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8篇
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8篇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律师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12篇 律师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篇1 2020年12月13日,遵义市召开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 12 篇律师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篇 1
2020 年 12 月 13 日,遵义市召开律师行业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总结会。遵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汪立出席并讲话,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利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遵义各县区(市)司法局局长、分管局长、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人参加会议。总结会由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令狐兴中主持。
自今年 6 月以来,遵义市律师行业开展了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经过动员部署、集中学习、自查自纠、督导检查、整改提高五个阶段,全市 120 家律师事务所和 1***名执业律师全部参加了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此次活动取得了组织保障有力、学习效果明显、查摆问题深入、教育和惩戒结合、机制日益完善等阶段性成效。深入学习、树立典型、整顿问题、提升能力是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的突出特点。
会上王利民宣读了《关于对汇川区司法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的决定》,经遵义市律师行业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汇川区、播州区、红花岗区、桐梓县、仁怀市、余庆县司法局获得先进集体;贵州名城(播州)、名城(桐梓)、宇辉、子尹、慕远、信重、山一(正安)、文乡、多年、仁致律师事务所获得先进律师事务所;张虎等***名人获得先进律师;冯小琴等***人获得先进工作者。
会议通报了《遵义市律师行业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总结》,通过集中学习教育整顿,发现 16 家律师事务所***名专职律师存在相关问题。遵义市司法局、市律
师协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人,还有 5 人正在整改中。同时,全市共收到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共 28 件,遵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全部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其中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形案件并向投诉人予以回复的 11 件;给予了行业纪律处分的 6 件;拟给予行业纪律处分的 4 件;正在调查处理的 7 件;给予了行政处罚的 5 件。
汪立指出,遵义全市律师行业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圆满完成各阶段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活动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管理是律师工作永恒的主题。这项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永远在路上。我们要正视问题,补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进一步推动遵义市律师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通过本次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发现,制约遵义市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些问题还仍然存在。
汪立要求,广大律师要提高站位,开拓进取,谱写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以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为抓手,强化党对律师行业的绝对领导,坚定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落脚点,强化“四个意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律师工作全过程;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遵义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以开展学习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汪立希望,律师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广大律师要切实增强使命意识,锐意进取,努力拼搏,共同努力推动遵义市律师事业新发展,为法治遵义建设、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律师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篇 2
为了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沌洁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在社会公众的整体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及司法部十分重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今年尤其强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之自查自纠的重要性。
一.在任何时刻都确保与法官、检察官等的正常工作接触,没有违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各种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
(1)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任何的不正当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等,从未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等介绍案件。
(2)自执业以来,从来没有为法官、检察官等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及出资邀请进行娱乐活动。
(3)执业至今,没有向法官、检察官等请客送礼、行贿,也从未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对执业中遇到或了解的相关送礼、行贿事件,总是以一个律师应有的尊严而对其深恶痛绝。
(4)本人没有自己或让当事人为法官、检察官等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
(5)从未假借法官、检察官等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与检察官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也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
二.守法遵纪,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坚守宪法和法律至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
(1)认真学习三个至上,充分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的统一。虽然目前离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一直在认真不断的努力,争取在有生之年可以达到入党的最基本的标准。因此在各方面都严格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原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2)信守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信仰社会主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水平,同时为营造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努力尽自己一个公民及律师的应尽义务。
(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信用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不向承诺包打官司,也不调词架讼。在具体执业中,按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风险,尽量促成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相关和解协议,按规定或对困难当事人适当减免律师服务收费。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没有受到一位的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投诉,也没有与当事人发生过争吵或争执,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协的任何处罚或批评。
律师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篇 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江干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于 3 月 24 日即时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会议由律所主任潘克本律师主持。
