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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6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调解 浅谈 治安

篇一: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

  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

  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

  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

  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

篇二: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法治论坛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下)·127·浅析治安纠纷调解的必要性及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528000流动性强,导致基层治理难度极大,但作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利器的人民调解制度,目前局限摘要:我国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但基层社会中的许多矛盾纠纷多数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而是民刑混合纠纷,将治安纠纷与人民调解制度融合起来,既能充分发挥调解法律制度的优势作用,又能有效减缓基层社会治理的压力。关键词:人民调解;治安纠纷;基层治理;作用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127-02作者简介:刘金财(1976-),男,江西都昌人,研究生,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当前在我国,社会治理的重担很大一部分是由基层政府部门直接承担,作为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一环,各基层政府部门事实上长期处于超负荷的运转状态,特别是沿海地区,流动人口多,治理难度大,其中,作为社会治理中核心环节的治安维护更是如此,长期以来,由“有困难找警察”于等警务宣传的深入人心,一方面提高了群众对公安的认可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基层公安一线成了社会治理的兜底部门,无形中将本应分流到其他部门处理的社会矛盾,如民事纠纷也聚流到了公安部门,使得广大基层公安一线除面对大量恶性刑事案件,还要面对大量轻微治安案件甚至是民事纠纷,于是,公安基层一线事务量暴增,警力配备与事务量严重脱节,而其中所涉的民事纠纷也不是公安职责及特长,处理效果往往不佳,从而造成群众巨大的心理落差,导致公安部门的投诉率居高不下。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具体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动。根据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无需再经诉讼程序,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不仅极大减化的当事人的讼累,也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迅速消弥社会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各级调解组织纷纷建立,全社会大调解机制已初步建立,但与此同时,部分矛盾或问题也逐渐突现,比如:1、基层调解组织严重弱化。由于目前基层调解组织成员大多属于兼任,既缺乏基本的调解技术和相关专业知识,也没有太多精力全身心投入,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应,最终导致群众对调解组织的认可度普遍不2、高,所调解的纠纷局限于民事纠纷。但社会上许多纠纷并非单纯的民事矛盾,而多属由轻微治安事件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或由民事问题处理不及时引起了轻微治安事件,类似此类的民刑结合纠纷如不及时处理,极有可能会上升为恶性刑事案件,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安全及稳定。3、由于“有事找警察”口号的深入人心,导致大量纠纷矛盾被直接引流到了基层公安部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无案可调的尴尬局面。因此,一方面是基层调解组织没事做,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公安部门人少事多,两者既有互补的可能也有现实的必要,更进一步,笔者认为,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利器的人民调解制度,如能将之灵活运用到治安纠纷的解决中来,充分发挥其作用及优势,不仅能有效缓减基层公安的治安维护压力,而且对于整个社会基层治理也起了四两拔千金的作用:1.缓减了基层一线公安的工作压力。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执行法律和服务社会的主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职责所在。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公安派出所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而治安纠纷调解委员会扎根基层公安一线,不仅能协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实质性地减少社会上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恶性治安案件和民转刑的刑事案件,而且能使公安派出所从处理民间纠纷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有效地缓解了工作压力,可以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路面防控、打击犯罪、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等职能工作中。2.有效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的认同及满意度。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专职化、专业化开展治安纠纷人民调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与警察之间的对立情绪,消除当事人对警察的误解,不仅使矛盾纠纷顺利解决,而且促使派出所警务投诉直线下降。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为例,该区将人民(下转第126页)

篇三: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第一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展成为案件。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

