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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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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4篇**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4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4篇

篇一:**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模范职工之家 、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分别授予先进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下属先进工会或工会小组,基层工会优秀专兼职干部、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以下优秀工会干部的荣誉称号。对积极参加基层工会活动的会员,可命名为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对关心支持工会工作的厅局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可命名为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培养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对象突出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和一线职工,畅通基层工会和广大会员的参与渠道,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保护调动会员积极性,确保表彰对象得到广大会员普遍认可,突出评选表彰的权威性;(三)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实行上级工会考察和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会员当主角;(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性示范性;(五)坚持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动态评估、跟踪监管,形成完备的闭环管理机制,做到能进能出,破除“一评终身制”,确保评选表彰的质量。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中评选。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从基层工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从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中评选。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从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基层工会骨干会员和兼职工会干部中命名,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女性占适当比例。全国优秀工会之友从给予工会工作关心支持的厅局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工会外)和其他社会组织党政负责人中命名。先进集体和个人,一般不重复评选表彰或命名。第六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一般从省级模范职工之家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二)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完善,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近三年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三)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

 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五)有效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六)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第七条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一般从省级模范职工小家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二)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建设好,依法选举工会主席或小组长,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近三年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四)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技能竞赛,团结带领职工建功立业;(五)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丰富,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

 十以上。第八条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一般从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和集体协商,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尽职尽责,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职工创新创效、建功立业,推动培育高素质职工队伍,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均为满意。第九条 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第十条 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积极为党的工运事业做贡献;

 (二)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圆满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热忱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第十一条 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基本条件是:(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尊重劳动,尊重职工主体地位,模范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受到职工群众信赖;(三)遵守《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视支持所辖区域(行业)或本单位工会工作,把更多的资源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积极落实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支持工会依法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四)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工会不得申报推荐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一)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二)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四)近三年内未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五)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机制不落实的;(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干部不得申报推荐为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一)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具备条件而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三)不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或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四)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第三章 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每五年开展两次。一般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届中开展一次,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换届之年开展一次。在换届之年评选表彰中,可同时命名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评选表彰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推荐。第十五条 在评选表彰年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应通过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征求会员群众意见。本单位有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应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基层工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地市级以下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

 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省(区、市)工会报刊或网络媒体上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荐。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中,来自非公有制单位的一般不少于推荐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对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伪造材料或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作为向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提出拟表彰和命名的建议名单。第二十条 拟表彰和命名的建议名单,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审议通过后,在《工人日报》或中工网上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表彰和命名名单。第二十一条 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第四章 监督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激励政策,指导督促提高工会工作水平;(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跟踪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建设、劳动关系等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三)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四)根据推荐评选条件和实际工作要求,上级工会应加强对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的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五)关心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工会主席、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接受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二)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三)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四)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五)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七)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所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九)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十)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二)工作严重过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存在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需要撤销、取消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除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收

 回证书和奖牌:(一)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连续两年为不满意,或被依法罢免的;(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三)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四)不推动落实职工...

篇二:**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市文物局工会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单位 “职工之家”建设

 提高服务职工能力的意见》 京工发(2013)

 07 号文件, 北京市政法文化卫生工会职工之家工作标准星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基层单位环境和工作特点, 制定本标准。

 一、

 职工之家建设的意义及原则 职工之家建设是党组织满足职工群众精神需求, 关心职工群众文体生活的重要载体, 是基层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核心内容,是职工队伍素质教育的阵地。

 二、

 职工之家基本设施 1、

 场地及设备(五有)

 ①有活动场地。

 各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 职工活动场地不低于 10 平方米; 活动场地可一室多用。

 ②有标识。“职工之家” 标识或悬挂或摆放在活动场地显著位置, “职工之家” 牌匾、 字体由各基层工会确定; 局工会通过检查考核, 统一为基层工会颁发的优秀“职工之家” 标识摆放显著位置(不达标单位由局工会收回); 有条件的单位, 可设置学习室(书屋)、 宣传栏(屏幕或宣传网络)