会上,潘克本律师首先全面贯彻了江干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会议精神,要求全所律师高度重视,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严格贯彻、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完成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并着重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切实提升规范执业的行动力
在所内及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编制工作计划,做好分解动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落实到位。同时,明确以律所党支部为主阵地,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并以被投诉查处的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加强案例剖析和警示反省,引导律师养成规范执业的职业素养。
二、加强自查自纠,切实提升自我核查的整改力
要求各律师要深入自查,不能捂盖存在的问题,需如实上报。对自我查摆、自我整改的要求不能低于本次活动对司法队伍的要求,同时要配合区纪委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的联合排查力度。并指出要在律所全面开展“重点谈”“普遍谈”“全体谈”等工作,深刻查摆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通过定期召开合伙人专项会议,形成专项治理清单,上报区司法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切实提升整治效果的持续力
在活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教育整顿的总结分析、汇报交流、台账整理、优秀评比等工作,确保整个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通过及时总结经验,作为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加强执业纪律教育常抓不懈的工作法宝。
期间,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郑柳馨律师、副主任吴剑敏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童巨海律师等高级合伙人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作了表态发言;六善律师学院名誉院长张兆平律师就本所律师如何领会并落实好相关工作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集中学习,让全所律师不仅对自身执业风险的把握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更认识到律师队伍与政法队伍一样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保持高度纯洁同样重要。全所律师一致认同在未来执业过程中要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诚信执业意识、底线意识,练就过硬本领,积极履行好工作使命和社会责任。
律师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及自查报告篇 4
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根据遵义市司法局、主管部门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以及遵义市律师协会关于《遵义市律师行业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开展了以“四个教育”、“五个阶段”、“六个规范”为重点的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四个教育是指政治思想、诚信执业、律所管理、行业监管和服务四个方面的教育,也是本次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的重点。我作为本所的一员,积极参加了各
个阶段的活动。除参与集中学习而外,立足于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认真系统学习了上级规定的有关文件,并联系实际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通过认真学习文件,严格自查自纠,使自己在思想认识、业务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执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增强了政治思想的认识
在我所组织开展以曾探律师、姚云广律师等优秀党员为引领的党建户外拓展活动中,让我充分的认识到我党先进性之所在,同时认识到党建促进所建的重要作用。彻底改变了我之前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党建与所建无关等重业务轻政治思想教育的错误理念。通过律所开展党建户外拓展活动的学习,促使本人认识到国家专项活动、公益活动的重要性及真正价值所在,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与时俱进、砥砺前行。
二、增强了依法执业的观念
在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工作是通过担任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律顾问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具体的、特定的当事人的具体的法律事务,但我们工作的效果将对社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就是,绝大多数律师严格依法办案,通过自己的工作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传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法制意识;消极的影响就是极少数律师出于不良动机,通过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为其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让公民对法制产生不信任感。所以,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立场,始终坚持依法执业,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为己任。
三、增强了诚信执业的观念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这次律师教育整顿“四项教育”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执业方面的教育。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过去在律师队伍中存在着一些不讲诚信的做法,比如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甚至只收费不办事,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等等。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所以司法部明确指出,要通过完善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诚信执业。但一个律所的诚信形象需要全体律师共同打造。我们在和当事人打交道过程中,应自觉坚持诚信,哪怕是短短几分钟的义务法律咨询,都应当以一个诚实守信的形象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只有坚持诚信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的欢迎,只有每个律师都讲诚信,律师事务所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四、充分认识到律所管理与行业监管和服务的重要性
通过律所多次组织的集中教育整顿学习活动,本人充分认识到律所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松懈、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其重要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律所方面的原因,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至今,律所管理重业务轻政治思想教育以及律所快速膨胀式的畸形发展带来的后遗症,因为执业律师流动性太大,从而导致律所管理出现力不从心、不好管且懒得管,从而导致律所仅仅成为律师挂所盖章开函的平台,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以及向心力来凝聚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普遍律所没有重视党建促所建所产生的恶果;另一方面是律师个人的原因,即律师个人认为自己仅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向往绝对自由散漫的职业生涯,动则转所走人的心态,不服管不受管,政治思想涣散,集体荣
誉感缺失等等。以上两个方面都是律所管理与行业监管和服务出现的客观情况和突出问题之所在。事实上多数律所及律师在律所管理与行业监管和服务之间都没有认真的去研究和实践,从而导致在律所管理与行业监管和服务之间矛盾重重,然而本质上律所管理与行业监管是为律所及律师执业起到了保驾护航重要作用,时刻提醒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认清律师使命,坚守执业底线,做一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律师。
五、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认真自查,本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但存在一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比如:认为自己仅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公职律师以...