  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在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原本不属于我们公安机关管辖,如房屋拆迁纠纷、企业转制中产生的矛盾等,有些民警在接处警时,往往会以这不属于我们管辖为由,一推了事,客观的说,对这类的纠纷,让派出所处理确实有些难度,一般也只能控制住事态,让有关职能部门来解决,但群众报警求助了,派出所不闻不问,群众就会有意见,尽管现在有好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为减少非警务性处警,已不再强调承诺“四有四必”,但目前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社会危难救助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广大群众在需要求助的时候,还是首先会想到公安机关。这就需要我们在接到各类不属于我们管辖的纠纷、求助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2、工作拖拉,收集证据不及时。有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如果是办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往往会比较及时和全面,而如果是调解纠纷,则不大会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工作的重心只放在了调解上,殊不知调解工作同样需要证据来支持,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损毁财物等,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一方面会影响到调解工作的开展,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旦调解不成,进入处罚或者诉讼阶段,已时过境迁,有些证据已灭失或无法取得,就会陷入缺乏证据的尴尬境地。2005年6月,某派出所接报一起因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争执而互相斗殴的纠纷,其中一方眼部受伤,到派出所后,因系纠纷引起,且双方均为轻微伤,故民警立足于调解,未进行伤情法医鉴定,也未制作笔录,甚至没有到现场走访知情群众,过了几个星期,眼部受伤者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而此时对方却对打架过程中致对方眼部受伤一节矢口否认,再到事发现场取证,已难以找到其他知情人了,死者家属因此到处上访,使派出所非常被动。

  3、处置方法欠妥,使矛盾转移。调解纠纷是一门学问,处理得当能收到化解矛盾的效果,反之,则非但不能排遣矛盾,还容易使矛盾

  激化,甚至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一个经验丰富的民警,在调处纠纷时不会先急于表态,而是先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充足的证据,然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性格和在调解纠纷时所希望达到的心理目的,再开始进行调解,才有可能获得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例如:某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居民家中报警,兄弟二人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在家中与父母打闹,民警上门后,没有详细了解情况,只是简单地责令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去谈,引起了兄弟俩的不满,指责民警态度不好,不愿去派出所,民警一定要拉他们走,结果与民警发生推搡、扭打。本来

  第二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2010-06-2918:28:38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2)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常见的民间纠纷主

  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对民

  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

  至发展成为案件。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

  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在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原本不属于我们公安机关管辖,如房屋拆迁纠纷、企业转制中产生的矛盾等,有些民警在接处警时,往往会以这不属于我们管辖为由,一推了事,客

  观的说,对这类的纠纷,让派出所处理确实有些难度,一般也只能控制住事态,让有关职能部门来解决,但群众报警求助了,派出所不闻不问,群众就会有意见,尽管现在有好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为减少非警务性处警,已不再强调承诺”四有四必”,但目前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社会危难救助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广大群众在需要求助的时候,还是首先会想到公安机关。这就需要我们在接到各类不属于我们管辖的纠纷、求助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2、工作拖拉,收集证据不及时。有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如果是办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往往会比较及时和全面,而如果是调解纠纷,则不大会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工作的重心只放在了调解上,殊不知调解工作同样需要证据来支持,特别是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损毁财物等,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一方面会影响到调解工作的开展,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旦调解不成,进入处罚或者诉讼阶段,已时过境迁,有些证据已灭失或无法取得,就会陷入缺乏证据的尴尬境地。2005年6月,某派出所接报一起因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争执而互相斗殴的纠纷,其中一方眼部受伤,到派出所后,因系纠纷引起,且双方均为轻微伤,故民警立足于调解,未进行伤情法医鉴定,也未制作笔录,甚至没有到现场走访知情群众,过了几个星期,眼部受伤者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而此时对方却对打架过程中致对方眼部受伤一节矢口否认,再到事发现场取证,已难以找到其他知情人了,死者家属因此到处上访,使派出所非常被动。

  3、处置方法欠妥,使矛盾转移。调解纠纷是一门学问,处理得当能收到

  化解矛盾的效果,反之,则非但不能排遣矛盾,还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一个经验丰富的民警,在调处纠纷时不会先急于表态,而是先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充足的证据,然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性格和在调解纠纷时所希望达到的心理目的,再开始进行调解,才有可能获得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例如:某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居民家中报警,兄弟二人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在家中与父母打闹,民警上门后,没有详细了解情况,只是简单地责令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去谈,引起了兄弟俩的不满,指责民警态度不好,不愿去派出所,民警一定要拉他们走,结果与民警发生推搡、扭打。本来

  第三篇: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增刊(总第92期)

