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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3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公职 律师 建议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3篇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聚力一二五,奋力上台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3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3篇

篇一: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进一步 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聚力一二五,奋力上台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壮大发展我县律师行业,有效提升律师队伍整体质量,不断完善律师队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形成结构科学合理、服务优质高效、保障充分有力的律师行业发展格局,为我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法治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省、市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任务,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奋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努力开创我县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底,初步建立与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趋势相适应、与“十四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求相契

 合的律师队伍,建成拥有 15 名以上律师及年业务收入超 8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1 家,建成拥有 10 名以上律师及年业务收入超 600 万元的律师事务所 2 家,新引进律师事务所 1-2 家,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数量稳步增长,全县常驻人口每万人拥有律师占比率明显上升,达到《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每万人拥有律师 2.5 人”目标任务,推动我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为推进我县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三、具体举措 (一)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1.坚持党建与律师事务所建设相融合。健全和完善适应律师行业特点的党组织管理体系和党员活动方式,认真做好律师党员发展工作和流动党员管理,不断增强党在律师行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坚持将“支部建在所上”,积极推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担任党支部书记,重视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丰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活动载体,确保律师党建工作成为我县党建工作的一大特色品牌。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单独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原则,吸纳进入律师行业联合党支部;无

 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列入县委组织部门党员优先发展计划,由县司法局指派专人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2.坚持党建与律师队伍建设相融合。把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将优秀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将业务骨干培养成共产党员,推动律师党建工作与律师队伍建设实现“双提升”。在党员律师队伍建设中实施“双象”工程(象律先锋号、象律先锋者),发挥党员律师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律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3.坚持党建与提高律师政治地位相融合。在县、镇乡(街道)两级换届选举中,逐步提高律师在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努力为倡导和培育先进的法治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二)建立律师行业发展奖励机制 4.建立律所年度营收奖励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律师事务所当年营收奖励以 500万元为基准,达到 500 万元奖励 10 万元;超过 500 万元部分,每超过 100 万元再奖励 2 万元。

 5.建立新设律师事务所补助机制。在年度申报截止日前,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引进县外律师以及新增初次执业律师人数达到 10 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每增加1 人提高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前三年每年给予办公楼租金 35%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 万元。其中,省级优秀律师事

 务所设立分所,给予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前三年每年给予办公楼租金 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8 万元;全国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前三年每年给予办公楼租金 6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我县现有律所通过兼并、扩大规模达到 15 人以上的,参照新设律所予以奖励。

 6.建立争先创优奖励机制。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人数达到 15 人以上,且专职执业律师当年人均业务收入达到全县专职执业律师平均水平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律师事务所荣获市、省、全国级先进集体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律师荣获市、省、全国级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 5000 元、1 万元、2 万元奖励。

 7.建立初次新增执业律师补助机制。在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成为执业律师,并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三年以上履职合同的,前三年每人每年给予补助 2 万元。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前三年每人每年给予补助 2.5万元。新引进县外律师在我县执业,当年业务收入达到全县专职执业律师平均水平以上,按照每人 2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律所引进的除外)。

 8.建立律师人才培育奖励机制。在年度申报截止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内工作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 1 万元标准给予基层法律服务所奖励。

 9.建立实习律师挂职锻炼机制。研究制定实习律师发展规划,建立实习律师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轮流挂职制度,优先安排实习律师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每件办案补贴 30%。

 (三)建立各种体制并存的发展机制 10.建立公职律师发展机制。建立全县公职律师轮训挂职制度,开展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试点,参与有关公益活动。县级各有关部门、国企要鼓励在职在编人员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报考者应当给予支持,报销相关费用,并在考前安排 1—2 周时间进行脱产复习。

 11.建立公司律师发展机制。在全县规上企业适时开展公司律师工作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培育对外贸易、投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四)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12.健全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建设,科学制定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工作机制,在重大项目论证实施、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律师的建议和意见。适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项目招

 投标制度,把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建立律师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制,提高议案、提案质量。