篇二: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点击:28【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耗时多少等情况,采取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委托服务难易判定规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后公布施行。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和规定收费标准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需要或能够提前计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将估算的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时间,提前告知委托人,并提供承办律师工作记录清单,由委托人核对、确认,经双方签字认可。
计时收费的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法律文书、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出差异地办案的,其在途时间应当减半计算。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符合协商收费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一)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难度和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的要求和承受能力;
(三)承办服务项目的数量、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承办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七)同一地区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八)法律服务预期的合理结果和最终效果。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对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数额、支付和结算方法、支付期限,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收费中,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主动提出的除外。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当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给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收费单位。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十七条 对采取协商收费方式的,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拟定收费约定条款,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并在委托服务合同中载明。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因案情变化需要变更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数额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通过变更或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在符合支付前告知委托人和具备经双方签字同意的委托书的前提下,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一)代为支付的符合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规定的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收费;
(二)按照合理、节俭原则发生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风险代理法律事务收费,必须符合等有关规定。如果办理的风险代理法律事务有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事前告知委托人,并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确认风险代理收费事项。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费,必须及时按规定提供费用清单和合法有效的凭证、票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服务部分的费用,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律师事务所未完成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的,应当按约定停止收取或支付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内容具体包括: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3、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规定的现行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标准和委托服务难易判定规则;4、全国统一的价格投诉电话号码(12358)和省、市律师协会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以上规定收费的,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单独或共同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省内与之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 . txt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2010 年 05 月 17 日 16 时 34 分
449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司法行政
“律师”
“诉讼代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京发改[2010]651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
的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 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自 2010 年 5月 30 日起试行,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2、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1: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
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 每件收费 2000—10000 元。
2、 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费 2000—10000 元。
3、 一审阶段, 每件收费 4000—30000 元。
4、 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
二审、 死刑复核、 再审、 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 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
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 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 3000—10000 元。
2、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10%(最低收费 3000 元);
1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6%;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4%;
1000 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 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 30%。
(三)
再审、 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
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 3000——10000 元。
下浮不限。
(三)
涉及财产关系的, 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 计时收费标准:
100 元—3000 元/有效工作小时。
下浮不限。
五、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 5 倍收费,协商不成的, 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
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 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
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的民事案件, 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以及风险代理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附件 2: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律师服
务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 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 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 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 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 体现社会公平, 便民利民, 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 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时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 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 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 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 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 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 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六条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
婚姻、 继承案件。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提供的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
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
诉讼费、 仲裁费、 鉴定费、 检验费、 评估费、 公证费、 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
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 收费数额或比例、 收费阶段、 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 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 收费范围、 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 比例。
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 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 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经协商一致, 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 仲裁费、 鉴定费、 检验费、 评估费、 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 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 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预收办案差旅费, 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 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 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 免收律师服务费的, 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 免收的原因、 方式、 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
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 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 由市、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 重复收费、 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 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 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 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 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 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对律师事务所、 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
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 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 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 财务票据、 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函件、 电话、 来访等形式, 向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 投诉。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5 月 30 日起试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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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河东区物价局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涉企收费第二阶段专项检查活动,就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及分析报告如下:
一、河东区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目录管理情况
根据当前政府管理体制规定,行政事业性和绝大部分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和省、市三级,县级价格管理部门无立项和制定标准的权限。河东区物价局目前仅有城区自来水价格、物业服务公司收费、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及短期培训收费等几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权限。特别是河东区又属于主城区,其价格管理权限与县级物价部门相比更少,多数价格是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制度了《山东省定价目
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临沂市物价局有《临沂市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县级物价局无权出台自己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目录。
二、加强涉企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成效简述
河东区物价局始终坚持将规范收费、清费治乱作为服务经济建设、扶持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取消或停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免优惠等收费政策。通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强化涉企收费公示,严查涉企乱收费举报等等工作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行为。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从当前正在开展的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看,各收费执收单位能够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面上的收费行为大都符合标准要求。
