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新形势下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初探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初探 新形势下 监狱 保障机制 服刑人员

【摘 要】以服刑人员健康权保障为核心的监狱人权保障不仅能直接折射出国家人权的现状更能反映出我国法治的进程,而医疗保障是健康权的基本权能之一,文章拟从医疗保障的意义、现状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健康权;完善措施

切实推行和实施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对指导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顺利回归容入社会,促进监狱安全稳定和人权司法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监狱局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一直致力于寻求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管理创新。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2013年全省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终于纳入商业保险的范围,解决了服刑人员医疗的最基本问题。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医疗保障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等。笔者认为,在修改完善《监狱法》时,应明确将医疗保障列为罪犯的基本权利,同时修改相关的规章,就完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问题做出更多的尝试。

一、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

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起来的确保服刑人员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合理诊治的一种机制,主要包括服刑人员能够接受必要的医药治疗、接受家属的探视所给予的心灵抚慰,以及病犯家属的知情权和帮助权。

(一)保障服刑人员的健康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同时《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以及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文化教育权利等。其中,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健康权就是服刑人员最重要的人权,医疗保障则是健康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国家当然有义务给予完整的保障。

(二)保护易感人群,提升社会卫生防疫水平

服刑人员尤其是有吸毒史的服刑人员在入狱前感染上各种疾病的几率比平常人要高。服刑人员在入狱后混合居住,更加容易交叉感染,其中包括高传染性疾病,因此如果疏于对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势必会造成各种传染病泛滥。可以说,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生活卫生水平和传染病防治水平。

二、我省监狱医疗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省的监狱系统已经形成了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由监狱医疗机构向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主要方式有:入监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疾病诊治、疾病预防与保健、保外就医、开展健康教育等。

国家规定,服刑人员的医疗费用虽然一直是国家全额供给: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享受免费医疗,由监管场所向需要医疗服务的服刑人员直接提供或求助于社会医院,所需费用由两块组成一部分来自于财政补贴,不足部分来自于监狱企业的经营收入,但是这必然带来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医疗经费严重不足。一边是国家财政拨款严重不足,另一边是医疗费用飞速上涨,重大疾患增多,导致监狱方早已是不堪重负。二是服刑人员得到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我省监狱普遍存在医务室医疗设施落后等。

正因为以上的种种问题,省监狱局为了解决全省监狱经费不足的问题也为了给服刑人员更好的医疗保障,将所有的服刑人员医疗纳入了商业保险的范围。此举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监督不到位。将所有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为商业保险,可是如何监督?在目前来说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二是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得不到有效保证。一种疾病可能有几种治疗方案,究竟选择何种治疗方案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但是目前而言尚存在经费的障碍,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是选择最经济实用的治疗方式。

三、完善监狱服刑人员现行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

(一)完善法规是实施服刑人员医疗保险保障的法制前提

1. 明确服刑人员医疗保险的标准。包括疾病的范围、防控措施、重大疾病的诊疗以及服刑人员应该享有的医疗保障权利等。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统一交由商业保险,而其他配套机制尚未改革与完善的情况下,要想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服刑人员医疗标准需要以监狱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相当,而且应该由监狱局来制定。

2.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狱医疗管理法规。关于监狱医疗管理法规的制定,笔者认为可以从监狱医疗机构的职责与医疗体系的构建、医疗设施及医疗资源以及针对服刑人员治疗的特殊性保障措施和医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着手。

3.修订完善《监狱法》对罪犯社会医疗保障问题的相关内容作明文规定。例如在《监狱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监狱的职责,把对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行专项规定,使之与刑事诉讼法更加紧密结合。《国家赔偿法》应该把违反服刑人员医疗标准的行为纳入赔偿范围,并进行专项规定。

4.《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笔者建议取消罪犯保外就医时需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应该以符合《监狱法》精神为主,保证法治的独立性。同时可适当加重担保人的责任。明确保外就医的执行衔接机制。

(二)监狱是完善罪犯医疗保障的主体

要推行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只有依靠监狱积极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作用,才能有效将罪犯医疗保障实施到位。具体就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医保基金缴纳上,笔者前述以及,具体我们可以参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做法,由服刑人员、监狱和政府多方筹资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资金到位后建立收支分离的监狱统筹基金账户和服刑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服刑人员常见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统筹资金账户则如要用于改进监狱医疗水平与大病统筹。二是就大病统筹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与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以及监狱筹措资金统一为患大病的服刑人员建立专项资金。三是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上应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监狱或者监狱局统一负责管理,财政和审计、检察院等对该笔费用实行监督和审计,同时进行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