 13.深化镇村法律顾问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镇村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加大政府购买镇村法律顾问服务保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村聘请专职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在村规调整、换届选举、农房改造、土地流转、海域使用等领域的职能作用,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14.鼓励支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律师参与开展法治宣传、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等公共法律服务补助机制,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形成自创工作品牌,且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3 万元。

 15.重视搭建律师参与改革发展的服务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危机、服务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搭建平台,持续推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全县规上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治理、招商引资、金融服务、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破产重组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作用。支持和引导律师业务由诉讼领域向非诉讼领域延伸,扩大非诉讼业务的规模和效益,非诉讼业务收费占律所年度收费达 50%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五)强化行业协会培育力度 16.建立青年律师业务培育机制。适时成立市律师协会分会,专题研究青年律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青年律师业务拓展措施,组织青年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指导帮助青年律师提高业务能力,切实解决青年律师在发展、成长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工作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法律服务行业,把律师事业改革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律师引进纳入全县人才引进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我县律师行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组织保障。

 18.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律师行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19.扩大典型宣传。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加大律师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律师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五、附则 20.律师事务所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措施,必须在我县注册并依法执业 5 年以上,不得减少注册资金,否则县司法局负责收回已发放的全额资金。

 21.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如与我县其他相关人才及产业政策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由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申报落实。

篇二: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市律师协会2013年工作报告 各位理事、 各位领导、 同志们:

 我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 向理事会报告2013年市律协工作情况及2014年工作思路, 请予以审议。

 一、 2013年工作回顾 这一年, 我市律师队伍迅速壮大, 业务持续发展。

 截止年底, 共有律师所1 1 0家、 30人以上的规模所8家、 执业律师1483名、 其他从业476名, 分别比上年增加9家、 2家(其中两所执业律师突破50人)、 247名、 18名; 律师万人比达到1 . 62, 同比增长1 8. 2%; 收费4. 84亿元, 同比增长2. 1 %(其中非诉业务占比25. 5%, 同比增长2. 8%); 纳税近6900万元。

 一年来, 先进人物和事迹不断涌现。

 泰辉所被评为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优秀律师所, 受司法部通报表彰; 品和所胡奎律师被中国管理科学院评为2012-2013中国创新社会管理卓越人物, 撰写的《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重新思考》 一文, 在第六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上被评为优秀论文一等奖; 胡海婴律师被评为省“巾帼建功” 标兵; 虞爱萍、 方海华和陈静等3位律师被评为省优秀女律师; 陈文俊律师被评为省优秀公益律师; 林运岳律师被评为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 詹海霞律师被评为省律协婚姻与家庭委员会优秀委员; 光正大所承办的《苍南某镇政府十年未签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荣获2010-2013年度

 省优秀公益法律服务案例; 嘉瑞成所和合众所各有一案例被评为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 光正大所和越人所的服务商标被评为市知名商标; 嘉瑞成所的法律服务被评为“2013年温州名牌产品”。

 律师组成的温州广电市民义工团法律义工队获“2013年度优秀义工队” 荣誉称号、 柯晓蜂和詹海霞获优秀义工称号。

 省级论文比赛得奖和市县级评优荣誉更是不胜枚举。

 一年来, 第五届理事会求真务实, 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

 发挥律师职业特长, 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1. 积极参与法律顾问体系建设, 有效提高我市社会治理水平。

 市、 县两级政府全面建立了法律顾问团制度, 市、 县两级工作部门法律顾问配置率达到了92. 7%, 乡镇(街道)

 法律顾问配置率达到86%; 全市除两个功能区外的782个社区均已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共2421家, 其中规上企业1131家; 80家各级各类商会由我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另有9家商会与律协或联络组建立了友好合作机制。

 2. 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努力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201 3年, 我市破产案件数井喷式上升, 13家律师事务所共担任112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其中重整重组企业25家, 破产清算企业87家, 已办结48家。

 此外, 受政府部门指定参加企业重整重组项目13件。争取省院增补8家律师事务所进入破产管理人

 名录, 至此, 全市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共有21家律师事务所、2名律师个人。

