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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9篇)

篇一: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XX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XX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现象多发易发,许多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XX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建议。

  一、XX法院执行工作现状

  (一)执行队伍情况。XX法院目前共有执行局、金融执行局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局三个执行机构。其中执行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金融执行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局局长X名,副局长XX,干警X名。

  (二)案件执行情况。XX年1—11月份,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X多起,执结X起,执结标的额达X亿元,拘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X人,将X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X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进行

  了查控。

  二、当前制约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一)执行力量薄弱。一是案多人少。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激增,而执行干警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以XX法院为例,几年前,执行案件仅有X多起,执行干警X多人,XX年执行案件突破X起,而执行人员仅增加到X人,而且还要承担日常事务、党建、学习、调研、扶贫等相关工作,真正能够投入一线办案的人员仅为X多人,而同期内蒙古一些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每年仅有X多起,执行干警就有20多人;二是后勤保障不足。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较多且送达期限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执行员多方查找了解被执行人信息,时间精力耗费较多。同时配备的公务用车也较少,又要办案人自己垫付加油、路费等,打印设备落后,致使执行员的办案效率大大降低、积极性受挫;三是高科技设备缺失。个别基层法院还没有建立执行信息化系统,导致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不能够及时查控,执行干警必须亲自到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无形之中降低了执行效率。

  (二)执行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水平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个别执行人员执行观念滞后,方法简单。旧有的执行观念没有完全转变,接待当事人态度傲慢,语言粗暴、语气蛮横,不能耐心正确的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动不动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施压,这种不科学的执行方法容易招致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乃至法院的不满,给执行工作

  带来阻力。

  (三)执行环境恶劣。一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社会最底层,法制观念淡薄,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通过调研发现,许多申请执行人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理:法院判决我赢了官司,就必须给我执行,好像除了安静等待按时到法院兑现承诺之外不关自己其他什么事似的。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退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退出执行程序,将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归咎为执行员办案不力,采取上访闹访的手段给法院施压;二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不愿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故意外出躲债、转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赢得必要时间;三是当事人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处事方法和传统心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部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通过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确方式与执行员交流和反映意见,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稍感不满意就置法律和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通过各种渠道上访、信访、缠闹执行人员;即使程序合法、执行客观公正,但当事人总认为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对执行人员存在天然偏见和不信任感。

  (四)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典,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表述笼统。《民诉法》中对执行工作的规定不仅量少,且其权威性、整

  体性、系统性和操作性相对其他专门立法要差;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性质、地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作出过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时还是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尚缺乏明确和操作性强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刑法》第313条虽然规定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罚制裁措施,但表述不够详尽、具体。

  (五)执行工作合力尚未形成。破解“执行难”,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形成合力。然而,现实中,执行工作合力远远没有形成,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例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个别案件在立案、审理阶段,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没有及时保全。一些负有协助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的部门,以一些内部规定等名义,对法院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或拖延、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促进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执行力量。要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和技能。要尽量让执行干警少承担与执行无关的工作,保证执行干警全身心投入执行工作。要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力度,使执行干警足不出户就可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

  (二)创优执行环境。一是要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二是要选择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三是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透明度和效率。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净化执行环境,促使干警依法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四是要加大对阻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要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积极配合并向主管部门建议汇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拘留等措施。

  (三)加强执行立法工作。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缺乏和相对滞后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对执行主体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与惩戒办法等问题制定系统的法律规范,使执行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让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强化执行合力。一是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二是要切实加快征信体

  系建设步伐。法院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执行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与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联网,限制被执行人的贷款、投资、出境、置产、高消费等行为,通过实施威慑联动和惩戒机制,多管齐下打击各类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其失信成本,挤压其社会活动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三是重视对困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救助。将执行救助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更多社会资金,将司法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篇二: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Screenandevaluatetheresultswithinacertainperiod,analyzethedeficiencies,learnfromthemandformCountermeasures.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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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___________________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

  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编号:FS-DY-13980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在一定周期内的结果进行筛查,评估,并对成果的不足进行分析,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形成今后的对策。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涉诉信访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解了本身就较羸弱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社会稳定、和谐也是一大威胁。解决好这一难题,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也是法院强化自身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笔者经过调研颍东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了一番思考,以求为化解涉诉信访难题提供些许参考。

  一、涉诉信访基本情况简介

  1、信访案件、信访理由相对集中

  XX年,颍东区法院共受理信访案件28件,其中立案庭有9件,执行局有11件,分别占到信访总数的32.1%和39.3%,信访案件分布相对集中,信访理由多与立案和执行业务相关。涉及其他部门、事项的信访理由,如举报控告违法办案行为、给在审案件的法官施压等,就相对较少。

  2、党委政府等部门批转案件较多

  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从案件来源来看,本院来信、来访案件共有9件,占到信访案件总数的32.1%,其他信访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门转办的。也就是说信访人能准确“找对门”的只占三成多点,其他涉诉信访案件均没有直接找到司法机关,导致党委政府等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3、信访案件卷号较杂、立卷较多

  颍东区法院信访卷号有东信法、东信人、东信、东访、东信信、东信政共六种卷号,卷号划分过细而区别度较低,不利于案卷的流转和案号的识别、区分与记忆。同时,立的信访案卷也较多,因为有些信访情况是不需要立卷的,比如(XX)东刑初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案件都应当加倍重视,否则,一个案件就会影响到整个法院的业绩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响群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探析

  1、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律指引

  严格地说,法院当前在应对涉诉信访的问题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凸显。虽然《信访条例》作为统一的处理信访的行政法规,对于应对涉诉信访问题可以提供有益借鉴,但是其仍然缺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也没有兼顾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质。

  2、民众“法治”意识差

  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较低,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访人的身上,主要表现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信访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封建残余思想较重,相信“人治”大过“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结,不管是不是涉诉的问题,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过政府来压制司法。②依法维权不及时。有相当部分的信访人是没有及时利用自己依法享有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的权利,比如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而往往等到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又来无理信访,而且对其作出的合法解释也多半不被理解。

  3、缺乏统一的信访信息分享平台

  现行的信访体系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有效信息的沟通,最终也就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意识都不强,信访案件能推则推,大量信访案件批办转办,其结果就是皮球踢走了,但是信访问题依然存在。这不仅导致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访人不得不在各个“站点”之间不断徘徊。

  4、立案、执行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

  立案、执行环节的大比例信访暴露了这两个方面工作的一些问题,比如立案、再审等的审查不及时,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这就提醒我们,案件的“发起点”和“终结点”是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点,也是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点之所在,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的相关环节,提升立案、执行的效率较为迫切。

