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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改革9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涉诉信访改革 信访 改革

涉诉信访改革9篇涉诉信访改革 《我省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诉信访改革9篇,供大家参考。

涉诉信访改革9篇

篇一:涉诉信访改革

我省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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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14-12-14

  11 月 16 日, 记者从省委政法委了解到,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省将按照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部署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具体要求,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探索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新机制, 着力破解信访 “导入难、 纠错难、 终结难” 等突出问题。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 解决“入口不畅” 难题。

 通过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 降低受理门槛等措施, 把体制外游离徘徊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拉回到体制内解决问题, 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 解决“有错不纠” 难题。

 凡是存在执法错误的案件, 都要依法按程序予以纠正; 凡是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 都要以规范的救济手段, 依法妥善弥补。

 既防止以维护生效法律结论权威性、 维护自由裁量权为由, 有错不纠,又避免因当事人缠访闹访, 随意启动法律程序, 任意更改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

  健全依法终结制度, 有效防止“终而不结、 无限申诉” 难题。

 按照“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 解释疏导教育到位、 司法救助帮扶到位” 要求, 加强对终结案件的质量把关, 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和严格责任落实, 保证终结质量, 确保每一个终结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

 坚决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 甚至激化矛盾。

 同时, 做好终结移交工作, 把释法明理、 教育疏导、 困难帮扶等工作落到实处, 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进一步提升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指导、 协调、 监督等职能作用。

 推动政法机关强化主体责任, 落实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首办责任, 防止拖办缓办和法律程序 “空转”。

 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之间、 政法单位内设机构之间衔接配合, 加快案件流转, 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得到及时受理, 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篇二:涉诉信访改革

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近年来,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 利益格局的调整, 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 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 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

 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严肃公正,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确保社会和谐稳

 定, 具有重大意义。

  一、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1. 主体的广泛性。

 涉法涉诉信访对象有工人、 农民、 非法集资人、 教师、 私营企业主、 企业下岗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残疾人、 军转干部、 复员退伍军人等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

 其中, 以农民居多, 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 90%左右。

  2. 诉求的多样性。

 涉法涉诉内容及诉求涉及城镇规划、 社会保障、 劳资纠纷、 林地权属、 合同纠纷、 刑事判决、 执行不到位等

  各种法律法规, 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 权益保障等方面息息相关。

  3. 行为的过激性。

 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法规, 采取静坐、请愿、 下跪, 拦截车辆、 堵塞交通, 围堵、 冲击党政机关, 威胁、侮辱、 殴打工作人员, 要求见主要领导、 越级上访, 长期上访、进京告“御状” 等方式喊冤叫屈, 有的甚至扬言自残、 自杀, 威胁相关部门, 给党委、 政府施压。

  4. 组织的规模性。

 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 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 进行有目的、 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 进行集体访、 越级访。

 这类以非法集资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居多。

  5. 问题的复杂性。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 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 有家庭矛盾、 邻里争端, 社会管理、 公共职责、 经济利益、 体制改革、 执法不公, 执行不彻底等, 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矛盾。

  6. 解决的疑难性。

 因企业改制、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 征地拆迁安置、 非法集资、 劳资关系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起因复杂,矛盾相互交织, 问题丛生,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一般呈群体性

  上访, 处理难度大。

  二、 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成因复杂, 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 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 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执法办案机关和执法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直接原因

 1. 执法不公的问题。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劣, 原则性不强, 徇私枉法, 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 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 久侦未破, 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 办案有误的问题。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 业务素质低, 办案能力差, 在行政执法, 案件侦察、 起诉、 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 事实认定不清, 责任划分不明, 审理程序不合法, 适用法律不当, 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 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

 3. 有错不纠的问题。

 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 有误, 但怕揭短亮丑, 影响单位形象, 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 严格依法办案, 而是蒙骗搪塞群众。

 更有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 以法压人, 以权压人, 干脆一错再错, 一错到底, 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二)

 现实客观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

 1. 信访成本低, 解决问题快。

 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 尤其是广大农村, 群众生活水平低, 经济条件差, 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 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 问题的处理有一个时间过程, 有的时间跨度长。

 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 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 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 , 不如找“乌纱帽” , 频频上访, 甚至组织集体访、 越级访, 试图迫使党委、 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2. 情理法相冲, 处理难度大。

 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法度之外, 情理之中的事情, 错综复杂, 于法无据, 目前根本无条件、没办法处理。

 特别是“文革” 期间被平反昭雪的案子, 现在要求国家赔偿, 支付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报酬。

 3. 穷尽法律手段和程序, 申诉上访是唯一出路。

 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 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 走完一审、 二审、 重审、 再审等程序, 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 不认罪服法, 抱着申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多头写信进行申诉上访, 造成一信多投、 多访现象或越级进京上访、 长期上访“专业户” , 形成信访“骨头” 案、 老案、

  积案。

  (三)

 信访人观念认识上的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1. 唯官为上。

 一些涉法上访人员受“官就是法” 、 “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人制” 思想的影响, 存在信上不信下, 信官不信法的观念, 导致人们在涉法涉诉信访活动中存在找“清官” 告“御状” 的“唯官唯上” 心理, 就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和“要想有出路, 必须上马路”的不良信访现象, 想通过找上级领导, 让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2. 期望过高。

 有相当一部分信访

 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 不尊重客观事实, 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任意妄为, 为了个人利益, 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 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信访人的要求就越级上访, 长期上访。

  3. 法律意识淡薄。

 这类信访人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主, 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 法治意识差, 不管有理无理, 抱着凡事找政府的态度, 要求政府统包统揽。

 尽管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在口头或法律文书中已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 但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法律赋予的权利。

 有的涉法信访时还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或者没有穷尽法律手段或诉讼程序。

  (四)

 体制机制的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原因

 1. 职责不明, 没有明确承办受理机关。

 我国部门繁多、 机构庞杂、 职能交叉重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由信访部门还是由执法办案部门承办受理, 目前, 没有统一界定。

 可以说是都在管, 但又管不住。

 部分执法办案部门认为案件审理、 执行结束便履职到位。

 当事人不服则将问题推给上级业务部门或当地信访单位, 信访部门则认为本部门是群众来访的“中转站” , 并没有处理问题的权限和责任, 于是, 既不立案, 也不督办; 政法部门不愿管,

  信访部门管不了, 相互推诿扯皮, 必然造成上访升级, 民怨加深。

 2. 跟踪监督脱节, 初信初访处置不力。

 有的干部在接待上访群众时, 居高临下, 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 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者为刁民、 没事找茬; 为此, 工作不耐心, 三言两语把上访群众打发走; 有的见群众反复上访, 则认为其胡搅蛮缠,一味加以训斥, 激起群众的不满; 对接收的信访材料, 只注重例行公事, 不着实解决问题, 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 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 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 最后形成不了了之。

 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 诱发越级上访。

  3. 稳控为主, 缺乏实质性的化解。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 由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复杂, 解决困难, 迫于维稳压力, 为了实现“零上访” 目标, 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等敏感时段, 对老上访户,进京等越级上访户、 上级挂牌督查督办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 采取“人盯人” 的办法, 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 缺乏实质性化解措施。

  4. 法治滞后, 信访秩序混乱。

 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 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特别是对无理缠访者手段措施不力, 存在“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的怪圈, 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的方式。

 三、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则

 1. 依法处理原则。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执法、 司法行为而影起的, 最终要在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由相关执法、 司法部门按照“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的要求,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原则。

  2. 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兼顾是个大原则, 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个案时, 要通盘考虑类似案件的关联性, 类比性; 在解决平息信访人诉求的同时, 还要考虑涉案的对立方。

  3. 以人为本原则。

 在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即在依法处理的大前提下, 进行人性化操作, 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给予政策性照顾、 精神上关心、 物质上帮助。

  4. 齐抓共管原则(综合治理原则)。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面宽(社会各界群众)、 承办单位多(行政和司法各个部门)、 社会影响大, 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 指定或法定一个牵头统揽单位,各承办单位分工合作, 各施其职, 各负其责, 进行自查自纠, 一一化解。

 四、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目标是:

 人要回去、 事要解决、 案结事了、 息诉罢访, 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1. 突出抓好政治建警、 政治强警。

 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把理论学习放在第一位, 以抓党建强班子, 抓班子带队伍,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加大执法培训, 强化执法管理。

 立足岗位、 紧贴实战、 战训合一、 以赛促练, 深化素质能力培训, 突出抓好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轮训工作, 提高一线干警执法办案能力。