  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

  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

  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南站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行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民警不能审时度势,图省事,早结案。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搞人情关系或受托于人,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那些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有时甚至会由于当事双方不满而引起投诉上访。

  (三)不能严格按治安调解的程序调解。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遵守法定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无法有效裁决,很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投诉的行为发生。

  (四)调解工作方法简单。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

  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解方法的不当、或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苏飞跃,方

  健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

  广西柳州545000)

  摘

  要:目前,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违反自愿原则、扩大适用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工作方法简单、违反办案期限和卷宗不够规范等现象。因此,为了提高治安调解质量和办案效率,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过程必须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快查快办,依法依理、讲求策略和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工作。关键词:派出所;治安;调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438(2009)增刊-0078-0378不注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即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获取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五)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如果时间过长,当事人不满,也很容易形成了上访案件。

  (六)调解卷宗不规范。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

  二、做好派出所治安调解的措施

  针对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

  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则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首先,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等)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调解,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其次,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

  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调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将治安调解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落实监督考评的长效机制,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四)合理运用调解方法。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

  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依据这一经验,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要做到控制调解局面,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

  (五)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79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调解案件卷宗。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视调解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一周内将调解卷宗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避免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公安机关无据可查,形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调解需要掌握的几种方法

  (一)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

  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做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此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相关业务知识、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要有渊博的知识。只有在这些“懂”的基础上,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说理式调解法不仅能够充分体现民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是办案民警向涉案当事人宣讲法律的一个平台,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在实践中,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调解民警必须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

  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讲求策略,艺术调解。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纠纷调解阶段,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要达到三个效果: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调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打圆场。圆场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三是搞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纠纷调解奠定一定的基础。通过此种方法调解的案件,能够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能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拉近警民关系,达到警民关系和谐。

  (四)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在现场调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比较激动,说话可能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

  针对这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予以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避免产生对立面,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复,刚出门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上访问题。作者简介:

  苏飞跃(1970-),男,湖南省浏阳市人,广西柳州市公

  安局南站派出所副所长。方健(1971-),男,广西柳州市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

  分局柳南分局内保科副科长。80第四篇:财务工作中存在不足

  财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财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年在公司各领导的领导下和各位同仁的帮助下,我顺利的完成了公司的会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正确履行会计职责和行使权限,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在局会计工作规范化检查评比标准中荣获第一名

  2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经常了解各部门的经费需要情况和使用情况,主动帮助各有关部门合理使用好各项资金.公司上半年曾一度出现资金短缺,会计室通过努力,保证了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其他各项急需资金的落实.3工作中审核一切开支凭证,及时结算记账,做到各项开支都符合规定,一切账目都清楚准确。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经常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4、按照规定编造全年、每季、每月的各种预算报表统计资料和月

  度结算,做到准确无误,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5、所有财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和保存。

  6、经常与各部门管财产的同志联系,建立必要的手续,做到各单位的财产和全校的总账相符合.7、配合、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一切暂收、暂付款项。

  8、指导和帮助出纳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兢兢业业,圆满的完成了公司的工作任务,并得到各领导肯定和许多同事的赞扬,这对我是一种鞭策,在新的一年,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从学校生活到社会工作的转变,从在基层的锻炼到市局机关的具体工作,在党和各级领导的教育、培养下,以及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我一路走来。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业务工作中,我主动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具体工作中,也使自己在工作中得到了成长。现将我在思想和业务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总结如下:

  1、在政治思想上,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把握其精神实质。伴随行业改

  革的深入和不断规范,行业发展也越发引得烟草人的关注。怎样领会和实践市局党组“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做为烟草的一分子,我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积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以期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参与和支持行业改革,并在实际工作,根据自身岗位特点,切实作好本职工作。

  2、认清岗位职责,切实作好现金及银行出纳工作。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起点,货币资金的管理责任重大。自在市局从事出纳工作以来,我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办理市公司的日常费用报销业务。为作好现金的管理,并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我坚持日清月结,作到每日库存数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确保帐实相符;月末现金日记帐余额与现金总帐余额相符。作为银行出纳,我认真把握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

