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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6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谈话 党内 提醒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6篇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55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6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6篇

篇一: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5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 2 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干部提升、岗位变动由局领导集体廉政

 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动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

 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

 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案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 1 月底前

 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4、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5、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4、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 5、干部提拔和轮岗时。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2、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

 六、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

 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

篇二: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立马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

 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立马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仔细地指出问题,立马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怀。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立马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立马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

 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对于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对于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仔细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立马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对于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立马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仔细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仔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员干部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二)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廉政例行谈话。指对于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立马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立马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仔细对待、如实回答,

 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规违规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 2 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篇三: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党组开展提醒谈话、约谈、

 诫勉谈话制度

  一、根据市纪委监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党组应当根据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三类谈话,分别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工作资料台帐。

 (一)提醒谈话。党组织对存在不良倾向或情节轻微、构不成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领导干部任前、节前、事前等关键节点、关键环节以及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上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将“微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状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二)约谈。党组针对党组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及重点业务工作推进不力等问题;针对党员干部轻微违反党的纪律规矩、纪律作风问题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党组成员或违反纪律制度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及时整改问题,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诫勉谈话。党组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违反《固原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等 5 个问责规定,需要给予诫勉谈

 话问责的,由党组作出诫勉谈话问责决定,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违反纪律制度的党员干部及时整改问题,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三类谈话的方式。主要采取对党员干部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多个科(室)、多名党员干部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

 四、三类谈话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综合科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谈话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党组提出谈话建议,报办党组书记或班子成员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谈话对象候谈。主谈人由党组织研究确定。

 (二)实施谈话。谈话时,主谈人向谈话对象通报有关情况;谈话对象汇报相关情况;主谈人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谈话记录,需要时由主谈人和谈话对象在记录上签字。

 (三)落实整改。对需要谈话对象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篇四: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五: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谈心谈话制度 的 实施细则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

 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 2 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 3 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

 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 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教育,问责警示。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

 (四)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

 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5)其他需要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

 2.书面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 (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 (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

 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

 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

 3.“谈话+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 (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

 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 (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篇六: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9 9 篇

 吕晋鹏

 黄良翰

 龚永宁

 1 2021 年 年 7 7 月 月 8 18 日

 谈心谈话记录一(吕晋鹏) 单位:葫芦岛市市委组织部 时间 7 月 18 日 地点 会议室 157 谈话人 吕晋鹏 职务 局长 谈话对象 史志勇 职务 售后服务部部长 谈话记录要点 吕晋鹏:按照支部的安排,党员之间要开展一对一地谈心活动,今天我们在一起谈一谈对开展保先教育的认识,互相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史志勇:我感到开展这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委组织部党员的思想觉悟。

 吕晋鹏:你说得对,我们局的所有党员都参加了这次活动,每名党员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市委组织部党支部先后开展了主题实践活动,与党员群众谈心,征求群众和客户的意见,对市委组织部党组织建设和气象事业发展促进很大。

 史志勇:现在看来,这种活动太有必要了。

 吕晋鹏:我们虽在一起工作,但谈心活动却不太多,今后应经常开展。我俩一起工作,您对我吕晋鹏的缺点看得很清,想请您帮我提些意见。

 史志勇:我感觉党员的先进性在您身上表现的还不错,工作标准很高,责任心很强,也有奉献精神。但感到您的学习抓的不紧,自觉性不高,平时自学也比较少。另外您作为局长,又主管业务,和局里特别是业务科的青年们谈心较少,思想教育工作做得不够。您也对我提出批评意见吧。

 吕晋鹏:我认为您在我们局的表现是优秀的,工作肯干,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很强,心直口快,和大家相处的很和谐。要说缺点嘛,我觉得,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平时说话要注意场合和方式。

 史志勇:好,我一定注意。

 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 注:1.此表由吕晋鹏填写,市委组织部统一存档;2.内容以对话形式记录,可加附页。