 同时, 细化执法标准, 严格执法程序, 加大案件评查和执法巡视力度, 确保案件有瑕疵或执法有误能及时发现, 予以纠正, 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大力推进警务公开、 审判公开、 检务公开等“阳光执法” 活动, 提高执法公信力。

 3. 强化监督, 从严治警。

 建立健全政法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诫勉制度、 述职制度, 加强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 把党内监督,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政法队伍的纯洁。

  4. 规范接访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

 完善信访接待办理制度, 规范信访接待行为和信访办接处理程序。

 执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持证挂牌上岗、 文明接待, 凡因态度粗暴、 方法简单, 甚至对来访群众“冷、 横、 硬、 推” , 造成矛盾激化, 引发集体访、 越级访事件的, 严肃查究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 建立一个网络。

 在党委的领导下, 整合基层政法、 综治、 维稳、 信访等方面的力量, 构建“大信访” 、 “大综治” 、 “大维稳” 的工作格局, 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

 明确一个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承办处理机关, 要抓紧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 层层抓落实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

 具体落实“四纳入” 要求,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程, 常抓不懈; 纳入地方社会稳定和

  经济发展具体规划, 统筹安排; 纳入政法部门目标管理, 量化考核; 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定, 奖惩挂钩。

 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以信访部门为中枢, 上承党委政府, 下启地方单位, 横向连结政法机关、 驻地单位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网络。

  2. 畅通两条渠道。

 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

 要坚持“宜疏不宜堵、 宜顺不宜激” 的原则, 广开言路, 畅通信访渠道。

 通过开设“书记、 县长电子信箱” 、 开通“行风热线” 、 “政务热线” 、开展“文明接待室” 创建等形式, 搭建干群互动交流的新平台。同时要坚持“双管齐下” , 依法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程度, 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双向责任” 追究。

 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

 对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案, 可按照“一协调、两为主” 的原则, 实行“归口办理” , 信访部门搞好总协调, 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为主, 落实责任, 明确时限, 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合理正当的要求。

 对“无口可归” 或“多口难归” 的案件, 要实行领导包案, 成立联合工作组, 全程督办, 确保一个领导管到底, 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对牵涉面广、 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 要采取“一案一策” 的办法, 组织专题研究, 重点解剖, 攻坚克难, 切实加以解决, 不留后患。

  3. 实现四大转变。

 一是变接访为预防。

 要加强对涉法涉诉问题的排查, 在具体排查中做到“五个不放过” 即:

 疑点未核实的问

  题不放过; 定性缺乏依据的问题不放过; 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放过; 案情未查清的问题不放过。

 对疑难复杂涉法涉诉问题, 可采取跟踪问效的办法, 促进问题迅速、 妥善地解决, 努力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

 二是变上访为下访。

 要加强对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密切干群关系, 建立基层涉法涉诉信访联系点等办法, 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 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 回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

 要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 对群众反...

篇三:涉诉信访改革

13年 2月 27日 星期三 第五版《理论周刊》第 147期 理论部主办论点前沿论点前沿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上海路径顾伟强责任编辑 郭士辉联系电话 010-67550919电子邮件 guoshihui@rmfyb.cn抓好 “四个优化”开启新年工作新局面许 俊■院长论坛■观点刘作翔:不能把形式法治看得太低必须要强调, 这个就是形式法治所表达的内容。形式法治简单讲,就是法律的统治,就是依法办事。实质法治无非是再加上一些实质性的价值要求, 法律必须是良法,法律必须反映人类的价值要求,如平等、民主、公正、自由等;治是善治,就是良法善治,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但是谈到“治”,离开形式法治,就会越走越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近日撰文指出, 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问题上, 应摒弃把实质法治看作法治的高级阶段, 把形式法治看作法治的初级阶段或低级阶段的传统观点, 实际上, 发达的法治状态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并存。以前的那种观点, 容易忽视对形式法治的重视, 它往往把形式法治放到一个比较低的地位。

 但实质上,再发达的法治,依法办事、遵守法制、遵守法律也都所以,我们不能把形式法治看得很低。在中国目前阶段, 可能主要的还是要完成形式法治。

 只要一个法的效力没有被废除,我们就要遵守它,执行它。

 尤其是在中国当下, 处在一个动辄就对法律进行怀疑、 对法律的权威进行怀疑的阶段和环境,我们作为法律人,作为执法者,更要捍卫法律的权威,只有捍卫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才能凸显。中国现在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都要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法治不能后退,法治不能动摇, 法治的信念必须要强调, 作为法律人,更要强调宣传这样的理念。为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 优化司法形象, 增强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水平, 新年伊始, 继续坚持建设“服务型、 公信型、 廉洁型、 和谐型” 法院的工作目标, 抓好 “四个优化” 开启新年工作新局面, 成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努力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优化司法服务。

 筑牢改进司法工作作风的思想基础, 深刻学习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的精神实质, 进一步提高对改进司法工作作风的重要性认识。全体干警要从现在做起 , 拿出行动, 身体力行, 把力量凝聚到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 把精力投入到执法办案上来 , 确保学习活动“入耳入脑入心”, 切实推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严厉打击涉黑涉恶涉毒、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及 “两抢一盗” 等多发性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职务犯罪,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妥善审理好劳动就业、 教育医疗等民生案件,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强化执行工作, 进一步改进执行方法, 切实解决执行难。

 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 “大调解” 工作网络。二是致力于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 优化审判质效。

 坚持司法为民, 密切联系群众。

 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 、 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建设, 积极开展诉讼引导、 诉讼风险提示等服务, 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继续开展 “审判质效提升年” 活动, 进一步深化审判管理改革, 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深化繁简分流改革、 加强均衡结案管理、 强化质量评查和质效评估,以管理保公正, 以公正促公信, 推进审判管理集约化、 精细化、 常态化。

 探索执行权合理配置的科学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体系, 加强法官业绩评估, 完善法官业绩档案, 实现法官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 专业化。三是致力于满足人民司法需求, 优化为民举措。

 加强司法工作作风建设, 结合审判实践, 梳理现有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予以修订、 完善并汇编成册, 要求干警知晓并遵照制度规定执行, 确保法院各项工作举措在制度指引下有效运作和畅通执行, 做到以制度管人、 管案 、 管事 。

 规范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制度, 进一步拓展巡回审判的范围 ,抓好便民审判点 、 法律服务点建设。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站建设, 拓展网站功能, 逐步实现网上立案、案件信息查询, 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继续倡导走出法院, 深入群众办案, 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继续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 及时快捷地化解纠纷。

 坚持开展走访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工作,完善带案下访制度, 开展判后回访活动, 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四是致力于培育法院工作根基, 优化队伍素质。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 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以文化建设带动思想政治建设、 司法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队伍建设的新发展。要求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强化表率意识,更加注重调查研究和民意沟通,继续落实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要求干警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 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亲民形象。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进一步抓好法院党建工作。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审务督察,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办案行为,做到 “教育有方、 监督有效、 惩治有力”,确保法官清正廉洁司法。(作者系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法 治 视 点◇ 温振英推进诉讼诚信 维护司法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将诚信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并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司法领域中如何建设诉讼诚信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回应社会需求, 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并且针对恶意串通、 证据突袭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规制 。

 然而, 对于利用诉讼程序故意迟延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新民事诉讼法却未明确提及。

 如何制约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 借助诉讼诚信优化社会环境, 建设诚信社会, 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笔者审理过 12 件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被告随即上诉, 明确本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 但上诉成本低(只需要 120元), 可以利用上诉拖延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对于恶意串通、 虚假诉讼、 证据突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我们可以利用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制裁, 但是对案例中被告的滥用上诉权、 故意迟延行为, 法律却暂时没有规定。

 故意迟延当事人的出发点是 “以法律规避法律”, 他们的所作所为, 并没有明显地为法律所不容。

 被告因为商业失信行为损害了工人权益, 工人借助诉讼进行救济。一审后, 被告上诉, 其行为在程序上合法正当 , 形式正义得到了维护, 但是工人却认为是不公平的———相对于事人、 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有一个整体的、 较强的认同感, 让公众相信司法经过程序公正流水线生产出的二审判决书, 工人更希望的是赔偿款的快速到位, 真金白银落袋平安 。

 诉讼程序保证了程序的公平正义 , 却会导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统一 , 程序平等的司法外在公平形式无法阻却实质不公结果的发生 , 人们不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诘问 , 不诚信行为也将受到鼓舞, 公众也可能效仿以谋取不当利益, 将大大不利于诚信建设。