 我市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案件, 为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坚持开展“法律体检”。

 2013年下半年, 组织为期三个月的规模以上企业 “法律体检”专项活动, 选取10%以上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帮助, 赢得企业的信任, 提高了规上企业法律顾问聘请率。

 4. 主动服务我市“三改一拆” 专项行动。

 组织律师协助调处涉拆改经济和民事纠纷555件, 参与政府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33次, 为拆迁双方提供法律意见、 建议299条, 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784人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071 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54件。

 5. 通过村务“法律体检” , 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提供法律保障。

 全年为党委政府提供意见建议15条, 开展村务法律体检225次, 参与专题法律培训90场次, 担任选举法律监督员37人,参与法律监督282次, 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832人次, 化解矛盾纠纷1 14件。

 6. 鼓励律师参政议政。

 我市有1名市党代表, 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54名, 人数居全省前列。

 全年共提议案17件, 提案1 01件, 建议127件, 被采纳159件。

 其中优秀提案8个、 优秀建议7个。

 获优秀民主监督员1名、 获优秀政协委员荣誉6名。

 为

 在温的全国人大代表代拟议案(提案)、 建议共8件, 全部成功提交到最高“二院” 和全国人大法工委。

 7、 积极与公检法良性互动。

 全市公检法司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首次邀请会长周光律师、 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盛少林律师作为市律师协会代表参加会议。

 律协向会议提交了关于改变庭审方式彰显无罪推定司法理念的意见被会议部分采纳。

 与公安良性互动有望推进。

 (二)

 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1.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以案为镜、整风自律” 警示教育活动, 着力解决律师队伍在理想信念、 宗旨意识、 依法办事、 诚信执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举办“以案为镜、 整风自律”警示教育培训班, 召集各律师所主任、 党(团)支部书记参与学习, 邀请我市资深律师何延法、 叶连友讲授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执业风险与防范方面的知识。

 印制了2000份《教育读本》 发给全市律师和实习律师。

 2. 认真开展律师考核工作。

 一是对全市1 174名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1 068名律师确定为“称职”, 5名律师为“基本称职”, 2名律师为“不称职”,

 2名律师暂缓考核。

 二是分9批对167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 确定优秀6人, 良好24人, 合格130人, 不合格7人。

 3. 搭建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平台。

 出台了《温州市律师执业

 信用管理办法》, 将律师执业信用等级分5个级别。

 共评出AAA级诚信律师25名, AA级35名, A级1 091名, B级失信律师16名, C级失信律师1名, 并在温州市律师网上公布。

 树立了“守信者得益, 失信者受损” 的价值取向。

 4. 加大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针对公安、 检察院部门反映的情况, 对律师违规会见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201 3年共办理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业处分)

 案件14件。

 其中,已办结1 2件, 正在办理2件。

 在已办结的案件中:

 投诉属实, 给予6名律师和1名实习律师行业处分; 投诉属实, 责令整改3件;投诉不属实, 发现其他违规行为, 责令整改1件; 投诉不属实,不予行业处分1件。

 5. 坚持行风监督员制度。

 将行风监督员工作作为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形成行风建设的持久动力。

 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 汇报行业违法违纪查处情况, 听取行风监督员对发挥律师职能、 律师收费、 办案质量、 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支持依法执业,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1. 促成龙湾区法院专设律师通道。

 通过多次协商, 促成龙湾区法院开通律师、 公诉人专用通道, 这是继市中院之后第二个设立律师专用通道的法院。

 现阶段正与瓯海区法院就设立律师专用通道一事进行协商。

 律师进法院“等同于公诉人, 不同

 于当事人” 的理念已被逐步认同。

 2. 实现全市范围内律师进法院可免检。

 多次与个别法院交涉对律师严格安检问题, 并多次向省高院反映。

 最终, 省高院法警总队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入审判场所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安检方法的通知》, 规定全省范围内律师进入审判场所只需进行有效证件的查验, 而不再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3. 迅速介入律师来访维权事项, 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一是介入北京大成(温州)