三、河东区涉企收费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检查情况看,我区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大都能够按照上级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中介结构、行业协会收费较高、较乱,企业对此意见较大。
经过调查了解,究其原因主要是:1、部分行业协会虽然陆续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但仍然保留着与行政主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职能、业务等仍然依附于主管部门,形成依靠行政权力承揽业务和垄断中介服务的格局。2、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现象。有企业反映到部分前置许可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主管部门要求在一个或几个中介机构中办理业务。3、行业协会的阻挠。如有行业协会强令中介机构入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加入协会。而协会又制定了具体业务的最低收费标准,不允许中介机构异地办理业务等规定。如有协会制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比往年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限制中介机构执业范围,不得跨县、跨市办理业务。4、部分收费标准规定出台不及时。规定了文件期限,但文
件到期后,新的收费标准又没出来,导致检查工作中陷入被动。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1、加强对行业协会监管。要求行业协会不得出台涉及最低收费标准、涉及执业范围的规定。2、积极引进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执业。允许中介服务机构跨县、跨市执业,形成合理竞争的良性局面。便于提升服务水平、便于企业自主选择。行业主管部门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3、严格执行上级出台的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兼职的规定。促使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彻底脱钩。4、文件出台要及时。文件期限到期后,及时出台新规定,使新旧文件能够很好衔接。同时降低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对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项目,不再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使中介机构自由竞争,通过竞争使收费降下来。5、加强行业协会收费监管。明确行业协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查行业协会乱收费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取消或停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免优惠等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缴费联系制度,选择代表性企业作为缴费联系点,定期向物价和财政部门报送缴费情况,确保有关部门全面、及时了解企业收费负担情况和收费部门执收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涉企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2】
针对分局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依据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收缴自查和整改,现将清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分局目前涉企收费项目为: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般罚没收入等三项。排污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财综 38 号四部委令第 31 号及《陕西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陕环计发 128 号)批准的收费项目。分局没有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现象。
2016 年共征收排污费 XXX 万元,征收户数 XX 户;罚没收入为 XX 万元,并已全部上缴财政,征收资料、台帐、票据齐全,自查结果为良好。
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加强排污费征收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分局定期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持岗位相对稳定,非环境监察部门或人员不得从事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结合审计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培训,提高排污费征收人员业务能力。
(二)建章立制,规范排污收费工作
1.分局制订并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下大力抓好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排污收费计算与缴纳五个环节。能够做到对每一个征收对象做详细调查,做好笔录。对每一笔费用认真核对,对征收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报,认真研究,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做到人性化管理,
合理化征收。每征收一笔费用,都经过集体研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加大透明度,严格标准,杜绝核定随意减少和缺项目核征排污费的情况。
2.认真执行监理处关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将每家排污企业的资料录入,认真落实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三级审批制度。征收人员、大队长、主管领导各负其责,按照权限进行核定、审批。并且使用软件及时对账,坚持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送达统一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切实做到排污核定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3.安排专人开据发票,填写规范、清晰,按照开票要求
载明缴费种类、时段、单价和缴费额等各项内容。
(三)严格按标准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
1.分局环境监测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主要项目有废
气监测、废水监测、噪声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监测及环境护项目验收监测等。
2. 分局环境监测站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制作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核算表,在接受用户委托后,根据委托事项按照陕环计发?1996?128 号文件收费标准与用户核定监测费用,由复核人员复核,再由审核人员审核后经用户确认并认可。
3.分局按照规定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并建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收费人员是经过物价部门的培训,并申领了《收费员证》做到持证收费。
4.执罚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罚没登记证》;收费(罚没)资金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行了专户储存或上缴国库无隐瞒收入、虚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了行政事业收费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没有私设收入过渡户、截留、挪用、坐支收费资金等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分局环境监测站目前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十几年前制定,其中的收费额度也是依据当时的监测成本计算。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的监测成本较当时已有大幅的提高,使得监测站在监测过程中出现“做的越多,赔的越多”的情况。举例说硫酸,2005 时 10L装 12 元左右,2009 年时已涨到 70 多元。同时还因为该试剂属于易制毒危险化学试剂,需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这也增加了该产品的成本。因此,我分局觉得应对该标准进行及时的调整,已适应目前的情况。
四、下一步打算
通过认真清理自查,分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和监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收缴,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将我分局的涉企收费工作更加完善和进一步提升。
篇五: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1 -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第一篇: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通过学习和自查,每位律师对自身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具体汇报如下:第一篇: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通过学习和自查,每位律师对自身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具体汇报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找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我所以每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依托,同时将党支部的发展与所内管理相结合,要求全所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此次活动中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把学习到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精髓,运用到推动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每位律师都能认真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笔记。一、政治思想方面。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找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我所以每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依托,同时将党支部的发展与所内管理相结合,要求全所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此次活动中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把学习到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精髓,运用到推动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每位律师都能认真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笔记。
二、执业行为方面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它同时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我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统一收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及湖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全体律师不准以压低收费为手段争夺客户,更不得以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去取悦客户,揽取案源。收费标准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统一收案。我所严禁律师私自收案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它同时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我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统一收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及湖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全体律师不准以压低收费为手段争夺客户,更不得以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去取悦客户,揽取案源。收费标准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统一收案。我所严禁律师私自收案,严禁律师跨所执业,还通过与同行交流,与客户沟通等形式来监督律师的办案情况。对于私自收案,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报酬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立即严禁律师跨所执业,还通过与同行交流,与客户沟通等形式来监督律师的办案情况。对于私自收案,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报酬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立即
- 2 -开除。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律师本人形象,还败坏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中的形象,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尊严。由于所内规章制度严格,加上全体律师都能廉洁自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位律师有不正当牟利行为。案卷归档。我所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本所档案管理人员收卷后,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归档案卷编制《归档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同时,为了发挥律师业务档案的作用,我所还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设置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取阅案卷的律师需办理借阅手续。开除。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律师本人形象,还败坏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中的形象,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尊严。由于所内规章制度严格,加上全体律师都能廉洁自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位律师有不正当牟利行为。案卷归档。我所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本所档案管理人员收卷后,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归档案卷编制《归档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同时,为了发挥律师业务档案的作用,我所还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设置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取阅案卷的律师需办理借阅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为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力量。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是在《律师法》颁布以后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的六项制度之一。我所的年度考核制度中从政治学习和执业能力两方面对律师进行考察,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采用律师自评和主任测评成绩相结合的办法来评定律师的学习完成程度和办案质量。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对于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我所建立了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集思广益,降低办案风险,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除了承办律师在接手重大案件要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召集执业律师进行讨论外,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也要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积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的管理,精湛的专业素质,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为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力量。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是在《律师法》颁布以后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的六项制度之一。我所的年度考核制度中从政治学习和执业能力两方面对律师进行考察,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采用律师自评和主任测评成绩相结合的办法来评定律师的学习完成程度和办案质量。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对于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我所建立了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集思广益,降低办案风险,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除了承办律师在接手重大案件要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召集执业律师进行讨论外,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也要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积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的管理,精湛的专业素质,