 我们不禁产生疑问 , 该如何解决诉讼诚信缺失导致的实质正义迟延问题?现今人们在饱受失信之苦之后,以前所未有的热切关注着诚信, 呼唤诚信回归。

 我们可以在诚信规则与司法审判权的理性平衡的视野下, 探索完善诚信诉讼体系, 循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以下设想:端正认识。

 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法官在过去往往会容忍诉讼失信行为, 但是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 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诉讼失信行为对案件处理、 当事人利益甚至社会公众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打击诉讼失信行为, 使失信者清晰认知诉讼失信行为必定会被追究责任, 进而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

 同时, 通过塑造诚信的诉讼环境, 使当是公正的, 诉讼程序可以依法终结, 失信者终究会被制裁, 当事人可以信赖诉讼。完善立法。

 比如细化追究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诉讼法典》 第 45 条规定:中全输或部分输的当事人被宣告其在诉讼中的行为鲁莽或恶意时, 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科加败诉当事人或为其鼓劲的律师或两者共同承担的罚金。

 其金额相当于诉讼标的的 10%至 30%, 或者在 1 万到 5000 比索之间。

 如果诉讼标的额不明确, 应按有利于他方当事人原则确定罚金额。

 ” 该条的特点是法官就案件实体问题裁决后还要裁决诉讼当事人是否诚信, 对不诚信者科加罚金,罚金额与诉讼标的额挂钩, 不仅罚及当事人, 而且罚及律师。

 相比较之下,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或者逃避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 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稍欠明确, 操作性也不够强。

 罚款多少、 拘留多少天才能对失信者产生威慑作用 ? 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导, 法官仅凭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 过低将不产生威慑力, 过高可能会在社会上产生不利影响,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 指导意见等方式指导法官适用第一百一十二、 一百一十三条。《阿根廷民商“当在诉讼再比如引进律师费转付制度。

 律师费转付制度, 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新类型案件的大量涌现, 诉讼的专业性越来越强, 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有权知道如何取证, 清楚如何使用证据、 适用法律,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聘请律师的费用实际上属于合理的诉讼费用, 应由败诉方来承担。

 如果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 将有力地遏制滥用诉权, 不当发动诉讼的情形。

 如上文案例, 被告 12件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提起上诉仅需要 120元的上诉费, 如果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 12 位被上诉人庞大的律师费用无疑将阻止上诉的发生。建立诉讼诚信系统。

 诉讼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 作为社会调节机制中的一种, 诉讼不能仅仅顾及诉讼公平而无视社会不公。

 若在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恶意利用诉讼程序, 故意迟延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在法律框架外打造一个辅助平台———诉讼诚信系统, 联合其他部门以纠正诉讼失信者的行为。

 我们无法通过合理怀疑来限制失信者的诉讼权利而破坏司法公正, 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程序上的支撑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但是我们可以营造一个全方位追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环境, 从源头上阻却不诚信诉讼行为, 从结果上保证不诚信诉讼行为得到纠正。

 诉讼诚信系统建设, 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是司法肯定及鼓励诚信, 制裁和惩戒失信行为的必然选择。随着信用考察体制的建立, 社会对诚信已纳入了理性的监控。

 人民银行已经综合各大银行的信用记录, 对有信用污点的人作出贷款等限制, 如果诉讼中能够形成诉讼诚信系统 , 则能实现诉讼诚信与其他诚信的对接, 形成完整的诚信考察体制 。

 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着相关诉讼参与人恶意诉讼、 逃避执行等方面的诉讼诚信信息 , 如果将这一部分信息加以收集、 分析和有效利用 , 可以形成相当规模的诚信资源信息 , 实现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司法与道德的双重约束 。

 通过建立诉讼诚信系统, 法院与其他社会征信主体进行对接, 对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贷款融资 、 注册公司 、 购地置产、 经营贸易 、 出境行为等 , 以司法建议等形式进行提醒和警示, 与社会征信部门联合采取措施予以规制和约束, 能够弥补司法对失信者利用正当程序故意迟延的惩戒盲区 , 如上文案例中的被告 , 法院可以针对其诉讼失信行为 ,向银行 、 工商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限制其进行融资等活动——一个在诉讼过程中有 “污点 ” 的人其诚信度是可想而知的 。

 而且, 通过建立诉讼诚信系统, 可以提示诉讼参与人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将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 造成日后融资、 置产、 高消费行为的限制 , 在这种先预警的提示下, 诉讼参与人就会主动放弃违法失信的念头。(作者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毕竟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 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的能力。

 这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积极引导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做到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公正结论, 依法纠正错误裁决, 依法保护合法信访, 依法制止违法闹访, 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法治权威的统一。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就有 “信访”工作, 其主要内容表现为对各种申诉案件的处理。

 2004 年 4 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 为区别于行政信访, 正式使用 “涉诉信访” 这一概念。

 2008 年全国立案信访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 “诉访分离” 的观点, 在界定诉的同时, 准确界定了涉诉信访的内涵。

 这是法院系统对涉诉信访认识的飞跃, 也是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 制度化、 规范化的重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法院始终把涉诉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四个必须、 五项制度” 要求, 坚持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并重, 源头治理与矛盾化解并行, 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 以坚定的决心和力度, 不断拓宽涉诉信访工作渠道, 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让群众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伸张和保护, 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改善了法院涉诉信访的严峻形势。

 2012 年 , 上海法院进京访 1069 件次 , 同 比下降25.1%。

 其中重复访 778 ...

篇四:涉诉信访改革

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经验发言材料 突出规范引领 强 强化法治保障 X XX 积极探索 涉 涉法涉诉信访 依依法化解新路 径 径近年来,X X X 县认真贯彻 中 中央和省、市 委 委关于涉法涉 诉 诉信访改革工 作 作的决策部署 , ,积极探索创 新 新涉法涉诉信 访 访依法化解工 作 作机制,着力 消 消化“存量” , ,减少“增量 ” ”,逐步形成 了 了源头“防” 访 访、依法“治 ” ”访、合力“ 化 化”访的工作 格 格局,进京访 、 、非正常上访 大 大幅压降。一 、 、强化组织领 导导,提升党委 政 政府的推动力 始 始终坚持以强 化 化组织领导为 第 第一保障,有 效 效提升党委政 府 府的推动力, 着 着力解决“入 口 口不顺”问题 。

 。一是突出认 识 识引领。在当 前 前社会矛盾显 性 性化、矛盾冲 突突群体化、矛 盾 盾解决复杂化 的 的大背景下, 作 作为社会矛盾 焦 焦点的涉法涉 诉 诉信访长期高 位 位运行,已成 为 为政法工作的 一 一大难点。少 数 数群众“信访 不 不信法”的思 维 维定势,严重 影 影响了司法权 威 威、社会和谐 和 和依法治国进 程 程。该县加大 宣 宣传力度、强 化 化思想引领, 凝 凝聚了涉法涉 诉 诉信访改革的 行 行动自觉。2 0 009 年中政 委 委出台《关于 进 进一步加强和 改 改进涉法涉诉 信 信访工作的意 见见》后,该县 组 组织编印了《 涉 涉法涉诉信访 问 问答》,通过 网 网站、报刊等 载 载体大力宣传 , ,积极引导群 众 众通过正当渠 道 道维护自身的 合 合法权益。今 年 年中政委三个 文 文件(《关于 建 建立涉法涉诉 信 信访事项导入 法 法律程序工作 机 机制的意见》 、 、《关于建立 涉 涉法涉诉信访 执 执法错误纠正 和 和瑕疵补正机 制 制的指导意见 》 》、《关于健 全 全涉法涉诉信 访 访依法终结制 度 度的实施意见 》 》)出台后, 该 该县顺

 应新的 形 形势要求,结 合 合十八届四中 全 全会最新精神 , ,在县电视台 《 《法治天地》 栏 栏目对相关精 神 神进行解读, 播 播放典型案例 进 进行引导。二 是 是突出高位推 进 进。县委常委 会 会、党政联席 会 会每年都听取 涉 涉法涉诉信访 工 工作的情况汇 报 报,专题研究 部 部署。县委、 县县政府出台《 关 关于进一步健 全 全 XX 县处理 信 信访突出问题 及 及群体性事件 联 联席会议制度 的 的通知》,强 化 化顶层设计, 将 将“涉法涉诉 问 问题工作小组 ” ”作为八个专 项 项工作小组之 一 一,由县委政 法法委牵头负责 。

