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6篇)

篇一: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关于秀山法院200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200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200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2004年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件。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

  2、情况分析

  ⑴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2.7%。

  ⑵结案情况分析

  在已结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7.3%,撤诉案件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2%,上诉案件5件,上诉率为27.8%,上诉维持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件,改判率为80%。

  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分配承包地即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解释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张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情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分配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

  三人,请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可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

  《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明确的,但实现其权利的途径不广,某户之女的土地被违法调整,某户提起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违法调整行为无效,可返还土地,这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本院审理的前述两案,法律保护缺乏规范,至今未解决,究其原因,是审判系统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准入制度,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否则,问题迎刃而解。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质的话,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又何妨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法院工作量,拓展了受案范围而已。

  2、司法解释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规定解决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可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问题。但该法未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只是最高法院《规定》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作出了规定。

  我县地处渝、湘、黔三省市交界地带,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互换承包地经营权,常发生在组际间、村际间、乡际间,甚至省际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村民小组间的地域范围常相互交叉,给农户耕种土地带来不便,互换承包地,可一定程度节省农户的人力和物力,提高生产效率,这无疑是一件好事。

  这类纠纷一旦诉诸法院,审理中将存在如下问题:其一、互换土地农户双方均未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违反十五条规定程序;其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事前同意或是事后追认。一般情况,不同组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组长和其他农户一般不反对,各农户亦认为他人的互换行为未损害自身利益,发生纠纷后,则对是否同意互换因可能影响与纠纷双方的关系,不发表意见。是否将该类互换行为一律认定无效呢?实难处理。本院正在审理文绍军诉周胜学、周云补确认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文绍军之父在第一轮承包后将建有酒房的0.8亩土地与不同组的被告进行互换,被告则在互换后的酒房烤酒,第二轮承包时,则将酒房部分的土地载入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此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办理建房手续后建房(价值十万余元),现原告请求确认互换协议无效。该互换行为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确认协议无效,互相返还承包地。因双方过错造成被告的建房损失,则应由双方承担。假如如此裁判,被告的损失是巨大的,原告亦面临难于赔偿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该案中,被告建房行为经组、村、乡等同意,办理了相应手续,应视为合法,对建房部分则应考虑不予返还。其余土地则应予返还。该案审理中,为研究提出以上想法。但建房是经互换后的土地所有组组长、村主任同意的,被告修建此房,举全家之财力而为,按无效处理,损失巨大,甚至加剧矛盾,法院必将在上述两者之间作出取舍性裁判。

  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增设: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互换行为有效,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若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效。这样,以利土地的“流通”,维护互换双方的利益。《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过于严格,在审理的此类互换纠纷中,无一遵从了该规定,说明该规定亦不贴进百姓生产生活。如果该类互换土地因此而一律认定无效,显然从制度设置上就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要想农户遵从你的规定,就必须要被百姓的普遍接受,否则,规定的设置形同虚设,只有发生纠纷的此类互换受到了司法审判的调整,那些大量存在于民间的此类互换仍将继续存在。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普遍性问题。

  我县有十四万余农户,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所占比重极低。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否则,长期存在,只不过在不同时期引发纠纷罢了。具体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

  第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80年、1981年,虽成为历史,但当时我国土地承包处在探索初试阶段,我县农村大量的家庭承包,无土地承包分户清册,无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1998年开展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虽在《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实质上是对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所签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座谈会同仁提出了以下问题:①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安排人员统一填写的,甚至承包方的签名也是由工作人员填写的;②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发生了微量变化,比如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农户,现分立成两户,对死绝户土地、婚进婚出人口、新增人口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必要调整,但缺乏承包人对实际承包土地的确认;③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我县以当年7月1日为承包的起点时间,在填写承包合同后,颁发到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迟缓,有的农户在几年后才拿到证书;④承包合同书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后,并未让农户当时持有,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附有合同,农户持有证书后,才清楚自己承包土地的范围和权利义务;⑤农村自留地,未纳入承包合同承包土地范围,自留地、饲料地是农村大集体时分给各家各户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未纳入承包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亦未作为承包土地进行发包。农村自留地纠纷大量存在,因无合同、无证书,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更大;⑥我县少量农村未签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因素的存在,将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将是十分繁重的。