  结算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到了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在单位财务制度范围内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及转帐业务,对不符合制度的资金业务坚决不予办理。同时,我还注重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及单据管理。结合市公司资金活动的特点,单位银行户头达30多个,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及注销等环节我都要一一把关,确保不发生因票据引发的资金安全问题。每月结束后定期主动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进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确保了单位资金的安全与会计核算的准确。2010年9月我在市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在此期间,我严格按现金及银行结算制度和公司的资金使用要求进行资金结算活动,确保了在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三个项目的资金作到了专款专用。

  3、深入学习《会计法》,积极参与会计基础规范工作。按照国家局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针对市公司前期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足,我配合处内同事在拟定的原始凭证粘贴规则后分处室制作了自制凭证粘贴样本,并于2010年12月试行。在新的原始凭证粘贴规则实行后,我尽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不熟悉的同志,我亲自示范,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尤其是离退人员报销医药费用时问题层出不穷,我都能细心讲解、热情帮助。在工作中既坚持原则,又不拘泥于形式,工作得到大家的肯定,也使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也为整体提升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矗通过近半年的不断摸索与实践,会计基础规范工作从凭证这一源头取得明显的进步。

  4、立足本职,作好本部门其他工作的配合。由于市公司本部核算人员较少,结合财务工作的特性,我除作好本职工作外,认真学习市公司机关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等,认真把握经济事项的实质,作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协助完成市公司各项税收的解缴;定期根据人劳通知编制公司职工工资表及其发放;每月与结算中心往来帐的核对;以及对营销中心的利润上划下拨。这些工作虽然琐碎,但是我始终能保持良好的心态,认真的作好每一项工作,为处内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尽自己的努力。

  5、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积极参加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伴

  随我国会计制度、法规的不断完善,新的制度、新的准则对会计人员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出了要求,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成为必然。只有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在学习中丰富知识,认真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收等相关政策,才能为行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打下基矗

  在过去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深知自己的进步相对于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讲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注重自身思想修养的提高,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力争出色完成自身工作和领导安排的任务,为行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五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工作中不足

  责己要厚,责人要薄;克己,责己,正己,才能修身。以下是我在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作热情不够,对待工作有时不够及时主动、积极,不能够静下心来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

  2,工作不够深入,对本职工作知识把握不深,虽对于日常的工作情况已熟练,但规范上不够细致,多为急用先学,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造成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不深刻;

  3、存在自我满足现象。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就自我感觉不错了,对自身要求降低了。特别是没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起色不大;

  4、对自身要求放松。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没有较急、较重的任务的时候,对自己没有严格要求,有时出现上班迟到、工作时间聊天等的现象,有时没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转变观念,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

  己工作能力和修养。克服保守思想争当一名好的业务骨干,争做同事的好榜样,继续保持旺盛的工作斗志,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上级领导的需要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篇四: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在适应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均作了许多新规定,同时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视角的研究很多。主要争议点是,治安管理处罚机关的权力是否受到了控制,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是否适当。想要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们首先就应该知道它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它与之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设立目的是有一点出入的,主要归纳为以下两大特色:一、更注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行为的规范和保障;二、更注重以人为本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就更显现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

  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律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条文,这就要求公安

  机关在治安行政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和适合公安行政的合理性原则。

  这里要引入一个比例原则,同时引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问题。

  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安全的警察队伍。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是一种悖论。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应该怎么的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公民对于警察有着非常矛盾心态:一方面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适应维护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束缚,以免侵犯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契约内容应该以制约警察权为本位,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奴隶社会开始,警察、军队与监狱便构成了国家机器的体系,他们担当着维护国家统治、镇压奴隶反抗的任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保护人权与公民权是警察行使权力的最高准则,是警察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判标准。也就是说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警察机关是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而不是凌驾于社会和公民之上的。由于警察权巨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警

  察权与公民权事实上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警察权多一点,公民权利就少一点,反之亦然。但是从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看出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性质,根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公安机关必须与为我国的国体一致;二、公安机关必须与我国的国家意志一致;三、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又说明警察权体现我国的国家意志,而我国的国家意志又体现人民的意志,其中人民的意志与公民权又间接存在一致性,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辩证统一地去看待问题。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的对策