  5、相关人员对信访人存在不良“引导”

  涉诉信访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机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访经济”的客观存在,这无疑助长了信访人坚持信访的信心。“信访经济”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发展阶段、信访人法治素养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办法官不良“引导”的怂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对于这些幕后推手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6、案件质量尚需提高

  涉诉信访问题说到底还是和法院审理的案件密切相关的,法院审理案件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信访案件的少与多。有些信访案件直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质量问题,以及举报审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可以说,案件质量是法院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之所在,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力求从根源上化解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三、破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1、提高案件质量,注重源头治理

  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是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法院全体干警要在思想上转变认识,明白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只是领导的事,也不只是立案庭、信访室的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事,而是全体审执人员共同的事。法官干警们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内化为日常审执工作的一部分,自觉提升司法能力、司法素质,切实提升案件质量,注重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齐心协力减少“新访”的产生。

  2、制定专门法规,提升指导的规范性、针对性

  《信访条例》作为人民政府应对信访的专门行政法规,用以处理法院涉诉信访的问题时,针对性明显不足,也易导致司法行政化不良倾向。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把其指导对象扩大到“各地区各部门”,覆盖范围明显提升,并增加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等新规定,对于改变涉诉信访批转案件多的现状,扭转“权大于法”的认识等意义重大。但是,该《意见》仍然没有考虑到涉诉信访与案件的密切关系,缺乏对司法职能与地位的特殊对待和细致分析,仍属宏观指引,缺乏微观指导。一个应对涉诉信访的专门法规亟须付诸立法。

  3、优化立案、执行相关环节,提升司法效率

  要以立案、执行工作作为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切入点和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突破口,把“立案难”、“执行难”与涉诉信访问题统一考虑、统筹规划。力求在破解“立案难”、“执行难”的过程中寻找解决涉诉信访的“金钥匙”,在处理涉诉信访的过程中探求破解“立案难”、“执行难”的“金点子”,不断提升立案、执行、信访工作的效率,比如提升申请再审审查、听证的效率等,以更好地服务群众。

  4、建立更广信息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最高法院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于2月28日开通了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这不仅畅通了群众信访的渠道,也节约了信访的成本,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是从当前中国国情来看,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不是仅凭法院系统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我们应考虑建立更加广泛的信息分享平台,把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等相关主体也纳入平台建设中来,让平台信息更加丰富,形成部门之间更易协调的新局面。

  5、分类对待信访理由,着力消除“信访经济”

  分类涉诉信访的理由,有针对性地建立涉诉信访“即时终结”、“程序终结”和“风险预警”机制,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FS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针对个别案件当事人家属等人的“审理中信访”行为,可不予接待、不予立卷,告知其等待审理结果即可。对于缠访闹访的要坚决打击,大力消除“信访经济”存在的空间,扭转信访人“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严防因个人的不当干涉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公正审理。

  6、追究不良引导人责任,鞭策信访人回归理性

  涉诉信访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各方利益(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的交织使得涉诉信访问题变得尤为棘手,再加上个别法官的廉洁意识不强,个别律师的职业道德偏低等因素的渗透,更使得这一问题难上加难。但是在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之下,本来“木讷”的信访人变得“精明”了,他们四处取经以实现自己的“信访经济”。而他们的取经对象正是需要被一并打击的不良引导人,因为他们给信访人的所谓“真经”往往是违纪的,甚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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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ngshunCreativeDesignCo.,Ltd第9页/总9页

篇三: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课题研究主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

  1、查阅案卷

  2、与当事人谈话

  3、与执行法官交流

  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

  内容提要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

  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

  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

  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

  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

  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

  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

  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

  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

  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

  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

  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抚松县人民法院

  曹

  亮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

  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

  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

  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

  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

  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截止今年

  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

  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

  80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

  4件;涉及其他企

  业债务案件

  11件;一般债务案件

  99件。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

  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

  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

  无法执行。

  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

  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

  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

  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

  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

  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

  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

  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

  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

  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

  强制执行措施。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

  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

  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

  的脱节问题。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

  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

  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

  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

  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立、审、执各个环节

  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

  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

  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

  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

  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责任制

  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

  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

  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

  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

  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

  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

  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

  要;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

  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

  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执行人

  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

  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

  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

  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

  院执行。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

  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

  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

  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

  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

  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

  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

  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

  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

  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企业对法院

  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

  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

  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

  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

  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

  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

  债数额大。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

  又结不了案。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

  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

  执行。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

  他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

  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

  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即使被执行人刑满

  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

  行赔偿。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

  赔偿。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

  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如有的银

  行只

  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

  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

  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

  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

  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

  则几个月,多则

  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

  执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

  作产生不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

  动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

  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

  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

  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

  自动履行;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

  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三是有的被执行人

  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

  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法院执

  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

  三是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

  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

  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我院近几年没

  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

  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

  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

  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人大、检察院虽然

  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

  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行已生

  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在现有

  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程序监督状

  态。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

  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

  定的隐患。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

  们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

  实中央

  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

  52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

  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

  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

  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

  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

  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教育干警牢

  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

  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

  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

  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

  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

  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

  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

  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

  “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

  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坚

  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

  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

  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

  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

  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议法院修改不合理

  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

  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

  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

  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

  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

  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四是要认真解决

  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

  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注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

  风险,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

  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

  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

  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

  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

  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在

  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

  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

  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

  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

  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

  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对那些政治

  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

  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

  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

  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

  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

  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

  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改进报告的内容,如增

  加当事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裁判的案件占案件

  总数的比例,认真统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结的案件,说

  明有多少件是中止、终结执行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金额是

  多少,占多少比例,以真实地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貌。在执行

  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要主动向政府

  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

  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

  而必需的经费。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

  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

  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

  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

  面的议案。如提请增设“藐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从

  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

  1、规定被申请

  执行人必须主动、如实向法院汇报住所、申报财产,违者即

  负刑事责任,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法院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及

  其财产的负担;

  2、加大对被申请执行人、法定协助执行义

  务人的违法惩处,使其认识到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

  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

  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

  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

  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

  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

  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二

  00九年四月二日

篇四: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研报告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01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

  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01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0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

  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

  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

  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

  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此次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按照10%的编制离岗退养,但事实上还是未真正形成择优、竞争的氛围,沿袭的传统的以年龄为界线,对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相反一些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补充一些临时聘用人员来弥补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压力。因此要真正解决人员问题,需从法院内部着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随着人员的精简,工作量势必加大,要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认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从而逐步营造一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质,逐步向职业化标准靠拢。