 等。

 ③有办公设备。

 设工会专职干部的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须配备工作电脑、 电话、 文件柜(书柜)、 办公桌椅等; 工会兼职干部须建立工作档案, 工会为其配备制度汇编、 文件夹、 记录

 本或资料册等。

 ④有文体设施。

 局工会统一为基层职工之家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的文体设备; 基层工会为职工之家购置的文体用品 (图书、文化用品、 体育用品); 有条件的单位, 为职工开辟的室外活动场所(如羽毛球场、 篮球场、 台球场地或其它场地)。

 ⑤有职工之家制度。

 内容包括:

 隶属关系、 服务项目、 设备使用和人员管理要求、 工作人员职责及活动时间等。

 2、 服务项目及功能(四功能)

 ①定期组织职工举办文体活动。

 利用本单位及文博单位资源, 增进职工交流, 营造和谐单位气氛。

 ②开展节假日及日常的送温暖工作, 维护职工利益。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包括:

 职工生病、 子女入学或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 及时做好送温暖工作; 发挥“职工之家” 家的作用, 开展职工心理疏导、 矛盾(劳动争议)

 调解、 职工休假、 离退休职工慰问等。

 ③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工素质教育或岗位、 技能培训, 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 文化创意活动。

 ④积极配合党政班子, 做好交办的工作; 及时了解职工对单位及工会工作的满意度, 征集职工对职工之家工作的意见建议, 研究反馈职工的意见建议, 及时上报或发布活动信息。

 3、 管理及创新(三规范)

 ①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2-3 名。

 负责处理日常的职工之家工

 作, 及时做好工作日志。

 ②职工之家工作做到“四上墙”, 即工作职责、 工作制度、人员分工、 工作流程; 因条件所限, 四项内容可合并或重点提示。

 ③固定资产管理、 维护、 使用, 安全、 可靠、 规范。

 本标准自局工会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起实施。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篇三:**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条

 件 考核验收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

 注 一、 坚持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并形成合力。

 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工作 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14 1成立共建领导小组下发共建文件定期 召开共建协调工作会 4

  2建家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做到有 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表彰 3

  3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工作充分保护、调动、

 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单位工作 全面发展成绩显著 3

  4通过建家干群关系融洽本单位有较强 的凝聚力 2

  5行政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建家 工作 2

  二、严格执行《工 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基层工会较好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 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3 1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 履约责任、监督检查制度健全。

 4

  2集体合同内容符合实际条款充实具体 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高 3

  3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社会 保障措施落实 3

  4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信息信访机构 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 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职工越级上访率为 0 3

  三、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制度 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 13 1、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健全 3

  2建立厂级、车间(分厂)、班组三级民主管 理网络 2

  3职代会职权落实 2

  4实行厂务(院、校、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制 度并富有成效 3

  5实行职代会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和业务费使用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 代会报告制度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3

 条

 件 考核验收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

 注 四、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努力为职工办实事积极参政议政

  (13) 1关心职工疾苦实施送温暖工程在职工

  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职责 4

  2、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职工

  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2

  3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

 2

  4其他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建立工会主席参加行政相关会议和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3

  5 积极兴办经济实体 增强为职工服务的能力

  23

  五、 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改革和建设 不断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15 1 积极开展劳动竞赛、 芙蓉杯竞赛、 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制度健全 并做到有领导、有检查、有评比、有奖励发动面达到 60以上

  6

  2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成效显著 合理 化建议采纳实施率高 3

  3.劳动保护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健全 3

  4、 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成效显著 3

  六、 重视职工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有益活动 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12) 1 配合党政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 做好职工 培训工作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3

  2 重视职业道德教育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取 得较好成效 2

  3 有活动场所 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运动 有 计划地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按规定订阅和组

 织职工学习工会、工人报刊

 4

  4有计划培训职工代表和工会小组长等 3

 条

 件 考核验收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

 注 七、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组织健全 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15) 1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人会率达 95以上 2

  2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和工 会委员、主席民主选举制。工会各项制度健 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成效明显 2