  一、规范警察执法权限,加强执法监督

  (1)对处罚程序作了细致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专门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系统、具体的规定。指导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既要注重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实体内容合法,也要确保取证方式、调查期限、告知、听证等程序内容的合法有效,防止因程序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的每一个步骤都作了具体规定,设定了相关程序制度。

  一是治安处罚回避制度。

  治安处罚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因法

  定事由而不参与案件处理工作的一种法律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

  程中应回避的3种情况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社会关系中,血亲、姻亲和人情都是可能导致人们偏私的内在依据,而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得可能影响治安处罚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工作,从而排除影响治安处罚公正性的非法律因素,切实保障治安处罚的公正性,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治安处罚听证制度。

  治安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公安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套基本法律制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设立听证制度可以使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给有关当事人提供机会发表意见,陈述情况,当面质证,对抗公安机关非法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治安处罚告知制度。

  治安处罚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应当将

  有关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以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对其治安处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其权利,未必都很清楚。如果公安机关不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势必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因此,治安处罚告知制度的设定,有助于当事人了解其应有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有关事项,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治安处罚告知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其一,表明身份。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实施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之前,应当通过当事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向其表明执法身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人民警察要表明身份的情况:如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在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当场处

  罚时等都要表明身份。其二,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上述权利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旨在通过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监督和约束公安机关违法行使处罚权。主要内容有:一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三是法律救济权利告知,即告知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是救济受理机关的权利告知。如告之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受理诉讼的法院及受理检举、控告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其三,告知依据。为了确保当事人有效地行使申辩权,公

  安机关应当将拟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依据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决依据。

  另外还有治安处罚时效制度,调解制度,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这些都从程序上保证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实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合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较之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国家管理社会治安的目的与需要出发,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和领域,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规范了执法程序,规范了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出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意的立法理念。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将起到巨大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制度设置以及实施当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不断修正,日臻完善。

篇五: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廖海平

  【期刊名称】《才智》

  【年(卷),期】2017(000)036【摘

  要】目前我国正向城市化发展,社会治安管理已经成为重中之重的大事,因为它影响着国家的稳定,社会的统一,以及民族的团结.同时它控制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状态的水平,国民经济的水平,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命脉.随着社会化的进程,社会的治安问题越来越严重,因为旧的机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满足不了当代的需求,导致管理落后,各种罪犯滋生,以及对于大量外来人员的户口问题也束手无策,有的只是用临时户口的形式来予以登记,那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罢了,现在,在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城市里形成了很多特色的聚居区,因为他们有强大的定居点,所以管理起来比较困难.

  【总页数】1页(P240)

  【作

  者】廖海平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浅谈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人民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浅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与途径——以盘县治安综合治理为例3.浅谈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浅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5.浅谈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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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

  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

  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1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不懂法,不知法和落后的思想意识是产生各种民间纠纷乃至犯罪的原因之一,治安调解涉及到了道德、纪律、法律等方便的知识。调解人员在治安调解中其实就是向当事人及其周围的群众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过程。这对促成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有效遏制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强调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对治安调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法律和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而公民对法法律的情感正是实现法制的前提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进行治安调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违反治安管理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是损坏他人财物的。(三)违反治安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其中,民事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四)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情节上是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各方都同意调解处理。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如制造噪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技巧不高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转变,利益主体多元化,民间纠纷矛盾内容和主体也随之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的法律法规,对民2事和经济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同时民警一般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二)执法不规范,忽视调查取证

  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调查取证的工作敷衍了事,即使有了部分证据也不去分析。往往是证据不足又不能做出处罚决定。法律规定的明文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三)结案速度慢,效率低

  案件从发现到结案时间长,使很多案件都积压在一起,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治安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民警心中缺少时效感,对于辖区内的治安调解案件能调则调,觉得调解有困难的,一拖再拖,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然和解。二是有的公安民警重结果轻过程,过多的注重了案件的调解结果,而忽视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意见,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调解的难度。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以至于造成很多当事人在当时都能同意达成的协议,往往过一段时间,他们就反悔。因此,造成治安调解反反复复,既影响了治安调解的进程,又耽误了公安民警处理其他案件的时间。

