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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组织学生 外出 预防 伤害事故 活动

为了实现教育目标、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以及丰富学生生活,学校经常要组织一些校外活动,如春游、秋游、夏令营、参观展览、社会实践等。这类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不但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而且也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专门机构,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目前,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较多研究,但对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却很少涉及,因此,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学校降低事故发生率和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意见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应当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一、组织的“活动”本身应具有合法性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教育法》第29条第一、二款规定: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必须依法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然而,一些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审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如在森林防火期间组织学生野炊,由于用火不当造成学生烧死烧伤;在交通要道组织学生学交警,致使学生被汽车撞伤;在空气严重污染的场所打扫卫生,导致学生中毒或生病;在权力压制或利益驱动下,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致使严重受伤等。这些活动既不属于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范围之内的事,也不具有教育意义,学校未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组织活动,其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

二、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存续的目的就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这里的“教育”不仅包括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而且还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一些事故的发生与学校领导、教师安全意识不强、主观上不够重视、未进行必要安全教育有关,因此,必须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要利用学校各种集会、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他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掌握自护自救的知识。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学校应特别注意讲清楚学生和家长在预防伤害事故发生时的义务。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应耐心教育,避免学生因自身过失、自甘冒险所造成的伤害。

三、做好出发前的准备工作

计划不周、制度不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之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首先,应制定详细周密的活动计划。主要包括:旅行目的、游览地点、参加人数及编组,车辆装载计划、行驶速度及间隔距离,休息及用膳、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医药及救护事项,通信联络及管理事项等。

其次,若需用车,应签订租车合同并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查。在与出车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及营业执照、租用车辆种类、驾驶人员姓名及驾驶执照、租用时间及往返地点和租金、是否保险及赔偿约定以及其他事项。同时,学校租车应注意选择信誉可靠的公司,租用车辆必须属于该公司的车辆,选择出厂年份较新和车辆状况良好的车辆,租用车辆须通过年检,查看驾驶员资格执照以及是否有违规及肇事记录,查看车辆安全设备。

第三,领队教师要与同行教师和车队领导及驾驶人员商定全部行程、路线、速度、距离、前后车联络方法及途中休息时间、地点等。在出发之前,校长或学校领导还应集合全体师生训话,宣布领队教师整队点名,强调应遵守的纪律与安全事项,巡视各车状况,待全体师生乘车完毕认为适当后,方准出发。

四、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校长或学校领导要教育带队教师加强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一般而言,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应采取手拉手或手拉绳的方式行进,小学中高年级及其以上应采取人盯人的方式进行安全防范,应注意照顾具有特殊体质的学生。根据近年来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分析,以下几项须引起注意:

(一)行车途中应注意安全检查

其一,出发行驶十至二十分钟后,应作第一次小休息,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特别应注意制动及操纵系统是否良好。领队教师应检视各车学生是否按规定乘坐,以后每行车一小时,应休息检查一次,同时也方便学生上厕所。其二,行车途中应保持规定速度及间隔距离,不得超速或超车。下坡行驶,均应转入低挡缓行。其三,行车途中应保持联络,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在路旁停车做适当处理。其四,随车老师应负责监督学生的乘车秩序与安全,严禁学生将头手伸出车外或不按规定乘坐,并随时注意行车状况。若遇有行驶过速,或发现异状(如车辆作S形行驶、引擎突发怪声等)时,应立即提出警告,必要时得令驾驶员停车检查,或停止前进。

(二)游览及休息时应加强管理

其一,教师应教育学生把外出活动视为一种纪律训练,故在游览或休息时,均应保持团队精神,学生不得单独行动,或三五游离,脱离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其二,老师在到达目的地后,首先应告知当地环境情况以及注意有危险的事项,休息完毕后集合,均应点名清查人数。其三,学生除应遵守规定、服从指挥和保持学校声誉外,尤其应注意自身安全,各同学均有互相规劝及协助的义务。其四,游览旅行途中,对少数顽皮学生特加注意,必要时须指定教师,随时监管,以免发生意外。其五,旅行返校后应集合全体学生点名清查人数,办理归还租借装备和车辆,并向校长汇报。

五、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及时救护

由于各种原因,学生伤害事故不可能完全消除,一旦发生事故,学校有义务及时救护。出发前,带队教师应弄清活动沿线医疗机构的地点和联系方式。有校医的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原则上校医应随队同行。教师应随时观察学生有无异常反应,若发现学生有异常反应或受伤,应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不得延误,否则就要承担救治不及时或疏忽大意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应查清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以及有关证据,并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的保存。情节严重的,应通知学校和监护人,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助解决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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