- 3 -是长久生存的根本。无论是律师的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做的都很规范。我所将延续良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为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除了承办律师在接手重大案件要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召集执业律师进行讨论外,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也要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积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的管理,精湛的专业素质,是长久生存的根本。虽然我所规模比较小,但无论是律师的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做的都很规范。我所将延续良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为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是长久生存的根本。无论是律师的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做的都很规范。我所将延续良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为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除了承办律师在接手重大案件要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召集执业律师进行讨论外,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也要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积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的管理,精湛的专业素质,是长久生存的根本。虽然我所规模比较小,但无论是律师的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做的都很规范。我所将延续良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为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为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律师的整顿工作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及各所的具体安排部署下正如火如荼的开展。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本人的思想觉悟以及对这次的整顿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就本人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第二篇:律师事务所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为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律师的整顿工作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及各所的具体安排部署下正如火如荼的开展。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本人的思想觉悟以及对这次的整顿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就本人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自 自 2017 年执业以来,本人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能够尊重同行,从未有诋毁其他同行的行为,一直坚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本人从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执业,更没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情况。接受委托后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地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年执业以来,本人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能够尊重同行,从未有诋毁其他同行的行为,一直坚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本人从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执业,更没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情况。接受委托后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地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
- 4 -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地合法利益;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没有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能够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从未有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也未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从未向委托人做不诚实宣传及不负责任的承诺。自执业以来依法取证,不存在伪造证据、怂恿委托人委托证据、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也未有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地合法利益;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没有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能够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从未有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也未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从未向委托人做不诚实宣传及不负责任的承诺。自执业以来依法取证,不存在伪造证据、怂恿委托人委托证据、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也未有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本人自执业以来,在办理案件时能够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无出现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而进行威胁、恐吓当事人的行为;更无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出资要求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的行为。本人自执业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厅里、所里组织的学习、公益活动。努力作到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珍视和维护法律工作者执业声誉,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执业以来从未受到当事人投诉或接受调查的行为,也无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经查实应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为,更未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经查实应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为。通过以上的自查自纠,本人加深了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今后应当在日常执业中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做到自查自纠,在遵本人自执业以来,在办理案件时能够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无出现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而进行威胁、恐吓当事人的行为;更无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出资要求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的行为。本人自执业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厅里、所里组织的学习、公益活动。努力作到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珍视和维护法律工作者执业声誉,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执业以来从未受到当事人投诉或接受调查的行为,也无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经查实应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为,更未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经查实应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为。通过以上的自查自纠,本人加深了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今后应当在日常执业中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做到自查自纠,在遵
- 5 -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基础上,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努力做到更好的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第三篇:律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基础上,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努力做到更好的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第三篇:律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 2017 年 年 1 月以来,我所在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贯彻执行邓小平理论和月以来,我所在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贯彻执行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大三中、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
篇六: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 号颁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1201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 号)
精神,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 依据《价格法》 和《律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 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 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 加强内部管理, 降低服务成本, 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 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 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婚姻、 继承案件;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收费方式、 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收费数额、 付款和结算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 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 仲裁费、 鉴定费、 公证费和查档费,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 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经协商一致, 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 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 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 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 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 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 重复收费、 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 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 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实施行政处罚:
(一)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
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 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 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 财务票据、 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函件、 电话、来访等形式, 向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 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 擅自制定、 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 号)
和《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 号)
同时废止。
--------------------------------------------------------------------------------------------------------------------- 相关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问:
《办法》 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它的背景是什么?
