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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初探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初探 调解 健全 机制

[摘 要]医疗关系的和谐稳定,与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健全与否是息息相关的。文章通过对广西玉林市、北海市、崇左市天等县和河池市都安县的实地调研,分别从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展望入手,以点带面,以此期望能够给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健全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现状;不足之处;展望

近年来,伴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广西医疗卫生事业也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城乡医疗卫生建设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依然较多。医患矛盾日趋尖锐的现象已成为社会的热点与焦点司题。当前,广西医疗纠纷调处工作仍然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滞后、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较低、兼具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调解人才较缺乏、调解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等司题。为此,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仍然是广西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重要一环。

一、广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现状

(一)医疗纠纷数量较大,索赔金额高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每年高位增长,愈来愈多的患者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甚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已上升到几十万,甚至有的高达百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以来,南宁市各级医疗机构累计发生600多起医疗纠纷,其中因“医闹”而引发24起群体性医疗纠纷,外科、产科和急诊科成为预防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

(二)医疗纠纷调解案件较多,调解方式呈现多元化

在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伴随着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案件在逐年增加,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正在成为和谐医疗关系建设的一大因素。以玉林市为例,2011年至2013年,玉林市各级医疗机构共接受有效投诉273起,自行调解成功162起。各级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共受理112起医疗纠纷。

(三)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难度较大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医患非对称型、专业技术性强等原因,大部分法务人员对相关医学行为的判断存在困难。但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主要在于认定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以上问题往往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才能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一般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前不会轻易作出妥协;而患者认为自己遭到了财产或精神损失,医患矛盾极为突出。因此,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的确较大。

(四)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前沿

在我国,绝大部分遭遇医疗纠纷的患者及其家属通常会找医疗机构讨说法、找结果,以得到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经济赔偿甚至精神赔偿。据统计,有85%左右的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以“私了”的方式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的。因此,在构建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过程中,应当着重考量医疗机构在构建和谐医疗关系中的效用,提升医疗机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医闹”现象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极端方式

当前,一部分人不选择走合法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渠道,而是选择围攻医疗机构、堵塞城市交通和静坐等不合法且极不恰当的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这样的一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到了医务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职业医闹”现象更是严重腐蚀了社会风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

(六)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指导,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申请医疗纠纷调解的必须是已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由于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独立地位的怀疑,一部分患者以为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总是会有意无意地袒护着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结果也很难做到公正公平,而在事实上也不能够完全排除这种现象。所以,患者及其家属较不乐意提出调解申请。

二、广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组织的财政补贴没有一个较为合理的支付细则,特别是对于广西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比较靠后的省份,现有的财政支付水平难以完全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高效运作,这也将会使得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难以取得更好更快发展,制约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工作程序已经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正在形成以卫生、法院、司法、检察、保险等多部门组成的“一体化”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体系。但是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得并不十分完整。譬如,在调解处理的受理范围上、医患双方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医疗纠纷赔偿数额等司题也是需要作进一步规范的。

(三)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医疗纠纷调解中往往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那么,如何选择既有丰富的纠纷调解处理经验又兼具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就成为重中之重的任务。但是,目前缺乏完善的调解人才培养机制来留住人才,如广西的部分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较缺乏兼具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职人才。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广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四)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缺乏相应的法治配套

首先,医疗纠纷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有待法律规范。如目前医患双方容易因不履行医疗纠纷调解文书而激化医患危机或产生新的医患危机;其次,医疗纠纷调解的独立性有待进一步规范;最后,医疗纠纷调解的标准有待法律予以规范统一。如目前所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处理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标准。

三、广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展望

(一)加快制定涉及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法律法规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正在走向法治化的轨道。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也可以看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广西为例,广西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列入自治区政府2014年立法调研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将通过广西区人大制定成为一部具有广西医疗纠纷处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落实法治宣传与执法工作

一要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努力提升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态度;二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着力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保障患者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调解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还要对“医闹”特别是“职业医闹”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坚决有力的打击,从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医疗诉讼证据规范化管理,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提供充分保障

众所周知,病历等医疗文书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而有一部分医务人员随意涂改、变造或伪造病历等医疗文书,从而使得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对病历等医疗文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特别是对病历中的医护人员书写的医嘱时间与内容、医护人员的签名等的争议最多,这也成为影响患方通过合法有序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探索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

近年来,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模式值得各地探讨并采用。以广西为例,全区不断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要模式的第三方医患纠纷化解机制,已全部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市、县(市、区)两级全覆盖。据了解,自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广西全区共计调解了医疗纠纷1475件。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的方式,可以说有效地降低了医患危机的隐患,维护了医患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解与保险理赔相结合的体制机制

众所周知,保险具有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功能。以玉林市为例,玉林市已成功实现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庭调解“三调联动”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在这里面,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玉林模式”中强调了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与保险理赔的有效衔接。本调研组认为,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使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和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人员在医疗事故鉴定基础上认定医疗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从而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及其产生的保险理赔司题。

四、结语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一大创新,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效用。当前是社会矛盾多发时期,要解决或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我们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探索医疗纠纷调解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多元化,维护人民群众享受优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宪法权利。只有理顺了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各种关系,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才能更加繁荣,我国人民所能享受到的医疗质量才会更高,我们国家的医疗关系才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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