 律师所某律师在乐清市检察院反贪局会见受阻事项, 协调安排了该律师的会见。

 二是我市某律师被乐清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证据罪取保候审, 组织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部分委员立即前往维权。

 (四)

 加强教育培训, 提升律师业务水平

  1. 多渠道、 多形式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一是在温大举办全体律师培训班, 邀请厦门大学周赟副教授主讲《司法决策过程的法律和事实》, 邀请温大张小燕教授解读十八大报告精神。

 二是由专业委员会承办, 开展以律师实务为主的专题讲座八讲:金融专业委员会承办了《金改背景下的金融审判动态》 讲座,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了《司法决策的过程分析兼谈法官办案思维》 讲座, 涉外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与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了浙江律师商标业务开拓研讨会, 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承办了《律师如何帮助房地产企业控制工程造价

 及BT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讲座, 行政专业委员会承办了《土地行政法律实务》 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标准》 讲座, 海洋经济专业委员会承办了《海事诉讼业务培训》 讲座。

 三是与市政法委、 市法学会、 温大法政学院联合举办“温州法治大讲坛”, 邀请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主讲《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公司法实践》, 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主讲《多数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四是通过省律师培训网、 温州继续教育培训系统、 点睛网等开展律师远程继续教育, 确保每名律师接受40课时以上继续教育。

  2. 组织公职律师执业前集中培训。

 根据《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 举办了为期6天的公职律师上岗培训班,

 102人参加培训, 经审核57人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资格, 扩大了我市律师队伍。

 3. 与市中院等单位联合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会议。

 邀请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田丰, 瓯海区法院副院长叶建平等主讲破产案件实务, 市律协会长周光律师、 名誉会长瞿韶军律师作典型事例介绍, 270余名法官、 律师、会计师参加了培训。

 市律协与越人所合办《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理解与适用》 讲座, 邀请最高院刘敏法官讲课。

 通过组织律师参加破产管理业务培训, 我市律师办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思路, 办案能力和水平明显得到提高。

 4. 组织年度优秀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

 召开市律师实务论

 文研讨会,

 8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评选出一等奖3篇、 二等奖6篇, 三等奖11 篇优秀奖12篇。

 推荐10篇论文参加第三届浙江省律师论坛, 其中, 海昌所杨萌阳、 何露露律师撰写的《金改形势下温州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渠道与律师法律实务》 一文获得第三届省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5. 办好各类论坛和研讨活动。

 以“金融创新与律师服务”为主题的第三届浙江律师论坛特意选址在温州召开, 全省200余名各地市律协代表、 律师代表、 专家学者、 金融界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 新华网、 中新社、 温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采访。

 同时, 编写《温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综述》 作为第三届浙江省律师论坛会议资料印发给参会人员, 大大提高了市律协在全省乃至全国业内的知名度。

 还与温州大学合办了第五届全国部门法哲学之“环境法哲学理论与实践:

 生态文明与环境司法” 研讨会, 协办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讨会, 市律协公司与投资业务委员会举办了“律师业务的创新与拓展” 论坛。

 组织人员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新问题、 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举办了医疗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等沙龙活动。

 6. 编写出版专业书籍和刊物。

 组织编写24万字的《破产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作为破产管理人培训会议资料, 受到省高院、 市中院和省律协领导的高度评价。

 委托金融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江丁库及其所在的高策律师所编写《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 由 法律出 版社出 版发行。

 启动评选温州律师“2001-2010年二十件优秀案例”、 “2011-2012年十件优秀案例”暨征集《温州律师优秀案例选(2000-2012年)》 工作, 已征集案例100余篇, 由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初评。

 印发了5期《温州律师办案参考》, 出版四期《温州律师》 杂志。

 (五)

 加强交流合作, 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1. 主动走出去。

 3月中旬, 组织律师代表团赴宁波、 舟山两地, 重点考察了律师人才引进与培养、 律师业务培训模式、 律师业发展扶持政策、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

