储式超市等下同)在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仓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精神为指导 充分认识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别要加强对安全基础较差的中小仓储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 督促仓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促使仓储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对从事租赁经营的仓储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对出租库、出租场地的安全管理明确与承租人之间的安全责任。

  三、 督促仓储企业严把仓储设备设施质量关 加强仓储设备设施订货、 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仓储企业要严格审查供货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资质并对产品和施工安装质量组织验收 严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仓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从而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仓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正确使用。

  四、加强仓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督促仓储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规定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仓储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将郑州市“5.5”事故情况及教训向所有仓储企业进行通报要求企业举一反三 在近期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认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电路、货架、库房等生产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员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安排对仓储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督促仓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篇九: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  -

  黔路司发〔2011〕 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 规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行为,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 加强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 凿岩机、 推土机等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 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

          (一)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 使用项目部和设备持有单位应建立合约关系。

  (二)

 非起重类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持设备相关资料

  -   2  -和人员材料到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登记资料包括:

  1、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安全操作规程;  2、 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 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          4、 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

          (三)

 机械设备进场后、 施工前, 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应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 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四)

 项目部机料科和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查验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证件是否有效, 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告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的情况)、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发现事故隐患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

 分公司、 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于近期内对在我公司各施工项目进行机械设备操作的人员进行持证情况检查,对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教育。

 从即日起, 凡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一律不得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建设施工现场机械作业。

          二、 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别是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装、 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   3  -(一)

 项目部机料科安全生产行为:

  1、 不得租赁和使用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设备。

          2、 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 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

          3、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并做好对起重机械及集中作业区的安全防护。

          (二)

 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安拆的单位, 必须完成以下安全生产行为:

          1、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安装、 拆卸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使用中定期巡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

          (三)

 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安装生产行为:

          1、 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和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 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组织验收, 做好设备安装验收。

          3、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   4   -        4 、 制定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加强《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 各施工项目部应组织对《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 学习和落实。

                                                 二 O 一一年五月 十七日                   附件:

 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         

  主题词:

 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

 通知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 5月 17日印 

  -   5  -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相关管理规定 特种机械设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龙门吊、 架桥机、 自制扒杆吊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以及空压机储气瓶、 乙炔氧气瓶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其他机械设备。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处负责全公司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本公司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机料从业人员在特种机械设备的采购、 租赁、 合同签订、 验收、 安装和拆卸、 维护和保养、 使用控制和管理、 技术改造和更新、 报废和处置的过程中应掌握相应的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和规定, 规范从业行为, 确保特种机械设备在安全、 可控的状态下运行。

  一、 建立管理制度、 配备合格从业人员、 加强特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 (一)

 司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

 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 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并接受施工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特种机械设备作业的安装拆卸工、 操作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 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三)

 司属各单位自有的及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均应当建立

  -   6  -安全技术档案, 凡租赁的特种机械设备应由出租单位负责提供复印件。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购销合同、 发票或租赁合同;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未实行制造许可的, 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 、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 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7 、 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8、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 、 累计运转记录。

  二、 特种机械设备采购和租赁的管理 (一)

 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须购置特种机械设备时, 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购。

 租赁特种机械设备时, 应将机械设备租赁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处和机料部备案, 并签订 《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安全责任。

 所签合同文本, 要参照集团公司制定合同样本, 并通过安全监督处审核后, 才能签订。

  (二)

 租赁特种机械设备时, 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所出租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近两年机械设备完整运行记录和维修、 改造等技术资料备案, 并

  -   7   -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出租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操作人员, 并负责本单位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 拆卸和驾驶。

 出租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和标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 出租单位应当对整机进行维护保养, 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和租赁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维修价值的;  5、 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 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 、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三、 特种机械设备专业管理技术和规定 (一)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使用和拆卸 在集团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有:

 塔式起重机、 施工电梯、 龙门吊和架桥机。

  1、 凡在集团公司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 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资料, 办理备案。

 自有机械设备由所属单位办理, 外租机械设备由出租单位办理。

  

  -   8   -2、 凡在集团公司工地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3、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土建、 机械、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具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手段与仪器设备, 严禁临时拼凑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

  4 、 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安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出租、 操作与安拆实行捆绑租赁的, 出租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将附件备案于项目部, 自行安装的出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与项目部在租赁安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5 、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

 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

 专业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

 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人员名单、 安装、 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

  -   9   -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6、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7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 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 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并提供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和自检合格证明备案。

  8、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

 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

 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4 )

 自检合格证明;  (5)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6)

 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应当报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才能使用。

 自有机械设备由项目部报验,外租机械设备由出租单位报验。

  10 、 项目部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   10  -11、 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周围环境以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 )

 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5)

 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2、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吊具、 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 校验、 维护和保养, 并做好记录。

 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应要求出租方操作人员承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 校验、 维护、 保养的责任, 并作好记录, 复印件报项目部存档。

  13、 项目部应当建立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技术档案, 记录本次机械设备使用情况。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技术资料;  (2)

 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后, 验收资料和检验资料;  (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记录;  (4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台班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1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后, 项目部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分公司安全和机料部门存档。

  14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 应当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 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5、 建筑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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