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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心中亮起一盏明灯学习《人民教育有感》体会承德县第三中学 李凤荣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2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2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亮起一盏明灯 学习《人民教育有感》体会 承德县第三中学

  李凤荣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 1 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 26 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

 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7 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9 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 1998 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

 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2022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三篇 (一)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法治保障。中职学校要积极承担法定职责和使命,充分发挥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应有作用,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学生职业发展、人生出彩打好基础。

 一、坚定办好中职教育的信心,勇担职责使命 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大大增强了我们办好职业教育的使命感和自信心。我们要进一步认清中职教育在现代职教体系中所处的基础地位,顺应时代需求和学生成长需要,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将办学目标从单纯以就业为导向转变为“高质量就业”与“高水平升学”并重,多元开拓中职学生升学渠道,打造“3+4”本科、“3+2”专科、高职单招、职校高考实验班,为学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通过对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和中职教育层次定位的准确理解,把握学校发展的“时”与“势”,适时调整办学目标和服务面向,实现学校转型发展。

 二、提升基础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质量评价、经费保障等作了规定,这对提升中职学校基础办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未来三年,我们将以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为总抓手,一方面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扩大在校生规模,补充师资力量缺口,扩建学生公寓,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四大工程”:一是专业转型升级工程,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建成机电技术应用和电子商务两个省级特色专业,以“信息技术+”升级数控技术应用省级品牌专业,新增智能制造专业,利用毗邻长城魏牌、现代威亚等骨干汽车企业的便利条件,新增新能源汽车专业。二是匠心匠才育人工程,以培养学生政治认同为统领,以“雷锋学校”为内核,以雷锋精神熔铸匠心匠才,持续打造“区校一体、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岗课赛证融合”的特色育人品牌。三是名师团队培育工程,以培育名师和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师团队为发力点,以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和技能大赛为引领,锻造一支“亦师亦匠”的骨干教师队伍。四是教学质量提升工程,以教法改革创新为突破口,以教材建设为载体,制定基于能力标准的学生学习成果认定办法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双评价体系”,同时利用好教学诊断与改进省级试点成果。力争经过三年建设,

 使人才培养质量、教师队伍素质和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跻身山东省“可举办初中后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优质中职学校”行列,同时入选 1000 所“国家优质中职学校”。

 三、强化政治保障,完善治理体系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公办职业学校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这是我们办学治校的根本政治保障。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实施“工校先锋,匠心育才”党建品牌,通过“党建+”项目、“党建带团建、主题党日带主题团日”,发动党员认领重点任务,在高水平学校建设中打头阵、当先锋,实现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一体推进、深度融合。以党委为中心整合校内外管理资源,发挥职代会、家委会、学代会职能,修订以学校章程,完善学校治理规章制度,构建民主、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所当乘者势也,不可失者时也”。我们要把职业教育法提供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

 4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于 5 月 1 日起施行。消息传来,我校在第一时间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集体学习研讨,广大教干教职工也都在学习热议新版《职业教育法》。

 作为一名在中等职业教育领域一线耕耘近 40 年的老兵,我经历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起伏波折,也见证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巨大变化与成就。新职业教育法,时隔 26 年来首次修订,可谓干货满满,振奋人心。我认为,每一名职教人都要结合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大政方针、教育政策,立足职教办学实际,进行深学细研,为今后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打下良好基础。

 通过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专场宣讲以及各种渠道的专家解读,我们可知新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乃至一些条款修订过程中的各方博弈及影响。基于多年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切身经历,我个人认为新版《职业教育法》的最大亮点是:要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让职业教育有学头、有奔头。

 我们能够注意到,新版《职业教育法》出台以来,短短几天时间,就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但是《职业教育法》之所以在大网络平台上引发种种声音此起彼伏,并不是大家

 对职业教育给予热捧和足够重视,而是因为“普职分流”在新版《职业教育法》中被修改成“协调发展”,引起许多人的误读。

 “普职分流”是 1996 年新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首先提出,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2014 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应届初中毕业生普职五五分流。2021 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职普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今年 2 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中考普职分流,维持普职五五分流”。新版《职业教育法》表述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26 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职业教育也经历了发展的起伏迎来新的黄金时期。我们要看到,普职分流政策在其形成与存在过程中,有其特定历史阶段和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高质量的期盼,出现了不适应甚至制约性。同时更要认识到,新版《职业教育法》“普职协调发展”是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新变化、新要求,对不同类型教育公平、均衡、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新论断、新表述。

 无论是“普职分流”还是“普职协调”,归根结底都要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学而优则仕”、“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观念在我国流传了千年,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这是普职分流备受争议的根源,也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是,对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还不够满意,觉着到职业院校学不到真本事,就业质量不高,上了也没前途。

 职业教育要真正实现有学头、有奔头,乃至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不是短时间内能实现的,更是任重而道远。但新版《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上做出了明确,职业教育不仅要发展,更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毫无疑问,“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与国家战略层面。国家出台的“双减”政策,与新版《职业教育法》的“普职协调”,将在很大程度上引领广大家长转变观念,逐渐认识到“教育并无好坏之分,只有适不适合的差异”,进而更加理性地在普职之间做出选择。

 随着新版《职业教育法》的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既要看到挑战,更要看到机遇。我们要清醒认识到,普职分流取消后竞争将趋于更加激烈,既有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争夺,也有中职学校之间的“优胜劣汰”。毫无疑问,受固有观念影响在短期内普通高中更有优势,但一批高水平中等职

 业学校也必将脱颖而出,凭借技能大赛、本科录取、职考升学、优质就业、自主创业、社会培训等方面的强大竞争力,成为上级肯定、社会认可、家长满意、学生喜爱的中等职业教育品牌学校,在普职协调发展中担当重任。

 作为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首批山东省示范性中职学校、首批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立项建设学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文明校园,日照市农业学校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版《职业教育法》,锚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学校“一二三四”发展思路和“一体两翼”战略,抓牢抓实山东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奋力由“大有可为”向“大有作为”迈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三)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莒县教体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组织相关科室及职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学习领会新法精神,并贯穿于下一步的实际工作当中。

 一、充分认识体会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通过学习,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职业教育必定要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教育功能,是国家真正实现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我们将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莒县职业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莒县县域经济发展、为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全力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工作 我们将新职教法的学习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

 事日程,作为莒县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安排,持续深入开展学习与宣传活动。

 我们将新职教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相结合,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相结合,深刻领悟新法精神,准确把握新法内容,全面学习了解新法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举措,切实领会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而不是层次教育的新定位,领会就业导向、多元办学、产教融合等新制度、新举措及其重大意义。

 我们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全县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领会新职教法的重要内容,并从中寻找破解我县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金钥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我县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我县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扎实做好职业教育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 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党对职业教育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着力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同时未雨绸缪,加强指导筹建中的两所民办职业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

 格局。

 我们将认真研究,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调整、优化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积极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根据教学实际来增加职业教育的相关教学内容,组织职业学校通过“请进来”“送上门”等多种方式,对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方面的教育提供支持。

 我们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的优势和其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育标准、人才需求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县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兴专业,继续完善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等标准和招生、管理、评价制度,完善教育教学模式,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徒制培养的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依法面向市场、结合产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学习制度、选聘专业课教师,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继续推动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支持学校开展

 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我们将继续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符合我县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课教师。继续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举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技能大赛等活动,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综上,我们将按照职业教育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和新制度,结合我县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向县委县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申请制定或推动制定相关职业教育的配套落实政策、实施细则等,加快完善我县职业教育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并持续抓好政策的敦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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