 谈心谈话记录二(黄良翰) 单位: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 月日 2 地点 副厅长办公室 谈话人 黄良翰 职务 销售科科长 谈话对象 段学林 职务 韩嘉实 谈话记录要点 黄良翰:根据党支部的安排,我们两个谈谈心,交流一下对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怎么样,您先谈一谈? 段学林:这次活动对我来讲是非常难得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这给我的党内生活开了个好头。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参加学习教育,也真的感到提高很快,收获很大。这样系统地学习 科学发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系,科学发展和党的理论知识,过去还从来没有过。

 黄良翰:从您的谈话中,能真切地感受到,你的学习态度很认真、提高很明显,收获也很大。我黄良翰虽是一位有几年党龄的党员,但和你相比明显地有差距。我们的工作很忙,所以,有时参加了也紧持不到底。

 段学林:以往总感到自己表现还是挺优秀的,通过党性分析,查摆问题,才真正找到了不足,看清了段学林努力的方向。比如说,做学习型、知识型党员啦,增强创新意识、进取精神啦,高标准、严要求啦,立足岗位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啦,熊哲茂等等。差距还大的很哩,真是不学不知道,不学不得了。

 黄良翰:这次教育虽然也学完了必学内容,但还是不深不透。再一方面,我局的同志,我平时与他们谈心较少,对他们在生活上关心不够。另外,我黄良翰还得按你上面说的那几个方面去努力,咱做党员的要让人家看到处处比别人先进才行。

 段学林:您平时工作很出色,一直是我学习的榜样。您是老党员,以后对我多帮助啊。

 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吕晋鹏史志勇黄良翰段学林龚永宁曾乐安段学林龚永宁黄良翰黄良翰龚永宁 注:1.此表由黄良翰填写,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存档;2.内容以对话

 形式记录,可加附页。

 谈心谈话记录三(龚永宁) 单位:呼伦贝尔市工商局 时间 月日 3 地点 会议室 159 谈话人 龚永宁 职务 销售科业务员 谈话对象 曾乐安 职务 熊哲茂 谈话记录要点 龚永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局开展学习发展观活动计划安排,今天,我们俩谈谈心,交流一下对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曾乐安:我先谈谈自己的感受。我入党时间较长,这次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曾乐安来说都是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过去,真还没有这样较长时间的系统的进行理论和党的知识的学习。

 龚永宁:学习、教育的确是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我也有这方面的感受。再从别的方面来看,原来总以为自己的能力、敬业精神和工作质量都还可以,龚永宁可越检查、越比较,就越感到差距很大,不足很多。

 曾乐安:尤其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通过系统学习,加深了理解,感觉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征求党外同志的意见,坐下来对自己的党性进行反思,剖析,找到了自身曾乐安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懂得了用科学发展武装自己。

 龚永宁:从思想境界到工作标准、学习态度、创新精神、遵章守纪、关爱同志等许多方面,并没有真正起到表率作用,科学发展并没有真正在自己龚永宁身上得到很好的体现。通过学习、教育,我们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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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心谈话记录四(吕晋鹏) 单位:葫芦岛市市委组织部

 时间 7 月 18 日 地点 会议室 157 谈话人 吕晋鹏 职务 局长 谈话对象 史志勇 职务 售后服务部部长 谈话记录要点 吕晋鹏:你本人对严格管理和关爱职工这两个问题的认识是什么? 史志勇:我认为工班的管理还应该是严格管理为好,不管是施工作业管理,还是平常的学习生活上的管理,吕晋鹏都应该是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在施工作业上严格管理就不会出现影响安全的事情出现。

 吕晋鹏:开拓进取精神不足,缺乏迎难而上开创新局面的干劲和勇气,工作标准上有时不够严格。吕晋鹏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能应付过得去、差不多。

 史志勇:今后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吕晋鹏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

 吕晋鹏:在生活上对大家严格管理,应该融入更多的关爱,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严格管理和关心职工的这两者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会促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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