篇五: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XX年法院涉法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会不断地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随之而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因此,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无法回避的课题。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我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同时按照林区人大的要求,对我院近几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XX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情况

  自XX年至今,我院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数量与往年相比明显减少,信访工作形势有所好转。其主要原因:一是我院从XX年开始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工作,案件质量和效率有较大提高;二是更进一步加大了办案调解力度,提高案件的调撤率,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了信访数量;三是自XX年开始按照省政法委、林区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和部署,我院贯彻实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实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

  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轨道,依法处理,成效明显。X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2件、刑事申请再审案1件,均已审查办结,当事人息诉罢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特点

  XX至XX年,我院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3件,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4件,合计17件。其中: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4件(张可芳、胡维彪、邓秀春、袁显珍信访案);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件(易家林信访案)、清理信访积案1件(闻光普信访案);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6件(邹四新、袁本鹏、王月秀、秦仕福、姜琼、常吉英信访案)、清理信访积案1件(郑之年信访案);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件(区长热线办转办的黄春风信访案、政府督查室转办的舒艳信访案)、清理信访积案2件(信访人李刚芝为与覃春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信访案、瞿正锦故意伤害罪申诉信访案)。

  上述17件信访案中在案件类型上不服民事判决和执行问题各有6件,均占35%的高比例,比较集中反映民生问题;从信访人的文化程度和家庭状况看,文盲、小学、初中等低学历和家庭贫困、中等低收入弱势群体居多;从信访案件诉求情况分析,无理访12件,占绝大多数,反映案件在审理判决后答惑释疑和说服息诉工作不够;从案件来源上讲,重信重访占很大的比例,加大了化解难度。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1、信访积案大多都是多年前法院司法改革前期时审判、执行的案件,很大程度上存在审务不公开、不透明,判后释疑工作不细等情况,造成当事人认为法院审判不公的心结,导致当事人重访、缠访、闹访。

  2、客观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令法院不堪重负。司法实践中甚至还出现了弃诉从访和职业信访行为,推动了信访行为的发生、发展和泛滥,依法办案的客观难度加大,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受到了冲击,影响了司法权威。一些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利用基层政权怕信访的心理,故意以越级访、集体访等方式“搞大”或以此为要胁,法院不得不挤占大量本已紧张的人力、物力进行处置,又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形成恶性循环。

  3、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与当事人的期望值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造成涉执行信访问题较为集中。

  4.司法救助制度不完善。一些案件先天不足,原告起诉时,被告就已经没有了还债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信访不断的情况屡见不鲜,只要执行不到位就信访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对待一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是弱势群体的,法院也很无奈。只有依靠建立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基金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1、加强领导,为做好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负责信访工作的统筹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并作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院、庭、室、队的信访案件。

  2、关注民生、怀着感情、有效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对待涉诉信访群众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倾听群众诉求,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设身处地为信访群众着想,切实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感情,解决群众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体现关注民生的过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注入和谐因素。

  3、重视初访,抓住重访,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努力做到“三个到位”,即:一次接访到位,一次处理到位,一次落实到位,真正把问题解决在信访初始阶段。建立初信初访备案制度,对每一个初访人都要建立信访档案,做到件件有案可查。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逐案登记建档,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做到息诉止访。

  4、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妥善处理涉诉信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来信必阅,来访必接,阅接必果。根据不同情况逐案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把依法办案与特殊个案处理结合起来,把依法解决信访诉求与生活困难、做好思想工作与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诉求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确保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对一些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造成特殊困难的,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司法救助,仍有困难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政法委、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采取个案救助等措施,彰显人文关怀。

  5、落实“五项制度”,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对信访实行确保对象到人、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明确责任归属。本着有访必接的原则,能答复的立即答复,立即处理,不能立即答复的登记建档,积极研究。对矛盾比较激烈或上级重视的案件公开听证,给信访人充分说理机会,以降低对抗情绪。

  (1)建立评估预防制度。我院严格执行评估预防制度,填写案件信访等级评估表,一案一表,随案附卷。要求各庭室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每项程序,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应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

  (2)建立涉诉信访月通报制度。我院已建立起涉诉信访月通报制度,由立案庭将每月涉诉信访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评判、督促警示,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进行通报,以强化办案人员的信访责任意识。

  (3)敞开信访渠道,实行约期接谈制度。我院在立案庭设有信访窗口,负责日常接访工作,并实行院长接访日制度,将工作重心下移,每周三由一名院领导在信访窗口值班,负责接访工作,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或情况认真进行接待和及时处理。同时实行约访制度,要求接谈法官不能立即答复来访人的,须与来访人协商下次接待日期并出具约期接谈单,法官承诺如期接待,来访人承诺在约定期内不再来访,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接访办案效率。

  (4)建立多元化解制度。一是除加强自身诉讼调解工作外,我院积极与居委会、村委会等调解机构联系,指导调解工作,及时互通信息,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我院积极与涉诉信访人稳控责任单位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信访人的动态,共同协商化解方案和稳控措施。三是我院积极争取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对信访人给予帮困和人文关怀。

  6、积极负责,加强信息沟通。我院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每月向政法委上报摸底情况及涉法涉诉信访排查情况统计表及季度总结分析报告,定期与政法委、信访部门联系,将所掌握的来信来访情况予以汇报,确保了涉法涉诉重访事件“零”发生。对上级部门交办以及本院各部门排查的初访案件做到有访必回,并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确保矛盾不上交。

  7、提前司法介入,消化矛盾在萌芽状态。在林区重大项目建设中,对涉及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矛盾,我院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8、贯彻落实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工作措施。

  (1)实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轨道,依法处理。我院将进一步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实现“诉”、“访”处置的良性互动。将具有一审、二审或再审内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来信来访事项,纳入“诉”的范围;将司法程序已经穷尽,当事人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纳入“访”的范畴。凡属“诉”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处理;凡属“访”的按照信访途径和程序统筹解决。

  (2)建立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诉信

  访事项要及时审查、甑别,符合条件的,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处理。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但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

  (3)严格落实信访问题依法按规定办理。对诉讼程序尚未穷尽或在信访程序中发现信访内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误;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经复查未发现错误的案件,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及时回复当事人,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对程序终结的信访案件,按照“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积极请示政法委,落实矛盾化解和教育帮扶责任。

