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日本大学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对我国大学的启示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大学 日本 其对 知识产权 启示

摘要:总结了日本大学的知识产权现状及发展措施;讨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后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日本的“产学官”协作经验,提出了对我国大学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日本;大学;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1 日本大学的知识产权现状及发展措施

从知识产权在日本大学的状况来看,与美国大学相比日本大学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日本大学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的数量中,对于大学与公众组织在涉及基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日本为13%,美国为53%;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TLOS)专利申请的数量(2000年):日本为872件,美国为5 623件(是日本6倍);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TLOS)许可的数量(自1994年以来的累积):日本为282件,美国为19095件(是日本的67倍)。日本企业和大学间的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产权的确定和归属、费用(向国外申请的费用、律师费用、专利维持费等)的分担方面,缺少相关的专家,更重要的是大学还没有完全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000年4月日本建立了相关法律,使国有或公立大学的教师以合作制成为企业的理事,从而出现了国有或公立大学的风险公司,并且基于学术研究技术的交易量在不断增长。目前,日本国立大学中教师的发明,80%属于教师个人所有,20%属于政府所有。署名为个人或企业名的申请的转让比较困难,一般转让给批准的技术转移机构(Approved TLO)。属于政府的申请由日本科学与技术公司(JsT)实施,可转让给授权的技术转移机构(Authorized TLO)。

日本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属于大学或技术转移机构(职务发明)的发明要通过授权的技术转移机构等进行技术转移,而得到有效的使用。也就是说,通过技术转移机构的专利申请量有所增长,即从大学转让给企业的技术成果量增加,但是实施的数量仍然较低。要改变这一现状,应采取:在大学中发明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技术转移机构或大学”;在大学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在专利律师费用等方面的津贴,减少大学的负担,有必要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大学和企业间权利份额合同的内容。拥有专利所有权的大学可向公司进行专利许可并收取许可费。这样可以激发大学加强技术许可机构的积极性,不仅仅是为了使发明人与产品开发商更容易合作,而且大量的专利税收可为大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基金。

2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后的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主要综合性大学都在积极推进大学的知识产权本部建设。这是近年来日本政府一贯倡导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具体体现。日本各国立大学已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化的改制,各大学正在紧锣密鼓地对改制后的校内有关研究机构创造的知识财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建立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多所大学出台了将知识产权的归属由个人所属转为大学或大学附属研究机构所属的总体改革方针。

2002年后,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发生了急速变化,围绕知识产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已跨越了国界,案例数正在逐年增加。日本为了在这一知识产权拥有、保护及利用的激战中占据主动,2002年3月,日本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同年7月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1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正式实施。根据《知识产权基本法》,内阁府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于2003年7月颁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形成了自上而下、层次分明、有章可循、操作性强的推进激励体制。在大纲及推进计划中,特别强调在大学中设立知识产权本部的必要性。并明确指出,在全国几十所主要国立大学中,要尽快完成各大学知识产权本部的设置,强化知识产权及专利的获取及其利用机制的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倡导的知识产权战略总体要求,文部科学省正式实施了《大学知识产权本部推进计划》。2004年4月,日本国立大学将改制为独立行政法人,为此,文部科学省2003年就出台了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从资金上予以扶持,加速各大学(包括公立及私立大学)内统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

如何利用大学所创出的知识产权,日本已形成了多种管理模式。有实力的大学与著名大企业签署一揽子式合作协议。通过产学联合,将企业技术研发转向大学有关机构,实现企业研发向大学的外委托。对市场前景看好的技术领域,形成一种组织对组织、机构对机构的关系紧密且极富战略性的研究开发项目。

综观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其中特别强调知识产权创出及利用对增强本国产业技术竞争力的重要性。日本文部科学省对大学知识产权本部体制建设及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在推进大学知识产权本部与技术转让机构整合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学风险企业的培育。通过专利许可及股权等形式,使大学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一自上而下的战略性决策,将对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整体推进注入新的活力。

3 日本的“产学官”协作

为了充分发挥大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本一方面极力强化教育中的创新与个性化意识,另一方面则大力推进产学官协作,拨专项巨款用于大学开发原创性新技术、创设风险企业,以及推进“学”与“产”的双方合作研究,并通过新设置的《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及服务工作。这使得日本大学在创办企业及与企业合作科研方面正逐步扭转以往的被动局面,在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自二战结束后,日本大学与企业曾经有过一定程度的合作,如一些企业向大学提供奖学金捐赠、大学向企业提供研究成果情报等,但是,并未形成一种基于契约保证的大学、企业合作体制。加之专利申请程序及申请经费支出制度上的制约,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研究资源和研究成果的浪费。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国家研究机构。除一小部分研究成果转向民间之外,其余研究成果的社会利用也很不充分。20世纪80年代,欧美国家大学出台的大学专利成果的相关保护与使用政策,使大学成为重要的技术创新源泉。在此国际环境中,日本大学仅仅以个人方式进行的学产协作模式受到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90年代以来,在日本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推动下,产学官协作体制获得了明显的扩充与完善。