  4、过境高速公路和其他建设征地中可能引发大量的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件。

  重庆至长沙的高速公路秀山过境段长达48公里,征地工作已全面展开,有关部门正在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费落实后,将会在农户间因承包地、林地、荒地、林木、自留地、房屋四至界线不清等因素,引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类纠纷甚至会发生在农户内部成员之间,也可能引发征地补偿的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作了明文规定,但政府部门在操作中很难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按《解释》规定的精神,征地补偿费用有三,其一、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物的灭失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只有是补给承包方或青苗的实际投入者,附着物补偿费补给附作物的所有者;其二、安置补偿费,性质是对承包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可能出现被发包方截留的案件;其三,土地补偿费,性质是对所有权人的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在座谈中,与会同志提出了这样的情况:①支付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只惯以土地补偿费的名称,未按解释规定作三个层面的划分;②将土地补偿费一并支付给农户,谁的承包地被征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归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将来,可能引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确认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案件;③一地双包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有相互交叉部分存在,在征地部门作出补偿时发生争议,此类纠纷,应以权属清楚为前提,意味着,首先存在政府部门对林地权、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或承包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再行分配已征地补偿费用。

  纠纷的发生,常因不遵从规范、规则造成的,征地部门和农户必须广泛宣传和学习政策、法律和解释规定,方能遵从,否则,将引发纠纷。法院应加强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解释宣传的力度,力争防患于未然,将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

  几年来,秀山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和《解释》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流转纠纷和征地补偿费用纠纷等案件进行积极干预和调整,实现了对土地承包户权利、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案件不多、谈不上有何经验,但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不少,其中,外出务工农户土地被发包方收回,现农户回乡要地,一般均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最高院辛正郁老师所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理解,因无具体司法解释,审理中存在难度,希尽快上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利操作。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和一些土地承包相关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报告高院,寄希望得到更高层面的解决。

  (秀山法院

  杨勇胜)

篇二: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自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20日,**县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10件,结案10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受理数为0,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6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关于经营性用地)3件。案件受理数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居多,从20**年至20**年受理的6件中,调解1件、撤诉2件、判决1件、裁定不予受理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一审处理结果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一)、经济利益的刺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实立使广阔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根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开展,加上**县城与附近的村庄距离不远,因县城开展的需要,局部土地被征收,产生巨大经济利润,导致一局部人否认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和矛盾。

  (二)、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外嫁女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外嫁女,实践中指的是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或已迁出本村的妇女。受民间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往往被本村剥夺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从而导致其在分承包土地、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集体福利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法律适用的困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历史遗留问题,有政策因素的影响,有的还涉及农村基层自治问题等,有些纠纷的发生是否可以民事案件受理,往往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20**年7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实践中遇上的问题:

  1、妇女嫁入另一个村民小组,事实上和夫家共同享受着夫家的承包土地,但对这个新增的家庭成员,夫家承包合同本并无变更,导致诉讼中妇女抗辩其并没有享受夫家的承包地,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律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具体到村民小组还是村民委员会?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只有家庭成员之一签合同,其他人员没有签,发生纠纷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4、户主将其承包地划分给儿子、女儿分别管理、种植效力认定问题;享有份额的子、女转让自己享受的份额,其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5、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拟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6、认定事实困难。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村集体管理人员等

  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土地承包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签订时间较早,合同中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2)、证据内容不详: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根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对地上附着物的约定不明,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上述问题有的集中反映在一个案件中,有的交叉反映。当事人情绪大,法院调解难度大,有的不等判决直接损毁现管理一方种植的农作物,又种其他农作物;又被现管一方损毁,双方之间反复操作,矛盾越来越剧烈。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根本原那么。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对具体事项作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任务是界定国家、基层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关系,除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外,没有在国家法和村民自治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也没有在法律中规定村民自治的根本范围,对于村民自治是否存在逾越权限范围,应该怎

  么审查,如何督查纠正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裁判不可防止地会面临如何妥善解决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法院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对于上述新类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讲,情况那么复杂许多,因为其间往往涉及政策和法律冲突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根本原那么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表达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防止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

  本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土地承包纠纷类案件往往潜在在不稳定的危险因素,他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远不能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不适宜作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工程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政府征地时,不允许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救济的权利。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效劳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效劳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土地纠纷案件不宜作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因之一。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对弄门愕然,不仅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还担负着根本生存的保障功能。他们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故应联合多部门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出台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全市十二个基层法院和本院二审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了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依照土地承包法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行为,仅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则指所有依法引起土地物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与房屋的出租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等。__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

