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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5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谈话 来源 制度

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5篇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治“未病”的一剂良方 宋春生陈超 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5篇,供大家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5篇

篇一: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ldquo;廉政提醒谈话” 制度——

 治“未病” 的一剂良方

 宋春生 陈 超

 万事防为先。

 良医者, 常治病于未发之时, 故无病。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也应像良医治病一样, 在注重预防上下功夫, 于润物无声处做文章, 既要敢于动手术去顽症, 更要善于治“未病” 常提醒, 为我们的党员 干部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筑起一道固若金汤的思想防线。

 为加强对党员 干部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促进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 及时解决可能性、 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从根本上遏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根据有关规定, 城区探索出台了“廉政提醒谈话” 制度, 对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提醒的掌管人权、 财权、 事权等关键岗位、 重点领域的党员 干部, 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镇( 办)

 、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 本着“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的原则,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及时指出存在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开出了 治“未病” 的一剂良方。

  制度规定, 区委、 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对各镇( 办)

 、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 区纪委书记除定期对各镇( 办)

 、 区直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外, 还要对其进行针对性廉政提醒谈话; 各镇( 办)

 、 区直各单位党政副职及副科级( 含副科级)

 以下干部, 由区纪委常委进行提醒谈话。

 通过实行这一制度, 切实做到“五提醒” :

 即党纪条规、 规章制度经常提醒; 重点部门随时提醒; 薄弱环节专门提醒; 苗头性问题个别提醒和“三重一大” 事项特别提醒。制度实施以来, 共对 9 名 党员 干部进行了 廉政提醒谈话。

 今年 1 月 9 日 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对我们的这一做法进行了报道。

 “廉政提醒谈话” 制度的实施, 把党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细化延伸了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心爱护干部、 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有效措施, 不但起到了 教育、 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作用, 而且还有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改善干群关系。

 使党组织对党员 干部, 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更加规范, 更具实效, 从根本上解决了 一般性交流谈心不痛不痒, 难以真正触及灵魂的问题。

篇二: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进-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中央纪委、 监察部有关规定, 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 监督的重要措施, 在党组统一领导下, 纪检组长对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廉政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包括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一)

 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组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廉洁自律情况与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讲行的谈话。

 (二)

 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新任职、 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三)

 廉政诫勉谈话是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 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分工

 (一)

 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 任职前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廉政诫勉谈话

  l. 正厅(局)级领导干部, 由总局纪检组长负责;

 2. 副厅(局)级领导干部, 由总局纪检组长或副组长负责;

  3. 其他级别的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五条

 谈话的内容

  (一)

 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内容

  1 . 谈活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情况; 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2. 谈话人转达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 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 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

  l. 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

  2. 按照"一岗两责"要求, 明确谈话对象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 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作出承诺。

 (三)廉政诫勉谈话内容

  1 . 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 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 对谈话对象提出改正要求;

 4. 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正承诺。

 第六条

 谈话的方式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采取单独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可专门进行, 也可利用其他时机进行。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在到任前进行。

 (三)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 适时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实施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 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由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三)廉政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意见, 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八条

 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 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进行严肃追究。

 第九条

 廉政诫勉谈话应有 2 人以上参加。

 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 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组织保障

 党委书记对单位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党委副书记对全县各学校基层党组织及局机关党支部廉政谈话工作负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二、谈话原则

 廉政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实行分级实施制度,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级负责、分别进行。由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联系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分管股室职工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股级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

  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局纪委的督查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谈话笔录要作为附件材料上报给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

  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党委书记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开展 1 次廉政谈话、上 1 次廉政党课;班子成员每季度对分管股室及联系学校负责人开展 1 次廉政谈话,每半年对分管股室职工开展 1 次廉洁从政教育。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制度由县局纪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廉政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 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

 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 1 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 1 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 1 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

 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 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 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督促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深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治生 态和清正企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XX 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形式

 廉政谈话包括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和函询等。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 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 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

 行,必要时也可 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向 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约谈实施部门要 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由集团公司党委 或纪委组织进行;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由二级单位党委(纪委)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 原则,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干部的角度出发,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应予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及时给予提醒、督促和帮 助,并按以下原则认真开展:

 (一)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善于发现党员 干部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实践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 问题、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提醒、 示警和纠错,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围

 绕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惩教结合,通过针对性地组织约谈,让没有 问题的党员干部时刻把党的纪律刻在心上,守住廉洁自律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 织处理的同时,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切实吸取教训。

 坚持越往后越严,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区分时间节点、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依纪依规进行恰当处理。对能够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主动上 交违纪违规所得的,可以依纪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

 第二章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

 (一)、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三)、集团公司党委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群团组织正职或主 持工作的副职;

 (四)、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 副总会计师。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 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就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 出要求。

 (五)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七条 谈话对象 集团公司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谈话内容

 (一)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中 央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牢记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企业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树立和弘扬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民 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凡属重大事项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 须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 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五)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的要求及 努力的方向。

 (六)新任职领导干部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向组织实事 求是地讲清楚。

 第四章 预防提醒谈话 第九条 谈话对象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 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廉政风险 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机关部室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 题不属实的党员干部以及上述情况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 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行“一

 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 侵蚀能力、改善自身工作方法等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 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

 第五章 询问示警约谈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 在信访举报或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其在思想作风、工 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谈话内容 针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澄清,提醒被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并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第六章 纠错诫勉约谈

 第十三条 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作风专断,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在领导班子 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单位或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 性问题,违纪行为多发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 集团公司“十个严禁、五个不准”细化规定,违纪情节轻微,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 失察失误的;

 (六)案件调查、信访初核、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 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较低 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纠错诫勉约谈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约谈内容 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第七章 问责处分约谈

 第十五条 谈话对象在生产、管理、经营和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给予问责处理的;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谈话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正

 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 9 误,切实吸取教训。并要求约谈对象提出改正措施,限期改正, 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第八章 函 询

 第十七条 函询是指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 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对涉及的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进行询 问。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作函询审批表,提出函询建议, 报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 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时限,实 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 说明理由。函询对象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函询问 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措施了解情况。

 (四)函询对象回复的函询材料,由组织进行函询的部门留 存并抄送纪检监察室。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由集团公司党委其他领导担任谈话人。例行谈话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

 行,也可根据工 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十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也可委托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由人事部门组织和实施。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职后的 2 个月。

 第二十条 预防提醒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的相关领导根据 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询问示警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 委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由 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

 第二十二条 纠错诫勉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 委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纠错 诫勉约谈,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 领导担任谈话人。对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实施纠错诫勉约谈的,可 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提出意见后由诫勉对象所 在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室)实施。

 第二十三条 问责处分约谈由集团公司纪委提出建议,经党 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精准问题、精准对 象、精准时点进行约谈;也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进行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允许 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 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应提醒、该批评的应批评、该教育的应教 育。

 第二十五条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廉洁自 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表态。受纠错诫勉约谈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及有关人员不得向 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实施谈话(或约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 好谈话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由谈 话对象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并抄送纪检 监察室。

 第十章 谈话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谈话结束后,实施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谈 话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对谈话涉及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请 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谈话相关资料归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要及时 跟踪了解。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督促;对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到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 约谈的党员干部,应在 10 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整改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凡本人违反纪律,不能履行职责,或在其职责 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经过纠错诫勉约谈两次以上,仍无明显 效果的,应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纠错诫勉约谈或问责处分约谈的人员, 当年不得评优,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所有中层 干部,必要时可延伸至基层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需要进行廉 政谈话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司属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 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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