  (4)加强与检察院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也确立了抗诉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后,涉诉信访矛盾仍会回到法院;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成为涉诉信访人,再次回到法院上访。因此,要加强与检察院信访部门的沟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共享信息,配合检察院做好民事申诉案件的信访接待和审查,及时解决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向林区政法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增加救助资金额度,多渠道统筹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援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6)强化涉诉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对依法办案的社会认可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五、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是自XX年以来政法系统重点工作之一,旨在改变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信访局面,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为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效解决以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信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上下级法院垂直、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访分离,因法院而产生的信访案件要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干涉。这样就急需法院系统内各级之间建立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对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交转办、评查、终结等工作进行统一的、系统的规范管理,实现案件要联网、办理有程序、信息可互通的信访工作一体化格局。

  2、建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克服仅以接访挂账督办工作为主、公检法各自为政的局面,要充分利用这个联合接访平台,着力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在公检法系统内流转不畅通、责任不明确、工作衔接不到位、配合工作不主动等问题,以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协助,发挥联合办公的重要作用。

  3、规范信访案件评查日常工作程序。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后,能够及时进入终结程序,应建立案件评查的专门性常设机构,改变以往只有专项活动或特殊时期才由政法委临时组建上述机构的现象,并制定案件评查日常工作流程,使今后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更加科学、规范、畅通。

  4、明确责任,确保信访案件终结后的工作衔接。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精神,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由

  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及稳控工作。因而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就信访案件工作责任转移上会有一定利益交叉,建议有权部门对此制定政策规范,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划分,解决过去信访案件终结后,后续工作无法衔接的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目的。

  六、对《湖北省信访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信访条例》早在XX年11月26日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随之而来的信访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原条例已不能适应目前解决各类信访矛盾。

  建议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畅通信访渠道、完善领导体制机制等内容纳入到修改的条例中。

篇六: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XXXX年法院闹访缠访问题调研报告(可编辑)法院

  闹访缠访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法院始终坚持“有诉必理、有访必接”原

  则扎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特别是开展“三大主题”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

  活动以来积极探索涉诉信访处理工作机制全力化解涉诉信访难题今年我院试

  行涉诉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以预防信访实现了涉

  诉信访案件无新增的目标取得

  明显效果。

  我院涉诉信访案件不多*年全年不超过件形势总体较好。但是应当看

  到极个别信访当事人到法院来闹访、缠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着

  机尖工作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司法权威受到

  猥亵。

  如何避免和应对闹访、缠访事件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避免造成负面社

  会效果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沉重话题。

  笔者略分析我院闹访、缠访当事人的表现、成因、并以个人拙见供参

  考。

  一、闹访、缠访表现形式

  出气寻乐信访当事人大多认为自己有道理而得不到满足感到非常委屈

  稍有不慎就会把接访人员当成其“出气筒”。

  只要对其要求答复得不如意就与接访工作人员“树敌”或大声叫

  嚷、或言语伤人或四处散布流言诋毁司法机尖形象。

  如历史老案的信访当事人黎某、牟某以种种理由经常到法院很小的事

  情纠缠不清完全是一种信访寻乐的心态

  纠缠领导

  信访当事人都把其事情处理结果的希望寄托于领导身上认为只

  要领导一开口事情就好办了。

  因而表现为对一般干警不屑一顾有事情直接去找领导。

  若对领导接待答复也不满意就赖在领导办公室不走甚至领导走

  到哪儿就跟到哪儿下班了也要纠缠。

  典型的就是我院的三个历史老案的当事人一到法院都是要求见

  一把手”或者就是纠缠其他分管领导。

  牟某表现更为突出经常纠缠领导无论到那个、那级机尖都是如此并且

  恶语伤人脏话连篇。

  威胁要挟

  有的信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要求按照现有的法律不会得到满足但其仍

  然要通过闹访、缠访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黎某要求国家赔偿案他没有找到法律依据就在把报纸上或者

  网络里国家赔偿方面的理论探讨文章作为其法律”要求法院赔偿。

  当告知其要求不合理时便威胁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领导牟某经常

  扬言拼命有的要把家人带到法院来让法院解决一家人生活等等。

  多路施压

  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答复不满意又到县信访局或者找县领导、市领

  导通过控告书信、市民热线等途径反映其同一个问题认为惊动的部门和领导

  越多就越好对法院施压其事情就能更快的觉解决。

  结果不管通过多个部门其解决方案还是只有一个增加了不必要

  的重复答复浪费司法资源。

  二、闹访、缠访成因浅析

  认识根源

  中国老百姓历来就有信访不信法”的传统那是人治社会的结果。在法

  制还不健全的今天不少当事人认为闹访、缠访更容易引起领导重视只要领

  导重视了问题就好办。

  信访不信法”是闹访、缠访的产生的思想认识根源。

  因而信访当事人不论大事小事都找领导达不到目的就闹访、给领导施压。

  如蒋某在其丈夫与其丈夫离婚后男方足额已经给付了抚养费。

  把个人婚姻的失败归结为法院不该判决离婚找种种理由向法院申诉。

  市中院驳回其申诉后仍然经常找法院不满足其要求就要把一家几个子

  女带到法院要法院解决其生活问题一个理由就是法院不该判他丈夫与其离

  婚。

  经济根源

  叫的娃娃多奶吃”个别当事人以闹访、缠访施压以便在闹访、缠访得

  到经济好处。

  如牟某反革命案该信访当事人长期要求国家赔偿到县各个政法

  部门、县委、市委、市法院等部门经常闹访、缠访其要求也经过各部门答复

  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是出于息诉维稳考虑通过协调镇政府破格为其解决了低保

  问题。

  在其低保问题解决后其还不满足又提出要解决其儿子、妻子的问题。

  当法院买彩电到其家慰问还辱骂法院“赔我这么点东西就了事了吗?

  来不倒”。

  缠访

  其目的就是以闹访、缠访索取经济利益°

  ?社会根源信访越来越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上级部门面对的信访

  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下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矛盾不上交当