  1、承包。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农业承包、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牧业承包等形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2、代耕代种。即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信得过的人代耕代种的方式。这多是外出打工、出嫁、上学和参加了工作等无力耕种土地的家庭,他们虽然无力耕种,但想始终拥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愿转让和退包,因而就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们代耕代种,代耕代种期间的种植收益有的归代耕代种人,相应的义务由代耕代种人承担(如原来的农业税等),其它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归自己;有的由代耕代种人向委托人交一定量的农产品,一般是每亩缴纳25-50公斤稻谷,剩下的种植收益归代耕代种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保留原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防止土地抛荒闲置,土地仍然可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弊端是:有的举家迁出了,甚至死亡绝户了,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新生和迁入的农民却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加巨了增人不能增地的矛盾。同时,此类土地流转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在土地增值后对双方的权义难以确定。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__号__与__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__代耕__承包地期间,承包地被征收后,双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归属发生争讼。

  3、租赁。即发包方或者经承包方委托的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种植大户或者公司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种方式,主要在农户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用地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的期

  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__等五名承包者成功租赁经营__县__镇__苗木基地和精品水果基地,20__年被评为全市科技示范户,并组建了长青__苗木有限公司。/-您的专属秘书!/__县__镇__村第5、6、7、8、9、10组各承包农户集体委托村委会将XXX亩水田租赁给__用于蔬菜种业示范基地及兴建蔬菜加工厂。这种流转方式利在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产业推进、规模经营,因为承租土地的多是企业、种养植大户和单位或公司。缺陷是承租方不能搞较长期限的发展项目,不能大动作改变土地原貌,因为多是租期满后要还原土地及附作物的。

  4、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部分多是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已不以农为生。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转出方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从事其它产业,转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能有效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能暂时缓解增人不增地的矛盾。不足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种地的拥有土地,种地的却没有土地的问题。

  5、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6、互换。指同一或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为了耕种的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或将来使用的需要,对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移。互换后,互换地块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互相转移。这种互换,有同等面积的互换,也有不等面积的互换,双方多视互换地块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这种互换的好处是有利于对承包地的充分利用。缺陷是互换的程序不够规范,对一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

  7、征收征用。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多是因公路

  、桥梁、公共设施、城镇建设等建设用地的需要被政府征用,这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发包方或当地政府,从而再转交给建设方,承包方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即行终止。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时有发生。这种形式有利于改善交通条件和完善公益设施,但农民失地后的安置补偿纠纷高发。

  农村土地流转同时受政策、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并未形成诉讼,但由于缺乏流转的服务组织,流转前信息无人收集,流转中无人提供报务,事后无机构监管,备案不规范,档案资料缺乏有效管理,要真正准确统计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很困难,只能是“统计+估计”。故较难统计诉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通过对进入诉讼渠道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考察,农村土地流转以承包、征收征用、租赁等方式为主,涉及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比如新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有近0.7万亩是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烤烟,占流转总面积的XX%。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法律的指引,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各种流转方式都有,流转的量能有所增加,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使土地在合理流转中产生了较大的价值;二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涉及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突破了亲戚、家庭、乡村组等局限,出现跨区域、跨行业流转趋势;三是土地用途多样化。流转土地用于发展优质粮油、蔬菜、烤烟、中药材、特色养殖业,形成了产业化、政府引导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比如新宁县土地集约租赁经营烤烟,通过几年的持续调整,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减少,经济作物面积显著增加,农业结构

  已发生根本变化;四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元,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土地流转的程度不一,有的县区实际流转率较低﹑流转方式相对单一﹑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流转范围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仍以自发流转等方式为主,统一和有序流转较少。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分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因政策变化引起的纠纷。(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收入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耕代种,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或者代耕代种人承担。可取消农业税后,不但税费负担减轻,种地农民还可拿到种田补贴,种地收入显著增加,返乡民工等原承包人纷纷要求悔约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从而引发纠纷;(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抛荒但并未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村组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引起纠纷。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1)过去因兴办学校、乡镇企业、林场、农场而无偿使用村组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

