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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兴起及其深层问题阐释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阐释 法学 兴起 计算 时代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延伸了法学研究的知识体系和学科范畴。在一定意义上讲,计算法学是计量法学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从学科构成看,计算法学属于实证法学的范畴,强调以法律事实为研究对象,以“发现的逻辑”和“证成的逻辑”定义学科发展的基本方式,并且在探究行为逻辑、识别因果关系等方面呈现出独特的价值。证成计算法学存在的合理性,可以从本体论、行为论、过程论、价值论的维度展开。方法论设定上,计算法学在兼容并蓄地吸纳了定性与定量、规范与实证方法的基础上,呈现出复合式、开放型构造,突出了混合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计算法学,大数据,混合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3-0110-08

计算法学是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与分析算法高度发展,并与丰厚的法学知识相互结合的产物;计算法学的概念用意和深刻旨向,既遵循了法律实证研究中以数据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与核心理念,又有效检视了法教义学对法律制度的预设判断和价值基础 〔1 〕,并在研究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工程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知识门类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本文力图根据计算法学的当代进展,对计算法学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聚焦于计算法学的由来、构成、发展动力、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所论未必充分和允当,但仍期待引起学界关注和专家指正。

一、从计量法学到计算法学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不仅为传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机器学习和云计算等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八次提及互联网,为大数据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绘制了蓝图,也为大数据与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度融合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与信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计算法学的兴起实则是顺应社会发展时势、回应时代变革需求的因应产物。就此而论,计算法学将法学研究深刻融汇于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情境下,在实现法学研究对象数学化、网络化、计算化的同时,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域,巩固了法学研究的系统性与科学性。计算法学典型地表征了法学研究在大数据时代所呈现出的新发展、新路径与新范式 〔2 〕。

在某种意义上说,计算法学又是计量法学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故而计量法学可以视之为计算法学的“前身”。20世纪50年代,美国兴起了量化法学(Jurimetrics)运动,“计量法学”最早由罗伊温格(Lee Loevinger)在《计量法学——前进的下一步》(1949)一文中提出,他主张要将量化思维融入法学分析之中,并且强调运用电子计算机和符号逻辑来解决法律问题 〔3 〕151-152。20世纪8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多个领域中的延伸运用,以实证化、可视化、计算化为特征的计算法学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

我国对计算法学的关注相对较晚,同样是从计量法学开始。何勤华教授是我国最早提出“计量法律学”概念的学者,并认为计量法律学是介于计量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强调计算机信息手段与数量计算方法融汇于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法律教育和教学之中。当时正值互联网发展初期,囿于当时学科建设条件与学界认知水平的局限,“计量法律学”的概念并没有在学界引起太多关注,计量法律学也未能形成为一门发达的学科门类。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工作者逐渐将数量分析、计算技术引入法学研究和法学应用之中,立基于数据分析与计量统计的法学研究开始逐步推进。此后,以屈茂辉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学者开始推动计量法学的发展,倡导通过收集大样本数据,对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进行定量研究 〔4 〕。简言之,就计量法学发展的客观情形来讲,计量法学旨在将计量方法论引入法学研究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作为科学的法学”的重要使命,也为计算法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科基础。

由此,计算法学的提出便是合乎逻辑的。计算法学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提出源自张妮与蒲亦非所著的《计算法学导论》,相较于之前的计量法学,他们重点强调了“计算智能”之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5 〕5。当然,计算法学在涵摄和吸纳计量法学学科理念的基础上,也有所鉴别和突破,比如计算法学突出了“数据密集型科学”的重要意义 〔6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计算法学之于法学研究,意味着未来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应走出一条量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实证研究路径,从而开拓中国法律实证研究 〔1 〕。

在计算法学尚处于初步探索和萌发的同时,“数据法学”的概念也伴随产生。数据法学是以数据为基础来验证某一教义或法学,或提出、论证或辩驳某种学术主张的一门学科 〔1 〕,它强调“拿数据说话”,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学术生产方式 〔7 〕。可见,数据法学相较于计量法学和计算法学,三者界分的依据主要是学科的驅动方式,数据法学关注以数据为主要的驱动方式,而计量法学强调以算法或模型为主要的驱动方式,而计算法学在认同这两种驱动的基础上,又更加强调问题导向和议题驱动的衡平关系。

但无论是承继生成抑或并行发展,计算法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学科概念尚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应的知识积累和理论阐发还显不足,既有的研究成果尚未对计算法学的学科概念体系、理论框架、内在结构、发展空间、范式选择作出清晰的界分与阐释,因此对法律现实问题的回应力度也显得尤为不足,在完全意义上运用“计算”方法或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研究实属罕见。何海波教授指出,“对局部裁判文书的手工统计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方式” 〔8 〕。就此而论,理论认知的局限性和实证研究的滞后性是当前计算法学学科建构必须直面的问题。如何立足于中国现实发展情境,并且基于研究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目标出发批判性地摄取、吸纳计算科学的研究方法,并在规范与事实的比照中探寻法律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这需要加以审慎考量。计算法学所力主的“法学科学化”基本立场,之于实证法学的推动力尚处在潜藏状态,之于其未来发展方向的提示仍处在朦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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