  3工会干部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意识强

 能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会干部到岗 一年内完成上岗资格培训及适应性岗位培训 2

  4有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积极 分子队伍其先进面达 30以上 1

  5经审、女职工组织健全并积极发挥作用 工作成绩突出 2

  6有计划地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先进面 达 30以上 2

  7工会经费独立管理收、管、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2

  8工会组织(包括建家、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等)各项台账、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2

  八、 模范职工之家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可

  (5) 采用“民意调查表”的形式抽样调查

  职工 100 人以下的单位抽样调查 60 职工 101 人一 300 人单位抽样调查 50 职工 300 人以上的单位进行成建制的部门 抽查被抽查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凡职工认可率在 90%以下的不能能通过验收90%的得 2.5 分95%以上的得 5 分。

 5

  考核验收总分

 100

  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条

 件 考核验收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

 注 一、 组织建设 16 1、成立了创建职工小家的工作机构 2.5

  2

  2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3工会组织健全按民主程序选举分工会负 责人或工会小组长 3

  4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活动经常 3.5

  5有一批热心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善于为职工说话办事 2.5

  6班组负责人团结协作好得到职工拥护 2.5

  二、 民主管理 16 1定期组织职工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参与制定班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4

  2设立班务公开栏对生产、分配、福利、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内容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充分发扬民主 4

  3民主管理小组或民主管理员能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4

  4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职权得到落实职工对当家作主的满意率达 90以上 4

  三、 经济建设 14 1有计划地开展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 新、芙蓉杯竞赛活动普及面达 80以上成效显著 3

  2.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无重伤以上工伤事故 4

  3积极开展以师带徒岗位练兵活动和技术 培训等职工业务、技术素质明显提高 3

  4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先进班组 4

  四、 思想道德教育 12 1定期组织政治、业务、技术学习职工参与率达 95以上 3

  2组织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3完成上级工会分配的培训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 2

  4职工队伍精神面貌好无违法乱纪和受处分的人员 4

 条

 件 考核验收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

 注 五、 职工生活 14 1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主动向上级反映职工疾苦 4

  2开展家访谈心活动做到“五必访”帮助职工排忧解难 4

  3开展互帮互助活动职工之间关系融洽 3

  4建立职工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3

  六、 文体活动 12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职工参与面达到 90以上 3.5

  2建有职工小家活动室购置了相应的报刊、杂志、书籍等学习资料和文体活动器材 5

  3文体活动受到了上级表彰 3.5

  七、 资料管理 10 分会或班组的基本情况有图表显示或实行了微机管理民主管理活动情况、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合理化建议材料、工资奖金分配情况宣传教育、政治学习、好人好事记录文体活动、小组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互助活动、民主生活会、小组会议纪录等各种资料齐全

 10

  八、 职工认可 6 1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报告小家建设情况听取职工的评议 1

 2采用“民意调查表”的形式进行调查 职工 50 人以下的抽样调查 60 职工 51—100 人抽样调查 50 职工 101 人以上的抽样调查不少于 50 人 凡职工认可率在 90以下的不得分在 90—95之间的得 25 分达 95以上的得 5 分 5

  考核验收总分

 100

篇四:**公司工会“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部工会系统创建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医学部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提高模范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实体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与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上级工会组织关于建家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讲话为指导,紧密围绕医学部中心工作,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小家”。

 第 三 条

 开展建家活动遵循的原则:服务大局的原则、突出维护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创新发展的原则、齐抓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对象是院级工会的工会小组和分工会。

 第五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的申报、验收、管理等工作由医学部工会负责。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标准 第 六 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申报条件

 (一)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必须在院级模范职工小家满一年以上的工会小组或分工会中评选。

 (二)建立会员评家机制,健全会员评家、记录、检查制度,每年召开会员会议对建家工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职工认可率要分别在 90%以上,考核分达 90 分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

 1、在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2、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或本年度会员评家没获“满意”等次的; 3、近三年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或医教研管理事故的。