  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城郊村民集体农转非后,失地村民并未完全就业,各项居民待遇也未充分落实,原土地被征用或者出让后,社区仍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居民要求参与分配而引发纠纷。如__县人民法院于20__年审理的孙中雨等XXX人起诉__县__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3、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当土地因征地等原因增值的情况下引发纠纷。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__号__与__市__区__镇__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__月1月,原__镇__村村干部__、__、__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以__村委会的名义与__(村干部__的儿子)签订了水库养鱼承包合同。(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换届后的村委会不承认前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连续性。(3)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导致纠纷。有的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认识不一,在分配完毕后再出现有权分配的人时是否重新分配,“分不分”、“如何分”等方面常发生纠纷。

  4、因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引发的纠纷。有的地方以集约使用土地为由,违反农户自愿原则,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存在行政指导不当、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的现象,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5、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使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因土地增值而毁约。如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桥__村村委会、第三人__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__与__互换承包地后,因争议修高速公路的土地被偿费用而否定互换的事实。

  6、因无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引发纠纷。村民之间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等形式的土地流转,因大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协议流转时一般未签订协议,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有的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流转协议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协议,协议往往不够

  规范,协议的文字表达不清,难以规制和防范纠纷,双方关系变化或者流转土地经济价值发生变化时,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发生纠纷。

  7、因法律意识不强引发的纠纷。尽管经历了多年的普法工作,但有的村民甚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缺乏对法律政策的全面深刻理解,比如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理念、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往往一知半解。

  1、三级联调,大量土地流转纠纷诉前通过行政及人民调解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这几年,我市着力建设县乡村三级联调机制,采取乡镇领导驻村包村的办法,强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重大事情不出县,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由村组负责调处,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纠纷由乡镇出面协调,村民与乡镇以上发生的纠纷由县乡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共同调处,通过这种多元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2、纠纷涉及的政策性和法律性较强,政策法律和民俗有时存在冲突。比如法律规定外嫁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但农村风俗普遍认为外嫁女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能参与分配。且目前具体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而村民自治的水平往往不高,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而不能诉诸司法救济。

  此次调研的XXX个案由中,我市审理的案件涉及其中XXX个案由。20XX年至20__年6月,各基层法院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总数为165件,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71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2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中院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4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1件。其中,各基层法院20XX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33件,20XX年审理62件,20__年审理49件,20__年1-6月审理21件;中院20XX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8件,20XX年审理9件,20__年审理18件,20__年1-6月审理8件。

  1、案件类型多样化,结案方式失衡。由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涉及越来越多的主体,从诉讼主体的多样性,反映出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的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裁驳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如此结案方式的社会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2、土地流转方式传统,流转率不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传统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仍然居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抵押等新型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极少,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的活跃程度并不高。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突出,数量居首,但土地的征收征用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而非农村土地流转的常态。且逐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平稳,增幅不大,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

  3、土地流转不规范,认定事实难。农村土地代耕、互换、转包由于一般发生在亲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因合同文字表达不清而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也缺乏规范的文本,容易产生合同纠纷,诸如此种有关流转程序上的不严格所导致的农村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的问题,往往双方都有一批证人,证词相互矛盾,甚至出现为双方作证的情形。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法院认定事实难。

  4、群体性案件多,调解结案难。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多元化,当事人均想利益最大化,有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由于社会历史或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抱团给政府或者法院施压争取利益甚至不当利益,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不配合调解和服判息诉,动辄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容易埋下影响农村稳定的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缺乏足够的预

  防和应对措施,调解难,难以仅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有在一些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特别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有资格参与分配而未分配的村民,由于受民俗的影响,被告方往往不出庭,抱无所谓态度,给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增加了难度。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乡__村__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5、法律政策民俗复杂,法律适用难。外嫁女的原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在嫁入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不将原户口迁出,而仍具备原村民资格,但发包方却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补偿费用不予分配,存在依法律政策有分配资格,而依“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普遍民俗却没有分配资格的冲突,有时村规民约的效力甚至大于法律的效力,类似的还有外村迁来户、农转非人口等人的土地权益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而在广大农村中,对一些比如山塘水库的发包由于大量民工外出而难以召集会议,而按照风俗只召开党员组长会议,承包人善意取得承包权后,部分村民提出异议,合同是否因存在瑕疵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适用较为疑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还面临法院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受理标准如何把握的困惑。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趋势。它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利于促进农