  事人不能越级访把有无上访作为考核下级信访工作成效的标准。

  虽然可以减缓上级部门的压力但也可能使下级部门为了片面追求减少

  上访率对当事人闹访、缠访行为一味迁就甚至无原则满足其要求为其闹

  访、缠访了创造宽松环境甚至愈演愈烈。

  如牟某经常到政法机矢、县委等部门闹访、缠访辱骂干警、工作

  人员

  甚至领导就是到大会会场也入无人之境当执法人员带离现场时便高喊“执

  法人员打人”之类的话语非常嚣张。

  三、控制闹访、缠访的对策与建议

  、信访风险评估制建立信访风险评估制就是从审查立案阶段起到审判

  执行全过程对案件处理是否会引起当事人上访进行风险评估在案件各个阶段

  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当事人信访从而在源头上预防闹访、缠访事件的发

  生。

  **年*法院开始试行信访风险评估使该年度未出现新的上访事件

  发生效果明显。

  实践证明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对预防闹访、缠访事件的发生非

  常必要值得强化和推广。

  、规范信访接待制

  信访接待不规范也会引发当事人对立情绪引起不必要的上访°

  有的闹访、缠访行为当事人不是针对事件本身而是针对个别接访

  人员

  的态度、语气等不满而到处散发怨气。

  特别是那些无理以信访取乐的当事人更会以接访人的不规范行为借题

  发挥。

  接访人员不管他来访有无道理也要耐心听访不得有激怒来访人的行

  为。

  在制度上规范接访严格纪律不给那些闹访人以口舌。

  对于因为态度言语不当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严格追究相尖责任的责

  任。

  、实行信访终结制

  对那些经过法定程序处理完毕的信访案件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

  查、复核三级信访程序的处理由复核机尖依法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为信访终

  结意见。

  若当事人再以同样的理由来访将不再予以答复。

  如果凡是有来访和来信不管原来是否经过多次处理一味要求予以回复

  必将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如莫某反革命案长期来找法院都是重复一个问题多年来仅仅是各种回

  复都形成厚厚的几本卷宗最终都是重复那些问题消耗了司法机矢不少的精力

  和时间其无理要求事实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满足他对此类案件非常有必要不

  再予以答复。

  为此不要片面的强调有访必复。

  、非法闹访惩戒制

  对终结的信访案件接访人员可以不再予以答复。如

  来访人员坚持要闹访、缠访影响机尖工作秩序可以以扰乱社会

  治安、扰乱

  法庭秩序的予以拘留、罚款如《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了

  “信访秩序”一

  章其中列举了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占据接待场

  所妨碍、阻止其他

  信访人信访经受理完毕在公布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向境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矢信访事

  项的虚假信息”等等。

  要加强机尖安I就当事人而言下级劝说其不要上访其可能认为有“软

  勒”之处增加了下级处理的难度。

  让当事人上访如果他无理就会寸步难行。上级部门认为有疑问的可以

  调查下级部门必要时建立信访问题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确属于下级

  责任的严格追究责任使相矢责任部门不敢怠于履职。

  目前*已经进入移民迁建的尖键时期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都非常繁重在移

  民迁建中也会出现诸多不稳定因素需要政法机矢与相矢部门及时化解矛盾。

  我们在坚持

  以人为本”处理信访问题的同时对那些尤其是那些历史老

  案闹访、缠访的当事人我们在讲究文明接访同时也不能对其一味迁就和软弱

  在必要情况下也该对那些无理闹访的人采取强硬措施制裁违法行为以维护机

  尖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移民迁建的顺利进行。

篇七: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调研报告材料

  (一)在带头深刻感悟“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认识不深站位不够。在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实践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处理工作和学习矛盾不够好,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没有做到时时处处抓好理论学习。二是政治能力不够强。对党的重要决策部署的领会把握还不够深入,对政治大局的认识还缺乏敏锐洞察力,站在全局上思考谋划工作还不够。比如,在工作中,主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开展工作,未能做到提前谋划、提前布置,工作的预见性不够。三是理论指导实践不够实。在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上做得还不够,在推动分管部门工作创新和提升工作水平上,抓得还不够扎实。

  (二)在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调研报告材料,担当作为、工作质效提升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是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调研报告材料,处理棘手复杂问题的魄力不够。面对深化农垦改革攻坚挺进的形势背景,所分管领域的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有时存在畏难情绪,一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二是在争先创优方面干劲不够足。还存在求稳怕乱的守摊思想,工作中只求按章办事,创新意识不强。缺少见先进就争、见红旗就扛的士气和决心。三是“挑起摸高”意识不强,有的工作没有上升到集团总公司和分公司标准目标,虽然能够完成指标任务,但是有时缺少闯的韧劲。

篇八: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以M县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样本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具体举措更体现出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以M县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考察样本,基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推进情况

  (一)工作人员分类情况。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行政事务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根据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M县法院将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在分类比例方面,员额法官根据以案定额原则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总体不突破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其余人员全部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员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根据这一分类原则,M县法院将当时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分类为:员额法官29人;审判辅助人员58人,其中法官助理27人、书记员4人、司法技术人员1人、司法警察11人、行政人员15人。员额法官配置

  到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身份但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大部分转为法官助理,少数转为行政人员。

  (二)审判执行团队配置。在人员定岗及团队编配方面,M县法院保留原有庭室格局,以原审判庭为单元组建办案团队,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相对固定的审判辅助人员。各团队与审判庭重合,兼具审判与调研、指导与协调的职能。原则上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组建办案团队,结合审判工作和现有人员编制实际,组建民事审判团队8个、刑事审判团队2个、行政审判团队1个、执行团队1个、立案团队1个、综合团队1个,共计14个团队。各办案团队严格按照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实行扁平化管理,团队内各类人员根据所定岗位履行职责。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文书签署权得到了落实,独任审理案件由独任法官自行签发法律文书,合议庭审理案件依规定签署,并由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院庭长不再列席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合议,不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同时,明晰院庭长“权责清单”,做到“放权不放任”,制定了《M县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和审判监督管理办法》《M县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在“放权”的同时,明确了涉及四类案件和特殊情形下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

  理职责,今年以来共有125起案件提请监督管理或院庭长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大幅限缩,工作重心转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并且组建了三个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合议庭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今年来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5次,讨论案件100余件,绝大部分案件依据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参考意见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切实减少了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为审委会更好发挥宏观指导功能提供了空间。

  (四)建立院庭长办案制度。为充分发挥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制定《关于院庭长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庭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其所在审判领域法官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50%;院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今年以来,M县法院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540件,占全院总结案数的20.38%,案件类型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个方面,且办理案件多为发回改判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切实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近年来,M县法院不断加快“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三分法”实

  现繁简案件各行其道。即来诉案件首先经过驻院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或委托律师调解,调解不成的快速分流至速裁团队筛查处理,速裁团队认为不宜适用小额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及时分流至业务庭。经过分流“连手棋”,简单案件在特邀调解员及速裁法官手中快速办结,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精细化办理。今年以来,该院9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2.06%的案件适用小额程序一审终审,46.6%以上的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案件审理平均用时降至42天,审判效率显著提升,切实减轻了审判一线压力,真正做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六)建立司法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省法院相关文件精神,M县法院成立了绩效工作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办公室,分类制定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方案和奖金分配细则。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由办案业绩考核和审判团队运行评价组成,其中办案业绩考核包括办案数量考核、办案质量与效果、办案效率考核,审判团队运行评价根据审判调研、案例编选、司法建议、司法公开、法制宣传等反映审判团队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其辅助法官办案的工作实绩、专业技术能力和团结协助意识,注重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负责人的意见。司法行政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审判中心的工作实绩、贯彻执行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及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绩效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直接挂钩,并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体现工作实绩,按考核档次适当拉开差距。