 第七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标准 (一)党政重视支持工会工作

 党政建立定期研究和指导工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反映工会、教代会工作的内容;分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参与党政联席会议或科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工权益等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分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配齐到位,保证其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享受一定的工作津贴(或计工作量);党政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工会开展活动,落实教职工活动场地与器材,为工会提供基本工作条件。

 (二)积极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积极组织代表参加校院两级教代会及教代会培训会,本单位代表参会率及培训率均应达到 90%以上;重视代表提案,优秀提案在校院级教代会获奖;工会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工作文件资料齐全,立档规范;本单位在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工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听取教职工意见。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积极了解教职工需求和意见,及时上传下达,疏缓矛盾,切实为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建立特困与重病职工档案,建立重点帮扶对象定期回访制度与送温暖长效机制;积极组织教职工办理保险,及时做好赔付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注重教职工素质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活动;积极组织岗位技能比赛,并推荐优秀教职工参加部院级的比赛;开展选树和学习先进活动,组织教学、科研、医疗等学习交流活动;积极开展理论调研工作,撰写调研报告和论文上报部院级工会;组织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设有宣传栏(或网络宣传栏)并及时更新,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院级工会报送新闻稿件,每年在《教工之声》上投稿 2 篇以上;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建立疏缓教职工心理机制,缓解教职工压力;积极参加部、院级各类文体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超过总人数 40%。

 (五)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健全,委员分工明确;工会工作档案资料齐全、立档规范、制度完善;定期召开工会工作会议,每年有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职工入会率达到 90%以上,会员信息采集、更新及时,并按要求上报院级工会;关注非事业编制职工群体,开展特色活动,吸引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

 深入开展“京卡服务卡”推广活动,会员办卡率达到 100%;经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六)创新及特色工作 形成实效明显、特色突出、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第 八 条

 具体评分细则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会建设职工小家考核标准》执行,满分为 100 分,总分达 80 分以上为合格职工小家,90 分以上为先进职工小家,95 分以上为模范职工小家。

 第三章

 申报与验收 第 九 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 十 条

 评选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采取基层工会组织自愿申报,院级工会审核推荐,医学部工会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医学部工会根据年度计划下发建家工作通知,下达指标,启动建家工作,一般于每年 4 月进行。

 (二)有意愿申报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的工会小组或分工会,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在同意率达到 85%以上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与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院级工会。

 (三)院级工会对工会小组或分工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名额分配确定推荐对象,指导督促建家工作的开展,并于每年 10 月前向医学部工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工会小组或分工会建家工作报告和《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医学部工会每年 11—12 月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 一 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听取科、系室整体工作和工会活动介绍 (二)验收组听取工会小组长或分工会主席建家工作汇报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职工对建家的意见和建议,以问卷方式测评职工满意度 (四)查看职工小家硬件设施与档案资料 (五)验收组会议,汇总考核情况 (六)验收组反馈验收结果,对通过验收的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授予奖牌

 第十 二 条

 验收组组成 医学部工会和院级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工会委员组成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验收组成员库,根据验收工作安排,抽取组员组成验收组,一般为 7 人,其中医学部工会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 三 条

 对获得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单位,由医学部工会颁发奖牌,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 四 条

 通过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验收后,一次性给予 3000 元的建家基金。

 第十 五 条

 经费下拨至所在院级工会账户,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循医学部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用于职工小家建设。

 第十 六 条

 获得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模范职工小家、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教职工之友、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优秀工会会员。

 第五章

 管

 理 第 十七 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管理遵循定期复验、常建常新的原则。

 第 十八 条

 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医学部工会每 3年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工作由院级工会组织实施,医学部工会进行抽查。

 第 十九 条

 复验合格的单位保持荣誉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发文通报。

 第 二 十条

 在申报、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对出现上述情形的院级工会,医学部工会将在下一次的评选推荐时,减少其申报名额。

 第 二 十 一 条

 已获得北京大学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单位,应根据各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不断巩固建家成果使之常建常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学部工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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