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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履约义务,严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持久性 履约 污染物 严控 有机

为避免环境和人体健康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Persistent Organic P0llutants)的危害,国际社会干2001年5月共同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国是较早签署和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之一,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做出了,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11月11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截止至2009年10月,公约已有152个签约方,166个缔约方。

2009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决定将五氯苯等九种物质列入公约受控范围,并形成了九个针对这些受控物质修正案。这九种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再次证明了人类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环境意识的提升正在逐步解决,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为提高我国新增列POPs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废弃所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利益方对新增列POPs危害、生产使用和替代品研发现状的认识,帮助我国理解新增列POPs修正案中对缔约方的履约义务要求,提高我国新增列POPs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水平,举办新增列POPs国际研讨会,必将促进我国对新增POPs的理解与共识,掌握履约的义务与要求,提升履约的能力。

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是系统工程

新增POPs中无论禁用或受控限用还是它们的未来替代品种均应建立在环境友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为此,必须在深入调研、提出符合个性化情况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做到有效性和可运作性,才能确保履约的实现。为此,对于涉及中国生产、使用的POPs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分别对待。

1.涉及与不涉及中国的POPs

如六溴联苯和八溴二苯醚中国并不生产。

2.大吨位与小吨位的POPs

如氯化石蜡70万吨/年生产能力,六溴环十二烷不足1万吨/年生产能力。

3.产品、副产品或少量三废的POPs

如氯化石蜡中只有C13,以下的短链产品(SCCP)影响环境,并非中长链的主产品。

4.来源广泛、数量少、但影响大的POPs

如二嗯英在工业生产和环境中都可能产生。

5.应用广泛、效果好、难于替代的POPs

如含溴阻燃剂、氟碳表面活性剂和含氟中间体等应用广泛,涉及航空、石油、医药、皮革、半导体、化学杀虫剂、纺织染整、灭火剂等。

6.生产分散于生产集中的POPs

如以全氟辛基璜酰氟为中间体生产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仅一个生产厂。而氯化石蜡多达i30余家企业。

7.多种生产工艺与一种生产工艺POPs

如生产氯化石蜡有多种生产工艺,而六溴环十二烷仅一种生产工艺。

8.副产品当成主产品使用的POPs

如六溴环十二烷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以阻燃剂售出并有一定效果,进入环境仍需按POPs评价。

9.有替代品种与无替代品种的POPs

如六溴环十二烷在聚烯烃阻燃剂方面有十澳二苯乙烷和十溴二苯醚应用。而在阻燃XPS挤出聚苯乙烯板材和阻人燃EPS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尚无商业化的替代品种。

10.附加值高与附加值低的POPs

如,以全氟辛基璜酰氟生产的杀虫剂95%氟虫胺原体150~200万元/吨,而氯化石蜡的价格仅为3000~5000元/吨。

11.进出口差异较大的POPs

如氟虫胺制剂出口量占生产量的80%,而氯化石蜡只有少量出口。

综上所述系统分析对于制定有效的履约方案,实施不同POPs的各自具体措施将是有利的。POPs替代品商品化要求高难度大

一个化合物的商品化,不仅需较长的生产技术科技攻关过程,更需要市场开发和商品功能的使用考验。从涉及到中国的POPs品种分析如上所述,每个替代品种的基础不一情况不同,但均存在不同难度需要跨越,这是因为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那就是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用效果好才能得到市场认可,实现替代目的。

以氯化石蜡为例,近年来所以在我国发展较快已有130余家企业,总能力约70万吨/年。这是因为原料石蜡、氯气易得,生产过程简单,成本低廉,价格便宜,使用方便而占领了市场。氯化石蜡的这些特点构成了对替代品种的具体要求。约束条件较多,可行域越窄,替代品种艰难与之相比。因此,控制和削减措施应放在控制氯化石蜡中短链氯化石蜡的量,根本办法是将原料石蜡中的C13以下的短链石蜡分离出去,以中长链进入氯化系统,使氯化石蜡中短链氯化石蜡控制在合格范围。

替代是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因此控制POPs的产生量和减少POP8的使用量将同样重要,可取。

中国一如既往支持企业积极履约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义务,十分重视和关注POPs在国际社会的动向并与其密切配合。对新增的POPs涉及中国受控物质的生产、流通、使用以及进出口的产品,拟采取有效的相关措施,需要中国相关部委、行业协会、研究院所与高校、生产与应用企业的共同努力,从国家层面上,除做好必要的组织工作外,将在重要环节给予支持井创造履约环境以提高履约的执行力度,诸如:

1.国际的修订和新标准的制定;

2.替代品种的科技攻关列入相应的国际科技计划;

3.生产技术改造和新装置建设列入国家相应的建设计划或专项支持;

4.建立与国际接轨的POPs及其替代品的分析方法;

5.协调受控后禁用或限用对相关应用产品的影响;

6.协调POPs替代品的生产标准与注册登记;

7.安置停产和限产POPs企业的人员及经济补偿;

8.组织POPs相关部门或企业的国际性信息交流。

上述各项均需相关部委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履约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发展经济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并为之奋斗的长远目标。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不是某个国家关门独立进行的,污染物没有国籍,迁移扩散没有国界约束,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携手并进。诸如先进技术的转移与实施、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统一、POPs及相关物质或衍生物的排放与监测,特别是POPs替代品种的研发与商品化的毒理学评价与生产环境的安全性评价均存在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共同认可才有可比性,便于国际社会的评价与监控。不仅有利于POPs的受控或禁用也防范了新的POPs产生。

无论对POPs禁用还是受控削减,都必然带来技术、经济和社会问题,替代品种的开发、试用和安全性评价,采用新的先进技术和装置建设需要资金注入。禁用生产POPs、装置停产,管理人员和工人失业均需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履约任务按时按质顺利完成,没有信息、技术和资金作为支撑是不可能的。为此,希望国际社会组织对禁用和受控POPs的信息、技术以及资金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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