  (七)加快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河南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

  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等九家单位联合下发豫政法(2019)56号《关于落实员额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对员额法官有关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文件下发后,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有关待遇问题,正在积极向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等待落实。关于人、财、物省级统管方面,M县法院正积极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上划人事、经费、资产管理等准备工作,前期配合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了人员编制、资产及债务清查等,并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各项工作正根据上级部署有序推进。

  二、基层法院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员额法官配比不足,法官办案压力并未缓解

  员额法官配比不足,基层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进一步加大。以M县法院为例,现有员额法官共计29名,其中审判委员会以上院领导12名,正职庭长9名,副职庭长5名,审判员3名。以2017年3月司法改革开始为时间节点,从图表中可以看出M县法院年审执结案件数逐年递增,法官人均结案数从55件上升至242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如果再考虑上院领导办案数量的特殊性,普通员额法官年均结案数远远超过242这个数字。而往年由于有很多助理审判员加入到一线办案队伍中,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并不需要办结如此多的案件。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各庭室的庭长不再签发法律文书,也不再对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员额法官们不仅感受到了办案数量上的压力,更感受到了办案质量上的压力。

  图表:司改前后三年M县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情况对比

  时间

  审执结案件数

  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司改前2014.4-2015.3309756552015.4-2016.3484556872016.4-2017.352525694司改后2017.4-2018.35933292052018.4-2019.36839292362019.4-2020.3751131242(二)员额制改革挫伤了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方面员额法官遴选条件的限制使得一批在一线办案多年的老法官离开了审判岗位。员额法官遴选条件其中之一要求必须进行公务员登记,这一限制使很多法官没有机会进入员额,大大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M县法院为例,原有法官56人,但其中12人是工勤编制,还有部分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行政编制,这些法官均是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如今被员额制改革直接拒之门外;同时由于身份的限制,亦不能进行法官助理等级确定与晋升,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已经失去了办案资格,对从事了多年审判工作的他们来说,心理上是难以接受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另一方面员额制改革中的增资并未最大限度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员额制改革的要求,员额法官的工资要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50%,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要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20%。以M县法院为例,现有正式在编干警94人,其中政法编制(已登记公务员)62人,地方行政编8人,工勤编制

  12人,事业编制12人。也就是说全体干警中除去6名法警,能参与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套改的只有56人,将近40.43%的干警不能享受改革增资,全体干警的薪资水平分为了三个档次。可以说,员额制增资只是一部分人的增资。当然,这种情况估计只有基层法院较普遍,只是基层的个性问题,我们不能因此而否任顶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增资的认为责任与收入依然不成正比,没有享受增资的更是满腹牢骚,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没有预期的那么高。

  (三)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不够明确

  按照职责分工,除核心审判实务外,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由书记员完成,送达、保全、调解、接待等非审判核心事务可以由法官助理来完成,而在很多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中,除庭审记录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外,包括保全、调解、接待当事人、信访接待等工作都是由法官一人完成的,使得法官在非审判核心事务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量的司法辅助性事务不断的打断法官的审判思路、打乱法官的工作节奏,以至于案件多的法官甚至要利用每天下班后和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加班完成裁判文书的撰写工作,难以最大化的发挥法官的知识。

  (四)司法辅助人员选任晋升制度不健全

  基层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有两种选任方式,一种是公务员考试,通过遴选和选调生考试在其他法院或从应届大学生中选拔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另一种是签订聘用制合同,因为近年来法官助理的选任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签订聘用制合同的司法辅助

  人员大多为书记员。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缺乏明确的分类管理制度,一方面对于法官助理来说,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何时能进入员额法官序列并不明确,在基层法院领导职数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长期在级别上也得不到晋升,无法实现其对自身发展的预期;另一方面,书记员的选任标准混乱,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书记员会有明确的专业要求,但是签订聘用制合同的司法辅助人员,并无明确的专业要求,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并不只是简单的记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专业基础,就没法领会法官的专业化需求,限制法官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很多聘用制人员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经过编制部门的审核备案,随时都有被清理的风险,而且多数基层法院对于聘用制人员执行的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相比没有薪酬上的优势。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发展空间有限,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很多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法官助理转而从事律师或公司法务等职业,一些聘用制的书记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从事其他工作,司法辅助人员的长期性、稳定性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法官审判质效的提高,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业绩考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从考核内容看,注重业绩考核,忽视综合素能考核。从考核对象看,不同岗位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如对员额法官的考核,其办案业绩能够具体量化,考核相对客观,但对综合素能的考核量化困难。另外,没有区分审判综合部门法官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考核,把审判综合部门法官和业务部门法官用同一标尺来考

  量,显失公平。因为审判综合部门法官的审判工作毕竟只占其工作的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的综合工作未在绩效考核中体现出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相对繁琐,很难以案件来量化,考核更是流于形式。所以,整体看来,考核方式除一些硬性指标外,考核者难以把握考核标准,往往从印象出发和受人际关系的影响,考核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信息化程度低,不能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类人员业绩。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目前除用于绩效奖金分配外,并没有将其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六)内设机构改革后续问题突出

  内设机构改革的初衷是为了精简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集中优势资源到审判一线,提高工作效能。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内设机构改革只是完成了部门整合,减少了部门设置,工作内容并没有减少或实质性变化。“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是对基层工作的真实写照。以M县法院为例,原有部门15个,内设机构改革后仅有8个,主要表现在综合部门职能整合。如M县法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包含了后勤服务、财务管理、纪检监察、法警大队、办公室等工作,原来5个部门的工作现在集中在一个部门,但每一项工作都有其上级对口部门,工作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变化,行政人员工作压力极大。即使将来中级法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这种现状也不会得到很大改观,内设机构改革的成效没有凸现出来。同时,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对于领导职数在相关文件中仅有一句话表述,即“内设机构合并后,领导职数不予核减”。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职级如何

  配备?虽然各基层法院与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后重新分配了领导职数,但无省级编制部门的文件依据,各基层法院对于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目前仍处于各行其是状态。

  三、对于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以法院工作量为依据,科学确定法官员额数量

  目前,法院法官员额比例基本确定为不超过39%,这一数据的来源缺乏科学性。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因具体法院不同的实际情况,法院编制配备只能以法院工作量为基础加以核算。一是根据法院工作量确定员额法官编制数。二是根据员额法官及其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确定司法辅助人员编制数。三是根据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一线办案人员的数量确定司法行政人员编制数。三者之和就是法院的编制数和各类司法人员的编制数。