在日本,大学占有重要的科技创新资源,尤其是部分高水平的大学,不仅拥有大批优秀研究开发人才,也装备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在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中,日本大学参与产学官协作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取得了重要进展。大学既接受来自企业的委托研究,也开展与企业的共同研究;既与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和教育改革的合作,也通过专设的技术转移机构向企业输送研究成果;既从事兼职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也依托大学的研究成果及人力资源优势创办风险型创新企业。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日本大学通过产学官协作等多种途径,与企业共同研究项目及获专利的数量增长很快。1997-2001年,国立大学参与的共同研究项目数量增加了2.2倍;向发明委

员会提出的发明申请数量增加了4.7倍。到2002年4月底,取得认证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已达到32家;2002年底,通过这类技术转移机构转让的技术协议已达597件。伴随大学共同研究、技术成果转让及创办风险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非正规、无契约式的产学结合已被建立在法定合同、正式规则基础上规范的组织性产学官协作所取代。

在加快产学官协作进程方面,日本文部科学省安排80亿日元,主要用于大学及其机构培育独创性新技术等优秀研究成果、创设风险企业。其中,23亿日元用于大学创设风险企业、大学技术开发及技术转化、事业化等;43亿日元用作推进产学官共同研究的专项基金,即鼓励“学”与“产”两方组合的共同研究、推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活动。文部科学省还安排14亿日元,主要用于大学共同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引进专家、强化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社会还原机能建设两个方面。在国家预算和支出分配中,日本重点安排用于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开发的资金,尤其在推进大学参与的产学官协作方面,按照大学开发技术成果、创办风险企业、开展共同研究等不同的途径,分别给予具体的预算支持。这无疑为日本促进产学官协作、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奠定了重要的保障基础。

4 对我国大学的启示

4.1 将保护知识产权置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首要位置

知识产权保护已为日本政府、大学、企业和民间机构所广泛认同和接受。尽管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只是企业或个人的民事权力,其保护主要信赖于权利人自身的主张,但因为其权力的主张和行使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日本全社会的行动。日本政府在对外交往中,通过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贸易振兴会等和所在国政府交涉,保护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反映了日本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烈愿望;多数企业都设立强大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制度,由专门人才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日本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律师协会等民间组织也正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运行献计献策。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法律化、制度化以及社会化程度之高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

4.2 要从战略高度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建设

日本政府是在总结“失去的十年’’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政府也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而又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提高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驾护航。进而使每一个公民树立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

日本政府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上,将其作为提高国家产业竞争力和重振日本经济的立国战略,而不仅仅将其视为确定智力成果归属的一种法律制度。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基本法的制定和落实,是日本政府各界达成广泛共识基础上密切协作的结果。

4.3 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改善国家形象,减轻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压力(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的一项积极措施。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面对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国际化趋势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冲击,在90年代,日本对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重新评价和修改。我国加入WTO后,虽已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但作为各部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重复、矛盾之处,还有待修改和调整。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以罚代刑,采用简单的罚金制裁方式,这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保护受侵害人的权利及制止犯罪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尤其是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数字化内容是无形的,在很难追踪流通渠道和作品使用情况的形势下,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变化,调整保护范围,建立并完善保护机制更显得尤为重要。

4.4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

日本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将科技人才的培养与确保视为关键,已经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并且正在完善吸收国外优秀科技人才的政策体系。

高校是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要在学校中开展知识产权的基础教育。在高校中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多的知识产权教材,举办更多的研讨会,培养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特别是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通过民间途径讲政府不便讲的话,做政府不便做的事情。还要在多边规则中,努力使我国企业处于有利竞争的地位。

4.5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促进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

中国的高校/科研单位中科研技术力量比企业雄厚。每年都有相当多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通过验收,但是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研究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产业化上。而企业往往持有资金,但又不知道该投资那些项目,或对发明人个人推介的项目缺乏信任。高校/科研单位只有对基础研究成果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形式加以保护后,企业才不必担心被竞争对手抢用,而放心地进行应用技术的开发。

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企业资金的交换搭建一个平台。该机构可以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多样性的管理,例如,可以对技术成果评估后,购买该技术,再转让给企业;也可以将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推介给企业实施,还可以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成为共同合伙人与企业建立合作等。

4.6 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大学作为“知识生产基地”的作用

日本的基础研究一向是由大学特别是国立大学承担的。在全国600多所大学中,国立大学虽然只占15%,但就自然科学而言,国立大学拥有的科研人员占日本这一领域研究人员总数55%,每年投入国立大学的研究经费是这一领域科研经费总额的56%。然而,由于人事制度上存在着以论文数决定业绩的严重偏向,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虽对科学研究十分精心,但轻视实用技术的开发,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研究成果的意识也非常淡薄。

为充分发挥大学作为“知识生产基地”的作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要在大学引进竞争机制,让大学研究人员从脱离实际的“象牙塔”走出来:①研究经费的分配同研究成果企业化的实际成绩结合起来,向民间企业转让技术所得报酬越多的人,在研究经费的分配上就越优先考虑;②国立大学实行法人化,大学教师研究成果所得专利权不再归个人所有,而归研究者所属的大学,这样,不仅可使大学教师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也更便于专利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为不影响大学教师的积极性,将向企业转让专利权所得报酬的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③放宽限制和改革税收政策,更有效地促进企业与大学合作,以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