 。县两办下发 《 《关于开展践 行 行党的群众路 线 线做好领导包 案 案化解工作的 实 实施方案》, 县 县委、县政府 领 领导对重点案 件 件严格落实包 案 案责任,最大 限 限度地实现“ 案 案结事了”。

 三 三是突出平台 支 支撑。为切实 解 解决涉法涉诉 信 信访乱象,该 县 县早在200 9 9 年就成立全 省 省首家县级涉 法 法涉诉投诉中 心 心,与信访局 、 、大调解中心 合 合署办公。2 0 010 年,升 格 格为涉法涉诉 联 联合接访中心 , ,由副科级人 员 员担任中心主 任 任,进行实体 化 化运行,搭建 化 化解涉法涉诉 信 信访常态化、 一 一体化的全新 工 工作平台,实 现 现由平时各部 门 门多头接访、 敏 敏感时期突击 大 大接访到常态 化 化集中、定期 接 接访的突破。

 去 去年以来,该 县 县按照上级精 神 神,在涉法涉 诉 诉信访法治化 方 方面进行了积 极 极的探索和实 践 践,对原先与 改 改革精神不一 致 致的方面进行 了 了调整,不再 交 交办信访案件 : :采取分流转 办 办的方式,把 涉 涉及民商事、 行 行政、刑事等 诉 诉讼权利救济 的 的信访事项从 普 普通信访中分 离 离出来,转交 到 到相关政法机 关 关,由政法机 关 关主要领导交 由 由相应部门、 责 责任人办理, 办 办理结束后

 及 时 时向信访人回 复 复。二、强化 主 主体作用,提 升 升政法机关的 处 处置力通过确 立 立三大导向, 切 切实强化政法 机 机关在涉法涉 诉 诉信访工作中 的 的主体作用, 着 着力解决“程 序 序空转”问题 。

 。一是确立“ 规 规范”导向, 激 激发政法机关 源 源头压降功能 。

 。县委政法委 出 出台《涉法涉 诉 诉信访工作督 导 导规程》、《 案 案件协调工作 规 规程》、《执 法法监督工作规 程 程》、《关于 加 加强行政首长 出 出庭和行政诉 讼 讼案件协调若 干 干问题的意见 》 》等配套文件 , ,从制度层面 督 督促政法机关 公 公正廉洁执法 。

 。针对涉法涉 诉 诉信访中的问 题 题,组织开展 集 集中整治,并 适 适时组织反渎 、 、督察等部门 介 介入调查。以 制 制度固化涉法 涉 涉诉信访案件 评 评查,及时化 解 解办案各环节 可 可能出现的问 题 题,最大限度 压 压降新的涉法 涉 涉诉信访。二 是 是确立“便民 ” ”导向,发挥 政 政法机关畅通 入 入口功能。借 鉴 鉴政务中心流 转 转模式,建立 “ “统一受理, 统 统一分流、分 头 头办理,统一 督 督查,统一会 商 商会办,统一 答 答复反馈,统 一 一明确责任主 体 体”程序,强 化 化“一站式” 服 服务。符合受 案 案条件的涉法 涉 涉诉信访事项 , ,及时导入司 法 法程序处理, 非 非涉法涉诉信 访 访案件,通过 信 信访联席办即 时 时转交相关部 门 门办理。4 年 来 来,群众来访 来 来信化解成功 率 率达 97%。

 三三是确立“快 速 速”导向,放 大 大政法机关依 法 法化解功能。

 涉 涉法涉诉信访 不 不仅关系着一 方 方社会的稳定 , ,而且是反映 司 司法质量和工 作 作效率的睛雨 表 表。该县要求 政 政法机关对群 众 众诉求,快速 反反应、主动作 为 为,举一反三 、 、依法处置。

 县 县中心接到一 些 些群众反映: 因 因不明真相, 被 被他人借用、 冒 冒用身份向信 用 用社借款,

 实 际 际用款人不能 归 归还,他们被 起 起诉和执行。

 中 中心迅速向政 法 法部门反馈, 各 各部门迅速介 入 入,通过打击 骗 骗取贷款等犯 罪 罪行为,追回 赃 赃款 635 万 元 元,清收不良 贷 贷款 3000 多 多万元,有效 防 防范了群体性 涉 涉法涉诉信访 产 产生。积极牵 头 头人社、税务 、 、公安、法院 等 等部门和属地 镇 镇(区)建立 “ “两防”工作 机 机制,有效防 范 范和打击企业 恶 恶意欠薪、弃 企 企逃债、拒不 支 支付劳动报酬 等 等行为,从源 头 头上预防相关 矛 矛盾演变升级 为 为新的涉法涉 诉 诉信访。三、 强强化协调配合 , ,提升职能部 门 门的联动力积 极 极落实中央、 省 省委涉法涉诉 信 信访改革的最 新 新要求,切实 加 加强职能部门 的 的协调联动, 落 落实五项职能 , ,汇聚改革合 力 力,着力解决 “ “出口不畅” 问问题。一是落 实 实多元化解。

 将 将大调解力量 引 引入涉法涉诉 信 信访工作,同 时 时完善了司法 调 调解、人民调 解 解、行政调解 、 、仲裁等衔接 机 机制,并安排 注 注册律师、政 法 法机关拟提拔 任 任用干部等到 中中心参与涉法 涉 涉诉信访接访 、 、化解工作。

 二 二是落实教育 疏 疏导。明确责 任 任划分,对已 穷 穷尽法律程序 、 、当事人仍然 不 不服,经上级 政 政法机关审核 终 终结的案件, 移 移送县联席办 交 交相关镇(区 ) )及部门落实 教 教育、帮扶和 稳 稳控工作,有 序 序退出法律程 序 序,实现责任 主 主体的转移。

 三 三是落实司法 救 救助。按照上 级 级部署要求, 全全面落实执行 救 救助、刑事被 害 害人救助、道 路 路交通事故救 助 助和法律援助 制 制度,按照相 关 关规定在法律 程 程序内予以救 助 助。同时,对 因 因执法问题给 当 当事人造成伤 害 害或损失的依 法 法予以纠错、 补 补偿,助推了 涉 涉法涉诉信访 矛 矛盾的化解。

 四 四是落实执法 办 办案稳

 定风险 评 评估。将稳评 工 工作从经济领 域 域向政法机关 办 办案环节拓展 、 、延伸,规范 完 完善了执法办 案 案风险评估预 警 警制度和引发 信 信访问题的排 查 查制度,对案 件 件可能存在的 信 信访风险、社 会 会稳定风险等 情 情况进行认真 分 分析评估,有 效 效规避、预防 和 和控制了新的 涉 涉法涉诉信访 问 问题。五是落 实 实依法治访。

 与 与信访部门联 动 动,联合公安 、 、法院、检察 等 等职能部门建 立 立依法治访机 制 制,对无理缠 访 访、闹访、反 复 复非正常访的 当 当事人加大打 击 击力度,正确 引引导群众依法 表 表达诉求,积 极 极推动相关部 门 门依法解决信 访 访人合法权益 。

 。今年以来, 对 对无视《信访 条 条例》、反复 缠 缠访、闹访的 重 重点人分别依 法 法采取判处有 期 期徒刑和治安 拘 拘留等惩处措 施 施,有效遏制 了 了违法上访的 上 上升势头。

篇五:涉诉信访改革

“三项” 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 成因及对策 临安市信访局

  高学军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 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 渐显露,并通过信访渠道汇集, 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 难点和焦点。

 据临安市信访局的初步统计,近三年来到信访部门 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 2007 年占 16. 2%, 2008 年占 16. 3%,2009 年占 17. 1%。

 针对这一实际, 临安市信访局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新机制,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依法维护群众合理诉求,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 法制化轨道。

 一、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 的相关规定和本地信访工作实际, 就目 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简单分类。

 1、 按受理渠道分, 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已经提出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主要包括对刑事、 民事、 行政裁决不服, 对执行不满等而上访的, 以一般民事纠纷和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居

 多, 有部分已经提出诉讼、 仲裁( 包括劳动仲裁、 山林承包纠纷仲裁等)

 及行政复议的, 担心结论可能对自 己不利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 借此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信访人的个人目 的, 也有的是对已经出具的裁决不服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 以寻求解决或希望能得到司法救助等。

 二是应当由公安、 检察等机关调查处理的及应当进入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信访事项。