  (二)明确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

  首先,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法官助理从事的主要是审判业务性工作,接受并服从法官的指导和管理。比如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性资料、接待案件来访当事人、办理委托评估鉴定、以及根据法官的审判思路草拟法律文书,这些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素养,并能和法官在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整体思路保持一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书记员从事的主要是审判事务性工作,比如办理庭前准备工作、宣布法庭纪律、庭审纪律、整理装订案卷材料等工作,这些工作只需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及一定的专业技能即可完成,是纯粹的程序性、重复性、事务性工作。“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能够单凭一个主体力量完成的,将内部事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在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只有改变现有的分工模式,法官才能以更短的时间、更高的效率来完成审判工作,满足当今社会对司法效率越来越高的要求。

  (三)优化司法辅助人员配置

  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配置,一方面要求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充足,另一方面要求探索出对于基层法院最可行的有利于审判流程高效运作的人员配置模式。而且在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方式上,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要求也不一样。法官助理需要接受法官的指导和管理,并在接待来访当事人、协助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中与法官的思路保持一致,因此在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法官的实际需求,也要参考法官助理的意见,采取双向选择模式,保证人员的搭配能够使审判工作更有效的开展,产生“1+1大于2”的效果。

  (四)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同人员分别实行不同序列的人员管理制度,在保证人员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不同序列的管理要结合对应人员的工作性质来进行。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法官助理的工作主要是代表法官组织庭前调解、根据法官的裁判思路草拟裁判文书以及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撰写调研文章,所以对于法官助理的考核管理可以从组织庭前调解的调解数量及成功率、草拟裁判文书的数量及质量,以及公开发行的期刊中发表调研文章的数量和调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转化情况等方面来进行。书记员的主要工作是庭审记录和装订归档,所以对于书记员的考核管理可以从参加庭审记录的数量、卷宗扫描归档的数量等方面来进行,因为书记员所从事事务性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基层法院都要求从事庭审记录的书记员需要经过速录培训,达到每分钟固定字数的要求才能上岗,因此对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和准确率也应作为工作能力的一项在考核中予以考虑。而对于通过社会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书记员,应根据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在年终分别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等不同评价,并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高低的参考依据。

  (五)健全内设机构改革机制

  内设机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法院内部部门整合的层面,最重要的还是彻底改变自上而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切实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要正确处理内设机构改革中机构精简与上下对口之间的关

  系,不能一味的突出审判中心地位,而削弱行政人员力量,建议根据行政工作量、工作岗位的需要合理配置行政人员。针对内设机构改革后领导职数设置未规范问题。建议先由省院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再由各基层法院按照原有领导职数对内设机构改革后的领导职数进行重新配置,拟定新的配置方案报省院后,由省院协调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对各基层法院的领导职数配置进行重新明确。

  (六)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考核制度的建立,须以尊重司法职业的特点和司法规律为前提,不能照搬一般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一是要全面完善对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目前来看,法官审判绩效考核标准和内容相对要完善一些,而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标准与内容都欠缺。二是要细化考核评价标准和内容。三是完善考核方式和手段,要注重考核信息化、系统化以及科学性、与有效性。在定量考核方面,需建立信息化、系统化的考评系统和相应的技术平台,以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在定性考评方面,则要细化考评事项、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进行系统、客观、真实评价。

篇九: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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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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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19件,执结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4568.3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3246.8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1%。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20xx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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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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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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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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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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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篇二】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为协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10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法院组成调研组,赴黔东南州凯里市、雷山县、丹寨县就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实地查看了法院执行工作有关场所,并听取黔东南州法院及各基层院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总体上看,自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xx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实际,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题,千方百计推进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运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实现对案件整体质效和个案的监督。积极配合院完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推进本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查控一体化。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方式为常态、传统拍卖方式为例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在全国率先实行一案一账号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机遇,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精准服务。

  (二)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部分人员被纳入黑名单后,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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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探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惩戒力度,贵阳市研发了“六个自动”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业务办理。加大曝光力度,挤压老赖生存空间,通过社会舆论迫使其自动履行。

  (三)加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具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xx年至xx年9月,全省法院共对187人处以罚款、对6046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当事人提起自诉共69人,判处20人。

  (四)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促执行。深化法院审执分离,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从体制上构筑抵御干扰执行的防线。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全省三级法院法警部门分别设立执行支队、大队、中队,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由执行局对派驻法警进行日常管理和调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形成上下联动、同级配合、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如黔东南州在本辖区实行战区制,合力攻克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专版报道。

  (五)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一是细化措施强抓落实。xx年,全省法院实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执结了大量案件,有力推进执行工作。10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力争两年解决执行难“三十三条措施”,提出明确具体要求。xx年9月,组织全省法院开展贯彻落实省委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精神,大战一百天掀起执行工作新高潮。二是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与省社科院联手对该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制定更加细化、更为严格的指标体系,全省法院正逐项落实。三是分批次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签订责任状。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别与第一批20个、第二批45个力争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法院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对第一批20个法院进行了预评估,取得较好效果。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依然突出。被执行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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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给付义务,藏匿行踪,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而法院对此并无有效处置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执行工作部门人员配置、车辆等装备配备不足,可利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区域案件执行成本大、协调联动难等。实施财产查询的“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覆盖面有限,查、控一体化建设尚需完善。法院系统与住建、人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资理财产品等新型财产的查询还缺乏更为简便快捷的查询机制。

  (二)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不愿配合。一些部门如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不予重视,消极配合执行。以内部规定、行业规定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面临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执行效率低下。

  (三)涉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进。一是涉政府部门类案件,这一类案件的被执行主体较为特殊,在执行时,法院遇到阻力较大,不能运用适用于一般执行主体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形成化解这一类积案的有效机制。二是执行案件涉及房开、农村违章建筑等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案件,对地方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在维护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较大考量。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法院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疲于应付上访案件。

  (四)法院内部存在影响执行工作的主观因素。有的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慵、懒、散、吃拿卡要,对执行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方面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靠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不予及时查询。有的对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未能及时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财产未能及时委托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后或者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后,未能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释法明理、消除冲突对抗的能力有待加强。

  (五)普法宣传不足,缺乏正确舆论引导。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有关问题。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完全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活动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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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推进。