  (四)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陈庄派出所,队伍结构明显不合理:正式民警5名,协警2名,其中男性6名,女性1名,最年长的就只有39岁,整个所里的民警呈现年轻化和男性化。而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女民警形象的柔性化对于治安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所里的女民警也没有参加治安调解的时间,因为她只是忙于“自己”的事情,就是办理户籍。而年轻气盛的男民警又不能够有耐心去倾听,同时也缺乏和群众沟通经验和技巧,这都是治安调解失败的原因之一。

  (五)工作量大,基层警力不足

  警力不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陈庄镇而言,人口约有20000人,警力5人,平均每个民警要负责4000人,因此,民警的工作量非常的大,在基层派出所,其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调解,还需要对辖区内的治安,卫生,安全等多方面负责,如果一个基层派出所大部分的警力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等,那么其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的警力就会相对减少,这就势必影响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效率。有的基层派出所,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经常会雇佣一些协警。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协警不具有执法权力,因此,很多案件处理中,协警只能起到协助的作用,但是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的情况,使一些协警行使的却是正式警察的权力,这就严重影响了治安调解的合法性。

  四、完善治安调解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这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应当有所不同。与此同时,还需要提高民警对治安调解的意义的认识,这关系到警务人员对待治安调解工作的态度。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践。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懂四会”原则。“三懂四会”的工作原则,是孟建柱部长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懂群众语言懂群众心理、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这对基层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二)遵守治安调解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三)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原则

  很多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条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进行严格执法,不得因个人意志而超越法律的权限。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双方自愿”即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时,不管任何原因、情节和后果,都要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遵守法定程序,秉公办事,调解的民间纠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通过调解使调解协议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优化基层,调整队伍结构

  在派出所队伍结构中,要优化派出所队伍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每个派出所应该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警力配置,在保证警力充足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警力的内部优化结构。要保证辖区内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形象柔化的女民警参加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并且选派一些文化高,年轻的民警到基层进行锻炼,充分发挥每个民警的自身优势,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

  (五)强化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很笼统地规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且对于协议中所注明的经济赔偿部门则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并且还会使不少当事人对治安调解的作用及法律效力产生怀疑。因此,如果治安调解中达成的协议都能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的法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那些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追究其责任,给予当事人一些强制措施也许效果会更好。

  (六)合理配置,强化派出所警力

  目前,解决我国警力缺乏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增加编制,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例如,我们可以精简上层,警力下沉,充实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从体制上,真正形成“宝塔形”,克服“头重脚轻”的状况,这样既能加强基层的警力,又可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要落实人员负责制度,每个民警要有对应的责任区,保证一名责任区民警负责600-800户,坚持“谁责任,谁负责”的方针,原则上,责任区的民警负责自己区域内的治安调解,并且把民警的考核和其对应的责任区的治安,安全,卫生等联系起来,这样就能保证责任区民警能以更加认真地态度管理好责任区的各项工作。同时,要严格区分基层派出所的正式民警和协警的区别,协警没有权力参与的案件,绝对不允许协警参与,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保证公安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辖区管辖范围内出现民事纠纷时,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要急于给出处理意见,当民5事纠纷适合用治安调解解决时,派出所民要多渠道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然后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由于当事人大多是邻村或者是邻居,为防止矛盾激化,改善人际关系,一般应劝说双方进行治安调解。最后,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的,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因此,对于治安调解,我们只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且善于发现和弥补自己的不足,相信我国的治安调解工作就会日臻完善。

  通过对治安调解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探讨,使我对基层派出所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第一道窗口,和人民群众接触的最多,基层派出所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派出所治安调解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人民警察形象的评价,希望本论文可以为以后得公安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李英.治安调解基本功和和谐警民关系[N]三门峡市公安局,2010[2]邢元博.浅谈如何加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N]人民警察网,2011[3]社区警务教程[M].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8[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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