 一般来说, 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主要有检举类、 告警类、 申诉类、 求决类等。

 检举类信访为要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以反映“黄、 赌、 毒”及涉黑犯罪等治安、 刑事问题为多, 举报村级财务、 民间借贷( 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

 的信访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 告警类主要是反映民警办案不公、 态度差、 生活作风等问题; 申诉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不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 求决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事者无力赔偿, 通过诉讼需要复杂程序、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险, 因此通过信访要求解决, 还有户 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 主要有控告申诉类、 举报类和刑事赔偿类。

 控告申诉类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安机关处罚、 处理决定不服, 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监督的申诉; 举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 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问题居多, 也包括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

 三是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案件或自诉的刑事案件。

 普通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 医患纠纷、 邻里纠纷及一般治安事件中的赔偿问题等; 行政诉讼

 案件主要指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而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自 诉的刑事案件主要指诽谤、 侮辱、 轻伤自 诉案件( 已经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

 等刑事案件。

 四是应当通过仲裁的纠纷。

 包括劳动争议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 一般此类争议或纠纷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 会受理。

 2、 按内 容分,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执行问题。

 此类信访问题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27%, 主要指案件虽然已经作出判决, 但就赔偿款、 债权等一直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

 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既有被执行人的原因, 如被执行人确实无条件履行, 被执行人死拖硬抗、 暴力抗法, 被执行人逃逸或提前转移财产等; 也有执行法官的原因, 如执法力度不大, 未能主动查获隐匿财产等;也有申请人自 身的原因, 如碍于情面, 不主动获取、 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

 二是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问题。

 此类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23%左右, 主要包括工伤赔偿、 雇佣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 打架等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 食物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医疗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等。

 三是各类纠纷和争议。

 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20%左右, 主要包括劳动争议, 如劳动合同纠纷、 工程款结算纠纷、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纠纷等; 承包纠纷, 如权属确认纠纷、 山

 林或土地承包纠纷、 山界地界纠纷等; 邻里纠纷, 如采光权通风权纠纷、 道路纠纷等; 家庭纠纷, 如婚姻感情纠纷、 赡养和抚养纠纷; 村民自 治产生的纠纷, 如村民待遇问题、 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等。

 四是不服判决的。

 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12%左右,包括不服本级法院判决又未及时上诉的, 导致延误了 上诉时效的案件, 有的甚至是过了 相当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不服而向信访部门反映的; 向上级法院上诉后, 不服终审判决而上访的; 已经通过再审程序而终结的案件, 不服后再来上访的。

 五是刑事案件。

 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10%左右, 主要有交通肇事案件, 受害方不愿意起诉而通过信访要求赔偿的; 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 故意伤害或杀人, 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案件; 滥伐森林等。

 六是其他。

 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8%左右, 包括法院立案受理问题, 如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 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而信访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等; 对行政行为 不服的问题, 如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行为; 揭发举报贪污、 受贿,应该由纪检监察、 检察院( 反贪局)

 等受理的问题等。

 二、 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 成因复杂, 既有信访人自 身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问题, 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1、 唯官唯上, 信“访” 不信法 这是信访人自 身方面的原因, 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增强, 但法律知识不足。

 有些信访

 人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 等封建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人制” 思想的影响, 存在信上不信下, 信官不信法的观念,认为政府是全能的, 可以包办一切, 导致在信访活动中存在“青天情结” 和“唯官唯上” 的心理, 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和“要想有出路, 必须上马路” 的不良信访现象, 想通过找上级领导, 让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 己的愿望。

 二是信访人不能正确认识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

 有些案件从情理上来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法的角度来审视,往往缺乏相关证据, 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 依据, 得不到支持。

 还有一些案件, 因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只 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

 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期待的结果, 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人存在以自 我为中心的扭曲心态。

 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 自 己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 经常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 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 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 就不断上访。

 对处理结果不服, 也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却到处上访。

 他们认为, 上、 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 “官官相护”, 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 不如通过上访引 起领导重视, 给予关注。

 还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经通过行政复议、 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 走完一审、二审、 重审、 再审等, 穷尽了 法律手段和程序, 但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 不认罪服法, 抱着

 个人的目 的, 长期向各级政府上访。

 四是信访动机不纯。

 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 不尊重客观事实, 不以事实为依据, 不以法律为准绳, 任意妄为, 为了 个人利益, 故意提出一些过高、 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 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就越级上访, 长期缠访、 闹访。

 五是信访成本低, 解决问题快。

 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 尤其是广大农村, 群众生活水平低, 经济条件差, 对一些涉法案件, 通过司法途径, 难以支付诉讼费和昂贵的律师费。

 况且司法途径, 程序性强、 时间长。

 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 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 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 不如找“乌纱帽”, 频频上访, 甚至组织集体访、 越级访, 试图迫使党委、 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2、 执法不公, 监督制约不力 这是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 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一是执法不公。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 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 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 人情案和金钱案, 案件久拖不决、 久侦未破, 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使得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办案有误。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 事实认定不清, 责任划分不明, 审理程序不合法, 适用法律不当, 处理判决有误, 执行不及时, 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等。

 三是有错不纠。

 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 有误, 却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 严格依法办案, 而是蒙骗搪塞群众。

 更有甚者, 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 树立执法权威, 以法压人, 以权压人, 干脆一错再错,一错到底, 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监督不力。

 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一些监察、 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外部监督过于宽泛, 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 新闻监督又缺乏法律规范, 等等。

 内外监督不力, 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 事实认定不清、 责任划分不明、 案审程序不合法、 适用法律不当、 处理裁判有误等执法不严、 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 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信访人心理失衡, 自 然会引 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3、 职能交错, 管理机制滞后 这是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 目 前我国部门繁多、 机构庞杂、 职能交叉重叠, 管理机制相对滞后, 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因横向不协调, 造成一信多投、 多访现象普遍存在。以群众对民事案件裁决不服为例, 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响, 政法系统并没有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存在信访、司法“两张皮” 的现象, 案件承办人认为案审结束便履职到位, 如果当 事人不服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由上级业务部门 处理; 而作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 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并没有处理的权限和职能, 政法部门不愿管, 信访部门管不了 , 必然造成上访升级, 民怨加深。

 二是因纵向不沟通, 导致缠访、 越级上访不断。

 在具体涉法涉诉信访案的办理中, 尤其在伤情鉴定和案件定性等问题上, 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信访人多头信访, 接待受理部门答复口 径不一, 存在多头批示现象,给信访人过多希望, 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难度, 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部门受理权限不明。

 国务院《信访条例》 已经明确规定, 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予受理, 但各级信访部门还存在受理、 交办原本就不应该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致使下级信访部门无法着手处理而使信访件久拖不决, 从而使信访人上访不断。

 四是对无理缠访、 闹访者处置不力。

 上访者摸着了 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 助长了 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一方面, 各级公安机关抱着“慎用警力” 的心态, 实质是不用警力, 对那些围堵政府机关、 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穿状衣告地状、 以服毒自 焚等威胁政府、 将生活不能自 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滞留接待场所等行为不及时进行依法打击或处置,助长了 无理上访的不良风气; 另 一方面, 有些地方政府一味地讲求“和谐”, 做出无原则地让步, 抱着“化钱买平安”的心态处理问题, 往往让无理上访、 缠访、 闹访者得益, 反而越化钱越不平安, 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的怪圈, 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方式。

 三、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 行”, 意思是说治理国

 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两者不可偏废。

 如果说信访制度是“善政”, 那信访必须与 司 法相结合, 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的规定, 针对目 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推行了“三项” 工作机制, 有效地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解决。

 1、 落实分流受理机制, 规范信访程序 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 人民来访接待中 心每年从各部门 抽调人员 从事来访接待工作, 其中 法院、 公安为必抽单位, 人员 一般都安排具有信访工作经验的中层干部, 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 临安市信访局推出了 “分流受理” 机制, 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专设“涉法涉诉” 信访受理窗口 , 由法院、 公安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 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流受理。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程序终结的案件。

 该类信访问题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 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 目 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已经作出裁决, 进入执行程序的; 对裁决...