  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加强基层指导和村民自治的能力水平,在平等协商、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运用行政、司法等多元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好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流转与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双赢”。总之,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要构筑新的农业生产格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突破,必须认真做好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否则,要统筹城乡发展,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就要成为一句口号。

篇四: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淌,农村土地向来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日子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含糊别清,基层干部和广阔农民法律意识、合接受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治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别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别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进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刻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妨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挑选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所以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进展进程看,国家政策向来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不过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所以,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阶段。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治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爱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挑选共同诉讼。还有不少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咨询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具案件处理别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妨碍,农户们往往情愿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进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别断深入,农村经济进展呈现出多元、快速进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别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宅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别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

  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脚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别同意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别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差不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别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别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别规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接受。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事情屡屡发生,环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浮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别满。

  3.合同约定内容别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惟独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别完善、别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别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别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浮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别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别诚信

  1.发包方违约。要紧包括两种事情,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别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给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日子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别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辟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别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适应用打算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进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要紧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事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别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治理法关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远性建造,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筑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造、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峻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治理别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别详。现实中,不少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

  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很多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别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别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关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于流转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别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经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不少别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治理别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普通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别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别等,且普通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别情愿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觉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别情愿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别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别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同意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纳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别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别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往常很多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别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如今原承包户回村,寻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阶段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刻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事情又别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别合理、别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不少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别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别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关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日子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别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别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延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治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经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对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阔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进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别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别脚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要紧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对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不少咨询题莫衷一是、做法别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对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咨询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事情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别一致,别能得出一具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思考的别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别变。但如国按照"增人别增地、减人别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浮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尽管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别再增加机动地,所以不少村集体如今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别可幸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别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别力。理论界尽管向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向来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一般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办法和程序能够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尽管《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爱护办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别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日子在熟人社会中,道德、适应、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要紧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爱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别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别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别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降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别健全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能够挑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假如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能够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别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别健全,仲裁效力别明确的咨询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别得别挑选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别到及时处理和爱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要紧咨询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阔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亮对照,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3年未来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2006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06年801件,2007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要紧有以下四种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事情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经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降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要紧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逃避打算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要紧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托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同意流转一方(要紧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别同程度的咨询题,另有治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要紧表如今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别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事情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别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别清双方说法别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接受。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惟独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别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别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要紧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别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别明。对于流转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别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别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关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别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别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别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别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彻底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别能或别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胖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别能或举证别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妨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治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妨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

  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别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崩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挪移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全然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虽然特别谨慎,但仍然难以幸免如此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虽然法院裁判并无别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别断上诉、申诉、上访。如此一来,法院别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别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别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依照自己的实际事情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能够作出别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能够作出别同的挑选,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别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别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别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咨询题上,别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对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接受;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接受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别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承包,有的法院则别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别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很多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故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别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马上纠正,予以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延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治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治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别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干习惯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不管是土地被征用依然一段时刻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别可回避的。假如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别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普通都会寻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浮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尽管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对欠税户确权确地依然受到欠税等咨询题的干扰。尤其是有能力缴纳税款却逃税者,这种"钉子户"现象差不多违背了大部分农民心目中关于公平观念的认定,超出了农民的伦理界限。政策满脚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思考,但这不过部分民意,同时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别稳定的因素。

  四、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接受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怎么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别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别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依照原告的挑选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回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别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咨询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咨询题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往常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假如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假如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经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假如如今村集体差不多没有机动地能够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情愿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怎么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经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别具有强制性,别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尽管现有法律和政策爱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能够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假如强行从其他农户那儿经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全然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峻的秩序混乱,妨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办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阔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所以,关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办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经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经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别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领实,寻准妥帖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关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别妨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别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假如法院审理案件机械根据《证据规则》进行,不少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别服、别解或误解并经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中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妨碍,假如关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赋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进展别利,同时在村集体没有脚够空余机动地的事情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所以,关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应区分别同事情对待。关于真的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关于不过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别计划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并且,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如此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维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咨询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全然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事情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咨询题周期长、成本高的咨询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刻长的咨询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

