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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问题研究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救济 强制 司法 精神病人 医疗

摘 要:精神卫生问题不仅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人们日益的关注起精神卫生。当下国内的精神卫生问题,还比较落后。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分析了强制医疗的性质,接着分析了国内精神医疗患者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现状,最后有针对性的给出了完善的办法。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司法救济;问题

当前,社会上开始慢慢的关注起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但是大多还是对于其医疗制度的完善上,这是目前解决国内在强制医疗上存在弊端的好方法。然而,短时间内不可能建立健全的强制医疗制度,同时,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把正常人当做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被实施强制医疗的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所以,把司法救济当成最后一道保障公民权利的“利器”就显得非常的重要。笔者在本文中对此进行了分析,以找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的方法。

一、强制医疗的性质

要想对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进行讨论就必须对强制医疗的性质进行分析,因为对强制医疗的性质的认识不同,对其进行司法救济的设计应用系统、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从类似我国的国外关于强制医疗的立法来看,其措施大都是监护治疗处分、隔离监控处分或者精神病院治疗,这是指对于一些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同时又由于患有精神障碍,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防范其再一次危害社会,同时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这类人进行强制医疗。这是让刑法不断的朝着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的立法现状

1、被强制医疗人起诉难

医疗人被迫不得不由于被病院诊断为精神疾病而对公民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这个前提是精神病人必须被精神病医院所诊断。要是该“精神病人”对于这个结果不满意而进行上诉,人民法院就会以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理由而不受理。这个时候只能由该“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对法院进行起诉。当强制医疗人的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的时候,由于被强制医疗的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有限,甚至无法对代理人进行委托的时候,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要是出现当事人对于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他就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立案时人民法院就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一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这个时候,一些法院会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属于刑事措施而不接受,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措施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被强制医疗人不具有上诉的机会。

2、人民法院审查难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行政审判的时候,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它是否具有合法性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行政审判依据不清晰,其主要是因为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立法的未知性,以及地方各级精神病强制医疗规定越权太多。

三、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制度

对于文中提到的精神病人在进行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司法救济出现“强制医疗人诉讼难”和“人民法院审查难”的情况,我们应该从“让强制医疗人的诉讼权得到保证”和“出台针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的有关法律”上着手来解决,《精神卫生法》的出现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上有了重大的突破。所以,《精神卫生法》对于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起诉条款的权利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一些详细规定要尽可能的细化,以便于给人民法院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审查上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1、让被强制医疗人的起诉权得到保障

所谓的起诉权就是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是让人权得到保障、以及在法律营造良好的氛围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的保护原则就有“每一个患者都有权通过国内的法律为维护自身正当的权利进行起诉”的规定。国际上的各国对于这一规定也是非常的重视,对于一些被迫住院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日本在1995把“对每一位不愿意而被迫住院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加入《精神保健福利法》中。

2、让被强制医疗人的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得到保障

要是对于诉讼结果不满意就会有另一种形式的诉求那就是上诉权。这是在对于实际上的判决结果不满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可以是不满意起诉权而进行的保护自身权利的延续行为。所谓的申请再审权使用的对象是对已经产生实际的判决效果但不满意的前提下进行一种特殊的上诉权。要是被判处实行强制医疗人对于这种判决结果不满意,其有权对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再审。和文中所讲的那样,一但精神病人被判处强制医疗,也就意味着他失去了人身自由权,所以,其保障诉权的规定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3、让被强制医疗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救济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保障,以便于公民在其合法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得到司法的救济。要是因为当事者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而导致司法救济的愿望没有实现,这是对司法公正赤裸裸的践踏。联合国对《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里诉讼保障的首条就是患者有权决定自己利益的代理者或者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上诉。如果病人对于这样的服务由于经济上的问题而无法获取的时候,在一定的范围内应进行无偿提供服务。

4、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

之所以要提供司法救济,目的是为了让精神病人在进行强制医疗的时候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被精神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仅仅靠事后救济制度已经远远不够。在个人自由被持续约束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由事后救济变为事前审查显得尤为必要,在立法上国家要给予关注。2011年8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是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布于众,公开征求公民的意见,该《草案》中就有关于对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先后顺序问题,这对于国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医疗制度化的形具有积极的意义。

结束语:

中国目前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中使用了很多模糊的词语,导致内容匮乏、理念落后、也没有与之对应的配套制度,以至于很多人被“精神病”和被“强制医疗”,这已经严重的威胁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地位的平等。所以,很多的研究人员已经把重点放在了其的司法救济上了,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在立法上的意见。但是,国内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系统还有待完善,同时保障强制医疗的人权也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刘东亮.“被精神病”事件的预防程序与精神卫生立法[J].法商研究.2011(05)

[2]张爱艳.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J].法学论坛.2011(04)

[3]陈国飞.公民如何才能不“因言获罪”[J].法制与社会.2011(15)

[4]蔡巍.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J].政法论坛.2011(03)

[5]张步峰.强制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程序法研究——基于国内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实证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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