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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界定及中外国外立法之比较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医疗事故 界定 立法 中外 国外

摘要:由于各国国情、对医疗事故理解的不同,各国对医疗事故的界定也存在明显差异。本文通过我国与日本、美国关于医疗事故界定之比较,分析我国医疗事故界定的内涵和不足。

关键词:医疗事故 立法

一、外国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

日本著名法学家松仓丰治认为,除了发生在医疗设备的事故以外,只要是在医师诊断、治疗、判定预后、护士处置、对患者的身边护理及紧急措施等广义的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的恶化或者出现无法预知的不了后果,皆可称之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还包括那些由广义的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之外的如患者从病房的窗户坠下楼,由于器具缺损所导致患者手上等医院管理方面发生的事故。同时,也包括医务人员按照当时医疗水平进行充分的诊疗,但诊疗结果仍未满足患者期待而产生的“事故”。日本立法将医疗事故当作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它不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所在。日本医疗事故是指的是在与医疗有关的场所内,患者(被害人)在其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而由于医师的过失,导致受害者生命和身体所遭受的损害统称为“医疗过失”,在日本“医疗过失”是一种法律术语。

美国法律上的医疗事故指的是受害者可能获得赔偿的医疗事件。美国法上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造成伤害的一般过失。因此,美国的医疗事故的概念极其广泛。从主体方面上讲,医疗事故包括个人、组织等具有治疗资格的人,即只要该主体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该主体就有可能成为医疗不当的主体。从主观方面上讲,医疗事故包括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从客观方面上讲,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的必备要件。没有损害结果便没有了赔偿的可能性,也就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

笔者认为,虽然经济、文化,尤其是各国医疗技术的发达程度和对本国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尽相同,但是,国外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有其共同的特点,即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非常广泛。日本的医疗事故不以其主观过错为必须要件,只要该诊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即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而美国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则更加广泛,只要有损害后果且可能赔偿即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概念在我国《条例》中被明确界定,即“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主体,即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就是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指的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从事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人身等损害的应参照其他法律。“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包括医疗机构中所有所有的从事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医疗单位的一部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在日本,仅要求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医疗场合有关即可。在美国,医疗不当的责任主体则不限于具有医疗资格的人,即只要他们提供了医疗服务,就有可能成为医疗不当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相比美国、日本则更加严格。《条例》仅把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由于医院后勤人员或实习医生(未取得相关资格)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

2、从主体的行为上看,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在日本,无论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只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其诊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在美国,医疗不当的行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我国《条例》中之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未做出规定的特殊医疗案例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则于法无据。反之,又显失公平。故,日、美之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值得学习和借鉴。

3、从人身损害上看,《条例》将患者的人身损害分为四级,分别为死亡、残疾、功能性障碍和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而美国把医疗事故的损害分为三个等级,依次是治疗和处理的不良后果、诊断不正确或治疗不当产生的后果、预防和护理不完善的结果。

我国《条例》规定损害需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而美国关于认定医疗事故损害结果的标准相对要宽松许多,并不需要损害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只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都应该得到国家的救济,并不一定要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条例》的规定虽然严谨,但过于死板,并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冲突。美国的认定标准则较为灵活,值的学习和借鉴。

《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社会、法制、医学和人们对理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条例》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日]松仓丰治著,郑严译.怎样处理医疗纠纷[M].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三页

[2]李运午.医疗纠纷[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78

[3]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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