篇六:涉诉信访改革

官论坛 《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5 期• 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

 制度的完善---- 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王晓岚宋珊珊 ** 王晓岚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

 宋珊珊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 :

 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案件化办理中 , 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 , 运用公开听

 证方式 , 构造准诉讼化程序模式 , 增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的司法属性 , 补强信访事项

 处置程序正当性 , 契合司法社会化 、 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 符合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司法

 理念 。

 要提出新时代检察信访听证规范化的实现路径 , 需要明晰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功

 能价值 、 运用的现实必要性等基础上 , 辅以实证分析 , 厘清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实践中争议

 较大的问题 。关键词 :

 涉法涉诉信访 ; 检察机关 ; 公开听证 ; 制度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

 定前 , 运用公开化的方式 , 充分听取其诉请 、 依据 、 理由以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 、 社会第

 三方意见的活动 , 是一种具有从属性 、 监督性 、 公开性和准司法性的程序 。

 近年来 , 公开

 听证制度的程序正义 、 人权保障等价值功能逐步凸显 ,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公

 开听证工作 ,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

 2019 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

 8 场公开听证会 , 全国

 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召开了

 1200 多次听证会 。

 张军检察长在 2020 年 6 月 2 日全国检察机关

 学习贯彻全国 “ 两会 ” 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公开听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 要求全国各级

 检察机关 、 每个检察院都要有公开听证的案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这项工作进行大力督

 导并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

 新时代推进检察工作 , 为何对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如此强调 , 公开

 听证对于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 化解社会矛盾又有哪些效果 , 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

 的程序 , 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

 本文试论之 。一 、 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的功能价值(-) 公开听证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置的题中之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主旨是通过法治化的机制和公正规范程序 , 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

 律程序和法治轨道 ,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 。

 涉法涉诉信访通过导入法律程序或以信

 访事项案件化办理等方式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推动解决 , 具有信访事项处置过程司法化的特

 点 。

 正是基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一特点 , 结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类型及性质 , 信访案件•

 80

 •

 《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4 期

 检察官论坛的公开听证具有解决争议 、 化解矛盾 、 监督调查 、 法制宣传 、 检务公开等多元化价值 。价值决定目的 , 目的决定构造及程序设置 。

 一方面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构造

 上 , 改变了传统的双方构造 , 形成了包括信访事项决定作出方 、 决定相对方及听证员三方

 要素 , 参与听证的各方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依照事实和法律陈述各自意见 、 出示证据 、

 进行辩论 , 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居中发表评议意见 , 体现了听证活动中立性 、 平等性 、 公正

 性等司法特点 。

 另一方面 , 在听证程序上具有准诉讼化特征 。

 如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中 ,

 承办人出示证据 、 就事实和证据辩论 、 评议 、 合议等 。

 因此 , 公开听证程序的司法化进一

 步增强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置的法律属性 , 弥补了信访机制与司法机制衔接的缺失与不

 足 。

 尤其是对信访终结案件 , 公开听证有利于确保该类案件办理质量 , 畅通退出 、 终结 “ 出

 口 ” , 对于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意义深刻 。( - )

 公开听证是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为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了蓝图 , 意味着我国

 国家治理能力从 “ 主体单一 ”

 “ 路径单向 ”

 “ 自上而下 ” 的治理方式 , 转而强调 “ 理性 、 多

 元 、民主 、 法治 ” 的现代化治理理念 。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

 需要全社会各方参与 , 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 。

 听证程序本身是对司法权的制衡机制 , 充

 分利用听证权的讨论 、 分工 、 参与等功能可以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制约 。

 同时 ,

 听证程序通过公开 、 透明 、 参与的方式 , 让司法职能用看得见的形式保障实现公平公正 ,

 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程序中来 , 增强息诉化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法治宣传效果 , 缓和

 社会矛盾 、 减少司法成本 、 降低矛盾风险 , 是检察机关切实提升信访事项处置法治化水平 ,

 延伸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触角的重要方面 。( 三 )

 公开听证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主渠道“ 检察听证以其客观现实的诉讼示范 ,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 , 使刑事检察职能以看得见

 的方式兑现程序公正 , 为公民直接参与检察程序 , 做出公共举择创造更多的机会 , 充分顺

 应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时代发展要求和发展趋势 。

 ” ( 1 )

 党的十八头报告 《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 中指出 :

 “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 、 规范

 化 , 完善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 ……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

 行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

 出 :

 “ 推进审判公开 、 检务公开 ,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指出 :

 “ 保障人民群众参

 与司法 … … 构建开放 、 动态 、 透明 、 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 推进审判公开 、 检务公开 、 警

 务公开 、 狱务公开 , 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 、 程序 、 流程 、 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 , 杜

 绝暗箱操作 。

 ”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

 要组成部分 , 理应体现人民性 。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运行的是在承办人主导下以书面审查为

 主的办案模式 , 因其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而相对封闭 , 不为人所知 , 带有神秘的色彩 。一

 些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因猜疑检察机关存在暗箱操作而引发频频信访 , 成为社

 会的不稳定因素 。

 通过将案件审查以听证的形式予以公开化 , 使当事人对办案的依据 、 程

 序和结果等有充分感知 , 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猜疑 , 又能使人民群众更好地履行对检察办案

 的监督 。( 1 )

 刘国媛 :

 <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 ” 与"法 ” 〉, 载

 <法学评论 》 2015 年第 1 期 , 第 177 页.・ 81 ・

 检察官论坛《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5 期( 四 )

 公开听证是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的助推器伴随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越来越成为依法治国的

 政治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 , 由此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随之显现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公开听证 , 通过改变封闭的办理模式 , 将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参与 、

 诉求表达 、 权利救济的要求和愿望 , 凸显了程序参与 、民主 、 平等 、 尊严等价值功能 , 提

 供了多方参与 、 平等对话的平台 , 有助于消减因司法的专业语言和程序瑕疵带来的不满情

 绪 。

 ⑵从而使得信访人的参与权 、 知情权 、 辩论权等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 更加深层

 次地理解案件办理过程和做岀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

 尤其是在听证中 ,

 邀请社会第三方以担任听证员身份参与 , 可以在信访人与检察机关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

 梁 , 借以缓和信访人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对立情绪 。

 听证员从社会群体中产生 ,

 通常具有与信访人 “ 同阶层 ” 性 , 或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 易于被信访

 人心理上接受 。二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现状分析( 一 )

 从案件适用范围看 , 适用案件类型不断扩大现行 《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 规定 , “ 对重大 、 复杂 、 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公开

 听证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 》 规定 , “ 对办案过

 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合法权益的事项 , 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 , 各级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灵活 、 方便的听证机制 , 举行听证 。

 ”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 《 关于建

 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中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的原则 、 主体 、 受

 案范围和程序 。

 可以说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具有制度依据 , 但是就具体适用的

 案件范围与案件类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 , 公开听证在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办理中的适用比例和范围都在逐步提高或者扩大 。

 例如 , 2015 年至今 , S 市 X 区检

 察院控申检察部门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了

 70 件案件 。

 其中 , 刑事申诉 20 件 、 控告办案

 违法 19 件 、 普通涉法涉诉信访 16 件 、 国家司法救助 13 件 、 控告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和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各 1 件 , 基本覆盖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职权范围内的各种案件类型 ,

 其中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率实现了

 100% 。( 二 )

 从听证主体上看 , 听证员选任机制逐步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是否具有信用资格或条件 , 是具有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 ""而司法公信

 力的评价最终要靠公众的判断来得以实现 , 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涵 ” 。

 ⑶多年来 , 对

 于个案中听证员选任标准与程序的质疑一直存在 , 尽管听证员的选择上信访人可以申请回

 避 , 但是依然是检察机关的预先设定 , 致使部分群众认为听证程序形式化与泛民主化 。

 笔

 者认为 , 在统一规范听证员遴选机制的前提下 , 应注重听证员身份的广泛性 , 兼顾审核监

 督 、 回避等制度的准确适用 。

 例如 , S 市 X 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区人大 、 区司法局等衔接

 配合 , 组建了人大代表参与案件公开审查成员库 、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成员库 , 对于个案公开听证中听证员的选任通过区人大 、 区司法局等其他单位指定筛选 ,

 从而增强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的公正与独立性 。

 2019 年 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 《 人民( 2 )

 马修道 、 王展 :

 《 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的功能价值与制度完善 》 , 载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12 年第 5 期 , 第 85 页 。( 3 )

 王伟 、 肖辉 :

 《 中国检察听证制度探究 》 , 载 《 犯罪学论坛 》 ( 第二卷•下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年版 , 第 830

 页 。・ 82 ・

 《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4 期 检察官论坛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 后 , 进一步统一规范了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

 员的遴选机制 、 选任规则及外部监督机制 。( 三 )

 从听证方式演进上看 , 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频率越来越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 区块链 、 AI 等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 , 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

