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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坏账准备的变化与医改的内在联系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浅析 化与 医改 财务制度 内在联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院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医院财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为医改提供的一些财务信息已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为了更好地适应医改政策,推进医疗机构会计改革,满足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出台了新《医院财务制度》。通过对制度的深入学习,发现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新旧变化较大,与医改联系紧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改变计提范围,适应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旧制度规定年度终了时按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计提,借“管理费用”,贷“坏账准备”。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参保范围的逐步扩大,单病种、均次费用、定额支付等医保支付方式的推广应用,使医院应收账款的主要结构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由原来向病人全额收取医疗费用转变为主要向医保部门收取的出院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而这部分款项必须经过社保局的严格审查后支付,从病人在院发生医疗费用至医保结算支付之间可能会产生医保拒付费用,如果仍然按在院病人费用结转应收账款会造成医疗收入的虚增,影响均次费用等考核,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针对这一医保改革的变化,新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收医疗款包括应向门诊病人、出院病人、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也随之而改变,取消在院病人医药费,改为按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

二、允许多种方法计提

原制度仅规定坏账准备按应收医疗款余额3%—5%计提,随着医改的深化,医院应收医疗款结构也随之变化,应收医疗款中应向社保机构收取的款项可按单位设明细账,在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检查时能准确地区分出来,针对这部分款项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较合理;而应向出院病人收取的欠费部分,采用账龄分析法或余额百分比法比较合理。为适应资金结构变化和加强应收医疗款的管理和监督,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由规定统一计提比例改为规定累计计提上限

原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的3%—5%计提,该规定适用于病人主要以现金结算全额费用,大部分医疗款会在出院时结清,应收款项相对较低,所以不设上限。而医改发展到现在,病人出院时支付的自付部分占医疗费总额的比例较小,大部分向医保机构收取的医疗费结转至应收医疗款账户,如果仍按余额统一比例计提,不设上限,必然导致“管理费用”逐年加大,而“管理费用”是计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使医疗服务价格增高。为了能更好地完成医改目标,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为此新制度将坏账准备统一比例计提改为规定累计上限计提,并且将计提比例由3%—5%下调为2%—4%,严格控制了由坏账准备计提记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能有效解决医疗服务成本虚高和医院亏损不真的现状,有利于政府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四、坏账核销条件

原制度规定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帐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借:坏账准备,贷:应收医疗款。由于坏账冲销时同时冲减了应收医疗款,而应收医疗款是医院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在社保局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也逐年增大,针对越来越大的坏账冲销,仍然仅报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批准,不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显然已经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所以新制度明确规定医院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处理,必须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综上所述,新《医院财务制度》对坏账准备账务处理的改变,充分考虑医院会计信息使用者,及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和相关政策的需要,本着会计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经验,从坏账范围、计提比例、计提方法、核销条件等方面做出改革,修改后的新制度更加符合国家医改政策,为推进医疗机构会计改革提供更科学、精细、真实、客观的财务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

[2]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3]张慧青.借鉴西方会计做好坏账准备的预提.商业会计.1994(03).

[4]陈洁.谈医院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中国卫生经济.2004(01).

[5]陆玉玲.浅析医院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经济师.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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