  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爱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治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治理制度,明确治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依然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别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怎么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治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治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别作为、治理别到位或服务跟别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咨询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降实发放到户。发觉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定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治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别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别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治理络。由于户籍治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所以,户籍治理部门应严格治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一、联动的治理络,尽可能扩大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幸免浮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别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进展别平衡,没有建立的地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治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经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问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关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别宜调整的,应妥

  善解决无地农民的日子咨询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日子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阔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开辟、广度开辟进军,进展(感受别对)农业;大力进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舞各地进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究"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能够获得打工收入,又能够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并且也能够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哺育和进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爱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别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妨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舞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爱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咨询题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咨询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咨询题。以土地为要紧依托的农民生存和进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20xx年度副镇长述职述廉报告

  我名**,现年*岁,本科文化,现任茶恩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xx年,依照党委政府安排,我分管农技、林业、经管、统计、新农村建设工作。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村、各站办所的支持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事情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别断提高自身素养。

  一年来,我仔细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进展观,别断提高自身素养,别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坚持严格要求自己,谦逊为人,时间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思想上别断完善,政治上别断求强,工作上别断求精,使自身综合素养别断提高,更好地习惯基层工作需要。

  二、勤政为民,仔细做好各项分管工作。

  三、廉洁自律,当好人民公仆。

  可以仔细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做到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别以权谋私,别贪赃枉法。虚心同意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别断提高完善自己,时时用党的宗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检点自己的行为。增强人民公仆观念,以人为本,为民造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年来,本人尽管在廉洁自律和日常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不少别脚,要紧表如今:一是政管理论学习深度还别够,缺乏全面的、系统的钻研精神。二是在工作创新上还存在薄弱环节,忙于具体事务性工作多,缺乏对工作深层次的考虑。三是工作作风别够扎

  实。在工作中尽管对一些具体工作敢抓敢管、敢于监督、勇于负责,但是在深入调查研究上没有下功夫,工作中沉别下去。对上级交待的工作,只满脚于普通的完成,只求过得去,别求过得硬,没有动脑想方法怎么样将其做的更好。所有这些咨询题,将在将来的工作中予以克服。将来,我将别断增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领导、同事和广阔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本人始终抱着一颗赤子之心,勤勉敬业、廉政为民。做到常思贪婪之祸、常除非份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怀公仆本色。从严要求自已,虚心向各位学习,别断提高自身素养,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茶恩寺镇的工作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篇五: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xx年至20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xx年3件;20xx年5件;20xx年6件;20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

  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

  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20xx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

  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

  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

  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

  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

  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陈兴林)

篇六: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关于对神木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

  一、基本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神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其他开发区域,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到许多“出嫁女”、“招婿女”、“离婚、丧偶女”等。因这类型问题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社会性和复杂性,数量也多,通过司法的手段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比较困难,因此,尽管陕西高院于2006年下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该《纪要》,所涉及一些纠纷法院可以受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根据榆林中院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考虑到神木当地实际,在2010年以前,对涉及上述案件法院基本上不受理,告知当事人找政府有关部门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一直以来,法院虽不受理,但未引起大的波动或给法院工作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相反好多纠纷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方式协调,大都得到妥善化解。但是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有些当事人根据省法院《纪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此类纠纷坚持要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后,当事人又到省法院申诉,省法院基本上都支持当事人申诉,撤销一、二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神木法院审理;榆林中院也类似撤销过一、二审裁定并指令我院审理过这类型案件。基于省法院《纪要》精神及上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结果,从2010年开始,神木法院逐步放宽并开始受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1—8月份共受理15件,审结4件。其中,调解1件,判决3件。在判决3件中,基本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二、存在问题分析

  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在审理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神木县开发建设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权益纠纷随之会日益增多,在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必将会有大量的案件诉到法院,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在审判力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法官身上的担子相应会更重。如随着榆神化学工业园区等重大项目落户神木县大保当镇,该镇因土地征用而引发的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2010年受理15件此类案件中,涉及大保当镇就有5件,占到三分之一。店塔作为神木县北部重点开发区,涉及此类案件也不少,共7件,占到46.7%。

  (二)一些案件无法受理,也无法保护。如“名为借款、实为分红”,出嫁女等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给予其借款的,不好受理。主要因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村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其给他人借款是行使管理权的方式之一,也属村民自治范畴,而且就借款行为本身来讲,有借一般也就应有还,即便如村民所说名为借却实为分,但作为法院来讲,不能将推断事实和理由作为受理和审理案件的依据。归结到一点,给他人借款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法院不可能通过司法手段限制当事人给他人借款的自由,更不可能判令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给出嫁女借款。

