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管理
第一节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提交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全国学会发起者向中国科协提交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BF](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BF](代表)大會召开前两个月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会员[BF](代表)大会的结果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经成立的全国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科协的,事先须经会员[BF](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一千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后,可向中国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二)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三)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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