答:
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出台《办法》, 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 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规范律师收费行为, 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1997 年 3 月, 原国家计委、 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律师收费行为。
此后, 由于各地律师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中央一直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2000年 4 月, 原国家计委、 司法部下发《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 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多数省(区、 市)
按照这一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临时标准, 对于规范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 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但是, 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 《暂行办法》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 2005 年 3 月以来,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 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司法部、 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 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几经修改, 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问:
《办法》 对律师收费制度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
《办法》 从我国国情出发, 根据律师服务的特点, 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 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 加强内部管理, 降低服务成本, 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对经济确有困难、 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 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这些规定, 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坚持服务为民,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 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第二, 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
一是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
针对近些年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办法》 规定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 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严格禁止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 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 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办法》 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签订合同、 收费、 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 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
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是本次《办法》 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 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 可以通过书信、 电话、 来访等形式, 向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
为了更好的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 司法部还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了专门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 将另行颁布。
第四, 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办法》 规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
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
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七: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按“标的”比例收费的合理性分析1韩晓蕾律师如同其委托人的刀锋战士,在法律的战场为其委托人的利益驰骋。这位战士的光辉形象不仅仅在于忠实于委托人,更在于其从委托人口袋中收取费用是否合理。我国律师是如何收取费用的呢?律师收费方式按照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国家规定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如风险代理收费。2何谓合理收费呢?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合理标准主要考虑两个方面:3一是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指定的规定合理收费。二是列举了律师4。这里列举的合理因素与美国ABA-AMRPCRule收费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1.5(AmericanBarAssociationAnnotatedModelRulesofProfessional5有极高的相似度。相比之下我国除了规定条文的顺序、增加关于Conduct1.5)1谢方流芳教授对于此片文章提供的宝贵意见。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固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以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2006年4月13日)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感《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3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4月13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其中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指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第九十二条规定: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八)合理成本。5ABA-AMRPCRule1.5:"Thefactorstob econsideredindeterminingthereasonab lenessofafeeincludethefollowing:(1)thetimeandlab orrequired,thenoveltyanddifficultyofthequestionsinvolved,andtheskillrequisitetop erformthelegalservicep rop erly;(2)thelikelihood,ifap p arenttotheclient,thattheaccep tanceofthep articularemp loymentwillp recludeotheremp loymentb ythelawyer;(3)thefeecustomarilychargedinthelocalityforsimilarlegalservices;(4)theamountinvolvedandtheresultsob tained;(5)thetimelimitationsimp osedb ytheclientorb ythecircumstances;(6)thenatureandlengthofthep rofessionalrelationship withtheclient;(7)theexp erience,rep utation,andab ilityofthelawyerorlawyersp erformingtheservices;and(8)whetherthefeeisfixedorcontingent."