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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学校章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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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学校章程4篇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艺术培训学校章程4篇,供大家参考。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4篇

篇一: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文旅规〔2022〕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现将《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稳步推进实施。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10日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 — 1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设立条件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举办者;(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七)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者是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二)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负责人不得跨机构兼任。(三)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当配备相应— — 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财务、安保等相关人员。(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四、从业人员(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三)聘用外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五)艺术类培训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将培训机构聘用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机构网站等平台公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五、机构名称(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二)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书法等)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前述)培训中心。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存在前— — 3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述情形的,应当更名。六、组织机构及章程(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当以一定方式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任职。(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办学属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3名以上党员建立党组织等。七、资金管理(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二)风险保证金按照总额不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缴纳,并由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托管。(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单科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时长,一次性收费所涉课程累计不得超过60个课时。八、场地设施(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教学用房应为商业用房。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实际教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100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当不低于8平— — 4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方米;音乐类、美术类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当不低于5平方米。(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指引,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五)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九、培训内容(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课程。(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四)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十、申请材料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内容包含:举办者、机构名称,举办地址,培训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制度,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等。举办者为组织— — 5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办者为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行政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五)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六)机构章程;(七)教材及教学计划;(八)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十一、审批流程(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核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书或者作出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书或者许可决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审核不通过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应当经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开展相应艺术类培训活动。(三)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培训场所、章程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说明,并办理线上培训许可。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五)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申请。本指引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艺术类培训机构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一年内按本指引重新申请登记。本指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 6

篇二: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安 徽 省 教 育 厅皖文旅发〔2021〕81号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文件

 -2-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教育厅2021年 12月 31日

 -3-附件 1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条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招收 3至 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条 第三条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

 -4-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条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第二章 举办者条 第五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 第六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条 第八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第三章 名称与章程条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

 -5-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条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第四章 组织机构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条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

 -6-责人。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条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第五章 办学投入条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条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 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条 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第六章 培训场所条 第二十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 3年。条 第二十一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

 -7-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条 第二十二条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条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条 第二十四条 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第七章 从业人员条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8-条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条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条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条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条 第三十条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第八章 培训内容条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

 -9-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条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递交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 3年。条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第九章 审批登记条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

 -10-后方可开展培训。条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条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条 第三十七条 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条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11-附件 2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一、名称预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 1);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2);

 -1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4.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 3);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 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8.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10.《设置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三、审批1. 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 4)。2. 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3.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 7个工作日。4. 审批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13-起 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四、法人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 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

篇三: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体育)规范审批工作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地,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审批工作,根据《XX 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XX 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XX 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考察 XX 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校外机构依法办学,行政机构依规落实办学许可行政审批为目标,推进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审批工作,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

 二、目标任务

 拟计划于 2022 年 6 月底全面完成我县已设立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新设立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依规落实审批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初步形成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明确审批标准和流程。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审批要严格按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审批股、执法队、竞技股、艺术股、各乡镇有关部门)

 (二)材料审核。由 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针对各自职责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资料目录清单》,艺术股、竞技股对设立申请登记表、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材料、资质证明、办学投入证明、培训教材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审批股、执法队对培训场所产权、结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相关机构设置等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统一汇总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审批股、执法队、竞技股、艺术股)

 (三)现场审核。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开展核验工作,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清单》,艺术股、竞技股对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构架、从业人员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审批股、执法队对教学场所设置标准、消防进行核验,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程参与现场核验工作。并将现场核验情况汇总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呈请局党组研究。(责任单位:审批股、执法队、竞技股、艺术股、各乡镇有关部门)

 (四)公示和审批。行政审批股对拟同意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并将网上公示情况汇总至局党组,由局党组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行政审批结论。培训机构依规完成登记后向 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批股提交申请备案办结,由审批股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责任单位:审批股)

 四、工作步骤

 本工作步骤针对前期在 XX 县教育局依规设立的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机构不受工作步骤约束,可随时递交审批申请。

 (一)材料递交审核阶段。(2022年4月19日至28日)原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资料目录清单》整理材料,并将整理后资料递交至 XX 县

 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按照各自分工开展资料审核工作。

 (二)现场审核阶段。(2022年4月 29日至5月19日)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按照通知时间,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清单》准备迎检工作,各现场核验小组对照《核验清单》,客观公正开展现场办学条件核验工作。

 (三)公示审批阶段。(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 日)结合申请资料及现场办学条件审核情况,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反馈审批结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 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本辖区内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将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审批管理办法等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并提供业务咨询电话,开辟业务咨询窗口,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强化物质保障,确保工作开展。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用车、置办办公用品等各项保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改革工作平稳落地。

 六、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 任办公室主任。

篇四: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3 -

 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包括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影视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等培训机构,包括以创新和跨学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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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为特征的新型艺术培训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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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须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岁。

 3.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该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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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3.本标准实施前已经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须经法定机关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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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中的要求。

 四、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设施。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赁期不少于 2 年。

 2.用于小学生培训的教室不得超过 3 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 2 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中学生培训的教室宜在 5 层以下,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

 3.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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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四)安全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2/3 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评估)。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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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演练,学员上课期间,学校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培训机构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 1 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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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师生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六、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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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五)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8: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七、收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按要求签订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八、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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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九、附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可根据本设置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标准认真对标进行达标建设,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培训对象为 3 至 6 岁的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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