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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探析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黑龙江省 医疗纠纷 探析 第三方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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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比诉讼更中立,比和解更权威。根据目前我国出现的一些医疗纠纷调解模式,结合成功的调解经验,利用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探析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关键词 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R-051 文献标识码:A

第三方调解机制因其独特的优势而成为时下的新宠。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6个地市采取了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的措施,这一实践从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黑龙江省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自启动以来,该机制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同时暴露出诸多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实践情况分析

目前国内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尝试建立专业“第三方”来介入调解医患纠纷。从国外来看,较为典型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有日本1973年建立的医疗责任险制度。美国1997年成立的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还有诸如调解和仲裁、监察人制度等一系列的解决方式。德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创建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调停所、鉴定委员会等。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该法律的保障下,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如雨后春笋般广泛开展,卓有成效的模式有:北京市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及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指定部门调解,构建“多调联动效果”;宁波市建立与医疗责任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解;南京市成立专业服务的营利性咨询机构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等。

二、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问题分析

2011年,黑龙江省在绥化、七台河、哈尔滨等市成立了致力于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研,有数据显示,绥化市通过第三方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一共有四例,其中调解成功的就有三例,这成功率都达到了75%;此外,七台河市调解医疗纠纷的案例有16起,其中成功的有11例之多,这些数据显示出第三方调解化解矛盾的巨大意义。

(一)调研数据分析。

笔者对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访谈、调查,以及对患者和医生进行随机取样、问卷调查。通过建立图表、数据分析,针对开放式问题收集意见和建议,归纳出以下三组数据结果:

(二)困境和问题分析。

通过对调查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可以看到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和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社会认知程度低。从调研情况来看,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传统的解决机制,如协商和诉讼等,而非第三方调解。这是因为公众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存在。分析来看,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调解这一新模式,被公众了解、认可仍需时间,但也不可否认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大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介入纠纷。这些都使得第三方调解这种新型的医患纠纷处理模式在目前尚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

第二,第三方机构规范性有待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质为特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缺乏具体法律依据,这使得调解的效力与公信力大打折扣,新兴机构在具体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大都没有科学的、严格的工作规范,这些弊端都会使得公众不相信第三方调解的权威性。

第三,经费来源成为困难。第三方调解机构基本都为非盈利性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然而社会捐款是有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想要维持正常的经营仍需上级政府的拨款,这就使得第三方在经济方面不得不依赖于行政机构,在调解中势必有所偏向,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严重影响其中立性与公正性。

第四,专业人员匮乏。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要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在队伍建设方面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包括法学、医学、保险学、沟通学等。这样的专业人员很稀缺,没有相关专业培训,提供的待遇有限,因此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匮乏,这些难题尚未得到解决。

第五,与其他解决机制衔接不畅。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撑,经过调解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性质上也只是合同,并不具有强制力。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调解或法院诉讼等救济,由此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长时间的纠纷争执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深化。

三、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路径

(一)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救济意识之路径。

由于调解委员会宣传力度低、宣传内容匮乏、宣传时效性差等现实问题的存在,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尚未形成法律救济意识。鉴于此,可以通过以下创新宣传手段,以提高公众救济意识:首先,设立黑龙江省大中型医院调解工作站作为前沿阵地。医疗机构可将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地点、联系方式、调解特点、调解流程图等信息印于病历上,或印在院内公告上,也可在导诊台一侧及门诊大楼告示栏中设立关于医疗纠纷案例的调解流程的指示板等。其次,建立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网页专栏开展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如调解成效汇报、获赔额、结案时间,典型案例。

(二)设计制度——保障第三方调解流程之路径。

1、调解中立及保障制度的构建。

由于新兴机构产生,没有公正有效的保障机制,没有标准的行业准则,没有独立的经费,必然会导致调解工作的参差不齐。医患双方当事人寻求此种救济方式时考虑到以上因素,便不能相信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公正、权威。因此构建保障黑龙江省第三方调解流程的制度势在必行。增设回避制度、公开制度、调解员惩戒制度等有利于保证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回避制度可以参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第三方调解自身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公开是中立的灵魂,公开制度具体包括:调解过程可以旁听以及调解协议书可以公开。调解员惩戒制度能够有效限制调解员的肆意妄为,如果违反了中立原则,首办调解员应当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调解经费外界供给。

经费来源问题关系到医疗纠纷调解平台能否正常运作,也关系到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设想经费来自医院,纠纷解决将失去其中立性,造成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假使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自己出资,变成商业化的营利性机构在所难免,当事人考虑成本问题而更少去选择此种救济方式。因此建议确立专门用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基金,以维持这种机制能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3、组建专业调解队伍。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考虑到人员专业性能否得到保障,即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医疗纠纷的医学专业问题有所精通,否则难以从医疗科学的角度来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二是要考虑到人员要保证医疗调解的合法性,即不能出现违法调解,这就需要调解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对法律问题有所精通。当然调解人员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技能和处理纠纷的工作经验。因此调解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

4、确立并健全医疗责任险制度。

为了给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最终效果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引入科学的医疗责任险制度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目前,可以考虑的措施有:黑龙江省应尽快出台《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启动试点测试方案;纠纷中的利益冲突风险由医疗责任保险进行部分分担;将保险公司设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赋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程序开启同意权、异议权、程序参加权、意见表达权等必要权利;以法律形式实施强制投保的商业保险。

(三)健全医事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之路径。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但现实是,我国没有对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做出专门规定,而且我国关于此种机制的立法与各地广泛开展的第三方调解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订和颁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以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体系;并阐明介入的第三方调解部门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经费来源、受案范围、调解流程、执行、法律责任及其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内容;还应该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应用等相关事项。黑龙江省应尽快加强针对医疗系统,尤其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立法建设,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为调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以符合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的要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疗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编号:12522172;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基地项目《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

(作者:李姗姗,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学生,硕士在读;徐晗宇,通讯作者,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法学专业讲师,硕士)

注释:

黄思思,方姗,陈勰,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分析-以温州为例.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4):518-521.

蔡蓓慧,姚丁铭,胡嘉佩,等. 温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现代医院管理,2011,45:13-16.

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字位论文,2010:1-35.

丁凤楚.论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11:28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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