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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空间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世纪之交 展望 回顾 空间

三、空间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自人类进入空间时代以来,空间法在较短的时间里很快发展起来,但是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并且随着空间科技和人类空间活动的不断进展,还将在法律上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可以预见,空间法将继续有较大的发展。

1.空间法将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发展而发展

20世纪50年代处于幼年期的人类航天活动,至世纪之交已进入成年期。纵观近半个世纪的外空活动史,可以看出人类的空间活动正不断向其广度和深度发展。就广度而言,首先,空间活动由最初的外空探索和科学考察发展为全方位的空间技术开发和利用,影响到世界各个地区和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在21世纪,人类将继续遨游太空,征服其他星球,探索宇宙之迷,但外空活动的主要方面将面向地球,面向人类,集中表现在诸如地球观测卫星、通信卫星、导航卫星等先进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使用。其次,空间活动的参与者呈现多样性。随着空间技术的进步、发展和普及,将有更多的国家参与外空活动;与此同时,民间私营机构、企业和实体在外空活动中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就深度而言,外空技术正在朝着以地球为中心的实用性的方向发展。换言之,虽然空间活动的主要舞台是在外层空间,但活动的着眼点则在于地球上的实用经济效益。最初的外空活动虽然也反映了人们征服宇宙的梦想和憧憬,但其根本动力则是深深植根于冷战时期前苏联和美国进行战略对抗的需要。为了保持或取得自己在政治、军事和科技方面的优势,两大空间强国不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浩翰的外空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竞赛。由于政治和军事目的处于压倒一切的地位,经济效益只能退居为次要的因素。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大气候由对抗逐渐转为对话、合作和竞争,人们的眼光开始越来越集中在外空活动的实际效益上,以尽量避免经济上入不敷出的现象。新的地缘政治气候、加上政府公用财政预算的缩减和私营企业的兴起,使外空活动出现了日趋商业化的倾向。空间工业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体系之一。空间活动所开辟的广阔天地也为空间法工作者提供了用武之地。

2.防止外空非军事化任重道远

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军事化活动曾一度有所减弱,但由于近年来美国大搞所谓的国家导弹防御系统(NMD)和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并试图修改1972年"反导条约",外空军事化和军备竞赛有可能被再次激化。在此背景下,外空非军事化问题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有关外空非军事化的呼声也开始重新高涨起来。联合国第三次外空大会通过的《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重申全人类对于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进步所具有的共同利益,并深信有必要将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作为促进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基本条件。"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一些国家已提出建议,尽早就缔结一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协定的问题开始谈判。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美国等国在外空具有重大军事利益,它们是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对外空的军事利用的。实现外空非军事化仍将是国际社会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维护我国家安全,我国必须在政治、外交、法律、军事和技术上有所准备。

3.国际空间站将成为空间法发展的一个新领域

人类已进入空间站的新时代。空间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人类面临着如何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的重大课题。探测、研究、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已成为21世纪各国空间活动的优先目标,而建立永久性空间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1971年前苏联发射了世界上第一个空间站,而由美、俄等国共同投资研制的第一个国际性空间站将于2004年建成。

空间站是一种新事物,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需要尽快予以规范。首先涉及的是"空间站"的概念。目前还缺乏权威性的法律定义,一般指以探测、研究和开发空间为目的的永久性载人和不载人的空间物体群或系统。其次,是适用于空间站的法律。最后,多国参与的国际性空间站及其组成部分的登记问题,管辖和控制权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问题,空间站的非军事化问题等,也是必须要加以规范的重要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还来不及制定具体的规则。可以考虑,一方面将现有的空间法的相应规则推广适用于空间站,以解决法律适用的急需;另一方面,应抓紧制定新的原则和规范,来弥补现有空间法的不足。可以预见,建立健全有关空间站的法律制度将是空间法在21世纪获得发展的一个新领域。

4.对空间商业活动进行法律调整势在必行

空间活动商业化是空间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空间活动由于耗资巨大,在初期完全是由国家垄断的。进入80年代后期,一方面,东西方冷战宣告结束,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主要空间国家用于空间的预算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空间技术在民用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西方国家的私营企业对空间开发和利用表现出日益增长的兴趣。在此背景下,空间应用的商业化和私营化明显加强,并呈加速发展的趋势。1996年,外空活动的商业收入在历史上首次超过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为了适应市场的竞争机制,一些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也纷纷走向私有化或企业化。这种趋势在21世纪将持续下去。到下世纪初,空间商业活动的价值将达数千亿美元,并将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事空间商业活动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另一类是非政府实体,包括公营、私营或合营企业。商业化的领域目前主要集中在卫星通信、广播、遥感、气象、教育以及商业发射等民用领域。今后将逐步扩展到空间资源开采、空间材料制造、空间旅游等领域。