 实地参观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宁波)

 律师事务所, 针对青年律师培养、 内部管理与分配制度、 发展理念与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2. 全年先后接待了宁波、 衢州、 海宁律师协会, 新疆阿克苏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江西萍乡市律师协会等6批考察团来温考察交流。

 (六)

 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队伍整体风貌

  1. 举办“诚鼎杯” 全市青年律师辩论赛。

 全市26支律师代表队、 1 20余名律师参赛, 预赛选拔出4支辩论队参加温州电视台的半决赛、 决赛录播。

 嘉瑞成所代表队荣获辩论赛冠军, 海昌所代表队、 乐清一队、 联英所代表队分别获得第二、 三、 四

 名。

 彭伊妮等3名女律师荣获最佳辩手, 震瓯所等九队获团体优胜奖, 9名辩手获最佳风采奖。

 2. 举办全市律师运动会。

 在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成功举办了201 3年全市律师运动会, 来自全市各县(市、 区)

 的46支代表队,

 233名律师参加了运动会。

 运动会共设立五人制足球、乒乓球团体、 三人制篮球、 羽毛球混合团体4个项目。

 推进我市律师文化建设, 促进律师之间交流, 增强律师身体素质、 提高行业凝聚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3. 参加浙江省首届律师篮球赛。

 组织两支律师篮球队参加“六和杯” 浙江省首届律师篮球赛。

 温州一队勇夺季军, 为温州律师赢得了荣誉。

 10月 参加团市委组织的“农行杯” 篮球赛,取得全市16强的好成绩。

 4. 成立协会足球队与羽毛球俱乐部。

 成立了市律协足球队, 参加了“青春光明杯”

 温州青年五人制足球赛, 并取得了首次参赛即进入复赛的成绩。

 成立羽毛球俱乐部, 建立了训练基地定期训练, 并与瓯海法院举办了友谊赛。

 5.

 “元旦万人健身跑” 展示...

篇三: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办发 〔2018〕10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 3月 15日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 〔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 〔2017〕49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在全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3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 7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全市“一个率先,两个基本”总体目标提供法治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制度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坚持管理与使用并重。针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需要和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制度,畅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效发挥作用的渠道,完善考核奖惩和激励表扬机制,促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三)目标任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逐步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济南特色、走在全国和全省前列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应当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可以由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市、县区、镇 (街道)党委 (党工委)和政府 (办事处)配备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归口报送上一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配备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归口报送同级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区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政4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 7期)

 府法制机构,分别加强对下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兼职法律顾问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法律意见;3.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完善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5.为解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信访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6.为涉及党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7.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8.所在党政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法律顾问办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关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或书面建议,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的合法性负责。(二)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本级党内法规工作和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党政机关已经担任法律顾问,但是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鼓励党政机关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党政机关在新招录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作为重要条件,一般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4.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从事党内法规工作专职人员的培养、锻炼、交流、使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队伍。党政机关从事党内法规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既要熟悉本单位、本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党内法规规定,还应当擅长处理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和党内法规事务,努力成为本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和党内法规事务的专家。5.市、县区探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专家库,作为法律顾问的补充和后备力量,共同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三)加强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队伍建设1.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5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 7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外聘法律顾问的方式。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并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明确外聘法律顾问聘期,期满根据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各级党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用法律顾问。3.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市县乡同级党委、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也可以分别外聘法律顾问。市县党委、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可以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为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党委、政府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可以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4.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5.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6.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1)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取消专业职称的;(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3)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4)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5)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的;(6)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四)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1.党政机关应当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的必经程序。严格实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在提交党委、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6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 7期)

 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原则。一般性法律事务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应当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办理或者协助提出意见建议。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按程序上报。3.县级以上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4.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成果可以专报的形式,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领导参阅。三、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一)公职律师职责1.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2.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二)公职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4.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公职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4.依法依规使用公职律师证书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和毁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其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公职律师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可参照 2017年 12月 11日山东省司法厅发布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执行。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一)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7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 7期)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二)国有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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