 术优势 , 创新开展公开听证的方式方法 , 从而减轻信访人诉累 , 让 “ 数据多跑路 , 群众少

 跑腿 ” , 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 也是贯彻 “ 司法为民 ” 理念的具体体现 。

 例如 , S

 市 X 区检察院在办理艾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 , 考虑到申请人远居新疆 、 来沪不便等

 客观情况 , 为减少其往返两地的讼累和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公开听

 证 , 并邀请 3 名人民监督员担任该案听证员 , 实现了万里之外的同步公开听证 。( 四 )

 从听证效果上看 , 解决争议事项 、 化解信访矛盾效果较好解决信访争议事项 , 促进息诉止访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嵌入

 公开听证制度的重要目的 。

 在 S 市 X 区检察院办理的 70 件公开听证信访案件中 , 68 件已

 彻底息诉息访 , 息访率达 97% 。

 目前仅有 2 件信访老户 ( 信访长达 2 年以上 )

 案件仍出现

 以来信或来访的形式继续表达诉求的情况 , 但信访频次明显降低 。三 、 公开听证信访案件亟待厘清的若干问题( - )

 公开听证信访案件的范围与限制问题首先 , 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案件范围的选择 。

 目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 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 《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

 定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 等规范性文件 , 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公

 开听证 , 在一定程度上具体化了听证原则和程序 , 但仍零散的分布于各个规范性文件中 ,

 相较于立法听证 、 行政听证均有相关法律规制 , 尚未有整体性 、 系统化的法律依据 , 因此 ,

 隶属于检察听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依据法律位阶相对较低 。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 , 可

 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是指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 , 具体包括刑事申诉 、 民

 事行政申诉 、 国家赔偿 、 国家司法救助 、 控告违法 、 控告阻碍行使诉讼权利 、 刑事立案监

 督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类控告申诉以及其他立案办理的信访案件 。

 虽然在案件类型上基本

 囊括了所有的信访案件 , 但并非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均 “ 宜听证 ” 。

 笔者结合实践认为 ,

 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廓清 “ 宜听证 ” 的案件范围 :

 一是根据听证的目的确定适用的案件

 情形 。

 适合听证的案件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篇七:涉诉信访改革

涉诉信访改革与法治环境建设1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涉诉信访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继而伴随产生了大量的涉诉涉法信访案件。诉与访交织纠缠,矛盾层出,既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又不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因此,要全面深化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从制度机制上形成办事依法的信访秩序,进一步加强推进我省法治环境建设。

 一、涉诉信访改革是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到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到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中学习专题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政治话语体系中的重要关键词。特别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已经非常清晰,非常明确,就是要实行法治,我国已由法律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新阶段,而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就在于司法。在这一背景下,涉诉信访的改革,必然要走向法治化的

 1 作者姓名:邵海燕,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信访办主任,13780225050,保定市玉兰大街 591 号

  2道路。

 所谓法治化,就是涉诉信访的解决要实现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即当事人或上访人的诉求,凡属于司法范畴的,就由司法部门依据司法程序作出裁断,在穷尽司法程序之后,其结论就是终局性的,不允许再异议反复,也不允许其他部门再干涉过问;如当事人或上访人的诉求不属于司法诉求,而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则由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不再对涉诉信访进行交办、督办、问责,更不能对涉及的司法诉求作出评判。涉诉信访解决的法治化,实质就是司法化,就是要改变过去用行政的方式和手段解决涉诉信访的做法,转向矛盾纠纷的司法化解决之路,实现司法功能的回归。而涉诉信访解决的司法化,其实也是涉诉信访解决的诉讼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即将当事人或信访人的诉求属于司法范畴的,纳入司法渠道、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二、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一)重访轻诉现象依然严重,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现实中,随着涉诉信访数量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上访者不采取诉讼渠道,而是持续奔走于相关机构和部门之间长期上访,以期通过“访”达到“诉”的目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官行为不当或不合法。由于法官队伍良莠不齐,有些法官受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限制,在审理程序或裁判

  3结论上不合法,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有部分法官经不起诱惑,徇私枉法,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还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够或态度蛮横,办案粗糙,有瑕疵,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导致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丧失信心。

 2、法院合法裁判执行力度不够。当事人进行诉讼往往耗费一定物力、财力,因此更加渴望实现其诉讼目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生效裁判未能及时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也未能实现其诉讼目的,挽回其损失,这样的裁判即便是胜诉,也是一纸空文,久而久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3、信访对法院裁判存在影响力。由于涉诉信访受到各级党委、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旦挂账督办,就会有各级领导进行包案、调度,并要求妥善处理。这样的外围环境,极大影响法官审理案件的正常心态,违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原则,有可能做出损害司法公正的裁决。

 4、信访谋取法律以外的利益。不是所有的上访诉求都是合法的,但迫于信访压力,法官要尽可能的安抚当事人,做息诉罢访工作,这样势必要以满足当事人一定的要求为代价。这些要求越被重视,取得的法律以外的利益越多,越会激发人民的上访热情。由此形成“重访轻诉”的恶性循环。

 (二)接访登记工作制度不符合涉诉信访的法律性和特殊性。(二)接访登记工作制度不符合涉诉信访的法律性和特殊性。法院接到政法委、联合接访中心、上级法院、信访局、人大政协等有关单位的各类信访登记、挂账交办督办案件逐

  4年上升,但由于涉诉信访人范围不明确、信访诉求不清等问题,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在登记、分类、实际办理等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影响了信访案件的处理效果。

 1、登记案件不准确。按照信访管理工作的惯例,许多单位对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只登记信访人的信息,但涉诉信访有其特殊性,案件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是案件当事人,各级法院档案信息录入的也是案件当事人的信息,而信访人也许并不是该案当事人,致使法院在核对信访登记时常常查找不到该案件。故不加规范的以谁信访就登记谁,使信访管理工作在初期就不全面、准确,不利于下一步案件的督办和交办。

 2、访与诉不统一。涉诉信访是针对已经或应当被法院受理、进入审理或执行程序的案件不满而产生的,如果信访人的诉求合理,势必要重新恢复法定程序才可予以纠正。如果信访人不是案件当事人,那么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其无权进行,因此不能达到其“访”的目的。

 3、不利于案件办理。信访案件被挂账后,各级法院接到的督办、交办函均登记的是信访人的名称。如果信访人不是案件当事人,那么法院应向谁开展工作、信访人能否代表案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信访人与案件当事人意见是否统一等问题都制约了法院对信访案件的解决。

 4、息诉后易反复。信访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也未经当事人授权或信访诉求不清,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下,当事人的其他亲属看到通过信访取得的利益,也激发其进行上访或随时

  5改变诉求,一步步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法院可能为同一案件不停的做工作,息诉一起,又会有新的一起案件发生,耗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推行终结制度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终而未结”现象。(三)推行终结制度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终而未结”现象。最高院推行的终结制度,是破解信访工作难题的新机制,但实践中,终结制度实施上存在着“四难”现象。

 1、备案难。根据最高院终结制度的规定,各级法院终结案件要向最高院备案方予认可,但实践中各级法院却很难得到批准备案。一是因为备案材料必须要经过信访人属地稳控单位同意并盖章。多数单位尤其是区域外地方党委或政府为其自身利益,不愿意接受终结后稳控责任的转移,经常推脱或拒绝盖章,而最高院终结制度的规定对地方党委、政府约束力不强,法院对其又无其他政策、法规支持的强制力,虽可请求政法委协调,但结果往往不了了之。二是最高院终结制度是 2011 年出台,此前我省法院按省政法委的规定进行终结,并不完全符合最高院终结制度的条件。那么原已由省高院终结决定的案件,是否还需重新进入终结程序?如果需要,必定还要费一番周折。

 2、销案难。虽然信访终结案件应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但事实上只要上访不停,上级的交办就不断。尤其是进京访、赴省访或引发领导关注的案件,虽已终结案件,仍然以法院为责任单位督办、交办信访案件,甚至要求法院必须息诉罢访解决,致使终结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63、终局难。即便终结决定是经过严格程序反复评查、讨论的,是对案件法律性及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作出的最终结论,但信访人对终结制度的权威性、终局性并不认可,甚至可能针对终结决定再次引发新的上访,如此循环往返,难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解决难。已经终结的案件,因其不能发挥终局效力,往往会提高信访人的心理预期,助长其“信访不信法”的理念。时间久了,价码会反复攀升,解决的难度不断加大,由此恶性循环,最终会促使法院放弃终结制度,转而选择“花钱”解决信访案件,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三、对涉诉信访改革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信访改革。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1、高度重视。法院要选派优秀的研究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信访改革工作章程,出台相关文件,探索改革新模式,为信访工作改革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2、要建立上下级法院垂直、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访分离,因法院而产生的信访案件要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干涉。这样就急需法院系统内各级之间建立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对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交转办、评查、终结等工作进行统一的、系统的规范管理,