“合理收费”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和行业规定与删除“按照业绩收费”等三点区别外,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区别:美国ABA-AMRPCRule1.5(4)规定为:所涉及的金额(theamountinvolved)和已经取得的结果(theresultsobtained)而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则为“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我认为这一变动与我国规定律师按照标的比例收费有关。一:按照“标的”比例收费的含义“标的”也可以称作“争议金额”或“争议财产的金额”等。在中国按照“标的”比例收费是指律师着手处理案件之前律师根据委托人争议标的的价格估算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这种收费方式通常用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涉及财产的民事6,在涉及财产的非诉讼案件中也有应用。事前根据预期的或者行政诉讼案件中7合理结果估计的涉及金额是“标的”收费方法的一个特点。从我国历史的角度看,这种参考诉讼标的价格的律师收费方式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所体现。根据《天津律师公会章程》(1946年3月27日)第七章第二十九条乙,总收酬金第一项规定“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在四百万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一、二两审每案不得逾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百分之二。第三审不得逾8百分之一。从与世界其他国家横向比较看,律师按照“标的”比例收费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和德国。日本律师收费虽名目繁多但根据日本《报酬规程》,原则上把当事人得到的经济利益(争议金额)作为标准来决定报酬数额。对于利益不能明确计算的,要考虑案件的难易、诉讼额以及劳动的程度,参考与委托人的关系、所属律师会的报酬规程以及其他情况,推定当事人的意见等。9德国律师收费数额主要考虑争议金额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标准收费,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法院收费)都由败诉者承担,法院以特别程序(cost-taxingproceeding)确定诉讼费用。根据《德国律师收费条例》,不同事项的收费比率10不同。一项法庭诉讼业务可以收取四种比率不同的费用:一般来说,律师可以收取1.3比率的出庭费(BasicProceedingFee)事项包括案件资料收集与起诉;另外如果律师出庭则收取1.2比率的听审费用(HearingFee);出现和解6《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2010年5月5日)规定: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按照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7参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收费标准(2011年3月7日修订)五、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http:/ / www.yuecheng.com/ Channel_ 48.html最后登陆时间2011年6月9日6:30PM81946年3月27日在天津第一届律师公会成立大会上通过《天津律师公会章程》,上文转引自廖永安等著《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讼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第193页9参考廖永安等著《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讼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第117-118页10Rechtsanwaltsvergütungsgesetz/ RVG(2004)
(settlement)的案件还可以收取1.0比率的费用。诉讼通常律师根据争议标的要收取2.5比率的律师费。只涉及执行的案件律师因收集相关信息可以收取0.311。比率的费用从我国现存的规定看,政府指导律师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主要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涉及国家赔偿等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中。在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规定了诉讼案件按照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并且提供了不同标的额的收费最高标准。二:按“标的”额收费的合理性分析前文提到的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美国的ABA-AMRPCRule1.5虽然都规定了律师收费合理性的考量因素,但是都没有揭示律师收费合理性最本质的原因。本文认为律师何种收费合理最根本地取决于两点。一方面由于律师收费最本质的是取得其劳动的对价并且这种对价的衡量主要取决于律师提供服务的价值和客12。所以只有按标的额收费的价值和律师提供的服务价值户获得的服务带来价值以及客户获得服务的服务带来价值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另一方面,11ttp:/ / www.rabitzer.de/ en/ debt-collection/ lawyers-a-court-costs最后登陆时间2011/ 7/ 49:00AM收费方法参考h例一(律师收费)Orderforextra-courtrecoveryofdebsamountingto10.000,-Euro:VV-NoRate631,80BasicFee,§§2II,13RVG24001,3€120,00CreditInformationInquiry€20,00Post&TelecommunicationExpenses7002€123,49VA T(16%)2008€895,29A mountdueinEuro€例二(律师收费)Orderforcourtproceedings(withoutout-ofcourtactivities)torecoveraclaimamountingto10.000,-Euro:VVNoRate631,80BasicProceedingFee,§§2,1331001,3€583,20HearingFee,§§2,1331041,2€20,00Post&TelecommunicationExpenses7002€197,60VA T(16%)7008€588,00CourtCosts(w/ oVA T)€2.020,60A mountdueinEuro€12文为:Inassessingafee"sreasonableness,whatisultimatelyatissueis"the原reasonablevalueoftheservicesrenderedandvaluereceivedbytheclient."RegionsBankv.AutomaxUSA,L.L.C.,858So.2d593(La.Ct.App.2003)
由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律师为了客户的利益从事委托事项,因而尽量减少律师和客户之间利益冲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按“标的”比例收费方法来说,若诉讼案件中涉及可以事前合理估算标的金额的财产案件,事前估算的涉及争议金额和法院最后判决的金额相一致,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用的计算相对于按小时计算来说简单明了,计算方便容易,降低的计算律师费用过程中的成本。又因律师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额,在审判中往往与争议的标的额有关,所以按比例收费也是律师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再有通常情况下涉及的标的额度越大,不仅承担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大,而且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二条的标准,标的额越高有可能律师服务涉及的复杂程度、困难程度增大,相应地所需的时间、技巧和创新能力要求也增多(一些非诉讼案件采取此种收费方法原因也在于此)。在我国,其合理之处还在于这种收费方法属于中国通常收费方法并且根据前文提到的中国法律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按标的额收费的合理性还在于其符合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律师收费政府指导规定案标的比例收费中提及的“涉及财产的案件”定义并不能使得按标的比例收费方法在具体律师委托事务收费中必然地符合前文分析的两点合理性。