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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四经》“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及其意义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黄帝 意义 精神 法主德辅

摘要:《黄帝四经》是黄老学的奠基之作,它提倡“道生法”,在治道上将“法治”和“德治”融合起来,提炼出“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黄帝四经》“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是理性的化身,终结了先秦的“礼法之争”,实现了治道的制衡。《黄帝四经》“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对战国中后期中国治道精神的发展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管子、慎子、荀子、韩非子等都在被影响之列。董子接续了荀子“德主法辅”的治道精神,并将这种治道精神转化成治道实践,成为中国封建时代主流的治道模式。但“德主法辅”只能适应封建的农业宗法社会,于现代的商业社会不契合。所以,大力挖掘《黄帝四经》“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于当下法治中国构建“法主德辅”的治道模式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黄帝四经》;法主德辅;治道精神;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7)05-0074-09

《黄帝四经》是黄老学的奠基之作,其学术风格和思想旨趣成为黄老学的导向。《黄帝四经》以“道”为理论基础,“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摄名、法之要”,提出“道生法”“案(按)法而治”“刑德并用”“文武并行”等重要思想,并凝炼出“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关于“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黄帝四经》本身未有明确表述,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概而言之,对于《黄帝四经》的思想主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以陈鼓应先生为代表的“主道派”,认为《黄帝四经》属于道家的著作,主要从“道”的哲学角度解读《黄帝四经》;第二,以唐兰先生为代表的“主法派”,他们认为《黄帝四经》属于法家著作,从法的角度解读《黄帝四经》;第三,以裘锡圭先生为代表的“道法派”,主张不能简单地把《黄帝四经》归属于道家或法家,而是道家和法家智慧的综合,这派影响最大,在日本的代表为金谷治先生和池田知久先生。后两种可归为“法”类,“道法”只不过是给“法”加了个“道”的定语。由此看来,《黄帝四经》的“法”意是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的,这也体现了《黄帝四经》的历史背景和其自身的思想旨趣。王德有先生指出:“依据划分学派的基本方法和道家、法家的学说主旨,我们可以做出判断,《黄帝四经》不属于道家而属于法家,因为它主要是讲治国之术,而且又是以法为经。”[1](P48)以上学者只是对《黄帝四经》的学派归属作了界定,鲜有明確论证其“法主德辅”的治道精神的,这是当下学界应该重视的问题。因为“法主德辅”是中国治道精神的智慧结晶,既能鉴古又能启今。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经过不懈的努力,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中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同时也明确了以德治国的意义。直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之一。但是相关研究较少,笔者在知网搜索,结果显示从1998年到2016年篇名冠以“法主德辅”者仅7篇,从历史脉络角度对“法主德辅”进行深入而系统研究者更是寥寥。鉴于此,笔者拟以《黄帝四经》的“法主德辅”治道精神为基础,从历史发展角度对此治道精神的历史渊源、内涵及意义等进行一番探析,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问题的缘起:先秦礼法之争

“治之经,礼与刑。”[2](P646)德、法或曰礼、法作为两种基本的治国理政方略,在中国历史上以法家和儒家为意识形态基础一直争讼不断。从时段上看,这些争论可分为先秦、西汉、清末,典型的历史事件是叔向与子产、孔子与赵鞅之争,西汉盐铁会议中大夫派与贤良文学之争以及清末的礼法之争

关于清末礼法之争可参见笔者《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中国法律现代化之文化解读》(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本书以清末礼法之争为典型案例对中国法律现代化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思考。

。这些看似时隔久远的历史事件,背后隐藏着中国治道精神的博弈和变迁。

(一)先秦礼法之争经典史实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并公布之,叔向批评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有辟(成文法),则不忌于上……”还警告子产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并感叹道:“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子产则认为他铸刑书恰恰是为了挽救郑国之时弊,他说:“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3](P1 274-1 276)

公元前513年,晋国当权者(封建化贵族)赵鞅、荀寅继郑子产“铸刑书”之后也“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为刑书”。孔子认为,“铸刑鼎”事断于法,使贵族失去了礼制的尊严,他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3](P1 504)讽其为“晋国的乱制”。孔子与叔向的意图相同,即都是维护“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宗法礼制,认为公布成文法破坏了“贵贱不衍”的礼制传统。

(二)先秦礼法之争的思想实质

基于阶级利益的不同和社会身份的差异,儒家主张礼治,认为礼是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保障,而法家由于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故主张法治,认为法治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例如,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4](P44)商鞅也说:“法者,国之权衡也。”[5](P45)这种价值取向是与儒家礼的“别亲疏,疏贵贱”大异其趣的,其目的就是要利用成文法获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两种治道精神是建立在二者互异的哲学观点基础上的。首先体现在两者人性论的不同。法家从人性恶出发,认为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为公平起见,得用明法来“定分止争”,使利益的分配法律化、明朗化,这样便可维护社会秩序。而儒家趋向于人性善的主张,认为教化可改善和完美人性,使人向善、遵循秩序。法家认为人性恶是生来的,从而否定了后天教化的作用,故主张“依法治国”,利用刑赏二柄对社会进行治理,因此反对儒家的人治、礼治。例如,慎子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论(人论),则诛赏夺予从君心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6](P109)韩非子也说:“释法术而仼心治,尧不能正一国。”[7](P156)二者对法律产生的哲学基础及法的本质、功能认识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二者治国方略的分歧,儒家主张“德主法辅”“明刑弼教”,提倡“人治”“德治”“礼治”,而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本”“先法后德”,提倡“以刑去刑”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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