  7实现案件要联网、办理有程序、信息可互通的信访工作一体化格局。

 3、扩大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工作职能外延。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要克服过去仅以接访挂账督办工作为主、公检法各自为政的局面,要充分利用这个联合接访平台,着力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在公检法系统内流转不畅通、责任不明确、工作衔接不到位、配合工作不主动等问题,以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协助,发挥联合办公的重要作用。

 4、畅通救济途径,降低诉讼成本。由于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保障体系不健全,法院的司法职能未能全部予以实现和落实,一些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另又因诉讼费用过高,而信访的成本与诉讼相比较,有较大的经济优势,大量的案件流向信访程序,造成信访压力过大,涉诉信访量逐年增长且息诉率不高。这样大大的消减了司法裁判在民众心中的权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应该建立完整的司法救助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有多种救济途径得到经济补偿,提高对风险的分担及支撑能力。

 (二)规范接访制度。

 1、接待信访人时,要详细了解信访诉求,区分责任,引导信访人到正确的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确属涉诉信访,信访人要提供如下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

  8如不是当事人本人,要说明信访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及信访授权证明。(2)、立案手续、生效裁判文书等诉讼材料。(3)、信访人本人书写信访诉求或在登记上签字,明确其信访诉求,以便对其诉求的确定,防止信访人随行涨价恶意改变其诉求。

 2、在接访或约访时,要提前与信访人商定答访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对信访问题进行答复。属以下四项信访问题当面答复:一是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问题。接访人员要耐心解释说明,并告知其反映的诉求属于何种性质,应向何种机关提出。二是对于应到法院诉讼或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问题。(1)属于应提起诉讼程序解决的,提示上访人到法院立案;(2)对要求尽快审理的信访人,告知其法律规定的审限;(3)对要求尽快执行的上访人,告知其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4)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告知其正确的司法救济渠道;(5)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上访人,告知其按法律规定向审理庭提出。三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的。上访人对已处理的问题,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原处理结果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立即当面答复,并引导来访人接受处理。四是对明显属于无理访的。上访人的诉求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接访人员要当面立即答复,并按法律、政策耐心解释,劝其息诉罢访。

 (三)完善信访终结制度。进一步完善终结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切实有效的终结制度。

  91、规范信访案件评查日常工作程序。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后,能够及时进入终结程序,应建立案件评查的专门性常设机构,改变以往只有专项活动或特殊时期才由政法委临时组建上述机构的现象,并制定案件评查日常工作流程,使今后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更加科学、规范、畅通。

 2、明确责任,确保信访案件终结后的工作衔接。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精神,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及稳控工作。因而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就信访案件工作责任转移上会有一定利益交叉,建议有权部门对此制定政策规范,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划分,解决过去信访案件终结后,后续工作无法衔接的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目的。

 因此,我们应针对目前的信访现状,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增加民众对我国司法的认同感,减少涉法类信访,以减低信访机构的工作压力。进一步深化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以法导访、用法息访、强法终访,为推进我省法治环境建设提供有力。

篇八:涉诉信访改革

怀德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是 一个 系 统 工程 ,不 可 能单 兵 突 进 、 一蹴 而 就 。首 先 要将 涉 诉 涉 法 信访 从 普通 信 访 中分 离 出来 ,将 其 纳 入法 治轨 道 ,畅通 法 律 救济 渠 道 , 依法 解 决 各 类 争议 ,建 立 信 访 终 结制 度 ,彻底 解 决 信 访 不 信 法 的 问题 ; 其 次要 取 消 信 访 的 考 核 、排 名 、 达标 、 以 信 访 数 量 的 多少 作 为 地 方稳 定 指 标 等 做 法 ,弱 化 信 访在 纠 纷 解 决 方 面 的功 能 ,避 免 以人 治 方 式 解 决 矛盾 ,依 法 化解 社 会 矛盾 。

 作 为 反 映 民 意 民 情 的 一 种 渠 道 ,信访 制 度 在 历 史 上反 映人 民呼 声 、 维护 公 众 合法 权 益等 方 面 发挥 了一 定 作 用 。但 随着 社 会 结 构及 利 益 格 局 的深 刻变 化 ,人 民利益 诉 求 及 表达 方 式 呈现 出多 元 、 多样 、多变 的态 势 ,信 访 实 践 中也 出现 了

 新 的 问题 。信 访成 为 解 决 纠 纷 矛 盾 的主 要 方 式 。

 一方 面 强 化 了行政 方 式 解 决 纠纷 矛 盾 的倾 向; 另一 方 面 是越 来 越 多的 纠 纷 矛盾 涌 入 信访 渠 道 ,这 与信 访制度建立之初是不相符的。

 实践证 明,涉诉涉法信访 不仅 架 空 了诉 讼 等法 定救 济 途 径 ,而且 使 党 委 、政 府 站 到 了

 社会矛盾纠纷 的第一线,法院 之上 又 出现 了更 高 “ 裁判 ” 机 构 ,党 委 、政府 成 为 实 际上 的 终 局裁 判 机 关 。为 此 ,应 尽 快 改 革涉 诉 涉 法信 访 制 度 ,让 党 政 部 门 、信 访 机 构和 司 法机 关 各 归其位 、各负其 责 。

 第 一 ,领 导 要 减 少对信 访 的批 示 。

 因为 法 院作 出 的裁 定 已经 发 生 法律 效 力 ,而 经 过领 导批 示 , 就是 用 人 治 的方 式 改 变 了生 效 的法 律 裁判 ,这 对法 治 权 威损 害极 大 ,也会 强 化 纠 纷 解 决 中 的人 治 色 彩 。所 以,

 领 导 要减 少批 示 ,尤其 是 要减 少有 具 体 内容 、有倾 向性 的批 不。

 第 二 ,信访 功 能要 收 缩 。

 目前 信 访 类 别很 多 ,有 因对 制 度政策不满引发 的信访、有涉 诉 涉 法 方 面 的 信 访 , 还 有 投 诉、控告、反腐方面的信访 。

 要 对 信 访 进 行 详 细 梳 理 。

 比 如 :对 涉 诉 涉 法方 面 的 信访 要 转 移 到 法 院 , 由 法 院 的 审 监 庭 、立 案 庭 去 受理 解 决 ;对 控 告 、投 诉 、 反腐 方 面 的 信访 要 转移到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 察机 关 在 各 大 门户 网站 开通 的 检 举举 报 专 区, 则可 以受理 这 方面 的信访 。

 第 三 ,要 畅 通 法 律 救 济 渠 道 。信 访 之 所 以大 幅 增加 ,

 就 是 因 为本 来 应 该 由法 解 决 的 案 件 , 不 能得 到 公正 解 决 ,老 百姓 只 能通 过 上访 解 决 ;本 来 是可 以通 过仲 裁 、行 政 复 议等 多种 渠 道 解 决 的 问题 ,如 果 每 个 渠 道 要 么解 决 不 了 ,要 么权 威性 不 够 , 老 百姓 只 能选 择 信 上 不信 下 ,信大 不 信 小 ,最 后 走 上信 访 之 路 。对 此 ,必 须 畅 通法 律 救 济渠 道 ,树 立 司法权 威 ,把 更 多 的纠 纷 矛 盾吸 引到 法 律渠 道 ,把人 民群 众 引导 到 既 能够 维 护 法律 统 一 ,保 障 法 律 权威 ,又 能够 比较 有 效地 解 决 纠 纷 的 法 治 轨 道 上 来 ; 必 须 扩大 法 律 纠纷 解 决 渠 道 的范 嘲 ,提 升 司 法 公信 力 , 降低 司 法 成 本 ,增 强 透 明度 ,建立 有 效 的涉诉 涉 法 信访 终 结 制度 ,

 唯 有 如此 ,才 能赢 得 公 众 的信 任 ,才 能树 立 法 治 的权 威 ,也 才 能让 人 民群 众 感 受到 公 平 正 义 。

 ( 本 文转 自

 北 京 工作 2014年第11期,本文作者系中国

 政 法大学副校长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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