  三、意见建议

  法院执行案件多是社会经济活动高速发展的现实反映,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有法院内部自身因素的制约。解决执行难问题需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发力推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当前,由于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了“黑名单”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赖”的出行、消费、借贷等,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范围仍然有限,惩戒威力尚未全部发挥出来。要把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保、教育、就业、投融资等领域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寸步难行。逐步形成以法院为主导,银行、社保、航运、教育、就业等各部门全力配合实施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篇三】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3月中旬至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渭高带领内司委有关同志,先后到袁州、上高、靖安、奉新、xx中院等地开展专题调研。期间,听取了各地法院关于xx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立案大厅、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与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房管、金融、律所等单位人员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狠抓民事执行工作,在案件大幅增加,执行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实现了案件执结率、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的“三提升”。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7637件,执结15010件,执结率85.11%,实际执结率41.9%,受案标的额124.9亿元,标的到位率19.83%。与上年同比,受案增加4102件,受案执结率提升47.12%,实际执结率提升5.8%,标的到位率提升3.9%。但从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来看,两者所占比例都比较低,表明“执行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主要做法是:

  (一)争取各方支持,着力构建执行工作综合治理大格局

  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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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xx年12月,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县(区)两级党委有关部门及25家执行联动单位召开了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电视电话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市中院提出的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议案作出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上高、高安等地党委出台文件,对执行联动单位进行督导问责。全市法院除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外,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截止今年3月,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042人次,并通过法媒银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金融等30余家单位对接联动,对3652人在申请贷款、投资经营以及出境、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其中2538名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还依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与20家银行建立了实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机制;与公安、房管、国土等部门开通“点对点”信息查询机制,及时发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xx年以来,各银行反馈查询结果70.7万笔,涉及存款金额95亿余元。此外,全市法院积极引入公安协查机制,利用公安侦查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获取线索315条,成功抓获在外逃避执行的人员59人。

  (二)加强工作管理,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格实行分权改革。将执行立案权、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袁州区、奉新县法院推行分段式执行模式改革,平均结案时间缩短了23%。二是加强执行制度建设。市中院先后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等17项制度,明确执行工作各环节的工作标准、职责权限、操作规程和方法步骤,不断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三是强化执行管理。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对全市法院7000余件执行案件进行了重新核查,严格规范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准确录入执行案件信息,防止执行案件体外循环。运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执行全过程实行动态、实时监控,防止和减少“消极执行”、“乱执行”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保管和发放制度,所有执行案款都必须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执行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经手执行案款现金,防止私自收费和私自截留执行款物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四是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全市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网、执行服务窗口、触摸屏查询平台等载体,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全过程,并将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承办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措施、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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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信息进行实时公开。同时,通过12368语音服务热线,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以短信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推送,让当事人随时掌握案件的执行进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高县法院在大厅醒目位置专设执行工作意见箱并定期收集、答复当事人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意沟通渠道。

  (三)加大执行力度,致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是密集开展专项行动。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全市法院持续开展了“春雷行动”、“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等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共拘留319人,罚款182人,搜查204次,执结案件20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2.96亿元。尤其是加大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积案567件,占涉民生积案的90.6%,执行到位标的额1118.96万元。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先后投入2000余万元,打造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监督管理、信用惩戒、信息公开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执行指挥中心。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xx年,万载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启动了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取得良好效果,并被《江西新闻联播》报道。为此,市中院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市法院推广,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和成交率。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开展网络司法拍卖257次,成交额8973万元,溢价率达23.4%,帮助当事人节省佣金400余万元,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实现了涉诉资产价值化。三是联动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全市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同时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大胆适用自诉方式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袁州区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xx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自诉立案拒执犯罪案59件62人,判处39人(其中公诉32件33人,判处25人;自诉27件29人,判处14人)。四是注重优化执行效果。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同时,注意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刚性与柔性,原则性与灵活性,情、理、法之间度的把握。尤其对涉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企业以及群体性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考量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宜工集团系列执行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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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困难申请人,积极争取司法救助。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申报、发放司法救助金923.8万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二、落实人大决议的情况

  xx年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后,全市法院把落实人大决议作为助推执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市中院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措施。一是强化宣传。全市法院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开展了人大决议的学习讨论,同时在各县(市、区)新闻媒体的法治栏目中广泛宣传《决议》内容。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市中院从四个方面对《决议》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工作制度,以机制创新推动执行工作发展。三是加大督查力度。今年3月,市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院长会、执行工作推进会,对《决议》的贯彻进行部署,并由院领导带队,深入各基层法院督查《决议》落实情况。四是加强工作联动。强化内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配合。同时按照决议要求,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执行联动,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齐抓执行工作的浓厚氛围。调研座谈中,各相关部门(单位)都一致表态,将按照市人大决议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最近,市房管局开辟了“绿色通道”窗口,专供法院执行干警查询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实施不动产查封。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联动机制尚不健全,“联而不动”依然存在

  一是法院立案、审理、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立审执的有序衔接有时不到位,导致有的案件信息沟通不畅,执行期限过长。二是法院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不健全。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虽然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运行的情况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联动机制建设仅仅停留在会议或者文件上,仍处于“联而不动”的状态。尚有个别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仍然以内部规定等名义,对执行工作不愿配合。

  (二)惩戒措施落实受限,威慑功能彰显不足

  xx年1月20日,中央3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32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设定了惩戒措施;xx年9月1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又从11各方面设定了37条惩戒措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联合惩戒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贷款、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少数科目方面,这些举措对惩治“老赖”虽然起到了一定威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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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但对拒执行为还没有构成全面围堵。虽然上级有关文件还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宅基地、旧房改造、房屋翻新、领取迁拆补偿款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提拔、转干、入伍、公务员招录等方面政审时,如实签注相关人员的失信情况,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因多种原因并未得到较好的落实,惩戒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执行环境不够优化,执行压力重如泰山

  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以拖、赖、躲等办法逃避执行;有的恶意规避法律法规,通过歇业、转产、分家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还有的诉诸威胁,以跳楼、喝农药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甚至有的不惜暴力抗法,围攻、殴打执行人员。二是党政机关涉执案件仍然存在“以权抗衡”现象。如有的对法院执行工作推诿拖延,有的不冷不热,甚至施加压力。三是在企业涉执案件中存在地方保护现象。一些地方、部门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由,在协助执行时总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四是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事活动蕴藏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案件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应执行,否则就认为法院推诿或有潜规则。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一旦自身利益不能实现,就到处上访、缠访、闹访,造成法院涉执信访多、息访难。五是执行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执行人员为民司法的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糙,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现象。还有的纪律意识不强,导致法律文书内容提前泄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客观方面:一是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再加上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在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无法共享,法院无法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能尽早的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二是部分案件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如被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还有部分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无人竞买现象增多,执行处置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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