  (三)涉及群体性案件较多。在受理15件案件中,有原告32人1件、8人1件、5人1件。还有28人1件因如上面所述以名为借款实为分红起诉未予受理,起诉人上诉后仍在二审审理中。还有一些看似1人起诉,实则涉及人数较多,其他人持等待观望的态度,一旦该起诉人案件受理且最终打赢官司,所涉及其他相关人员也会起诉。另有一些人数多,担心同时起诉,法院考虑到因人数多容易引发涉诉涉法上访等问题而不予受理,故这些人讲究诉讼技巧,先以1人或少数人起诉,其他人再逐步跟着起诉。对上述涉及群体性案件,一旦处理不善,这些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或诉讼结果满足不了其意愿,极有可能会引发涉群涉诉上访等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四)大部分案件不好调解。农村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实际上是村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在整个农村还不很富裕、思想观念落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认识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在土地收益分配等一些

  现实利益面前,十分自私,能争则争,相互间寸步不让,寸利必争,对这类问题协调起来难度很大。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有限,若给出嫁女、招婿女等分配,相应其他村民应得利益会减少,如大部分村民不同意给分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就不敢擅自做主,案件调解也就根本无望。在2010年受理15件中,仅调解1件,据了解其他14件无法调解,等上审委会研究决定或下判。

  (五)一些案件不好下判。土地权益分配既包括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也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产的分配。土地补偿款一次性处理不好判,也只能就已分配部分进行处理,未分配部分只能等将来分配再不给分时,另行起诉。对土地上所修房产分配,因大多土地批文上就没有这些妇女的名字,起诉要房产根本无从谈起。再是有的房产已分完,房子还有楼层高低、面积大小之分,存在找差价问题,若调解不了判决还有不少困难。

  (六)一些案件无法执行。一些村组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全部一次性分光吃完,待这些妇女打赢官司申请执行时,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判了却执行不了,有损于司法权威和尊严。

  (七)相关法律规定上存在空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这仅仅从大的方面说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法院可以受理并应予以保护,但在撤销错误决定后如何进行保护未作明确规定。陕西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纪要》,虽对如何受理和审理涉及此类案件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内容不是十分明确和具体,同时,该《纪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缺失的情况下,适用省法院《纪要》审理案件不免有些牵强附会。

  三、今后主要对策

  (一)慎重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带有一定的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复杂性,按照《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省法院《纪要》及上级法院相关精神和要求,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

  益分配纠纷案件整体而言应予受理,但要严把立案关口,立案时就应考虑到受理的效果以及受理后案件的最终出路,不能将受理的大门彻底敞开。对那些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群体性过强,法院受理效果不好或受理下也无法根本解决的以及一些根本无法下判、即使下判后无法执行、靠法院的力量根本无法化解的案件,尽量不要受理,告知当事人找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善于调解。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相比其他民事案件而言,调解难度要大的多,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法院诉讼渠道,我们要在审判实践中善于总结,把握规律,掌握技巧,创新方法,知难而进,肯下苦功,只要能调的就调,只要有一线调解希望就绝不放过,通过调解做到案结事了,使矛盾和纠纷得到根本化解。事实上有好多案件经过耐心细致调解,还是能调成的。如麻占年诉神木县麻家塔乡前麻家塔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多方调解,原告麻占年拿到了应得补偿款3万元。

  (三)总结研究。对神木法院来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尚属新类型案件,在好多方面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实践,不断完善。一是要适时组织召开此类案件专题研讨会。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对形成的共识可以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做参考;二是对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有价值的典型案件,经认真研究后,可以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公布,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参照使用,既可以提高审判质量,也便于统一司法尺度。

  (四)完善法律。随着全国各级法院对这类型案件的大量审理,针对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在研究分析和探讨总结的基础上,建议尽快出台审理此类案件所涉及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做到有法可依,便于审理。省、市法院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类似于省法院《纪要》的指导性意见或规定,供下级法院参照执行。

  (五)加强宣传。既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又要通过公开审理、巡回审理、公开宣判、公布法律文书、媒体宣传等方式,让当事人和

  老百姓知法和守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纠纷案件的依法调解和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