空间活动的商业化是与空间活动私营化密不可分的。商业化是私(民)营化的前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私营化是商业化的必然结果。私营企业参与空间商业活动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国家的空间计划或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二是直接进行某些空间活动,如卫星制造和出口,从事卫星通信业务等。在空间事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参与空间商业化的私营企业会愈来愈多。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也会愈来愈多地参与空间活动,尤其是空间技术的商业化应用。

现有的空间法条约并不禁止任何非政府实体从事空间活动,只是要求国家的批准和监督,并由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因此,私营企业能否从事空间活动以及从事空间活动的范围和条件,主要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就国内法而言,多数空间国家允许私营企业从事空间商业活动,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建立了许可证制度,对私营企业从事空间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和监控。

空间的商业化利用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商业化活动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政府与私营企业在责任问题上的相互关系。

在国际法上,国家不但是其直接从事的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国国民或公司从事的所有

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无论从事外空活动的是一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该国的非政府实体或私营企业,在对外关系上,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商业活动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活动。同样,非政府实体因从事空间活动而应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其所属国来履行,如卫星登记,损害赔偿等。外空条约一方面容许非政府实体参与外空活动,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其管辖的这些实体的一切活动,包括其活动必须符合外空条约的规定,承担国际责任。

至于国家与本国非政府实体的关系,在该国内部,是行政上的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规范非政府实体的商业行为,保证它们的活动符合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目前最通常的做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国际层面,是外交上的代表和保护关系。在国际上,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均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行为,而非政府实体因从事空间活动而在空间法上的产生的权利应由政府来代表和保护,应承担的义务也应由政府来履行。在民事责任方面,是代位赔偿关系,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强制性保险制度,以保障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空间活动的商业化还涉及与空间市场有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空间产品责任问题和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在空间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后,各国空间企业间将形成激烈竞争的态势。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在公平基础上开展竞争,就必须为空间商业活动制定一定的规则,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国际间的协调。

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私营化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调整,但相对说来,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国际立法还远远落后于空间活动的发展。迄今为止,尚无专门的国际立法问世。目前,商业化的空间活动除受现有的空间条约的一般性约束外,主要靠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调整。因此,未来有关空间商业化活动的国际立法将受到重视。

5.空间环境保护问题将日益受到关注

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空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空间环境保护问题已日益引起各国政府和空间法学界的关注。

对空间活动的最大威胁来自于"空间碎片"或"空间垃圾",包括报废的卫星和其他空间物体,运载火箭的遗弃物,以及火箭爆炸或空间物体碰撞后所产生的破碎物。这些都是人类从事空间活动的人为产物。随着空间活动的发展,空间轨道上所积累的碎片急剧上升,从而增加了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碰撞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近年来,已多次发生空间碎片与卫星和其他航天器碰撞的事件。如1998年7月,法国的太阳神1A卫星被一块火箭助推器残片所撞击,卫星平衡杆遭损坏。

空间法上对保护空间环境已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外空条约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和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有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但现有的条约规定尚不够充分、完备,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予以完善。该问题现已列入外空科技小组委员会的议程。其发展趋势是先科技,后法律,目标是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书,以减轻和防止空间碎片可能造成的危害。

6.国内空间立法将得到加强

关于外空方面的国内立法,在外空活动的初期还很少见。美国1958年颁布的《国家航空航天法》是较早的一例。随后,法国于1961年制订了《国家空间研究中心章程》。80年代以后,更多的国家制订了国内空间法,出现了加强外空国内立法的趋势。据联合国统计,已有20多个国家颁布了有关空间的国内法。今后,有关外空的国内立法将有增无减。

相比之下,我国的空间立法工作严重滞后,迄今尚处于空白。空间技术的发展,空间应用范围的扩大以及空间商业化发展的趋势已对空间立法提出了迫切需要。我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在统一的空间法或航天法出台之前,可考虑在诸如许可证、空间物体登记、空间物体损害赔偿等领域制订一些单行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应急需。为了给国内空间立法提供技术和法理支撑,空间法学的理论研究亦亟待加强。

四、结束语

200多年前,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曾将法律的作用归纳为:"维持生存,力求富强,鼓励平等,保障安定"。用空间时代的语言来诠释,生存、安定是指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平等、富强是指为所

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21世纪的航天工作者,应该为完成维持和平、促进发展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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