比如,按照相关政府指导价格的规定,若在诉讼案件中律师收费方法仅适用标的额度收费方法并将涉及财产案件认定为当事人争议金额,则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也可纳入律师按照标的额度收费的范围。而这些案件在律师代理委托事务之前要合理确定与法院判决认定的争议金额大致相同,以达到律师费用合理并且符合律师劳动对价的程度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若在判决结果确定前按照该方法给付律师费,无异于是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押彩赌博,不仅可能出现与律师服务和客户取得服务价值不等的情况,也可能在案件进行中和结束后造成律师与客户的争议。美国在ABA-AMRPCRule1.5(4)规定为:所涉及的金额(theamountinvolved)和已经取得的结果(theresultsobtained)也是为了避免这种律师费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有些时候标的金额和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所面临的难度、付出的时间等并不是正相关关系。这种情况下单纯适用标的比例的收费方法并不能体现律师所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在没有达成诉讼目标即原告客户没有胜诉或者被告客户败诉的情况下,客户取得的服务价值和标的金额之间的关系也很难用标的金额确定。值得思考的是对于诉讼案件中被告律师如何确定律师收费标准的问题,我国并没有区分。其收费通常是按照原告确定的诉讼标的数额按照比例收费,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被告的收费金额是间接由原告确定的,原告方确定的标的额度可以对被告产生影响,而且可以产生两种可以预见的负面影响:一是原告确定诉讼标的额度高低,可以极大影响被告的诉讼成本和律师选择,加重其负担;二是原告确定的诉讼标的数额越高,对于被告的律师越有利,可能产生被告律师
与其的利益冲突。德国通过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方法解决了被告律师收费可能出现的此类问题。三:结论综上所述,虽然存在律师收费合理性的诸多考虑因素,但是就其本质来说律师收费的合理性在于其提供服务的价值以及是否不会影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收费方式才是合理的。我国律师按照标的比例收费的方法只限于涉及财产的案件,但其事前缴纳的不确定性为其戴上了镣铐,使得这种方式只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具有合理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这种收费方法时要考虑多种因素、结合其他收费方式,尽量弥补其固有缺陷和现实收费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日本在对于利益不能明确计算的,要考虑案件的难易、诉讼额以及劳动的程度,参考与委托人的关系、所属律师会的报酬规程以及其他情况,推定当事人的意见等而德国由法院在诉讼中按照所涉及的诉讼程序事项不同确定收费并且由败诉方承担。民国时期天津的规定仅仅以诉讼标的为参考限制最高收费价格。可问题是我国现今存在政府指导律师收费价格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考虑标的额收费本身的局限性,在事实上为按标的收费方式拓展了活动范围,以符合行业规定和政府指导的名义,为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其禁忌区以外提供了理由。
篇八: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省律师收费标准 西安律师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 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
一、 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
500—5000 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 万元(含 1 万元)
以下部分
1000 元
1 万元以上—50 万元(含 50 万元)
部分
5%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部分
4%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部分
3%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部分
2%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部分
1%
5000 万元以上部分
0.5%
(3)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 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 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
500—5000 元/ 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减半收费。
三、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4)
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10000—30000 元/件, 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 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
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 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
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 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 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
500—5000 元/ 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
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 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 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五、 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
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 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
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 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 办理发回重审案件, 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曾办理过一审、 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 代理执行案件
(2)
曾代理一审、 二审或再审的案件, 再代理执行案件, 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九、 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十、 担任法律顾问、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法律咨询、 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办理本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十二、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在每有效工作小时 50—2000 元的范围内, 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三、 以上一、 二、 四、 五、 八项收费标准, 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 5 倍。
十四、对于贫困地区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十五、 该收费标准从施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 16 号)
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律师收费标准 西安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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